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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温克族自治旗退化草原人工种草生态修复国家试点项目鄂温克族自治旗退化草原人工种草生态修复国家试点项目七标段(有机肥采购1)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下载
信息发布日期:2020.03.31 标签: 内蒙古自治区招标 呼伦贝尔市招标 
加入日期:2020.03.31
地 区:呼伦贝
内 容: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条款号 条 款 名 称 编 列 内 容 *.*.* 招标人 名称:*******林业和草原局 联系人:郎巴达拉呼 电话:*********** *.*.* 招标代理机构 名称:***恒驰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联系人:张力元 电话:*********** *.*.* 项目名称 ***
 
招标公告正文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条款号 条 款 名 称 编 列 内 容
1.1.2 招标人 名称:鄂温克族自治旗林业和草原局
联系人***
电话:***
1.1.3 招标代理机构 名称:内蒙古恒驰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联系人***
电话:***
1.1.4 项目名称 鄂温克族自治旗退化草原人工种草生态修复国家试点项目七标段(有机肥采购1)
1.1.5 建设地点 鄂温克族自治旗
1.2.1 资金来源 专项资金
1.2.3 资金落实情况 资金已经落实
1.3.1 招标范围 采购有机肥225万公斤。
1.3.2 交货时间 签订合同后30日历天内供货完成
1.3.3 质量要求 质量标准:符合国家质量标准
(详见招标内容及技术参数与要求)
1.4.1 投标人资质条件 资质条件: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必须是在中国境内注册成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投标人须是依法经工商部门注册的合格的法人,合格的纳税人并能够独立承担民事法律责任者,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具有有机肥料销售或生产厂家。
投标人应在投标截止时前(采用网上招标的应在投标人使用新点投标文件制作软件制作加密投标文件前)将告知函在市公共资源电子交易平台投标人诚信库内信息披露栏上传电子件提交平台系统自动见证并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内信用信息栏公示相关信息。评标(评审)委员会(谈判、磋商、询价、洽谈小组)评审时以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内信用信息栏投标人诚信库公示信息查询为准。投标人在投标截止后(采用网上招标的在投标人使用新点投标文件制作软件制作加密投标文件后)投标人再行上传信息或更改信息均视为无效,不得作为评审依据进行评定。
3.2投标人在国家信息中心主办“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查询是否有失信记录,即截止开标当日评审时未被记入失信名单。如有失信按作废处理。(评标委员会评审现场在“信用中国”网站查询)
注:
1、投标人投标时无需提供资质原件。投标人应在投标截止时前将营业执照等相关资质证照原件电子版在诚信库内上传提交平台系统自动见证并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内信用信息栏公示(采用网上招标的应在投标人使用新点投标文件制作软件制作加密投标文件前),评标(评审)委员会审核和评审时以投标人在诚信库提交并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内信用信息栏公布相关信息为准。投标人应对其诚信库内相关信息应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完整性负责。否则,投标人应承担相应责任。投标人在投标截止后(采用网上招标的在投标人使用新点投标文件制作软件制作加密投标文件后)投标人再行上传信息或更改信息均视为无效,不得作为评审依据进行评定。
2、资格审查方式为资格后审。
财务资料:近三年财务资料。
业绩要求:近三年供货质量合格率100%。
信誉要求: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被责令停业的;
(2)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
(3)财产被接管或冻结的;
其他要求:
1、财务、业绩、信誉只作为评标得分依据,不作为资格审查标准;
2、在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中存在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并且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未履行的。
1.4.2 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不接受
1.4.4 开标及资格后审时需携带资料 本次招标资格审查方式采用资格后审。
投标人投标时无需提供资质原件。投标人应在投标截止时前将营业执照等相关资质证照原件电子版在诚信库内上传提交平台系统自动见证并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内信用信息栏公示(采用网上招标的应在投标人使用新点投标文件制作软件制作加密投标文件前),评标(评审)委员会审核和评审时以投标人在诚信库提交并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内信用信息栏公布相关信息为准。投标人应对其诚信库内相关信息应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完整性负责。否则,投标人应承担相应责任。投标人在投标截止后(采用网上招标的在投标人使用新点投标文件制作软件制作加密投标文件后)投标人再行上传信息或更改信息均视为无效,不得作为评审依据进行评定。
企业营业执照(副本)、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以上三证或为“三证合一”版的营业执照(副本))、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法人授权委托书,企业信誉业绩资料(信誉业绩只作为评标得分依据,不作为资格审查标准)。
1.9.1 踏勘现场 不组织
1.10.1 投标预备会 不召开
