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桥溪小院监理招标公告

信息发布日期:2020.03.13 标签: 四川省招标 监理招标 
加入日期:2020.03.13
地 区:四川省
内 容: 第一章 招标公告 桥溪小院监理招标公告 *. 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桥溪小院已由***发展和改革局以川投资备【****-******-**-**-******】FGQB-****号批准建设,项目业主为***临港工业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建设资金来自自有资金,项目出资比例
关键词: 监理
 
招标公告正文
 
 

第一章 招标公告
桥溪小院监理招标公告
1. 招标条件
1.1本招标项目桥溪小院已由合江县发展和改革局以川投资备【2019-510522-70-03-382988】FGQB-0271号批准建设,项目业主为合江县临港工业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建设资金来自自有资金,项目出资比例为   100%  ,招标人为合江县临港工业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的监理标段公开招标。
1.2本招标项目为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合江县发展和改革局核准(招标事项核准文号为川投资备【2019-510522-70-03-382988】FGQB-0271号的招标组织形式为委托招标,招标人选择的招标代理机构是四川省富盛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2.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工程名称:桥溪小院
2.2工程地点:合江县大桥镇
2.3建设规模:项目占地面积约64160.67㎡,总建筑面积约117099.47㎡。其中:住宅面积89997.44㎡,商业面积6199.79㎡,销售会所474.32㎡,社区、物业管理等用房面积878.67㎡,地下车库及设备房面积17676.17㎡;以及道路、绿化、给排水、电气等附属设施等。
2.4监理工期:施工工期加缺陷责任期
2.5招标范围:本工程施工图及工程量清单、补充说明(含补遗书)等所示的全部工程内容的施工监理。
2.6 标段划分:监理一个标段。
3. 投标人资格要求
3.1 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必须具备:独立企业法人资格且具备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房屋建筑工程监理乙级及以上资质,2017年至今已完成不少于1个类似项目业绩(类似项目业绩是指:工程投资额在2亿元及以上已竣工验收的房屋建筑工程监理业绩),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备相应的监理能力。
3.2 本次招标 不接受 联合体投标。
企业注册地不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外地企业,必须具有《四川省省外建筑企业入川承揽业务验证登记证》或《四川省省外施工、监理入川承揽业务信息录入证》原件复印件;拟投入本项目的所有人员都必须是四川省内已备案人员。
 
4. 招标文件的获取
4.1 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 2020年  3  月 14日至 2020 年 3 月 18 日(见附件桥溪小院监理 )招标文件有关时间安排),登录泸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网(网址:http://ggzy.luzhou.gov.cn/),凭注册时企业领取的身份认证密匙购买招标文件;未在泸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网完成网上注册的企业,按企业注册流程完成注册并领取企业身份认证密匙后,方可按以上要求购买招标文件,此为获取招标文件唯一途径。
4.2 招标文件凭企业注册身份认证密匙免费领取。
5. 投标文件的递交
5.1 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为2020 年  4  月   9  日 10 时 30 分,地点为泸州市政务服务中心五楼本项目开标室。
5.2 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6.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招标公告在《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四川省)》和《泸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网》上发布。
7. 联系方式***
招标人:合江县临港工业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地址:***
邮编: 646207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电子邮件***
招标代理机构:四川省富盛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
邮    编:610000  
联 系 人:朱先生      
电    话:028-84352226
传    真:028-84352226  
电子邮件***
                                                           
