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论证,我们一致认为该项目符合如下情形中的第 1 条(必须选择): 1、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情形是指因货物或者服务使用不可替代的专利、专有技术,或者公共服务项目具有特殊要求,导致只能从某一特定供应商处采购); 2、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它供应商处采购的; 3、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 理由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55条规定:“快递企业不得经营由邮政企业专营的信件寄递业务,不得寄递国家机关公文。”安徽省委办公厅〔2015〕51号文和铜陵市委办公室〔2016〕28号文件(见附件1)均明确规定:机关公文需邮政企业专营。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通过普通邮政、快递等无保密措施的渠道传递国家秘密载体”。 综上所述。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情形是指因货物或者服务使用不可替代的专利、专有技术,或者公共服务项目具有特殊要求,导致只能从某一特定供应商处采购),本项目符合服务使用不可替代性,符合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因此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铜陵市分公司为本项目单一来源供应商。 1、姓名:李勇勤 工作单位:铜陵义安国有资产运营有限公司 职称:高级会计师 2、姓名:刘勇 工作单位:铜陵学院 职称:高级会计师 3、姓名:曾文裴 工作单位:铜陵市数据资源管理局 签字:李勇勤、刘勇、曾文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