1.10.2 投标人提出问题的截止时间 在投标截止时间的10日前以匿名方式向招标人提出,潜在投标人不得透露本企业相关信息,如若透露,取消投标资格
1.10.3 招标人书面澄清的时间 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
1.11 分 包 不允许
1.12 偏 离 不允许
2.1 构成招标文件的其他材料 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
2.2.1 投标人要求澄清招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至少10日前
2.2.2 投标截止时间 详见招标公告
2.2.3 投标人确认收到招标文件澄清的时间 无需确认,以招标人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发布时间为准。
关于本次招标相关的变更公告及通知,招标人不另行通知,如投标人未按变更公告及通知办理投标事宜,造成的后果由投标人承担。
2.3.2 投标人确认收到招标文件修改的时间 无需确认,以招标人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发布时间为准。
关于本次招标相关的变更公告及通知,招标人不另行通知,如投标人未按变更公告及通知办理投标事宜,造成的后果由投标人承担。
3.1.1 构成投标文件的其他材料 评标阶段的答疑和澄清文件
3.3.1 投标有效期 60 天
3.4.1 投标保证金 投标保证金的形式:投标保证金必须从投标人基本账户转出(投标人诚信信息库内投标人录入基本账户),投标人必须将投标保证金在开标前缴入本项目招标公告指定账户(以到账时间为准),未按规定账户和到账时间交纳的保证金将视为放弃投标或无效投标。
投标保证金的金额:人民币90000.00元

截止日期:详见招标公告
单位名称:呼伦贝尔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开户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伦贝尔市政务中心支行
投标保证金缴入账号:详见招标公告

注:投标人缴纳投标保证金必须在银行汇款回单备注栏中注明所投项目名称、标段、编号。
说明:中标结果公告后投标保证金由招标人在平台系统内办理退还,平台系统将保证金退还至投标人存入账户,如因投标人存入账户出现异常,后果由投标人承担。
注:招标(采购)人代表需携带本人身份证和招标(采购)人数字证书参加开标。招标(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需携带本人身份证和招标(采购)代理机构数字证书。招标(采购)人代表在开标系统内核验投标保证金(包括非采用网上招标)。开标现场如出现开标系统内核验投标保证金投标人有异议或银行向开标系统推送投标保证金数据出现问题,开标活动暂停。由招标(采购)人代表及有异议的投标人代表或招标(采购)人代表及所有投标人代表共同前往投标保证金交纳指定银行柜台查询,并由招标(采购)人代表在开标现场认定是否有效后,开标活动方可继续进行。
3.5 近年财务状况的年份要求 近3年,指2017年1月1日起至2019年12月31日止(或2016年1月1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止)
3.5 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的年份要求 近3年,指2017年1月1日起至今
3.5 近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的年份要求 近3年,指2017年1月1日起至今
3.6 是否允许递交备选投标方案 不允许
3.7.3 签字和(或)盖章要求 (1)单位公章其内容必须与单位营业执照名称一致
(2)投标文件必须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按规定在指定签字位置亲笔签署姓名(投标文件中要求签字部分可由本人亲笔签字后扫描并粘贴至签字位置,投标报价文件(投标函除外)可将造价人员执业印章及造价人员亲笔签字扫描并粘贴至所需盖章及签字位置)并在指定位置加盖单位公章。
3.7.4 投标文件递交
投标文件份数 投标人应在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前,将使用“新点投标文件制作软件(呼伦贝尔版)”生成的电子版加密投标文件(扩展名为HLBETF),在呼伦贝尔市公共资源电子交易平台投标人系统内上传电子版加密投标文件。同时,将使用“新点投标文件制作软件(呼伦贝尔版)”生成的电子版非加密投标文件(扩展名为nHLBETF)拷贝至U盘内,在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前,携带至开标地点。
电子版2份(U盘包含word版及非加密版)(本次投标无需纸质投标文件)在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前,携带至开标地点。
逾期未在系统内上传电子版加密投标文件(扩展名为HLBETF)或开标未携带电子版非加密投标文件(扩展名为nHLBETF)U盘的,招标(采购)人不予受理。
注:投标保证金审查确认合格的投标人方可和招标人及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自行在开标现场以各自的用户名和数字证书共同解密合格投标人的加密投标文件(扩展名为HLBETF)。携带电子版非加密投标文件(扩展名为nHLBETF)U盘,只有在市公共资源电子交易平台系统内解密投标人上传加密投标文件出现问题后,经招标人现场确认同意后方可启用电子版非加密投标文件(扩展名为nHLBETF)。
4.1.2 纸质版投标文件封套及密封要求 封套写明:
投标人地址:
投标人名称:
(项目名称) 标段投标文件在 年 月 日 时 分前不得开启
U盘(2份)放入密封袋中,密封完好,并在封袋所有封口处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在封套上标记“项目名称、标段、投标人全称、投标文件电子版”字样。不密封的视为无效。
4.2.2 递交投标文件地点 呼伦贝尔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三楼开标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河东新区友好五街西)
4.2.3 是否退还投标文件 否
5.1 开标时间和地点 开标时间:同投标截止时间
开标地点:呼伦贝尔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三楼开标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河东新区友好五街西)
5.2 开标程序 1、密封情况检查:投标人相互检查及招标人检查
2、开标顺序:投标文件按照递交时间先后顺序开启
6.1.1 评标委员会的组建 评标委员会构成:5人以上单数;(依据《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九条和第十条规定)