 
      2020年3月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条款号
条款名称
编列内容
1.1.2
招标人
招 标 人:合江县临港工业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地址:***
联系人***
电话:***
***
招标代理机构
招标代理机构:四川省富盛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成都市锦江区静沙南路18号3栋2101-2103号
联 系 人***
电    话:028-84352226    
***
项目名称
桥溪小院
1.1.5
建设地点
合江县大桥镇
1.2.1
资金来源
自有资金。
1.2.2
出资比例
100%
1.2.3
资金落实情况
已落实。
1.3.1
招标范围
监理范围:本项目施工图(含补遗书)等所示的全部工程内容的施工监理工作,建设内容包括: 道路、绿化、给排水、电气等附属设施等设计施工图及工程量清单全部内容。
监理内容:工程的施工及质量保修期全过程监理,包括质量、进度、投资控制、造价审核、安全、文明施工、环境保护、大气污染防治、信息、合同管理及现场施工协调等工作;配合委托人进行工程结算和审计;协助委托人办理工程报建、工程施工、竣工验收等工作。
1.3.2
监理服务期限
监理服务期限:施工工期加缺陷责任期内的监理工作,以及配合后续相关服务。
1.3.3
质量要求
达到国家现行工程质量验收规范标准 。
1.4.1
投标人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1)资质要求:独立企业法人资格且具备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房屋建筑工程监理乙级及以上资质
(2)财务要求:近三年无亏损。
(3)业绩要求:2017年至今已完成不少于1个类似项目(类似项目业绩是指:工程投资额在2亿元及以上已竣工验收的房屋建筑工程监理业绩。提供合同协议书和竣工验收报告。
(4)信誉要求:未处于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未处于投标禁入期内。
企业注册地不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外地企业,必须具有《四川省省外建筑企业入川承揽业务验证登记证》或《四川省省外施工、监理入川承揽业务信息录入证》原件复印件;拟投入本项目的所有人员都必须是四川省内已备案人员。
(5)项目总监资格:具有全国注册监理工程师(房屋建筑工程)。
(6)其他要求:主要人员(项目总监、专业监理工程师)应按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的“拟委任的主要人员资历表”要求填写和提供相应的证明、证件。”
1.4.2
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不接受。
1.4.3
限制投标的情形
除投标人不得存在的17种情形之一外,投标人也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3)四川省国家投资建设项目的第一中标候选人以资金、技术、工期等非正当理由放弃中标的,在 3年(限定在1至3年)内不接受其投标;
(14)被国家、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一体化工作平台或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公布进入“黑名单”的企业,从其列入黑名单之日起不接受其投标,直至其被移出黑名单。
(15)近半年内在所有招投标和合同履行过程中因招投标或重大安全质量违法违规被监督部门行政处罚的;
(16)拒不支付劳动报酬,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在3年内不接受其投标。
(17)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18)被各级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或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19)在近三年内投标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拟委任的项目经理有行贿犯罪行为的(以检察机关出具的查询结果为准。□ (20)近3年内,在招标人(包括与本项目招标人有股权或隶属关系的招标人)的既往项目合同履行过程中,被监督部门或司法机关认定投标人不履行合同、项目经理或主要技术负责人***
 (21)投标人与招标人相互参股或相互任职。
(22)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在同一项目(标段)中同时投标:
(1)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
(2)母公司与其全资子公司;
(3)母公司与其控股公司(直接或间接持股不低于30%);
(4)具有投资参股关系的关联企业;
(5)相互任职或工作的。
注:除以上限制投标的情形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招标人不再另增加限制投标的情形。
***
踏勘现场
不组织,由投标人自行踏勘现场。
1.10.1
投标预备会
不召开。
1.10.2
投标人提出问题的截止时间和方法
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10天前,所有获取了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凭CA数字证书登陆泸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网,通过网络在线方式在截止日17时前匿名提出,此时间后所有问题将不再予以答复,其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1.10.3
招标人澄清或修改的截止时间和方法
招标人(含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收到异议(问题)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补遗、答疑)。答复内容通过网络在线方式(登陆泸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网“异议/问题答复”或“补遗/澄清文件”)向所有投标人发出。所有下载了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凭CA数字证书登陆泸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网站获取答复内容。答复(补遗、答疑)的内容实质性改变了招标文件内容,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应当在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10天前发出,不足10天的招标人应当顺延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
1.11
分包
不允许。
1.12
偏离
不允许。
2.1
构成招标文件的其他材料
本项目设计文件审查意见书、补充说明(包括补遗书)。
2.2.1
投标人要求澄清招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和方法
同1.10.2的时间要求。
2.2.2
投标截止时间
详见招标公告。
2.2.3
投标人确认收到招标文件澄清的时间
不需要确认。
2.3.2
投标人确认收到招标文件修改的时间
不需要确认。
3.1.1
构成投标文
件的其他材料
1、与招投标有关的其他资料等。
2、本项目配套的电子文档(U盘或光盘)。
3.2
投标报价
本次监理招标最高限价为200万元。评审基准价为有效投标人投标报价的算术平均值,等于基准价的投标报价得满分,与基准价相比每高或低1%扣0.5分,扣完为止,不足1%按1%计算。
3.3.1
投标有效期
60日历天(从投标截止之日算起)。
3.4.1
投标保证金
投标保证金的金额: 4 万元。投标保证金必须通过投标人的基本账户在2020年 4 月 8日17:00时(见附件桥溪小院监理 招标文件有关时间安排)前到达泸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投标保证金专用账户。
投标人应在截止时间前登陆泸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网工程建设业务系统获取泸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在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五家银行开立的虚拟子账户和开户行信息,并使用基本账户开户银行的网银以网银转账的方式将投标保证金从投标人的基本账户转入前述五家银行中任意一家银行的虚拟子账户中。
注意:
1、投标人应在投标保证金从其基本账户转出之前在泸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网“投标人信息——基本存款账户信息”中更新维护基本存款账户信息,并上传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原件扫描件。否则,可能导致投标人的转账不能被泸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网确认。
2、虚拟子账户仅对本标段有效,其他标段的虚拟子账户和本标段的虚拟子账户不相同,将投标保证金转入其他标段的虚拟子账户视为本标段未缴纳投标保证金。
3、跨行的网银转账需要经过中国人民银行中转,可能会经过2~24小时的延迟才能到达泸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投标保证金账户。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的缴纳时间以到达泸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投标保证金账户的时间为准。对于截止时间不充裕的标段,可以选择往与投标人基本账户相同银行的虚拟子账户中转账的方式,并选择“即时到账”或者“加急”。
4、网银转账时若遇到需要支付转账手续费的情况,不要选择在投标保证金中扣除手续费,应当另外支付手续费,否则会导致到账的投标保证金金额少于本招标文件要求的金额而无法参与投标。
5、投标人完成投标保证金的转账后,必须登录泸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网工程建设业务系统查询该标段投标保证金确认情况,并拍照《泸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网——投标保证金缴纳回执》,以表明投标保证金缴纳成功。投标人需要将该数码照片带至开标现场。
6、投标保证金到账后开标时间之前,投标人尽量不要变更单位名称。确需变更单位名称或法定代表人的,请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依次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泸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网、基本账户开户银行完成变更流程,然后变更CA数字证书的单位名称或法定代表人和电子印章、电子签名。已经递交投标文件的,需要重新制作投标文件并重新递交。投标人还需要将工商部门出具的《变更核准通知书》、营业执照原件、《泸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网——投标保证金缴纳回执》带至开标现场或者重新缴纳投标保证金。
评标委员会依据泸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电子开评标系统对系统显示确认已缴纳保证金投标人的情况进行审查。对系统显示的投标人保证金缴纳账户和投标人基本存款账户一致的,应视为保证金缴纳有效;对投标人保证金缴纳账户和投标人基本存款账户不一致的,作废标处理。
注: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投标的,其投标保证金由联合体牵头人递交。
3.4.3
投标保证金退还
1.未中标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在泸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网发出中标通知书后,由招标人在系统内发起投标保证金退还指令,中标通知书的格式详见第二章“投标人须知正文部分”附表四;
2.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在泸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网发布合同公告后,由招标人在系统内发起投标保证金退还指令,合同公告的格式详见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第四部分;
3.缴纳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人不足三家或开标时有效投标人不足3 家的标段,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在泸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网发布流标或终止公告后,由招标人在系统内发起投标保证金退还指令,流标或终止公告的格式详见第二章“投标人须知正文部分”附表五和附表六;
4.评标过程流标的标段,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在泸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网发布评标结果公示,评标结果公示期满,由招标人在系统内发起投标保证金退还指令。
泸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收到退还指令后,在5个工作日内原路退还投标保证金。
3.4.4
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后撤回其投标文件。
(2)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拒签合同”是指①明示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②没有明示但不按照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要求与招标人签订合同。
(3)中标人有非因不可抗力而放弃中标、提出附加条件更改合同实质性内容、不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履约保证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展改革部门认定的其他无故放弃中标行为等情形的,招标人有权取消中标资格,没收其投标保证金。同时,由于无故放弃中标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的,对超过部分应当进行赔偿。如果中标人拒不按承诺赔偿损失的,招标人可依法提起诉讼追偿,并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进行处理,记录不良行为。
(4)投标人在投标活动中串通投标、弄虚作假的,投标保证金也不予退还。
3.5.2
近年财务状况的年份要求
近3年 。
3.5.3
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的年份要求
2017年至今。
3.5.5
近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的年份要求
近3年。
3.6
是否允许递交备选投标方案
不允许。
3.7.3
签字、盖章要求
(1)所有要求签字的地方都应用不褪色的墨水笔或签字笔由本人亲笔手写签字(包括姓和名)不得用盖章代替,也不得由他人代签;
(2)所有要求盖章的地方都应加盖投标人的法人印章(鲜章)不得使用专用印章(包括经济合同章等)或下属单位印章代替;  
(3)要求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的地方,法定代表人亲自投标而不委托代理人投标的,由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代理人投标的,由委托代理人签字。
3.7.4
投标文件份数
正本1份,副本2份,电子文档 1份。
投标文件副本由其正本复制(复印)而成(包括证明文件)。当副本、电子文档和正本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但副本、电子文档和正本内容不一致造成的评标差错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3.7.5
装订要求
投标文件的正本和副本一律用A4复印纸(图、表及证件除外)编制和复制 。
投标文件的正本和副本应采用粘贴方式左侧装订成册,不得采用活页夹等可随时拆换的方式装订,不得有零散页
投标文件应严格按照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中的次序装订;若内容较多,可装订成若干分册,并在封面标明次序和册数。
投标文件中的证明、证件及附件的复印件应集中紧附在相应正文内容后面,并尽量与前面正文部分的顺序相对应。
修改的投标文件的装订也应按本要求办理。
4.1.1
投标文件的包装和密封
投标文件的正本、副本、电子文档应分开包装,正本一个包装,副本一个包装,电子文档一个包装。
每一个包装都应在其封套的封口处加贴封条,并在封套的封口处加盖投标人单位(鲜章)。
4.1.2
封套上写明
招标人的地址:***
招标人名称:                   
             (项目名称)投标文件在    年  月  日  时  分前不得开启
***
递交投标文件地点
详见招标公告。
4.2.3
是否退还投标文件
不退还
5.1
开标时间和地点
开标时间:同投标截止时间。
开标地点:同递交投标文件地点。
5.2
开标程序
密封情况检查: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相互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并签字确认;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为无效投标文件。
开标顺序:不分递交先后顺序随机开启。
6.1.1
评标委员会的组建
评标委员会共5人。评标委员会的组成和评标专家的确定方式按川府发〔2015〕62号第(三)条规定执行。
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所需经济、技术评标专家从四川省公共资源交易综合评标专家库中抽取。四川省公共资源交易综合评标专家库中专家不能满足评标需要的,经四川省公共资源交易综合评标专家库管理部门确认,招标人在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督下,可从国务院有关部委或外省(区、市)评标专家库中抽取评标专家。国务院有关部委审批的项目对抽取评标专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招标代理机构(项目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不得以业主代表的身份参与其代理或管理项目的评标或资格预审评审。”
6.3
评标办法
综合评估法。
7.1
是否授权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人
?否,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数:3人
注: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数限定在1至3人。当符合要求的投标人少于需推荐的人数,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人数可少于需推荐的人数。
7.3.1
履约担保
履约保证金额:中标金额的10% 。
履约担保的形式:现金或泸州市辖区内银行开具的保函或泸州市国有担保公司开具的保函。
保函截止时间必须至竣工验收审计结束。中标单位在公示期满后,2 个工作日内领取中标通知书,领取中标通知书后 7 日内具备进场的全部条件并缴纳履约保证金并签订合同。
履约担保总金额中:现金担保必须通过中标人的基本账户以银行转账方式缴纳。
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10.1
编页码及小签
(1)投标文件从目录第一页开始连续、逐页编页码(包括无任何内容的页,但不包括封三、封四[封底]),位置:页面底端(正文以下空白处)。
 投标文件未按规定编页码的,评标委员会不得直接作为废标依据。评标委员会应当就投标文件页码编制错误页内容,向投标人发出澄清函,询问页码编制错误页内容是否是投标人真实意愿表示,并要求投标人作出说明。评标委员会根据投标人作出的说明独立作出判断。投标人不按要求对相关内容作出说明的,评标委员会可否决其投标。评标委员会未发出澄清函的,视同认可相关内容。
10.2
招标代理服务费
招标代理服务费由中标人支付。招标代理服务费计入投标报价,中标后,按《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委托招标代理合同》约定下浮40%支付招标代理服务费。由中标人在领取中标通知书前向招标代理机构支付。
10.3
中标价
以中标的投标人在投标函中的投标总价为准。按第三章“评标办法”3.1.3 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的,以投标人接受的修正价格为中标价。
评标价不作为中标价:无论是采用综合评估法还是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都不保证报价最低的投标人中标,也不解释原因。
10.4
确定中标人
招标人(或招标人授权的评标委员会)按照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顺序确定中标人。但当投标人被推荐为中标候选人的合同段数量多于可以中标的合同数量时,按如下方式确定中标人:由招标人选择中标的合同段。
招标人选择该投标人中标的合同段的原则是:该投标人在该合同段的中标价在中标候选人中最低。
10.5
压证施工制度
本项目实行压证施工制度。
10.6
严禁转包和违
法分包
1、严禁转包和违法分包。未经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项目委托人不得同意中标人变更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
2、中标人派驻施工现场的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与投标文件承诺不符的,视同转包。
3、凡招标文件未明确可以分包的,中标人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分包。
10.7
招标文件内容冲突的解决及优先适用次序
(1)除法律法规和政策性文件的相关要求外,招标人编制的内容与国家发改委等9部委令2007年第56号规定“不加修改地引用”部分和《省进一步要求》(含注)不相抵触。如不一致或抵触,不一致或抵触的内容无效,以“不加修改地引用”部分和《省进一步要求》(含注)的内容为准。
(2)招标人发出的招标文件(包括修改、澄清或补遗文件)与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招标文件不一致的,以在行政管理部门留存备案的招标文件为准,并由招标人负责对不一致的地方进行修改。没有备案的招标文件(包括修改、澄清或补遗文件)不作为评标的依据。
(3)招标文件中招标人编制的内容前后有矛盾或不一致,有时间先后顺序的,以时间在后的澄清或修改文件为准;没有时间先后顺序的,以公平的原则进行处理及按照10.8(3)的原则处理。
10.8
招标文件的解释
(1)对《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中不加修改地引用的内容作出解释,按照部门各自职责分工,分别由市发展改革部门、行业主管部门负责;
(2)《省进一步要求》由制定部门按职责分工作出解释;
(3)招标人自行编写的内容由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解释。对招标人自行编写的内容理解有争议的,由备案的行政监督部门按照招标文件所使用的词句、招标文件的有关条款、招标的目的、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有两种以上解释的,作出不利于招标人一方的解释。
10.9
招标文件中的注
《省进一步要求》中的“注”(有些含有说明性和要求性内容,仿宋五号字体,统称为注),本招标文件因编制体例需要,未全部标或引用。但对本招标文件的理解和对投标人、投标文件的编制要求,仍应以《省进一步要求》中的“注”为准。
10.10
投标文件的真实性要求
投标人所递交的投标文件(包括有关资料、澄清)真实可信,不存在虚假(包括隐瞒)。
投标人声明不存在限制投标情形但被发现存在限制投标情形的,构成隐瞒,属于虚假投标行为。
如投标文件存在虚假,在评标阶段,评标委员会应将该投标文件作废标处理;中标候选人确定后发现的,招标人和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可以取消中标候选人或中标资格。
10.11
投标文件递交及有关内容
法定代表人参加投标的,应提供营业执照副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副本)、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
委托代理人参加投标的,应提供营业执照副本、授权委托书、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社保证明(最近连续 6 个月的社保证明)。以上资料收授权委托书原件,其余资料查验原件收盖单位鲜章的复印件。
10.12
其他要求
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及监理员:根据工程进度分别常驻现场,每月在工地时间详见专用条件;所有监理人员均须身体健康,能胜任相关专业监理工作。
10.13
中标候选人推荐名单在《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四川省)》、《泸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网》公示后,招标人不再向未中标的投标人发出未中标结果通知书。
注:1.本招标文件内容如有前后不一致或抵触时,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内容为准。
2.招标文件的项目名称与施工图等名称不一致时,以招标文件的项目名称为准。
1. 总则
1.1项目概况
1.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招标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本项目监理进行招标。
1.1.2 本招标项目招标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3 本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4 本招标项目名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5 本项目建设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 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
1.2.1 本招标项目的资金来源: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2 本招标项目的出资比例: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3 本招标项目的资金落实情况: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 招标范围、计划工期和质量要求
1.3.1 本次监理范围: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2 本项目的监理期限: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3 本项目的质量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 投标人资格要求
1.4.1 投标人应具备承担本项目监理的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1)资质条件: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财务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业绩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信誉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5)总监理工程师资格: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2 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1.4.3 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且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
(3)与本招标项目的其他投标人为同一个单位负责人***
(4)与本招标项目的其他投标人存在控股、管理关系;
(5)为本招标项目的代建人;
(6)为本招标项目的招标代理机构;
(7)与本招标项目的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
(8)与本招标项目的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存在控股或参股关系;
(9)与本招标项目的施工承包人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商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10)被依法暂停或者取消投标资格;
(11)被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12)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
(13)在最近三年内发生重大监理质量问题(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或司法机关出具的有关法律文书为准);
(14)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15)被最高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或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16)在近三年内投标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拟委任的总监理工程师有行贿犯罪行为的(以检察机关职务犯罪预防部门出具的查询结果为准);
(17)法律法规或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情形。
1.5 费用承担
1.5.1 投标人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  
1.6 保密
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违者应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1.7 语言文字
除专用术语外,与招标投标有关的语言均使用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
1.8 计量单位
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9 踏勘现场
1.9.1 踏勘现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9.2 投标人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自理。
1.9.3 除招标人的原因外,投标人自行负责在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9.4 招标人在踏勘现场中介绍的工程场地和相关的周边环境情况,供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参考,招标人不对投标人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
1.10 投标预备会
1.10.1 投标预备会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0.2 投标人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以书面形式将提出的问题送达招标人,以便招标人澄清。
1.10.3 招标人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将对投标人所提问题的澄清,以书面方式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该澄清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1.11分包
分包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2 偏离
偏离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 招标文件
2.1招标文件的组成
本招标文件包括:
(1)招标公告; 
(2)投标人须知;
(3)评标办法;
(4)合同条款及格式;
(5)图纸(另册);
(6)技术标准和要求;
(7)投标文件格式;
(8)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材料。
根据本章第1.10 款、第2.2 款和第2.3 款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2.2 招标文件的澄清
2.2.1 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项或内容不全,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截止时间前凭CA数字证书登录“泸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网(网址:http://www.lzsggzy.com)”,通过网络在线方式进行匿名提问。
2.2.2 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截止时间前通过网络在线方式向所有投标人澄清。所有获取了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登录“泸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网(网址: http://www.lzsggzy.com)”,凭CA数字证书获取澄清。
2.3招标文件的修改
2.3.1在投标截止时间10天前,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人)可以通过网络在线方式向所有投标人修改招标文件,如果修改招标文件的时间距离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0天,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2.3.2招标文件澄清和修改,全部通过网络送达,投标人在截止日前,务必查询泸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网(网址:http://www.lzsggzy.com),招标人不再另行通知。
3. 投标文件
3.1 投标文件的组成
3.1.1 投标文件至少应包含但不仅限于以下内容:
(1)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附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的授权委托书;
(3)投标保证金;
(4)监理大纲;
(5)项目管理机构;
(6)资格审查资料;
(7)其他材料。
3.2 投标报价
投标报价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3 投标有效期
3.3.1 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不得要求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
3.3.2 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或撤销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
3.4 投标保证金
3.4.1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规定的投标保证金格式递交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4.2 投标人不按本章第3.4.1 项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其投标文件作废标处理。
3.4.3泸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收到退还保证金指令后,在5个工作日之内原路退还投标保证金。
3.4.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投标文件;
(2)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
(3)发生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可以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情形。
3.5 资格审查资料
3.5.1 “投标人基本情况表”应附投标人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复印件(按照“三证合一”或“五证合一”登记制度进行登记的,可仅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投标人监理资质证书副本等材料的复印件。
3.5.2 “近年财务状况表”应附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的复印件,具体年份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投标人的成立时间少于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年份的,应提供成立以来的财务状况表。
3.5.3 “近年完成的类似监理项目情况表”应附中标通知书和(或)合同协议书、委托人出具的证明文件;具体时间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
3.5.4 “正在监理和新承接的项目情况表”应附中标通知书和(或)合同协议书复印件。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
3.5.5 “近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应说明投标人败诉的监理合同的相关情况,并附法院或仲裁机构作出的判决、裁决等有关法律文书复印件,具体时间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5.6 “拟委任的主要人员汇总表”应填报满足本章第1.4.1项规定的总监理工程师和其他主要人员的相关信息。“主要人员简历表”中总监理工程师应附身份证、学历证、职称证、注册监理工程师执业证书和社保缴费证明复印件,管理过的项目业绩须附合同协议书复印件;其他主要人员应附身份证、学历证、职称证、有关证书和社保缴费证明复印件。
3.5.7 “拟投入本项目的主要试验检测仪器设备表”应填报满足本章第1.4.1项规定的试验检测仪器设备。
3.5.8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本章第3.5.1项至第3.5.7项规定的表格和资料应包括联合体各方相关情况。
3.6 备选投标方案
备选投标方案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7 投标文件的编制
3.7.1 投标文件应按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中,投标函附录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基础上,可以提出比招标文件要求更有利于招标人的承诺。
3.7.2 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有关监理范围、监理内容及期限等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
3.7.3 投标文件应用不褪色的材料书写或打印,并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单位章。委托代理人签字的,投标文件应附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投标文件应尽量避免涂改、行间插字或删除。如果出现上述情况,改动之处应加盖单位章并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确认。签字或盖章的具体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7.4 投标文件份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正本和副本的封面上应清楚地标记“正本”或“副本”的字样。当副本和正本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3.7.5 投标文件的正本与副本应分别装订成册,并编制目录,具体装订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
4. 投标
4.1 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4.1.1投标文件的正本与副本、电子文档应分开包装,加贴封条,并在封套的封口处加盖投标人单位章。
4.1.2 投标文件的封套上应清楚地标记“正本”或“副本”或“电子文档”字样,封套上应写明的其他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1.3 未按本章第4.1.1 项或第4.1.2 项要求密封和加写标记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4.2 投标文件的递交
4.2.1 投标人应在本章第2.2.2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4.2.2 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的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2.3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所递交的投标文件不予退还。
4.2.4 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凭证。
4.2.5 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4.3 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4.3.1 在本章第2.2.2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投标文件,但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
4.3.2 投标人修改或撤回已递交投标文件的书面通知应按照本章第3.7.3 项的要求签字、盖章。招标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凭证。
4.3.3 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修改的投标文件应按照本章第3 条、第4 条规定进行编制、密封、标记和递交,并标明“修改”字样。
5. 开标
5.1 开标时间和地点
招标人在本章第2.2.2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地点公开开标,并邀请所有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准时参加。
5.2 开标程序
主持人按下列程序进行开标:
(1)宣布开标纪律;
(2)公布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名称,并点名确认投标人是否派人到场;
(3)宣布开标人、唱标人、记录人、监标人等有关人员姓名;
(4)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
(5)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确定并宣布投标文件开标顺序;
(6)按照宣布的开标顺序当众开标,公布投标人名称、工程名称、投标保证金递交情况、投标报价、质量目标、工期及其他内容,并记录在案;
(7)投标人代表、招标人代表、监标人、记录人等有关人员在开标记录上签字确认;
(8)开标结束。
6. 评标
6.1 评标委员会
6.1.1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以及确定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1.2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1)招标人或投标人的主要负责人***
(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3)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4)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6.2 评标原则
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
6.3 评标
评标委员会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标依据。
7. 合同授予
7.1 定标方式
招标人依据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人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7.2 中标通知
在本章第3.3 款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招标人以书面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未中标的投标人。
7.3 履约担保
7.3.1 在签订合同前,中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履约担保方式向招标人提交履约担保。
7.3.2 中标人不能按本章第7.3.1 项要求提交履约担保的,视为放弃中标,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4 签订合同
7.4.1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天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4.2 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
8. 重新招标和不再招标
8.1 重新招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将重新招标:
(1)投标截止时间止,投标人少于3个的;
(2)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后否决所有投标的。
8.2 不再招标
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3 个或者所有投标被否决的,属于必须审批或核准的工程建设项目,经原审批或核准部门批准后不再进行招标。
9. 纪律和监督
9.1对招标人的纪律要求
招标人不得泄漏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9.2 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标工作。
9.3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标。
9.4 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
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
9.5 投诉
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本次招标活动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有权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10.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附表一:开标记录表
(项目名称)标段开标记录表
开标时间:_年_月_日_时_分
序号
投标人
密封情况
投标保证金
投标报价
质量目标
工期
备注
签名
 
