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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庄镇资金管理办法

信息发布日期:2020.02.27 标签: 山东省招标 泰安市招标 泰山区招标 
加入日期:2020.02.27
地 区:泰山区
内 容:省庄镇扶贫资金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共***委***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扶贫开发工作部署坚决打赢脱贫攻坚战的意见》(泰发〔****〕*号)、《***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工作规划(****-****)》(泰扶贫组字〔****〕*号)和《***扶贫资金项目管理办法》部署要求,为进
 
招标公告正文

省庄镇扶贫资金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共泰安市委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扶贫开发工作部署坚决打赢脱贫攻坚战的意见》(泰发〔2016〕7号)、《泰安市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工作规划(2016-2018)》(泰扶贫组字〔2016〕1号)和《泰安市扶贫资金项目管理办法》部署要求,为进一步加强扶贫资金的使用管理,规范扶贫开发项目实施程序,推进扶贫开发项目精细化管理,按照国家省市区有关规定,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扶贫资金项目,是指中央、省、市和区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支持农村贫困地区加快社会经济发展、改善基本生产生活条件、增强自我发展能力、提高收入水平、推进建档立卡贫困村和贫困人口脱贫致富,消除贫困现象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及围绕脱贫攻坚实施发展的项目。

第三条 扶贫开发项目村,应立足本村基础条件、当地资源禀赋和产业发展优势,进行早安排、早谋划、早设计,规划储备产业扶贫项目,报区镇建立项目库,避免出现“资金到位、项目难选”现象。

第四条 扶贫开发项目扶持对象,必须是通过精准识别确定的,并纳入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的建档立卡的贫困人口。

第五条 扶贫开发项目以产业开发为重点,以增加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收入为目的,以增加投入、创新机制、加强监管为手段,坚持政府主导、统一规划、群众参与、市场运作。要聚焦精准扶贫、精准脱贫,不断提高贫困群众自我发展能力,加快推进贫困人口脱贫步伐,确保如期完成脱贫攻坚任务。

 

第二章  资金预算与分配

 

第六条 区镇财政根据本地扶贫目标和任务,将本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在“十三五”脱贫攻坚期内,逐年加大投入力度,确保年度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预算安排增幅明显高于本地区财政收入增幅。

第七条 扶贫资金以因素法分配切块下达到镇。资金分配的因素主要包括各地扶贫对象规模及比例、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地方人均财力、贫困程度等客观性因素和政策性因素。客观性因素指标取值主要采用相关部门提供的数据,政策性因素主要参考各级扶贫开发政策、市级对各区扶贫工作成效考核及资金使用管理绩效评价情况等。

 

第三章  项目筛选与方案编制

 

第八条 扶贫项目资金使用计划。根据中央和省、市、区资金安排计划、年度脱贫任务目标等,在充分考察论证的基础上,制定扶贫资金年度使用计划。在扶贫资金投向上,重点支持各类门槛低、市场稳、风险小、见效快的产业项目。在扶贫资金安排上,根据各村贫困人口数量和项目规模效益,实行差异化分配,最大限度地覆盖建档立卡贫困户,提高扶贫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九条 项目筛选。根据扶贫资金规模,组织各村从项目库中筛选扶贫开发项目,项目选择要充分尊重贫困群众意愿、遵循市场规律,选择当年投资、当年见效、当年能带动贫困户脱贫的“短平快”的产业项目。项目要符合相关政策,在扶贫模式上可选择新型经营主体带动和资产收益型扶贫等模式。项目成长性要好,要使贫困群众长年受益。

第十条 项目方案编制。根据区级年度资金使用计划,编制项目实施方案。镇扶贫等有关部门直接参与项目方案编制并认真进行审核把关,保证方案做到“项目概况客观真实、技术指标精确无误、资金预算准确合理、实施措施切实可行、贫困户受益明确、预期成效符合实际”。

 

第四章  项目申报与审批

 

第十一条 项目公示。年度资金使用计划及相关政策要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媒体、张贴公告等形式进行公开。项目方案要在扶贫项目村、镇进行公示,公示内容主要包括项目名称、资金来源、规模及用途、实施地点及内容、实施期限、实施单位及责任人、参与项目开发的贫困户名单和基本情况,以及监督电话等。公示时间不少于5天。

第十二条 项目申报。项目实施方案达到标准,公示无异议后,以镇为单位上报区级扶贫部门。此项工作在区级资金使用计划制定后25日内完成。

第十三条 项目审核。区级扶贫部门组织专门力量对镇上报的项目实施方案进行审核,针对方案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修改意见,并限期进行修改完善,不符合要求的项目必须返回再按程序重新编制申报。

第十四条 专家评审论证。以区为单位,根据项目类型,从专家人才库中(区级扶贫办应建立由发改、财政、交通、水利、农业、林业、畜牧等单位相关专家组成的专家人才库)抽调相关专家组成评审组,对申报的扶贫开发项目进行评审论证,以专家论证意见为主要依据,并根据有关政策,结合当地实际确定扶贫开发项目。此项工作在镇确定申报日后15日内完成。