注:《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属于民商法,民商法包括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是民法体系中的一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55条,民法所称的“以上”包含本数。
评标专家组成形式:依据《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九条和第十条规定;
评标专家确定方式:从呼伦贝尔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7.1 是否授权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人 否,由评标委员会推荐1-3名中标候选人。
10.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10.1 招标控制价
招标控制价 招标控制价(最高限价):人民币4500000.00元
投标报价中不能出现特殊符号,如“000,000.00元”中“,”号不能出现在报价中。
投标人报价不得高于招标控制价
投标人报价高于招标控制价的,其投标将被否决;所有投标报价高于招标控制价的,该项目将重新招标
10.2 投标文件电子版
是否要求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时,同时递交投标文件电子版 投标人应在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前,将使用“新点投标文件制作软件(呼伦贝尔版)”生成的电子版加密投标文件(扩展名为HLBETF),在呼伦贝尔市公共资源电子交易平台投标人系统内上传电子版加密投标文件。同时,将使用“新点投标文件制作软件(呼伦贝尔版)”生成的电子版非加密投标文件(扩展名为nHLBETF)拷贝至U盘内,在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前,携带至开标地点。逾期未在系统内上传电子版加密投标文件(扩展名为HLBETF)或开标未携带电子版非加密投标文件(扩展名为nHLBETF)U盘的,招标(采购)人不予受理。
U盘2份(包含word版及非加密版)放入密封袋中,密封完好,并在封袋所有封口处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在封套上标记“项目名称、标段、投标人全称、投标文件电子版”字样。
10.3投标人代表出席开标会
按照本须知第5.1款的规定,招标人邀请所有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参加开标会。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作为投标人代表应当按时参加开标会。在投标截止前,前来参加开标的投标人代表(投标人应在呼伦贝尔市公共资源电子交易平台投标人系统内填写提交投标信息。投标信息中投标人代表应为投标人诚信库中注册人员)需要携带本人正式身份证(能被身份证识别器识别的身份证,临时身份证无效)和投标人数字证书参加开标并递交投标文件。前来参加开标会的投标人代表需带一份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复印件(备用,无需递交)。
投标人须于开标当日开标截止时间前在现场缴纳招标文件费500元,交至代理机构(以此为准)。
注:投标人应自行在开标时间前24小时,在呼伦贝尔市公共资源电子交易平台投标人系统内填写、提交投标信息。投标人提交投标信息后平台系统内无法更改。投标信息中项目负责人关联投标人诚信库注册人员信息,投标信息中项目负责人为投标人代表参加开标。投标信息中项目负责人(投标人代表)需携带本人正式身份证(临时身份证呼伦贝尔市公共资源电子交易平台系统无法识别)、数字证书和非加密投标文件存储介质参加开标。开标系统自动核验其身份证信息与投标人系统内提交项目负责人***
10.4合同的签订
签订合同时,中标单位必须由法人或委托代理人亲自到招标人指定地点签订。若法人或委托代理人不按要求按时到场签订合同,即视为违约,没收其投标保证金并重新招标。
10.5特别说明
1.中标单位必须完成招标文件中所要求的招标范围,否则其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
2.标段缴纳保证金的投标人数量不足三家,不得开标。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
3.投标人的投标报价高于所报标段招标控制价,有意扰乱市场的,经查后严肃处理。
4.投标人在参加本次招投标活动中,如出现两家单位共用同一人编制投标文件,视为串通投标,其所投的全部标段按无效标处理。
10.6中标公示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少于3个工作日。招标人将中标候选人的情况在本招标项目招标公告发布的同一媒介予以公示。
10.7知识产权
构成本招标文件各个组成部分的文件,未经招标人书面同意,投标人不得擅自复印和用于非本招标项目所需的其他目的。招标人全部或者部分使用未中标人投标文件中的技术成果或技术方案时,需征得其书面同意,并不得擅自复印或提供给第三人。
10.8重新招标的其他情形
除投标人须知正文第8条规定的情形外,除非已经产生中标候选人,在投标有效
期内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10.9解释权
构成本招标文件的各个组成文件应互为解释,互为说明;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构成合同文件组成内容,以合同文件约定内容为准,且以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合同文件优先顺序解释;除招标文件中有特别规定外,仅适用于招标投标阶段的规定,按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投标人须知、评标办法、投标文件格式的先后顺序解释;同一组成文件中就同一事项的规定或约定不一致的,以编排顺序在后者为准;同一组成文件不同版本之间有不一致的,以形成时间在后者为准。按本款前述规定仍不能形成结论的,由招标人负责解释。
10.10 其他补充内容
10.10.1 招标代理服务费:由中标人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指导意见(试行)》标准支付。此项费用分摊在相应单价中,不得单独列报。
10.10.2 如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和投标人须知正文部分存在差异,请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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