 
 
 
 
 
 
 
 
 
 
 
 
 
 
 
 
 
 
 
 
 
 
 
 
 
 
 
 
 
 
 
 
 
 
 
 
 
 
 
 
 
 
 
 
 
 
 
 
 
 
 
 
 
 
 
 
 
 
 
 
 
 
 
 
 
 
 
 
 
 
 
 
招标人代表:                   招标代理机构代表:
记录人:                     监      标    人:
 
年  月  日
 
 

附表二:问题澄清通知
问题澄清
(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代为发出)
编号:
 
(投标人名称):
(项目名称)标段招标的评标委员会,对你方的投标文件进行了仔细的审查,现需你方对下列问题以书面形式予以澄清:
1、
2、
……
请将上述问题的澄清于年月日时前递交至(详细地址)或传真至(传真号码)。采用传真方式的,应在年月日时前将原件递交至(详细地址)。
 
 
评标工作组负责人***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盖单位章或负责人***
 
年月日
 
 


问题的澄清
编号:
 (项目名称)标段招标评标委员会:
问题澄清通知(编号:)已收悉,现澄清如下:
1、
2、
……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月日
 
 
 
注:投标人应按本“问题的澄清”格式澄清回复


中标通知书
(中标人名称):
你方于     (投标日期)所递交的     (项目名称)标段投标文件己被招标人接受,被确定为中标人。
中标价:         元。 
项目总监:       (姓名)。    
监理服务周期:                
请你方在接到本通知书后的 7 日内到(指定地点)与招标人签订监理合同,在此之前按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7.3.1 款规定向招标人提交履约担保。
特此通知。
 
 
招标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招标代理机构:(盖单位章)
 
年    月   日
 
 
 
 
 
 
 
 

第三章   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
评标办法前附表

条款号
评审因素
评审标准
2.1.1
形式评审标准
投标人名称
与营业执照、资质证书一致
 签字、盖章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7.3 项要求
报价唯一
只能有一个有效报价
2.1.2
资格评审标准
营业执照
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
资质等级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 项规定
财务状况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 项规定
类似项目业绩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 项规定
信誉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 项规定
总监理工程师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 项规定
其他要求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 项规定
投标要求
不存在第3.1.2项任何一种情形之一
2.1.3
响应性评审标准
监理内容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3.1 项规定
监理服务期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3.2项规定
投标保证金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4.1 项规定
工程质量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3.3 项规定
权利义务
符合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
投标报价
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条款号
评审因素
评审标准
2.2.1
分值构成
(总分100分)
企业综合实力: 50分
监理大纲: 10 分
投标报价: 40 分
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
(1)通过初步评审的报价为有效报价。评标基准价等于所有有效报价的算术平均值。

综合评分表

条款号
评审因素
评审标准
2.2.4(1)
 
企业综合实力(50分)
企业资质(8分)
具有房屋建筑工程监理乙级得6分,甲级及其以上资质得8分。本项满分8分
总监能力(8分)
具有全国注册监理工程师(房屋建筑工程)得6分,同时具有一级建造师(房屋建筑工程)加2分。本项满分8分。
 
 
 
 
 
 
项目人员配备(34分)
1、土建专监1名:具有全国注册监理工程师证(房屋建筑工程)得6分,同时具有一级建造师(房屋建筑工程)加2分。本项满分8分。
2、安装专监1名:具有全国注册监理工程师证(房屋建筑工程)和全国注册造价工程师证(安装)得6分,同时具有一级建造师证(机电工程)加2分,本项满分8分。
3、电气专监1名:具有全国注册监理工程师证(房屋建筑工程)和全国注册电气工程师得6分,同时具有一级建造师资格(机电工程)加2分。本项满分8分。
4、弱电专监1名:具有全国注册监理工程师证(通信工程)得6分,同时具有全国注册监理工程师证(电力工程)加2分。本项满分8分。
配备监理员2名得2分,本项满分2分。
2.2.4(2)
 
监理大纲     
 (10分)
 
 
质量控制措施(2分)
质量控制措施内容齐全、重点突出,控制方法和程序正确,关键部位考虑周全,监理单位内部有完善的监理工作质量奖惩制度的得2分;方法可行,措施一般的得1.8分 。
工期控制措施(2分)
可行合理有针对性的得2分;方法可行,措施较好的得1.8分。
造价控制措施(2分)
投资控制内容齐全,能针对项目特点对资金运用提出合理化建议,控制方法和程序正确,控制措施得力的得2分;方法可行,措施较好的得1.8分。
合同信息管理(2分)
科学合理,有针对性的得2分;方法可行,措施较好的得1.8分。
安全文明施工控制措施(2分)
考虑全面,有针对性,措施完善的得2分,措施得力方法合理的得1.8分。
2.2.4(3)
投标报价评分标准
(40分)
本次监理招标最高限价为200万元。评审基准价为有效投标人投标报价的算术平均值,等于基准价的投标报价得满分,与基准价相比每高或低1%扣0.5分,扣完为止,不足1%按1%计算。

注:1、类似项目业绩要求详见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 项规定。
2、废标条款以评标办法第3.1.2项中集中列出的为准,未集中列出的废标条款不作为废标依据。
3、非政府投资项目可不附中标通知书。
4、投标文件中提供的拟派人员注册证书必须注册在本公司,否则按废标处理。
 
1. 评标方法
本次评标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按照本章第2.2款规定的评分标准进行打分,并按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或根据招标人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但投标报价低于其成本的除外。综合评分相等时,以投标报价低的优先;投标报价相等时,以资质等级高的优先;资质等级相等时,由招标人自行确定。
2.1.1 形式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2 资格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3 响应性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1 分值构成
(1)企业综合实力: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监理大纲: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投标报价: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2 评分标准
(1)企业综合实力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监理大纲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投标报价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1.1 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提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5.1项至第3.5.5项规定的有关证明和证件的原件,以便核验。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2.1款规定的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作废标处理。
3.1.2 投标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其投标作废标处理:
(1)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3项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的;
(2)串通投标或弄虚作假或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3)不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的;
(4)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内容存在非正常一致的;
(5)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多出错漏一致的;
(6)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班子成员出现同一人的;
(7)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的;
(8)不同投标人授权委托同一人投标的;
(9)投标人替其他投标人交纳投标保证金的;
(10)其他串标、围标嫌疑的;
(11)投标文件真实性要求未满足投标人须知10.10条的;
(12)在规定的时间内没有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提交有关证明和证件的原件进行核验的或提交的有关证明和证件不符合要求;
(13)其他材料未满足第八章“其他材料”的;
(14)不符合第三章评标办法前附表内容的;
(15)投标文件附有与招标文件实质性内容不符的或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的。
3.1.3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修正的价格经投标人书面确认后具有约束力。投标人不接受修正价格的,其投标作废标处理。
(1)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2)总价金额与依据单价计算出的结果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修正总价,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
3.2.1 评标委员会按本章第2.2款规定的量化因素和分值进行打分,并计算出综合评估得分。
(1)按本章第2.2.2(一)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企业综合实力计算出得分A;
(2)按本章第2.2.2(二)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监理大纲计算出得分B;
(3)按本章第2.2.2(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投标报价计算出得分C。
3.2.2 评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如:0.00%),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3.2.3 投标人得分=A+B+C。
3.2.4 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者在设有标底时明显低于标底,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由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其投标作废标处理。
3.3.1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所提交投标文件中不明确的内容进行书面澄清或说明,或者对细微偏差进行补正。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
3.3.2 澄清、说明和补正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算术性错误修正的除外)。投标人的书面澄清、说明和补正属于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3.3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澄清、说明或补正,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
3.4.1 评标委员会按照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
3.4.2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
附表1:形式审查标准表
 
(项目名称)监理形式审查标准表

 
序号
 
投 标 人
 
 
 
审查内容
投标人名称
签字、盖章
报价唯一
结论(是否通过)
 
 
 
 
 
 
 
 
 
 
 
 
 
 
 
 
 
 
 
 
 
 
 
 
 
 
 
 
 
 
 
 
 
 
 
 
 
 
 
 
 
 

 
 
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名:                                  年    月    日
附表2:资格评审标准表
 
 
(项目名称)监理资格评审标准表

 
序号
 
投标人
 
审查内容
营业执照
资质等级
财务状况
类似项目业绩
信誉
总监理工程师
其他要求
投标要求
结论
(是否通过)
 
 
 
 
 
 
 
 
 
 
 
 
 
 
 
 
 
 
 
 
 
 
 
 
 
 
 
 
 
 
 
 
 
 
 
 
 
 
 
 
 
 
 
 
 
 
 
 
 
 
 
 
 
 
 
 
 
 
 
 
 
 
 
 
 
 
 

 
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名:                                  年    月    日
附表3:响应性评审标准表
 
 
(项目名称)监理响应性评审标准表

序号
 
投标人
 
 
审查内容
监理内容
监理服务期
投标保证金
工程质量
权利义务
投标报价
结论
(是否通过)
 
 
 
 
 
 
 
 
 
 
 
 
 
 
 
 
 
 
 
 
 
 
 
 
 
 
 
 
 
 
 
 
 
 
 
 
 
 
 
 
 
 
 
 
 
 
 
 
 
 
 
 
 
 
 
 
 
 
 
 
 
 
 
 
 
 
 
 
 
 
 
 
 
 
 
 
 
 
 
 
 
 
 
 
 
 
 
 
 
 

 
 
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名:                                  年    月    日
附表4:量化评分表
 
 
(项目名称)监理量化评分表

序号
投标人
 
 
评分内容
企业综合实力
监理大纲
投标报价
得分
企业监理能力
企业技术负责人***
***
项目监理班子配备
 
 
 
 
 
 
 
 
 
 
 
 
 
 
 
 
 
 
 
 
 
 
 
 
 
 
 
 
 
 
 
 
 
 
 
 
 
 
 
 
 
 
 
 
 
 
 
 
 
 
 
 
 
 
 
 
 
 
 
 
 
 
 
 
 
 
 
 
 
 
 
 
 
 
 
 
 
 
 
 
 
 
 
 
 
 
 
 
 
 
 
 
 
 
 
 
 
 
 

 
 
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名:                                  年    月    日
附表4:综合排序表
 
 
(项目名称)监理综合排序表

序号
投标人名称
初步评审
专家评分
排序
备注
通过
不通过
专家一
专家二
专家三
专家四
专家五
平均分
 
 
 
 
 
 
 
 
 
 
 
 
 
 
 
 
 
 
 
 
 
 
 
 
 
 
 
 
 
 
 
 
 
 
 
 
 
 
 
 
 
 
 
 
 
 
 
 
 
 
 
 
 
 
 
 
 
 
 
 
 
 
 
 
 
 
 
 
 
 
 
 
 
 
 
 
 
 
 
 
排序
 
 
 
第一名
 
 
第二名
 
第三名
 

 
 
 
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名:                                  年    月    日附表:废标原因汇总表
废标原因汇总表
工程名称:__________(项目名称)_______标段                     第  页 共  页
序号
投标人名称
废标原因(应说明违反条款及具体内容)
备注
 
 
 
 
 
 
 
 
 
 
 
 
 
 
 
 
 
 
 
 
 
 
 
 
 
 
 
 
 
 
 
 
 
 
 
 
 
 
 
 
 
 
 
 
 
 
 
 
 
 
 
 
 
 
 
 
 
 
 
 
 
 
 
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名:                                  年    月    日
 
附表:中标候选人公示用表
       (项目名称)        (标段名称)评标结果公示(标准文本)

项目及标段名称
 
项目业主
 
项目业主联系电话***
***
招标人
 
招标人联系电话***
***
招标代理机构
 
招标代理机构联系电话***
***
开标地点
 
开标时间
 
公示期
 
投标最高限价(元)
 

 

中标候选人及排序
中标候选人名称
投标报价(元)
经评审的投标价(元)
综合评标得分
第一名
 
 
 
 
第二名
 
 
 
 
第三名
 
 
 
 

 

第一中标候选人项目管理机构主要人员
职务
姓名
执业或职业资格
职称
证书名称
证书编号
职称专业
级别
项目负责人***
***
 
 
 
 
项目技术负责人***
***
 
 
 
 
第二中标候选人项目管理机构主要人员
职务
姓名
执业或职业资格
职称
证书名称
证书编号
职称专业
级别
项目负责人***
***
 
 
 
 
项目技术负责人***
***
 
 
 
 
第三中标候选人项目管理机构主要人员
职务
姓名
执业或职业资格
职称
证书名称
证书编号
职称专业
级别
项目负责人***
***
 
 
 
 
项目技术负责人***
***
 
 
 
 

 

第一中标候选人类似业绩
项目业主
项目名称
开工日期
竣工(交工)日期
建设规模
合同价格(元)
项目负责人***
***
 
 
 
 
 
