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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林科院林产化学工业研究所地下室机械车库及充电桩相关服务采购项目(重新招标)公开招标公告

信息发布日期:2020.03.16 标签: 江苏省招标 
加入日期:2020.03.16
截止日期:2020.04.08
招标代理:江苏苏咨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地 区:江苏省
内 容:  **************受中国林科院林产化学工业研究所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现对地下室机械车库及充电桩相关服务采购项目(重新招标)进行公开招标,欢迎合格的供应商前来投标。 项目名称:地下室机械车库及充电桩相关服务采购项目(重新招标) 项目编号:SZZC-ZB-**
 
招标公告正文

  江苏苏咨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受中国林科院林产化学工业研究所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现对地下室机械车库及充电桩相关服务采购项目(重新招标)进行公开招标,欢迎合格的供应商前来投标。

 

项目名称:地下室机械车库及充电桩相关服务采购项目(重新招标)

项目编号:SZZC-ZB-2019127

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

项目联系电话***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

采购单位:中国林科院林产化学工业研究所

地址:***

联系方式***

 

代理机构联系方式***

代理机构:江苏苏咨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代理机构联系人***

代理机构地址:***

 

一、采购项目的名称、数量、简要规格描述或项目基本概况介绍:

1)机械车库(升降横移式,车位数:42个)和停车场管理系统的设计、制造、安装、调试、检测、验收等即交钥匙工程,包括材料选型、供货、现场设备就位安装、调试、试运行及质保期内的维护保养的工作。2)充电桩(交流7KW充电桩,数量:6个)和充电桩工程的电源引入,包括材料选型、供货、现场设备就位安装、调试、试运行、检测及质保期内的维护保养的工作。3)地下室入口处的道闸及道闸相机的安装调试工作及除设备外的所有相关费用,设备材料由业主单位提供(数量:1套)。

 

二、投标人的资格要求:

1、 应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条件:(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2、 采购人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的特定条件:(1)供应商必须具有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发的特种设备(起重机械)制造许可证(A 级)及明细表。许可类型是机械式停车设备,型式需包含升降横移类机械式停车设备的产品型式试验报告;(2)供应商必须具有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发的特种设备(起重机械)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许可类型是机械式停车设备;(3)本项目必须配备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

 

三、招标文件的发售时间及地点等:

预算金额:90.0 万元(人民币)

时间:2020年03月16日 09:00 至 2020年03月23日 17:00(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南京市中山北路285号江苏省电子大楼3楼302室

招标文件售价:¥500.0 元,本公告包含的招标文件售价总和

招标文件获取方式:因疫情防控需要,供应商委托代理人在获取招标文件前一天应通过电话联系告知本项目采购代理(联系电话***

 

四、投标截止时间:2020年04月08日 14:30

五、开标时间:2020年04月08日 14:30

六、开标地点:

南京市中山北路285号江苏省电子大楼三楼304会议室

 

七、其它补充事宜

 

八、采购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

1、中小企业政策

(1)中小企业(含中型、小型、微型企业)应当符合《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 号)第二条、《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 号)第一条或《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 号)第一条的规定。

(2)对于专门面向中小企业或小型、微型企业的项目,只面向中小企业或小型、微型企业采购。对于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项目,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 6%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3)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中小企业应当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4)对于接受供应商以联合体形式参加采购活动的项目,小型、微型企业联合体应当符合《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 号)第六条的规定。联合协议中约定,小型、微型企业的协议合同金额占到联合体协议合同总金额 30%以上的,给予联合体 2%的价格扣除。

(5)中小企业依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规定的政策获取政府采购合同后,小型、微型企业不得分包或转包给大型、中型企业,中型企业不得分包或转包给大型企业。

2、 节能产品政策

(1)拟采购产品属于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规定必须强制采购的,实行强制采购。

(2)拟采购产品属于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规定优先采购的,在技术、服务等指标同等条件下,实行优先采购,优先采购的评审标准详见本招标文件评标办法。

(3)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节能产品供应商应当提供产品认证证书。

3、 环境标志产品政策

(1)拟采购产品属于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规定优先采购的,在性能、技术、服务等指标同等条件下,实行优先采购,优先采购的评审标准详见本招标文件评标办法。

(2)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环境标志产品应当提供产品产品认证证书。

4、进口产品政策

(1)除在招标文件另有规定外,不允许进口产品参加。进口产品认定依照《财政部关于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办库〔2008〕248 号)的规定。

(2)允许进口产品参加的,满足需求的国内产品可以参加。

(3)允许进口产品参加的,优先采购向我国企业转让技术、与我国企业签订消化吸收再创新方案的供应商的进口产品。

5、 未按要求提供相关材料的,不享受相关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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