第十五条 批复备案。扶贫开发项目确定后应报市扶贫办进行审核,审核同意后由区级批复实施,市级进行备案(中央级大型扶贫开发项目,市级审核合格后报省扶贫办备案)。审核不合格未通过的项目,退回区级,由相关部门进行修改,直至合格。

第十六条 项目更改。项目实施单位要严格按照项目批复的内容组织实施,原则上不得更改。确需变更项目的,须重新履行上述程序。

 

第五章  资金拨付

 

第十七条 严格按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在确保资金安全的前提下,简化审批手续和拨付程序。对需要按进度拨付的资金,由区级财政部门适当提高项目启动资金预拨比例,最高可预拨项目财政补助资金总额的50%,启动资金必须于市项目审核备案文件下发后20日内拨付到项目建设单位。项目建设单位按项目需要和进度提出资金拨付申请,区、镇扶贫部门负责核实项目实施情况,对报账资料进行严格审核并对审核结果负责,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资料审核,财政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审和资金拨付工作。相关要求按照省财政厅《关于改进和加强区级农业财政专项资金支出管理的通知》(鲁财农〔2014〕45号)执行。

 

第六章  项目实施

 

第十八条 签订帮扶协议。实施方案批准后,镇扶贫部门组织各项目实施主体与贫困户签订帮扶协议,明确各方的权利与义务,重点明确帮扶方式、期限和目标。协调各实施主体与贫困户建立规范完善的利益联结机制,防止出现擅自扩大收益范围、普惠制受益等问题。

第十九条 招投标。项目资金的使用,严格按照《招标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实行招投标。以区或镇为单位,对项目进行分门别类统计,在时间上采取集中招投标,在项目类型上采取分类招投标的方法进行。各级扶贫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加强对扶贫项目招投标全过程的监督,营造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环境。通过招投标这种竞争择优方式,提高扶贫资金使用效益和扶贫项目工程质量。

第二十条 组织实施。与实施主体签订目标责任书,明确项目规模、质量、效益和完成时限、违约责任等。督促指导实施主体严格按照批复的方案尽快组织实施,不得擅自调整和更改实施方案内容。

 

第七章 项目资金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一条 扶贫资金的会计核算单位要实行专账核算,封闭式运行。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截留或挪用扶贫资金,确保专款专用。同时要加强会计监督,严格执行财经法规,建立健全账务核算体系,提高资金使用绩效。

第二十二条 项目资金实行定期统计报告制度。镇扶贫部门在每月末之后3个工作日内,向区级扶贫办及时上报上月产业扶贫项目、整村推进扶贫项目、特色产业扶贫基金扶持项目等的实施进度、资金拨付使用情况。

第二十三条 实地监管。镇村负责做好日常监测,强化巡查、检查,全程监管,及时发现问题、纠正问题、解决问题,保证项目全面高质量完成。

第二十四条 联合监督检查。做好资金项目的检查、管理等工作,发现违规问题要及时制止、纠正并报告上级部门。

第二十五条 监督检查内容。项目规划制定、项目库建立情况;项目申报、审批、公告公示、招投标、政府采购、工程监理情况;项目进度、质量、效益和帮扶协议签订执行情况;项目资金拨付、投入、使用情况。监督检查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现场检查和入户走访调查方式进行。监督检查情况要分别记录归档存放。

第二十六条 扶贫资金项目使用管理实行绩效评价制度。绩效评价结果以适当方式公布,并作为分配扶贫资金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七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虚报、冒领、截留、挤占、挪用扶贫项目资金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有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

 

第八章 项目竣工验收与后续管理

 

第二十八条 完成时限。确保在当年11月底前全部完成并通过验收,12月底前全面完成资金报账拨付。

第二十九条 竣工验收。项目实施主体在规定时间内完成项目建设后,及时向镇扶贫部门提出验收申请。镇扶贫部门收到验收申请10个工作日内,组织有关部门和专业技术人员进行验收。验收内容主要包括项目建设的规模、质量、效益等项目实施方案和帮扶协议执行情况。

第三十条 后续管理。项目建成后,制定后续管理制度,明确后续管理人员,落实后续管理责任,通过“村规民约”等形式,对项目的后续管理作出科学安排,确保项目的可持续性,使其长期发挥效益。

第三十一条 资料归档。按照《关于加强扶贫开发档案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泰扶贫组办发〔2016〕11号)要求,各村要明确专人负责,配备必要的设施设备,切实做好项目档案收集、整理、保存等工作,每个项目单独立卷归档,确保项目档案资料真实、完整、规范。要把项目方案编制、专家评审、招投标、帮扶协议签订、公示公告、监督管理、验收报账等全过程资料纳入档案管理,全面客观地反映精准扶贫的情况和结果。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在实施过程中,如遇上级有关政策调整,按照调整后的有关政策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镇扶贫办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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