 
 
 
 
 
 
 
 
 
 
 
 
 
 
 
第一中标候选人项目负责人***
***
项目名称
开工日期
竣工(交工)日期
建设规模
合同价格(元)
技术负责人***
***
 
 
 
 
 
 
第一中标候选人技术负责人***
***
项目名称
开工日期
竣工(交工)日期
建设规模
合同价格(元)
项目负责人***
***
 
 
 
 
 
 
第二中标候选人类似业绩
项目业主
项目名称
开工日期
竣工(交工)日期
建设规模
合同价格(元)
项目负责人***
***
 
 
 
 
 
 
 
 
 
 
 
 
 
 
 
 
 
 
 
 
第二中标候选人项目负责人***
***
项目名称
开工日期
竣工(交工)日期
建设规模
合同价格(元)
技术负责人***
***
 
 
 
 
 
 
第二中标候选人技术负责人***
***
项目名称
开工日期
竣工(交工)日期
建设规模
合同价格(元)
项目负责人***
***
 
 
 
 
 
 
第三中标候选人类似业绩
项目业主
项目名称
开工日期
竣工(交工)日期
建设规模
合同价格(元)
项目负责人***
***
 
 
 
 
 
 
 
 
 
 
 
 
 
 
 
 
 
 
 
 
第三中标候选人项目负责人***
***
项目名称
开工日期
竣工(交工)日期
建设规模
合同价格(元)
技术负责人***
***
 
 
 
 
 
 
第三中标候选人技术负责人***
***
项目名称
开工日期
竣工(交工)日期
建设规模
合同价格(元)
项目负责人***
***
 
 
 
 
 
 

 

其他投标人(除中标候选人之外的)评审情况
投标人名称
投标报价(元)或否决投标依据条款(投标文件被认定为不合格所依据的招标文件评标办法中的评审因素和评审标准的条款)
经评审的投标价(元)或否决投标理由(投标文件被认定为不合格的具体事实,不得简单地表述为未响应招标文件实质性内容、某处有问题等)
综合评估得分或备注
 
 
 
 
其它需公示的内容
 
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
姓名:              单位:
姓名:              单位:
姓名:              单位:
姓名:              单位:
姓名:              单位:
...
监督部门名称及监督电话
项目审批部门:
联系电话***
***
联系电话***
***
1.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2.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评标结果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投诉前应当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异议答复期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投诉书应当符合《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规定。
3.对评标结果的投诉,涉及投标人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由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受理,涉及评标错误或评标无效的由项目审批部门负责受理。
4.投诉人就同一事项向两个以上有权受理的行政监督部门投诉的,由最先收到投诉的行政监督部门负责处理。
5.应先提出异议没有提出异议,超过投诉时效等不符合受理条件的投诉,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不予受理;
投诉人故意捏造事实、伪造证明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6.投标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或提出投诉的,应当凭CA数字证书登录泸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网在线依法提出,招标人、有关监督部门负责依法处理。
招标人主要负责人***
 
招标代理机构主要负责人***
 

注:1.实行电子评标的,中标候选人公示的内容作为评标报告的一部分,由评标软件自动生成,评标委员会复核,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电子签名和签章确认;还没有实行电子评标的,招标人应根据公示标准文本要求,严格按评标报告和投标文件真实完整地填报公示信息,不得隐瞒、歪曲应当公示的信息,并对填写的中标候选人公示内容的完整性、真实性、准确性和一致性负责。表中所有空格内容均须填写,不得空白,如确实不须填写或无法填写,应在空格中填写“无”。
2.中标候选人是联合体的,“中标候选人名称”中联合体各方的名称均应填写。
3.表中的“中标候选人类似业绩”和“中标候选人项目负责人***
4.表中的“项目负责人”施工招标指项目经理、 监理招标指项目总监等;表中的“项目技术负责人”是指项目主要技术人员或项目总工,如设计中只有多个专业技术负责人,应都作为项目技术负责人***
5.表中的“开工日期”和“竣工日期”、“交工日期”以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相关规定为准。
6.日期(年月日)的格式统一以阿拉伯数字表示。如:2015年9月1日,填写为20150901; 2015年9月,填写为201509; 再如2015年,填写为2015,2015/9/15 9:00:00填写为20150915-9:00:00。
7.表中的“合同价格”,是指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完成了包括缺陷责任期内的全部承包工作后,发包人应付给承包人的金额,包括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进行的变更和调整。元指人民币元。
8.表中的“建设规模”采购招标应填写主要货物的数量、类型、规格等技术参数。
9.参与投标的所有投标人都需要公示,除中标候选人之外,其他投标人在“其他投标人(除中标候选人之外的)评审情况”中填写。没有被否决的投标,填写投标人名称、投标报价(元)、经评审的投标价(元)、综合评标得分;被否决的投标,填写投标人名称、否决投标依据条款、否决投标理由、备注。
10.所有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含业主评标代表)都需要填写;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多个单位的,都需要填写。
11.投标人认为评标委员会对本单位的评审可能存在错误的,可以在公示期内要求招标人提供评标报告中关于本单位的评审内容,招标人在收到投标人申请之日起,3日内予以答复。招标人不得泄露其他投标人相关的评标内容。
12.中标候选人公示纸质文本招标人须加盖单位公章,多页还应加盖骑缝章。

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一、合同协议书
二、建设工程廉政合同
三、安全生产合同
四、合同通用条款
五、合同专用条款
 
 
第一部分 监理合同协议书
(注:合同只作为与中标人签约使用,不作为废标条件)
 
                  
 
 
(GF-2012-0202)
 
 
 
 
建设工程监理合同
(示范文本)
 
 
 
 
 
 
 
 
 
 
 
 
 
 
 
 
 
 
 
 
 
  协议书
 
委托人(全称):                                      
监理人(全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信的原则,双方就下述工程委托监理与相关服务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1. 工程名称:                                           ;
2. 工程地点:                                           ;
3. 工程规模:                                           ;
4. 工程概算投资额或建筑安装工程费:           。
二、词语限定
协议书中相关词语的含义与通用条件中的定义与解释相同。
三、组成本合同的文件
(1)协议书;
(2) 通用条件;
(3) 专用条件;
(4) 中标通知书(适用于招标工程)或委托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
(5)中标单位营业执照、公司资质、投标人员资质证书
(6)履约保证金或银行保函
本合同签订后,双方依法签订的补充协议也是本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四、总监理工程师
总监理工程师姓名:           ,身份证号码:            ,注册号:                 。
五、签约酬金
签约酬金(大写):          (¥      元)。
六、期限   
1. 监理期限:
从项目准备开始到监理招标范围内全部施工内容实际完成,并保修期满为止(包括施工工期及工期延误)
七、双方承诺
1. 监理人向委托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约定提供监理与相关服务。
2. 委托人向监理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约定支付酬金。
八、合同订立
1. 订立时间:          年       月      日。
2. 订立地点:                                 。
3. 本合同一式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
     份。
委托人:   (盖章)        监理人:   (盖章)    
住所:                          住所: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
的代理人:(签字)        的代理人:(签字)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                         账号: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电子邮箱:                    电子邮箱***
 
 
 
第二部分   通用合同条款
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1.1.1 合同
1.1.1.1 合同文件(或称合同):指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投标函和投标函附录、专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委托人要求、监理报酬清单、监理大纲,以及其他构成合同组成部分的文件。
1.1.1.2 合同协议书:指委托人和监理人共同签署的合同协议书。
1.1.1.3 中标通知书:指委托人通知监理人中标的函件。
1.1.1.4 投标函:指由监理人填写并签署的,名为“投标函”的函件。
1.1.1.5 投标函附录:指由监理人填写并签署的、附在投标函后,名为“投标函附录”的函件。
1.1.1.6 委托人要求:指合同文件中名为“委托人要求”的文件。
1.1.1.7 监理大纲:指监理人在投标文件中的监理大纲。
1.1.1.8 监理报酬清单:指监理人投标文件中的监理报酬清单。
1.1.1.9 其他合同文件:指经合同双方当事人确认构成合同文件的其他文件。
1.1.2 合同当事人和人员
1.1.2.1 合同当事人:指委托人和(或)监理人。
1.1.2.2 委托人:指与监理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及其合法继承人。
1.1.2.3 监理人:指与委托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及其合法继承人。
1.1.2.4 委托人代表:指由委托人任命,并在授权范围和期限内代表委托人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全权负责人***
1.1.2.5 总监理工程师:指由监理人任命,代表监理人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全权负责人***
1.1.2.6 承包人:指在本工程监理范围内,与委托人签订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的当事人。
1.1.3 工程和监理
1.1.3.1 工程:指永久工程和(或)临时工程。
1.1.3.2 监理服务:指监理人接受委托人的委托,依照法律、规范标准和监理合同等,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或施工等阶段进行质量控制、进度控制、投资控制、合同管理、信息管理、组织协调和安全监理、环保监理的服务活动。
1.1.3.3 监理资料:是委托人按合同约定向监理人提供的,用于完成监理范围与内容所需要的资料。
1.1.3.4 监理文件:指监理人按合同约定向委托人提交的监理大纲、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监理日志、监理报告、工程质量评估报告、事故处理文件、监理工作总结和其他文件等,包括阶段性文件和最终文件,且应当采用合同中双方约定的格式和载体。
1.1.4 日期
1.1.4.1 开始监理通知:指委托人按第6.1款通知监理人开始监理的函件。
1.1.4.2 开始监理日期:指委托人按第6.1款发出的开始监理通知中写明的开始监理日期。
1.1.4.3 监理服务期限:指监理人在投标函中承诺的完成合同监理服务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第6.2款和第6.3.2项约定所作的调整。
1.1.4.4 完成监理日期:指第1.1.4.3目约定监理服务期限届满时的日期。
1.1.4.5 基准日:指投标截止时间前28天的日期。
1.1.4.6 天:除特别指明外,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24:00。
1.1.5 合同价格和费用
1.1.5.1 签约合同价:指签订合同时合同协议书中写明的监理报酬总金额。
1.1.5.2 合同价格:指监理人按合同约定完成了全部监理工作后,委托人应付给监理人的金额,包括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进行的变更和调整。
1.1.5.3 费用: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合理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分摊的其他费用,但不包括利润。
1.1.6 其他
1.1.6.1 书面形式:指合同文件、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
合同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专用术语使用外文的,应附有中文注释。
适用于合同的法律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
本合同适用的其他规范性文件,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
1. 协议书;
2. 通用条件;
3. 专用条件;
4. 中标通知书(适用于招标工程)或委托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
5.中标单位营业执照、公司资质、人员资质
6.履约保证金或银行保函
监理人按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时间与委托人签订合同协议书。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委托人和监理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在合同协议书上签字并盖单位章后,合同生效。
1.6.1 监理文件的提供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应在合理的期限内按照合同约定的数量向委托人提供监理文件。合同约定监理文件应经委托人批复的,委托人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批复或提出修改意见。
1.6.2 委托人提供的文件
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由委托人提供的文件,包括规范标准、承包合同、勘察文件、设计文件等,委托人应按约定的数量和期限交给监理人。由于委托人未按时提供文件造成监理服务期限延误的,按第6.2款约定执行。
1.6.3 文件错误的通知
任何一方当事人发现文件中存在的明显错误或疏忽,均应及时通知对方当事人,并应立即采取适当的措施防止损失扩大。
1.6.4 文件的照管
监理人应在现场保留一份合同文件、监理文件、委托人要求中的所列文件、以及其他根据合同收发的往来信函,以备委托人和行政管理部门查阅使用。
1.7.1 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1.7.2 上述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来往函件,均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送达指定的地点和指定的接收人,并办理签收手续。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一方当事人不得将合同权利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也不得全部或部分转移合同义务。
合同双方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不当利益或损害对方权益。因贿赂造成对方当事人损失的,行为人应当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10.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完成的监理工作成果,除署名权以外的著作权和其他知识产权均归委托人享有。
1.10.2 监理人从事监理活动时不得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因侵犯专利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所引起的责任,由监理人自行承担。因委托人提供的监理资料导致侵权的,由委托人承担责任。
1.10.3 监理人在投标文件中采用专利技术、专有技术的,相应的使用费视为已包含在投标报价之中。
未经对方同意,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将有关文件、技术秘密、需要保密的资料和信息泄露给他人或公开发表与引用。
1.12 委托人要求
1.12.1 监理人应认真阅读、复核委托人要求,发现错误的,应及时书面通知委托人。无论是否存在错误,委托人均有权修改委托人要求,并在修改后3日内通知监理人。除专用合同 条款另有约定外,由此导致监理人费用增加和(或)周期延误的,委托人应当相应地增加费用和(或)延长周期。
1.12.2 如果委托人要求违反法律规定,监理人应在发现后及时书面通知委托人,要求其改正。委托人收到通知书后不予改正或不予答复的,监理人有权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直至解除合同;由此引起的监理人的全部损失由委托人承担。
1.12.3 委托人要求采用国外规范和标准进行监理时,应由委托人负责提供该规范和标准的外国文本和中文译本,提供的时间、份数和其他要求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委托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监理人免于承担因委托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 任何责任。
委托人应按第6.1款的约定向监理人发出开始监理通知。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委托人应为监理人的现场人员,在施工期间提供办公房间、办公桌椅、互联网接口、冷暖设施、生活设施、进出现场交通服务和其他便利条件。
2. 3 办理证件和批件
法律规定和(或)合同约定由委托人负责办理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履行的各类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委托人应当按时办理,监理人应给予必要的协助。
法律规定和(或)合同约定由监理人负责办理的监理所需的证件和批件,委托人应给予必要的协助。
委托人应按合同约定向监理人及时支付合同价款。
委托人应按第1.6.2项的约定向监理人提供监理资料。
2.6 其他义务
委托人应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3.1.1除专用合同条款 另有约定外,委托人应在合同签订后14天内,将委托人代 表的姓名、职务、联 系方式、授权范围和授权期限书面通知监理人,由委托人代表在其授权范围和授权期限内,代表委托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和处理合同履行中的具体事宜。委托人代表在授权范围内的行为由委托人承担法律责任。
3.1.2委托人代表违反法律法规、违背职业道德守则或者不按合同约定履行职责及义务,导致合同无法继续正常履行的,监理人有权通知委托人更换委托人代表。委托人收到通知后7天内,应当核实完毕并将处理结果通知监理人。
3.1.3 委托人更换委托人代表的,应提前14天将更换人员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3.2.1 委托人应按合同约定向监理人发出指示,委托人的指示应盖有委托人单位章 ,并由委托人代表签字确认。
3.2.2 监理人收到委托人作出的指示后应遵照执行。指示构成变更的,应按第8条执行。
3.2.3 在紧急情况下,委托人代表或其授权人员可以当场签发临时书面指示,监理人应遵照执行。委托人代表应在临时书面指示发出后24小时内发出书面确认函,逾期未发出书面确认函的,该临时书面指示应被视为委托人的正式指示。
3.2.4 由于委托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指示延误或指示错误而导致监理人费用增加和(或)周期延误的,委托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周期延误。
3.3.1 委托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有权对监理人的监理工作和/或监理文件作出处理决定 ,监理人应按照委托人的决定执行,涉及监理服务期限或监理报酬等问题按第8条的约定处理。
3.3.2 委托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之内,对监理人书面提出的事项作出书面答复;逾期没有做出答复的,视为已获得委托人的批准。
4.1.1 遵守法律
监理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委托人免于承担因监理人 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
4.1.2 依法纳税
监理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纳税,应缴纳的税金(含增值税)包括在合同价格之中。
4.1.3 完成全部监理工作
监理人应按合同约定以及委托人要求,完成合同约定的全部工作,并对工作中的任何缺陷进行整改,使其满足合同约定的目的。
4.1.4 其他义务
监理人应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履约保证金自合同生效之日起生效,在委托人签发竣工验收证书之日起28日后失效。如果监理人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或其履行不符合合同的约定,委托人有权扣划相应金额的履约保证金。
4.3.1 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委托人签订合同。联合体各方应为履行合同承担连带责任。
4.3.2 联合体协议经委托人确认后作为合同附件。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未经委托人同意,不得修改联合体协议。
4.3.3 联合体牵头人或联合体授权的代表负责与委托人联系,并接受指示,负责组织联合体各成员全面履行合同。
4.4 总监理工程师
4.4.1 监理人应按合同协议书的约定指派总监理工程师,并在约定的期限内到职。监理人更换 总监理工程师应事先征得委托人同意,并应在更换14天前将拟更换的总监理工程师的姓名和详细资料提交委托人。总监理工程师2天内不能履行职责的,应事先征得委托人同意,并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
4.4.2总监理工程师应按合同约定以及委托人要求,负责组织合同工作的实施。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委托人取得联系时,可采取保证工程和人员生命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24小时内向委托人提交书面报告。
4.4.3 监理人为履行合同发出的一切函件均应盖有监理人单位章或由监理人授权的项目机构章,并由监理人的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
4.4.4 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总监理工程师可以授权其下属人员履行其某项职责,但事先应将这些人员的姓名和授权范围书面通知委托人和承包人。
4.5.1 监理人应在接到开始监理通知之日起7天内,向委托人提交监理项目机构以及 人员安排的报告,其内容应包括项目机构设置、主要监理人员和作业人员的名单及资格条件。主要监理人员应相对稳定,更换主要监理人员的,应取得委托人的同意,并向委托人提交继任人员的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总监理工程师的更换,应按照本章第4.4.1项规定执行。
4.5.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主要监理人员包括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等;其他人员包括各专业的监理员、资料员等。
4.5.3监理人应保证其主要监理人员在合同期限内的任何时候,都能按时参加委托人组织的工作会议。
4.5.4 国家规定应当持证上岗的工作人员均应持有相应的资格证明,委托人有权随时检查。委托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进行现场考核。
监理人应对其总监理工程师和其他人员进行有效管理。委托人要求撤换不能胜任本职工作、行 为不端或玩忽职守的总监理工程师和其他人员的,监理人应予以撤换。
4.7.1 监理人应与其雇佣的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按时发放工资。
4.7.2 监理人应 按劳动法的规定安排工作时间,保证其雇佣人员享有休息和休假的权利。因监理需要占用休假日或延长工作时间的,应不超过法律规定的限度,并按法律规定给予补休或付酬。
4.7.3 监理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为其雇佣人员办理保险。
委托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给监理人的各项价款,应专用于合同监理工作。
5. 监理要求
5.1.1 本合同的监理范围包括工程范围、阶段范围和工作范围,具体监理范围应当根据三者之间的关联内容进行确定。
5.1.2 工程范围指所监理工程的建设内容,具体范围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5.1.3 阶段范围指工程建设程序中的勘察阶段、设计阶段、施工阶段、缺陷责任期及保修阶段中的一个或者多个阶段,具体范围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5.1.4 工作范围指监理工作中的质量控制、进度控制、投资控制、合同管理、信息管理、组织协调和安全监理、环保监理中的一项或者多项工作,具体范围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本工程的监理依据如下:
(1)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
(2)与工程有关的规范、标准、规程;
(3)工程勘察文件、设计文件及其他文件;
(4)本工程监理的委托合同及补充合同;
(5)委托人签订的勘察、设计和施工承包合同;
(6)合同履行中与监理服务有关的来往函件;
(7)其他监理依据。
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监理工作内容包括:
(1)收到工程设计文件后编制监理规划,并在第一次工地会议7天前报委托人。根据有关规定和监理工作需要,编制监理实施细则;
(2)熟悉工程设计文件,并参加由委托人主持的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会议;
(3)参加由委托人主持的第一次工地会议;主持监理例会并根据工程需要主持或参加专题会议;
(4)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重点审查其中的质量安全技术措施、专项施工方案与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符合性;
(5)检查施工承包人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组织机构和人员资格;
(6)检查施工承包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情况;
(7)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进度计划,核查承包人对施工进度计划的调整;
(8)检查施工承包人的试验室;
(9)审核施工分包人资质条件;
(10)查验施工承包人的施工测量放线成果;
(11)审查工程开工条件,对条件具备的签发开工令;
(12)审查施工承包人报送的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质量证明文件的有效性和符合性,并按规定对用于工程的材料采取平行检验或见证取样方式进行抽检;
(13)审核施工承包人提交的工程款支付申请,签发或出具工程款支付证书,并报委托人审核、批准;
(14)在巡视、旁站和检验过程中,发现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存在事故隐患的,要求施工承包人整改并报委托人;
(15)经委托人同意,签发工程暂停令和复工令;
(16)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采用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的论证材料及相关验收标准;
(17)验收隐蔽工程、分部分项工程;
(18)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工程变更申请,协调处理施工进度调整、费用索赔、合同争议等事项;
(19)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编写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20)参加工程竣工验收,签署竣工验收意见;
(21)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并报委托人;
(22)编制、整理工程监理归档文件并报委托人。
5.4 监理文件要求
5.4.1 监理文件的编制应符合法律、规范标准的强制性规定和委托人要求,相关的监理依据应当完整准确,文件内容和相应数据应当真实可靠。
5.4.2 监理文件的深度应满足本阶段相应监理工作的规定要求,满足委托人的下步工作需要,并应符合国家和行业现行规定。
5.4.3本工程监理文件的具体类别、编制要求、编制内容、提交时间和份数等,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6.1 开始监理
6.1.1符合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开始监理条件的,委托人应提前7 天向监理人发出开始监理通知。 监理服务期限自开始监理通知中载明的开始监理日期起计算。
6.1.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委托人原因造成合同签订之日起90天内未能发出开始监理通知的,监理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委托人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周期延误。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监理服务期限延误的,委托人应当延长监理服务期限并增加监理报酬,具体方法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合同变更;
(2)因委托人原因导致的监理工作暂停;
(3)未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监理报酬;
(4)未及时履行合同约定的相关义务;
(5)由于承包人延误、行政管理造成的监理服务期延误;
(6)造成监理服务期限延误的其他原因。
6.3.1 监理人应当根据法律、规范标准、合同约定和委托人要求实施和完成监理,并编制和移交监理文件。
6.3.2 根据委托人要求或者基于专业能力判断,监理人认为能够提前完成监理的,可向委托人递交一份提前完成监理建议书,包括实施方案、提前时间、监理报酬变动等内容。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之外,委托人接受建议书的,不因提前完成监理而减少监理报酬;增加监理报酬的,所增费用由委托人承担。
6.3.3 缺陷修复监理指缺陷责任期间,监理人对承包人修复质量缺陷进行的监理。缺陷修复监理的责任由监理人负责。
6.3.4 委托人应当及时接收监理人提交的监理文件。如无正当理由拒收的,视为委托人已经接收监理文件。接收监理文件时,委托人应向监理人出具文件签收凭证,凭证内容包括文件名称、文件内容、文件形式、份数、提交和接收日期、提交人与接收人的亲笔签名等。
6.3.5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文件包括纸质文件和电子文件两种形式,两者若有不一致时,应以纸质文件为准。纸质文件应当加盖单位章和总监理工程师的注册执业印章,具体份数、纸幅、装订格式等要求,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电子文件应使用光盘和U盘分别贮存。
7.1 监理责任主体
7.1.1 监理人应运用一切合理的专业技术、知识技能和项目经验,按照职业道德准则和行业公认标准尽其全部职责,勤勉、谨慎、公正地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责任和义务。
7.1.2 监理责任为监理单位项目负责人***
7.1.3 总监理工程师应当在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前签署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连同法定代表人出具的授权书,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备案。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建议监理人根据工程情况对监理责任进行保险,并在合同履行期间保持足额、有效。
8.1.1 合同履行中发生下述情形时,合同一方均可向对方提出变更请求,经双方协商一致后进行变更,监理服务期限和监理报酬的调整方法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监理范围发生变化;
(2)除不可抗力外,非监理人的原因引起的周期延误;
(3)非监理人的原因,对工程同一部分重复进行监理;
(4)非监理人的原因,对工程暂停监理及恢复监理。
8.1.2 基准日后,因颁布新的或修订原有法律、法规、规范和标准等引发合同变更情形的,按照上述约定进行调整。
8.2.1 合同履行中,监理人可对委托人要求提出合理化建议。合理化建议应以书面形式提交委托人,被委托人采纳并构成变更的,执行第8.1款约定。
8.2.2 监理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工程投资、缩短了施工期限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委托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中的约定给予奖励。
9.1.1 本合同的价款确定方式、调整方式和风险范围划分,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9.1.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价格应当包括收集资料、踏勘现场、制订纲要、实施监理、编制监理文件等全部费用和国家规定的增值税税金。
9.1.3 委托人要求监理人进行外出考察、试验检测、专项咨询或专家评审时,相应费用不含在合同价格之中,由委托人另行支付。
9.2 预付款
9.2.1预付款应专用于本工程的监理。预付款的额度、支付方式及抵扣方式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9.2.2 委托人应在收到预付款支付申请后28天内,将预付款支付给监理人;监理人应当提供等额的增值税发票。
9.3.1 监理人应按委托人批准或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格式及份数,向委托人提交中期支付申请,并附相应的支持性证明文件。
9.3.2 委托人应在收到中期支付申请后的28天内,将应付款项支付给监理人;监理人应当提供等额的增值税发票。委托人未能在前述时间内完成审批或不予答复的,视为委托人同意中期支付申请。委托人不按期支付的,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9.3.3 中期支付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等国家相关规定和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执行。
9.4.1 合同工作完成后,监理人可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和期限,向委托人提交监理费用结算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9.4.2 委托人应在收到费用结算申请后的28天内,将应付款项支付给监理人;监理人应当提供等额的增值税发票。委托人未能在前述时间内完成审批或不予答复的,视为委托人同意费用结算申请。委托人不按期支付的,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9.4.3 委托人对费用结算申请内容有异议的,有权要求监理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由监理人重新提交。监理人对此有异议的,按第12条的约定执行。
9.4.4 最终结清付款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第9.3.3项的约定执行。
10.1.1 不可抗力是指监理人和委托人在订立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履行合 同过程中不可避免生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水灾、骚乱、暴动、战争和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
10.1.2 不可抗力发生后,委托人和监理人应及时认真统计所造成的损失,收集不可抗力造成损失的证据。合同双方对是否属于不可抗力或其损失的意见不一致的,由合同双方协商确定。
10.2.1 合同一方当事人遇到不可抗力事件,使其履行合同义务受到阻碍时,应立即通知合同 另一方当事人,书面说明不可抗力和受阻碍的详细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证明。
10.2.2 如不可抗力持续发生,合同一方当事人应及时向合同另一方当事人提交中间报告,说明不可抗力和履行合同受阻的情况,并于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28天内提交最终报告及有关资料。
10.3.1 不可抗力引起的后果及其损失,应由合同当事人依据法律规定各自承担。不可抗力发生前已完成的监理工作,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支付。
10.3.2 不可抗力发生后,合同当事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损失进一步扩大,如未采取有效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应当自行承担扩大部分的损失。
10.3.3 因一方当事人迟延履行合同义务,致使迟延履行期间遭遇不可抗力的,应由该当事人承担全部损失。
11.1.1合同履行中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属监理人违约:
(1)监理文件不符合规范标准以及合同约定;
(2)监理人转让监理工作;
(3)监理人未按合同约定实施监理并造成工程损失;
(4)监理人无法履行或停止履行合同;
(5)监理人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11.1.2 监理人发生违约情况时,委托人可向监理人发出整改通知,要求其在限定期限内纠正;逾期仍不纠正的,委托人有权解除合同并向监理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监理人应当承担由于违约所造成的费用增加、周期延误和委托人损失等。
12.2.1合同履行中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属委托人违约:
(1) 委托人未按合同约定支付监理报酬;
(2)委托人原因造成监理停止;
(3)委托人无法履行或停止履行合同;
(4)委托人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11.2.2委托人发生违约情况时,监理人可向委托人发出暂停监理通知,要求其在限定期限内纠正;逾期仍不纠正的,监理人有权解除合同并向委托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委托人应当承担由于违约所造成的费用增加、周期延误和监理人损失等。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一 方当事人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
委托人和监理人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争议的,可以友好协商解决 。合同当事友好协商解决不成的,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下列一种方式解决:
(1)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
 
1. 定义与解释
1.2  解释
1.2.1 本合同文件使用中文。
1.2.2 约定本合同文件的解释顺序为:
(1)协议书;
(2) 通用条件;
(3) 专用条件;
(4) 中标通知书(适用于招标工程)或委托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
(5)中标单位营业执照、公司资质、人员资质
(6)履约保证金或银行保函
 
2. 监理人义务
2.1 监理的范围和内容
2.1.1 监理范围包括:本项目全部工程施工图及工程量清单、补充说明(含补遗书)所示全部内容及质量保修期全过程的监理。
2.1.2 监理工作内容包括: 工程质量、进度、投资控制;安全、资料管理;现场工作的协调,监理工作还包括不限于以下15项内容。
1.协助业主办理工程开工前的有关手续。
2.督促、检查承包商严格执行合同和严格按照国家技术规范、标准、地方建筑安装规程以及设计图纸文件要求进行施工;核查施工过程中的主要部位、环节以及隐蔽工程的施工验收签证,控制工程质量,关键部位实行旁站监理制度;
3.分阶段核验及协调施工进度计划,及时提出调整意见,控制工程进度;
4.根据施工承包合同协议条款的付款规定,对已完合格工程计量并复核工程造价,签署付款凭证;工程竣工后,参与配合及协助工程结算价款的审查;
    5.对于设计变更和技术洽商,除提出监理意见之外,应征得业主意见,在可行的情况下,原则上由原设计单位进行修改或确认;
    6.协助、主持、审理工程中出现的质量事故的分析,提出处理意见;督促检查承包商按批准的处理方案进行处理,审核其事故报告;
    7.协助业主定期召开工程协调会议,调解工程建设中的有关争议,合同纠纷和索赔事项;并做好会议记要。
   8.督促检查承包商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做好安全管理和督查工作,并配合施工管理处的检查。
   9.组织承包商对工程进行阶段验收及竣工初验;督促整改,并协助业主组织竣工验收;
    10.及时提供完整的监理资料,定期向业主编报监理月报;每月于28日之前提交工程形象影像资料;
    11.协助业主整理审核承包商合同文件、工程技术文件及竣工验收资料的归档;
    12.提供其他应提供的监理服务或业主要求另行增加的其他咨询服务;
    13.监理人应每月不少于一次或委托人认为需要时向委托人以书面形式报告监理情况;
14.监理人必须按招标人要求对暂定价材料的产品、设备及价格进行市场调查和询价。  
15.监理人应按《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T50319-2013)的相关规定组建工地试验室或委托具有试验检测资质的检测机构作为监理抽样的检测机构,并承担相应的试验费用,且委托的试验机构不能同施工单位的试验机构为同一单位。平行检测的范围:混凝土强度、管道强度、钢筋强度、土石方压实度等。如未按要求进行平行检测,业主可根据要求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费用由监理人负责,并已包含在投标报价中。
16.以下工作内容监理人均应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初审意见,但须经发包人批准后再下通知:1)变更合同的范围;2)变更合同单价和合价或调整合同价格;3)重大设计或技术方案的变更;4)发布开工令、暂时停工或复工令;5)影响工期、质量、合同价格等其他重大决定;6)承包人项目经理和技术负责人***
17.未尽事宜按监理的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2.2 监理与相关服务依据
2.2.1 监理依据包括:
1.适用法规:国家颁布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建设部(或专业部门)部门规章及四川省相关的标准、规定。
2.经上级有关部门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建议书、初步设计及批复、概预算书、建设计划、设计施工图纸和地质勘察报告等有关技术经济文件;
3.国家和地方现行的工程设计、建筑安装技术标准及验收规范、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
4.工程招投标文件及有关答疑、补充资料;
5.现行的概预算定额、单位估价表、取费标准及有关建设工程造价的管理办法;
6.工程承发包合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和协议;
7.建设工程监理合同(或协议).        。
2.3项目监理机构和人员
2.3.4 更换监理人员的其他情形:   按照通用条款执行 。
2.4 履行职责
2.4.3 对监理人的授权范围:按工程建设监理规范(GB/T50319-2013)和《四川省建设工程监理规定》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180号文件规定   。
2.4.4 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调换其人员的限制条件: 必须经发包人批准同意后执行  。  
2.4.5项目到场人员必须具有:总监1名,专监1名,现场监理人员2名。
2.4.6监理人派驻到项目所在地履行监理服务的各类监理人员必须保证80%的出勤率(按日历日计算),总监理工程师离开工地必须向发包人代表请假并经同意(须提供请假条,否则视为脱岗)。
2.4.7监理人进场后将总监监理工程师证原件交发包人暂管,至竣工验收后退还。
2.4.8对监理的考核:关于对监理人的具体考核办法发包人另行制定。详细见专用条款9。
2.4.9为保证本项目施工期间进展顺利,监理人应提高监理人员的积极性,强化主动监理、超前监理的意识。
2.5 提交报告
监理人应提交报告的种类(包括监理规划、监理月报及约定的专项报告)、时间和份数:  监理规划在委托方提供有关资料齐全后10天内、监理细则在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组织后10天内,各2份。监理月报每月25日提交,专项报告按工程需要及时提交 。
2.6提供工作条件:本项目中委托人不提供一切房屋及设备,由监理人自行考虑。
2.7 因监理人员违反监理人职责或怠于履行义务,造成工程质量重大事故或者工程返工的,委托人有权解除合同。
2.8本工程项目中,涉及监理跟踪检测和复核,由监理方委托并承担费用,监理方委托的跟踪检测和复核单位需报委托人批准。
2.9应附监理人拟派驻本工程监理人员一览表。
3.0工地现场紧急的技术问题未在 24 小时内予以解决的(属于监理职责范围的),发现一次扣除监理费 1000 元。
3.1服务时强行要求发包人、施工等单位派车接送。发生一次扣除监理费 1000 元。
3.2监理工作制度(岗位责任、例会、文档管理、交接班、廉政、考勤等)不健全,发生一次扣除监理费 2000 元。
3.3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质量评估报告未按规定时间提供的,发生一次扣除监理费 2000元。
3.4监理档案资料没有同步整理归档、移交建设单位的(特殊原因除外)。发生一次扣除监理费 2000 元。
3.5未参加工程验收的。发生一次扣除监理费 3000 元。
3.6发现工程现场有关重大问题没有及时报告的.发生一次扣除监理费 5000 元。
3.7考核成果:
3.8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质量评估报告等成果文件中监理人、校对、审核、审定及负责人***
3.8.1对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方案审批不及时和不认真负责的,总监理工程师没未签名的,发生一次扣除监理费3000元(按实物确认)。
3.8.2工程计量复核不及时、不准确的,发生一次扣除监理费3000元。
3.8.3进行材料验收不认真负责的,对关键工程没有进行旁站、见证取样、平行检验的,发生一次扣除监理费3000元。
3.8.4对工程勘察、设计成果审查不到位的,发生一次扣除监理费3000元。
3.8.5施工中未经发包人确认,擅自同意工程变更的,变更金额2万元以下发生一次扣除监理费10000元。变更金额2万元以上发生一次扣除监理费20000元。
3.9因监理人过错导致造价增加的(1)增加造价0-15%的,按比例扣除监理费0-100%;(2)增加造价15%(含)的,按比例扣除监理费100%;
4.0 监理人的违约:
如发生下列任一行为,将视为监理人违约:
4.0.1、监理人违反监理合同的规定,将监理服务的任何部分予以分包;
4.0.2合同执行期间,监理机构人员不能胜任本职工作,而监理人又不能按委托人要求及时更换;或监理人在接到委托人的通知后未按附加协议条款第六十一条规定增派或雇用监理机构人员;
4.0.3监理机构人员严重失职造成重大工程事故或向承包人索贿或谋取私利,在工作期间徇私舞弊,给委托人造成损失;
4.0.4合同执行期间,由于监理工程师未能在合理的时间内,发出进一步工作需要的图纸或指示,造成承包人进度延误或中断施工,致使委托人增加费用支出或工期延误;或由于监理的原因造成监理工程师对承包人所下达的指令不能按期落实,导致进度缓慢,工期延误,工程质量低劣;
4.0.5未经建设管理单位同意,主要监理机构人员擅离岗位;或监理人参加本工程监理工作人员的出勤率较低(委托人对监理机构人员进行考勤记录,监理工作人员的工作日出勤率低于95%,或每位监理机构人员的出勤率低于85%。出勤率按监理机构人员进场时间表中规定值与监理机构人员实际出勤值进行统计)造成监理工作不力;
4.0.6监理工程师或监理员对隐蔽工程或工程主要部位施工期间未进行旁站或跟班平行检查,监理机构在接到承包人要求检查的通知后4小时内未到场且过后又没有进行复检而造成质量问题;或对工程的抽检频率未达到国家相关质量验收规范、规程、标准以及施工合同规定要求,并且不按建设管理单位的指令予以纠正。
4.0.7在监理服务期间,委托人将对监理人派驻现场的监理机构人员的工作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若委托人认为监理人派驻现场的人员不能胜任其工作或有从事其他与监理工作相违背的活动,委托人有权书面要求监理人进行更换,同时将对监理机构进行处罚,且不需解释任何原因。
A)更换项目总监理工程师 处违约金0.5万元/人/次;
B) 更换总监理工程师(如设有) 处违约金0.5万元/次;
C)更换项目各专业监理工程师 处违约金0.5万元/人·次;
D) 更换项目现场监理员 处违约金0.2万元/人·次。
4.0.8若监理人拒绝按照委托人指令更换委托人认为不能胜任该项工作的人员,或其主要项目监理人员(总监和总监代表)经过2次以上仍然达不到委托人的要求,委托人将认为监理人无能力按本合同的规定继续履行本合同项下的监理服务工作,委托人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如发生上述任一情况,委托人可视监理机构违约的严重程度采取下列措施之一:
(a)人员擅自缺岗的按照下列情形支付违约金:总监理工程师 :每月在工地时间不得少于20天(按照日历天计算),每日工作时间不少于6小时,否则按2000元/人·天扣款。专业监理工程师(无论何职务)每月在工地时间不得少于25天(按照日历天计算),每日工作时间不少于6小时,否则按2000元/人·天扣款。监理员每月在工地时间不得少于25天(按照日历天计算),每日工作时间不少于6小时否则按2000元/人·天扣款。连续3天以上的缺岗,按上述标准的双倍扣款。
(b)委托人可按签署监理合同时监理人服务费的10%金额扣缴监理单位违约金,该违约金从业主应支付给监理人的报酬中扣除。即使交纳了违约金,监理人仍应按监理合同规定继续履行本工程施工及质量保修过程中的监理服务;
(c)委托人在向监理单位发出书面通知的14天之后可以单方面终止本监理合同,并视情况没收监理单位的全部或部分履约担保。
4.1 监理人应提供的设施与物品:
监理机构为履行服务,需提供适合监理工作的设施、设备及物品,这些设施、设备的产权属监理机构,并由监理机构承担其使用费和维修费,监理人已将此项费用列入施工监理费报价之中。监理人应严格按照投标文件“拟投入本工程主要设备及仪器表”中所列的内容提供设施与物品。如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委托人发现监理机构未按投标文件“拟配置本合同工程的材料试验、测量、质检仪器设备表”中所列的内容提供设施与物品,委托人将按照投标文件中列出的内容代监理人购买并交由监理机构使用(产权属监理人),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由委托人直接在支付监理人的当月报酬中扣除。
4.2监理人派驻到现场的主要监理人员应为投标文件所报的监理人员,如因特殊原因需更换主要人员时需报请发包人和行业主管部门批准。
3. 委托人义务  
  3.4 委托人代表
委托人代表为:       。
3.6 答复
委托人同意在  七   天内,对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决定的事宜给予书面答复。
4. 违约责任
本条款:  /         
5. 支付
  5.1 支付货币
币种为:   人民币    ,比例为:      ,汇率为:      。
5.3 支付酬金
正常工作酬金的支付:
监理服务费按工程进度拨付。
监理工作报酬支付时间与金额:
合同暂定总价为                 元(大写:                  ),本项目不设预付款。监理服务费进度款=(工程施工进度计量÷本项目工程施工估算金额)×合同暂定价×70%,支付时间为审定工程进度款后30日内支付。工程竣工监理资料完成后30天内付至监理费的90%,工程竣工结算完毕后30天内付至监理费的97%,余3%作为质保金。
3、履约保证金的退还:本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14天内,委托人向监理人无息退还履约保证金。
5)发包人支付与承包人的工程款只能拨付中标人在项目实施地银行开设、留有投标文件承诺的项目经理印鉴的企业法人账户,进度款票据(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由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出具。
6. 合同生效、变更、暂停、解除与终止
6.1 生效
本合同生效条件:中标人向招标人缴纳了履约保证金,且双方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在合同书上签字并加盖单位章后合同生效。    
履约保证金缴纳:
履约保证金形式为:现金或泸州市辖区内银行开具的保函或泸州市国有担保公司开具的保函。
履约保证金的提交方式 :履约担保的有效期应当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本项目工程竣工结算审计完成且发包人签认止。如果承包人无法获得一份有效期自本项目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该项目工程竣工结算审计完成且发包人签认并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工程接收证书之日止”的履约担保,则承包人必须向发包人缴纳现金作为履约担保。
提交履约担保的时间:在收到中标通知书7个工作日内,在签订合同之前。
履约担保的退还:履约担保应在工程竣工结算审计完成且发包人签认后28天内退还给承包人。
发包人不承担承包人与履约担保有关的任何利息或其它类似的费用或者收益。 
6.2 变更
项目的监理服务费实行包干制,除不可抗力外,因非监理人原因导致本合同期限延长或缩短的、工程量增加的,发包人不另行增加、扣减工作酬金,本合同期限延长风险的费用、工程量增加导致的监理费用,已包含在总的监理服务费中。
7. 争议解决
7.2 调解
本合同争议进行调解时,可提交    /    进行调解。
7.3 仲裁或诉讼
合同争议的最终解决方式为下列第   (2)     种方式:
(1)提请    /    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
(2)向  工程所在地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8. 其他
  8.2 检测费用
      监理方应在检测工作完成后  /   天内支付检测费用。(委托人与第三方自行协商。)
  8.3 咨询费用
    委托人应在咨询工作完成后   7  天内支付咨询费用。
8.4 奖励
合理化建议的奖励金额按下列方法确定为:
奖励金额=工程投资节省额×奖励金额的比率;
奖励金额的比率为    /   %。
8.6 保密
委托人申明的保密事项和期限:  按照通用条款执 。
监理人申明的保密事项和期限:  按照通用条款执 。
第三方申明的保密事项和期限:  按照通用条款执 。
8.8著作权
监理人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及本合同终止后两年内出版涉及本工程的有关监理与相关服务的资料的限制条件:
监理人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及本合同终止后出版涉及本工程的有关监理与相关服务的资料,应当征得委托人的同意。
9. 考核标准

月度监理工作质量考核标准 
分项考核内容
子分项考核内容
满分
子项扣分标准
扣分
得分
专项条款诚信 (5分)
监理机构组成质量
5分
项目总监与合同专项条款约定不符(拒付监理费)
 
 
项目总监、监理人员出勤率不满足合同专项条款约定(扣5分)
 
 
专业监理工程师资质、资格不符合合同专项条款要求(扣5分)
 
 
监理人员分期配置人数与合同专项条款不符(扣3分)
 
 
监理工作程序 (70分)
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方案、技术交底)审批
5分
未督促(要求)施工单位在规定时间或工序开始前进行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方案、图纸会审、技术交底等)(扣2~5分)
 
 
未在7个工作日内审批施工单位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未在3个工作日内审核专项方案、技术交底、图纸会审等 (每延误一日扣0.5分)
 
 
经监理初审或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交底等)中技术方案、施工工艺、工期安排、特殊工艺处理等明显不合理(扣2分)
 
 
原材料
质量控制
5分
材料进场2天后无《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报审表》或没有试验合格文件擅自用于工程上(每批次扣5分)
 
 
监理审查《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报审表》不认真负责(每批次扣2分)
 
 
监理见证取样弄虚作假  流于形式(每批次扣2~4分)
 
 
工程使用的材料与报验材料或与业主要求不符,监理未发现(每批次扣2~4分)
 
 
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擅自变更材料 弄虚作假而监理未发现(每批次扣5分)
 
 
工程质量控制与质量验收
36分
未在2个工作日内批复施工单位提交的分项工程开工申请单、        工程报验申请表(每延误一日扣2分)
 
 
分项工程明显不具备开工条件而允许开工或者没有阻止开工(扣2分)
 
 
未及时发现图纸或技术变更中错、漏、缺问题,造成工程质量返工或工期延误的(每次点扣3~10分)
 
 
擅自取消样板制作、或样板验收未通过而同意施工方大范围施工(本月考核为0分)
 
 
施工单位未按图纸、变更或相关规范、规定和样板施工的,监理未及时发现造成工程质量返工或工期延误的(每次点扣3~10分)
 
 
结构造型错误、构件漏缺、结构断面与设计不符,而监理在验收时未发现(本月考核为0分)
 
 
监理工作程序 (70分)
工程质量控制与质量验收
36分
钢筋规格、数量、型号与设计或设计变更不符,而监理在验收时未发现(本月考核为0分)
 
 
验收中监理未对所验收部位进行实测、实量(扣6分);监理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抽查该部位合格率小于规范合格要求的(每个点扣1~2分)
 
 
督促工程整改类的“监理通知”中未注明“监理通知回复”期限(每单扣3分);施工单位未按“监理通知”整改或整改后未回复“监理通知”,监理单位采取妥协的(每项扣3~5分)
 
 
已验收工程资料不齐全、不真实(扣4分)
 
 
施工单位试验、检测频率不足,而未进行有效纠偏的(每项扣2分)
 
 
无监理旁站方案(扣5分)或旁站方案不详细、无可行性(扣3分)
 
 
未按照业主审核通过的旁站方案实施旁站或无旁站记录、旁站记录不真实(每发现一次,扣4分)
 
 
监理旁站不能有效的监控工程质量和安全(每发现一次,
扣4分)
 
 
每检查发现监理旁站脱岗2小时以上(含2小时)(每次扣4分)
 
 
工程质量(工含序)检查不认真、流于形式(每次扣4~10分)
 
 
不检查工程质量实体数据,仅靠施工单位汇报签署文件(每次扣4~10分)
 
 
已验收工程经业主、质检站或设计单位检查,主控项目仍有遗漏质量问题(扣6~12分)
 
 
无验收和试验检查台帐(扣1~5分)
 
 
安全文明施工管理
10分
工程吊装设备(含重大施工机械)无安、拆方案,或未对方案进行审核即实施(扣5分)
 
 
脚手架、卸料平台无搭、拆方案,或未对方案进行审核即实施(扣5分)
 
 
工程吊装设备(含重大施工机械)未经验收,或验收合格后未发现与方案不符(扣5分)
 
 
脚手架、卸料平台未经验收,或验收合格后未发现与方案不符的(扣5分)
 
 
未按《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每缺一项扣3分)、项目要求编制专项方案(扣2分)
 
 
工程吊装设备(含重大施工机械)、脚手架、卸料平台未经验收即投入使用而未制止(扣5分),未有效制止(扣2分)
 
 
隐瞒质量、安全事故或发现质量安全事故未按程序处理(扣3分)
 
 
未及时发现质量、安全隐患导致质量事故的发生(扣5分)`
 
 
未对现场质量安全隐患及时签发改正指令(每次扣1~3分)
 
 
进入施工现场监理人员不配戴安全帽(每次扣2分)
 
 
发生质量安全事故(每次扣3~5分)
 
 
监理工作程序 (70分)
安全文明施工管理
10分
发生重大质量事故、死亡事故、群体伤事故(本月考核为0分)
 
 
未定期开展安全文明施工月度专项检查(扣5分),检查质量低下(扣3分)
 
 
在开工、停复工,雨季等未组织专项安全检查(每次扣2~5分)
 
 
安全文明施工月度专项检查评分、计算、结论与事实不符(扣5分)
 
 
现场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现场无安全预警措施(本月考核为0分)
 
 
工程测量质量控制
5分
未将控制点基础资料在合同或程序规定的期限内提供给施工单位或提供有误(扣5分)
 
 
未对施工单位提交的复测资料进行审核、批复(扣3分)
 
 
施工单位施工放样有误,而监理在验收时未发现(扣5分)
 
 
结构标高及垂直度超出规范允许偏差值1.5倍以上,而监理在验收时未发现(本月考核为0分)
 
 
工程进度控制
3分
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审批施工单位提交的年、月、周度计划(每延误1日扣0.5分),审批时,未对施工单位的各类计划错误进行修正的(每1项扣2分)
 
 
监理批准的各类计划明显不合理(扣3分)
 
 
工程进度滞后于计划时,未及时有效敦促施工单位进行进度计划调整(扣2分)
 
 
无上墙进度计划图表(扣1分)
 
 
对现场施工动态不了解(扣3分)、不清晰(扣2分)
 
 
工程分包管理
3分
发现承包商不经批准而进行工程分包后,监理未采取有效措施(扣2分)
 
 
未对分包商进行资质或资质审查明显不合格而同意施工单位进行工程分包(扣3分)
 
 
分包单位进场未组织总包单位召开协调会的(扣5分)
 
 
延期和索赔管理工作程序
3分
工程延期或费用索赔发生时,监理不能全面、及时地提供工程情况记录(扣5分)
 
 
工程延期或费用索赔初审或审批依据错误(扣3分)
 
 
监理机构
工作质量 (15分)
工地会议制度
3分
未按规定频率召开工地例会(每次扣2分),未及时组织专题会议(每次扣2分)
 
 
会议纪律涣散(扣2分),会议议题针对性不强(扣1分)
 
 
纪要整理不及时(扣2分)、内容不真实完整(扣1分)
 
 
监理规划(实施细则、旁站方案)编制
3分
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监理规划、监理细则、旁站方案等监理文件  (每延误2天1分),监理情况变化时,未及时进行调整、修改(扣1分)
 
 
监理规划、实施细则、旁站方案内容有错误(扣1分);不全面(扣1分)
 
 
监理规划、实施细则、旁站方案审批手续不全(扣2分)
 
 
未履行监理规划、监理细则、旁站方案(2~3分)
 
 
监理机构
工作质量 (15分)
文件和资料管理
2分
未设专人负责文件和资料管理(扣2分)
 
 
监理资料不齐全或弄虚作假(扣2分)
 
 
未建立文件和资料管理的收发登记制度(扣2分)
 
 
文件或资料的收发不及时 签字手续不全,收发文台帐不清晰(扣1分)
 
 
监理人员管理
2分
监理人员未进行上岗培训,没有上岗证(扣3分)
 
 
监理人员岗位职责不明确(扣2分)
 
 
监理人员不履行岗位职责或履行职责较差(扣2分)
 
 
监理月报制度
3分
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监理月报 (延迟每天0.5分)
 
 
监理月报内容空泛(扣2分)
 
 
监理月报中对质量、进度、费用等内容的描述明显不准确(扣1分)
 
 
监理日志
2分
未填写监理日志(每发现1人,扣2分),监理日志不具可查性(每发现1人,扣2分)
 
 
监理日记内容不封闭、或不整齐、涂改严重(每次扣1分)
 
 
总监未对日记进行定期检查,未签署意见和无整改
及措施的(每次扣1分)
 
 
综合管理(10分)
职业道德廉政建设
10分
监理人员无故刁难承包商(经查属实,每次扣2分)
 
 
监理人员与承包商发生监理制度不允许的经济利益关系(扣5~10分)
 
 
不按时考勤或考勤弄虚作假(扣2分)
 
 
接受承包商礼金、“红包”、礼物(扣5~10分),接受承包商提供的非工作便利(扣3~5分)
 
 
监理的人员安排或工作时间不能满足工程要求(扣3分)
 
 
业主要求协助的其它的合理的工作不能按时有效的完成。(延迟一天扣1分),效果不好(扣2~3分)
 
 
不虚心听取业主建议或对业主无理相待(1~2分)
 
 
受考核监理单位:
 
 
项目总监:
 
 
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
***
 
园区管理委员会项目联系人***
***
 

 
 
第三部分 建设工程廉政合同
发包人:****            
承包人:****          
根据建设部以及有关工程建设、廉政建设的规定,为做好工程建设中的党风廉政建设,保证工程建设高效优质,保证建设资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以及投资效益,建设工程的项目法人****(以下称甲方)与监理单位****(以下称乙方),特订立如下合同。
第一条  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严格遵守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建设部的有关规定。
(二)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工程监理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
(三)双方的业务活动坚持公开、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除法律认定的商业秘密和合同文件另有规定之外),不得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违反工程建设管理规章制度。
(四)建立健全廉政制度,开展廉政教育,设立廉政告示牌,公布举报电话,监督并认真查处违法违纪行为。
(五)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反廉政规定的行为,有及时提醒对方纠正的权利和义务。
(六)发现对方严重违反本合同义务条款的行为,有向其上级有关部门举报,建议给予处理并要求告知处理结果的权利。
第二条  甲方的义务
(一)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索要或接受乙方的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不得在乙方报销任何应由甲方或个人支付的费用等。
(二)甲方工作人员不得参加乙方安排的超标准宴请和娱乐活动,不得接受乙方提供的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
(三)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要求或者接受乙方为其住房装修、婚丧嫁娶活动、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出境、旅游等提供方便等。
(四)甲方工作人员的配偶,子女等直系亲属不得从事与甲方工程有关的材料设备供应,工程分包、劳务等经济活动等。
(五)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向乙方推荐分包单位,不得要求乙方购买合同规定外的材料和设备。
第三条  乙方义务
(一)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向甲方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或馈赠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礼品。
(二)乙方不得以任何名义为甲方及其工作人员报销应由甲方单位或个人支付的任何费用。
(三)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安排甲方工作人员参加超标准宴请及娱乐活动。
(四)乙方不得为甲方单位和个人购置或提供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
第四条  违约责任
(一)甲方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一、二条,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乙方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由甲方给予赔偿。
(二)乙方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一、三条,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或组织处理;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乙方应予以赔偿;情节严重的,甲方建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乙方至少二年内不得进入其主管的建设工程建设市场的处罚。
第五条  双方约定:本合同由双方或双方上级单位的纪检监察机关负责监督。甲方或甲方上级单位的纪检监察机关约请乙方或乙方上级单位纪检监察机关对本合同履行情况进行检查,提出在本合同规定范围内的裁定意见。
第六条  本合同有效期为甲乙双方签署之日起至该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后止。 省 
第七条  本合同作为****监理合同的附件,与监理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经合同双方签署立即生效。
第八条  本合同甲、乙双方各执一份,送交双方监督单位一份。
 
 
发包人:                              监理人: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其授权的代理人:                     或其授权的代理人: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第四部分 安全生产合同
为在****监理合同的实施过程中创造安全、高效的施工环境,切实搞好本项目的安全管理工作,本项目业主* ***(以下简称甲方)与****(以下简称“乙方”)特签订安全生产合同:
一、委托人职责
1.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认真执行监理合同中的有关安全要求。
2. 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进行安全生产管理,做到生产与安全工作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
3. 重要的安全设施必须坚持与主体工程“三同时”的原则,即:同时设计、审批,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投入使用。
4. 定期召开安全生产调度会,及时传达中央及地方有关安全生产的精神。
5. 组织对监理人监理范围内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检查,监督监理人及时处理发现的各种安全隐患。
二、监理人职责
1.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认真执行监理合同中的有关安全要求。
2. 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增强全员安全生产意识,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的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配备专职及兼职安全检查人员,有组织有领导地开展安全生产活动。同时,督促和协助施工承包人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的管理制度。各级领导、监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必须熟悉和遵守本条款的各项规定,做到生产与安全工作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
3.  督促施工承包人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检查工程承包人现场安全机构的设置及安全员配备情况(应按施工人员的1%-3%配备),督促工程承包人负责所有员工的安全和治安保卫工作及预防事故的发生。安全机构人员,有权按有关规定发布指令,并采取保护性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4. 监理人在任何时候都应采取各种合理的预防措施,防止其员工发生任何违法、违禁、暴力或妨碍治安的行为。
5. 在施工承包单位进场前,监理人应检查工程承包人的劳动安全管理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证书,检查工程承包人参加施工的人员,接受安全技术教育、熟知和遵守本工种的各项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的情况,检查工程承包人对于从事本工程电气、起重、建筑登高架设作业、锅炉、压力容器、焊接、机动车船艇驾驶、爆破、潜水、瓦斯检验等特殊工种的人员的《安全操作合格证》,坚持持证上岗。经检查,施工现场如出现特种作业无证操作现象时,有及时发现和及时纠正的义务。
6.对于易燃易爆的材料,监理人除应督促工程承包人专门妥善保管之外,还应督促工程承包人配备有足够的消防设施,检查施工人员熟悉消防设备的性能和使用方法的情况;监理人不得同意工程承包人将任何种类的爆炸物给予、易货或以其他方式转让给任何其他人,或允许、容忍上述同样行为。
7. 监理人应督促工程承包人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检查工程承包人各级施工人员劳动防护用品的穿戴情况,不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的人员不得上岗。
8. 督促工程承包人定期检查所有施工机具设备和高空作业的设备,以及安全员的签字记录,督促工程承包人保证其经常处于完好状态;不合格的机具、设备和劳动保护用品严禁使用。
9. 工程承包人在施工中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监理人应审查工程承包人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并对施工现场相关的安全标志牌的设置情况进行检查。
10.监理人应督促工程承包人按照本工程项目特点,制定本工程实施中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如果发生安全事故,应按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以及其它有关规定,及时上报有关部门,并坚持“三不放过”的原则,严肃处理相关责任人。
三、违约责任
如因委托人或监理人违约造成安全事故,将依法追究责任。
本合同一式拾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正本贰份,双方各执壹份,副本捌份,委托人执陆份,监理人执贰份。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署并加盖公章后生效,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失效。
 
发包人:                              监理人: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其授权的代理人:                     或其授权的代理人: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第五章  监理规范
 
 
 
第六章 工程专用规范
 
按第七章内容和发包人在实施过程后续颁发的管理制度及办法
第七章 技术规范
 
1、招标范围:本项目施工价段和保修价段的全过程监理。
2、监理标准:详见国家现行的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及相应的行业标准。
3、技术要求:
投标人须根据工程特点编制监理方案、配置合理的人员和设备。
4、其他要求:
监理人员的交通工具、办公及住宿等由监理人自行解决,已包含在投标报价中。
 
 
 

第八章 投标文件格式
 
 
 
                     标段招标
 
 
投标文件
 
 
 
    投 标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目    录
 
 
 
 
 
 
 
 
 
 
 
 
 
 
 
 
注:目录格式由投标人自拟。
 
 
 
 
 
 
 
 
 
一、投标函及附件
(一)投 标 函
 
致:               (招标人名称)
1、我公司在研究了贵方         (项目名称)标段招标文件及遗补书(如有)和考察了工程现场后,决定参加该工程监理投标。我方在此郑重承诺,愿意按照投标文件确定的投入力量和工作方法,遵照招标文件中提出的各项要求,我方愿意按人民币大写      元(小写:    元)作为监理酬金。我方将遵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承担本项目实施、完成及缺陷修复、保修工作的全部监理,工程质量达到              。
2、我们完全同意招标人选择中标单位的办法,并同意自行承担为投标发生的一切费用。
3、一旦我方中标,我方保证在工程的整个施工阶段和保修阶段按贵方要求完成工程的全部监理工作。
4、除非另外达成协议并生效,本投标文件和你方的中标通知书将构成约束我们双方的合同。
5、我方承诺在投标有效期内不修改、撤销投标文件,在此期间内我方的投标有可能中标,我方将受此约束。
6、随同本投标函提交投标保证金一份,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元(¥      )。
7、其他承诺(如有):若我公司中标,拟派的监理人员与投标文件一致。
 
 
投标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年   月   日
 
 
 
 
 
 
 
 
(二)投标文件真实性和不存在限制投标情形的声明
 
                    (招标人名称) :
1、我方在此声明,所递交的投标文件(包括有关资料、澄清)真实可信,不存在虚假(包括隐瞒)。
2、经我方认真核查,本投标人不存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3 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3、我方承诺,如存在以上两种虚假投标行为,我方自原按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0.10和其他有关规定承担责任。
 
 
 
 
投 标 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月 日
 
 
 
 
 
 
 
 
 
(三)投标函附录

序号
条款名称
约定内容
备注
1
总监理工程师
姓名:        监理注册证号:            
 
2
监理服务期
按招标文件规定
 
3
权利义务
响应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
 
4
技术标准和要求
响应第五章“技术标准和要求”规定
 
5
其他
符合 “招标文件”规定
 
……………
………………………
 

 
 
 
投 标 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月 日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投标人名称:
单位性质:
地址:***
成立时间:     年月  日
经营期限:  
姓名:    系        (投标人名称)  的法定代表人(职务:         
电话        )。
特此证明。
 
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投标人:    (盖单位章)
 
         年    月    日
注:(1)法定代表人亲自投标而不委托代理人投标适用。
(2)法定代表人在递交投标文件时,应携带投标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备查。
(3)法定代表人提供的证件、证明不齐或不符合要求的,投标文件不予接收。
 
 
 
二、授权委托书
 
本人     (姓名)    系   (投标人名称)  的法定代表人,现委托本单位人员   (姓名) 为我方代理人。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我方名义签署、澄清、说明、补正、递交、撤回、修改        (项目名称)        工程监理投标文件、签订合同和处理有关事宜(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另行授权) ,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
委托期限:从本授权委托书签署之日起至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3.3.1规定的“投标有效期”结束为止。
代理人无转委托权。
附:(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原件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2) 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投标人为其缴纳的养老保险(提供最近6个月连续缴费证明)复印件
 
投标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
          委托代理人:             (签字)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注:(1)法定代表人不亲自投标而委托代理人投标适用。
(2)法定代表人委托他人投标的,委托代理人应是投标人本单位的人员。
(3)最近6个月(企业设立不足6个月,从设立时起,下同)连续缴费的养老保险是指从购买招标文件时间的上一个月或上上个月起算,往前推6个月的连续、不间断,每个月都缴纳了养老保险费。
    (4)委托代理人在递交投标文件时,应携带投标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委托代理人连续6个月在该投标人单位的养老保险缴纳凭证原件或提供由社保部门出具的委托代理人在该投标人单位连续6个月参保的证明原件备查。以上资料收授权委托书原件,其余资料查验原件收盖单位鲜章的复印件。
    (5)委托代理人提供的证件、证明不齐或不符合要求的,投标文件不予接收。
(6)法定代表人亲自投标的,删除“二、授权委托书”内容。
 
 
三、投标保证金
 
______________________(招标人名称):
本投标人自愿参加__________________(项目名称)_____标段的投标,并按招标文件要求交纳投标保证金,金额为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元(¥:________)。
本投标人承诺所交纳投标保证金是从本公司基本账户以转账方式交纳的,若有虚假,由此引起的一切责任均由我公司承担。
 
投标人:____________  _______(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_______(签字)
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注: 1、凡基本账户在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五家金融机构内的,且直接从基本账户网上支付缴纳投标保证金的,只需提供人民银行颁布的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复印件(因政策原因取消了开户许可证的省份,可由基本存款账户信息证明来代替开户许可证,并提供相关政策证明资料。)
2、凡不直接从基本账户网上支付缴纳投标保证金的,必须提供由基本账户向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五家金融机构之一(企业注册时与身份认证密匙绑定的网银账户)网银账户转入投标保证金的银行凭证原件或复印件(加盖单位鲜章)和人民银行颁布的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复印件,附在投标文件资格审查材料中。
投标人完成投标保证金的缴纳后,必须在泸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上招标系统内打印“投标保证金缴纳回执”,并将该回执带至开标现场。
如泸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上招标系统自动生成的投标保证金缴纳一览表上无投标人信息,投标人又不能出示该回执,视为未缴纳投标保证金,投标文件不予接收。
评标委员会依据泸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上招标系统自动生成的投标保证金缴纳一览表和投标保证金缴纳回执,对系统显示确认投标人已缴纳保证金的情况进行审查。对表和回执中基本账户和其缴纳投标保证金的网银账户一致的,无需查检凭证,应视为保证金缴纳有效;对表和回执中投标人基本账户与其缴纳投标保证金的网银账户不一致的,应对其转入网银账户的银行凭证是否是基本账户进行检查,不是基本账户的,作废标处理。
四、项目监理大纲
 
投标人应针对本招标工程的性质、特点、规模、工作内容等具体情况编写监理大纲。监理大纲是投标人对本招标工程实施监理的能力的阐述。监理大纲应对监理的计划、组织、程序、方法等作出表述,至少应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一、项目概况;工作范围;工作内容;工作目标等;
二、监理机构组织形式、人员配备计划,人员进退场计划,监理人员的职责;
三、监理工作程序;
四、监理工作方法及措施;
五、监理工作制度;
六、监理设施;
七、本项目监理工作重点与难点分析及拟采用的对策;
八、附表
(一) 拟投入本项目现场交通工具、办公及住宿场所、设施一览表
(二) 拟配置本项目的主要检测设备及仪器一览表
 
 
 
 
 
 
 
 
 
 
 
 
 
(一) 拟投入本项目现场交通工具、办公及住宿场所、设施一览表
 

序号
设备名称
型号规格
单位
数量
入场时间
备注
 
 
 
 
 
 
 
 
 
 
 
 
 
 
 
 
 
 
 
 
 
 
 
 
 
 
 
 
 
 
 
 
 
 
 
 
 
 
 
 
 
 
 
 
 
 
 
 
 
 
 
 
 
 
 
 

 
(二) 拟配置本项目的主要检测设备及仪器一览表
 

序号
仪器设备名称
型号规格
单位
数量
备注
 
 
 
 
 
 
 
 
 
 
 
 
 
 
 
 
 
 
 
 
 
 
 
 
 
 
 
 
 
 
 
 
 
 
 
 
 
 
 
 
 
 
 
 
 
 
 
 

 
 
五、项目管理机构
(一)项目管理机构组成表

 序号
职务
姓名
职称
执业或职业资格证明
备注
证书名称
级别
证号
专业
 
 
 
 
 
 
 
 
 
 
 
 
 
 
 
 
 
 
 
 
 
 
 
 
 
 
 
 
 
 
 
 
 
 
 
 
 
 
 
 
 
 
 
 
 
 
 
 
 
 
 
 
 
 
 
 
 
 
 
 
 
 
 
 
 
 
 
 
 
 
 
 
 
 
 
 
 
 
 
 
 
 
 
 
 
 
 
 
 
 
 
 

 
 
 
 
 
 
 
(二)主要监理人员简历表

姓 名
 
年 龄
 
学历
 
职 称
 
职 务
 
拟在本合同任职
 
毕业学校
年毕业于           学校           专业
主要工作经历
时 间
参加过的类似项目
担任职务
发包人及联系电话***
***
 
 
 
 
 
 
 
 
 
 
 
 
 
 
 
 
 
 
 
 
 
 
 

注:(1)监理人员应附材料见第二章“投标人须知”3.5.6。如不实,属于弄虚作假,取消中标资格。
 
 
 
 
 
 
 
 
 
 
六、资格审查资料
(一)投标人基本情况表

投标人名称
 
注册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方式***
联系人***
***
电话
 
传真
 
网址
 
法定代表人
姓名
 
技术职称
 
电话
 
技术负责人***
***
 
技术职称
 
电话
 
成立时间
 
员工总人数:
企业资质等级
 
其中
总监理工程师
 
营业执照号
 
高级职称人员
 
注册资金
 
中级职称人员
 
开户银行
 
初级职称人员
 
账号
 
其他人员
 
经营范围
 
备注
 

注:投标人基本情况表应附材料见第二章“投标人须知”3.5.1 。
    
 
 
 
 
 
 
(二)近3年财务状况表
 
对财务状况表的要求为:   近3年无亏损 。
 
注:(1)投标人应提供近1年的财务状况表
(2)财务状况表应附材料见第二章“投标人须知”3.5.2
 
 
 
 
 
 
 
 
 
 
 
 
 
 
 
 
 
 
(三) 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
 

项目名称
 
项目所在地
 
发包人名称
 
发包人地址
 
发包人电话
 
工程投资额/监理酬金
 
开工日期
 
竣工日期
 
总监理工程师
 
项目描述
 
备注
 

注:(1)投标人填写的具体年限应与第二章“投标人须知”1.4.1一致。
(2)已完成的类似项目应附材料见第二章“投标人须知”3.5.3条。
 
 
 
 
 
 
 
(四)近3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
 

序号
案由
双方当事人名称
处理结果或进展情况
 
 
 
 
 
 
 
 
 
 
 
 

注:(1)本表为调查表.不得因投标人发生过诉讼及仲裁事项作为废标处理或作为量化因素或评分因素,除非其中的内容涉及其他规定的评标标准,或导致中标后合同不能履行。
(2)如近3年没有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删除表格,另声明:“经本投标人认真核查,本投标人近3年没有发生诉讼及仲裁纠纷,如不实,构成虚假,自愿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责任。特此声明”。

(五)近3年向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提起的投诉情况
 

序号
投诉事由
受理机关及受理时间
处理结果或进展情况
 
 
 
 
 
 
 
 
 
 
 
 

注: (1)本表为调查表。不得因投标人发生过诉讼及仲裁事项作为废标处理或作为量化因素或评分因素,除非其中的内容涉及其他规定的评标标准,或导致中标后合同不能履行。
(2)如近3年没有发生投标人向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删除表格,另声明:“经本投标人认真核查,本投标人近3年在招投标活动中,没有发生过向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投诉的情况,如不实,构成虚假,自愿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责任,特此声明”。
 
 
 
 

七、其他材料
1、与本次招投标有关的其他资料等(内容、格式不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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