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入日期: | 2020.02.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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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止日期: | 2020.03.02 |
招标业主: | 广元市中医院 |
地 区: | 广元市 |
内 容: | 采购编号:广中医采(****)第*号 采 购 人:****医医院 第一章 谈判邀请 因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影响,为保障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顺利进行。****年*月**日**省财政厅发布通知,**省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简称采购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新型冠状 |
关键词: | 医院 |
采购编号:广中医采(2020)第4号
采 购 人:广元市中医医院
因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影响,为保障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顺利进行。2020年2月10日四川省财政厅发布通知,四川省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简称采购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有关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可以实行紧急采购;广元市中医医院现拟对高档64排螺旋CT采购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进行采购,特邀请符合本次采购要求的供应商参加本项目的竞争性谈判。
一、采购项目基本情况
1.采购编号:广中医采(2020)第4号
2.采购项目名称:广元市中医医院高档64排螺旋CT采购。
3.采购人:广元市中医医院。
二、资金情况
资金来源及金额:自筹资金。
三、采购项目简介:
(详见谈判文件第五章)。
四、供应商邀请方式
本次竞争性谈判邀请在广元市中医医院官网上以公告形式发布。
五、供应商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符合《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
1.单位负责人***
2.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
(三)采购项目要求的特殊资格性条件:
1.投标产品属于《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中有强制性要求的,投标人应提供相关有效的医疗器械生产或经营企业许可证或备案证明文件,提供产品注册证或备案证明文件。
2.投标产品若是进口产品的须提供制造商完整链条的授权书原件。
六、谈判文件获取方式、时间、地点:
谈判文件自2020年2月27日至2020年2月28日在 广元市中医医院官网 获取,并电话跟采购人确认。
七、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2020年3月2日15:00(北京时间)。
响应文件开启时间:2020年3月2日15:00(北京时间)。
八、递交响应文件地点:响应文件必须在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送达谈判地点。逾期送达、密封和标注错误的响应文件,恕不接收。
九、谈判地点: 广元市中医医院行政办公楼二会议室 。
十、联系方式***
采购人:广元市中医医院
地 址:广元市建设路133号
联 系 人***
联系电话***
第二章 谈判须知 序号 |
应知事项 |
说明和要求 |
1 |
确定邀请谈判的供应商数量和方式 |
本次谈判邀请的供应商数量3家及以上。 本次采购在广元市中医医院官网上以公告形式邀请参加谈判的供应商。 |
1 |
联合体 |
不允许联合体参加谈判。 |
2 |
小型、微型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价格扣除 (实质性要求) |
1.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等文件的规定,监狱企业与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本项目对小型、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10%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2.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中小企业应当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原件;监狱企业应当提供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应当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原件。 3.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 4.供应商为不发达地区或少数民族地区企业的价格给予2%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提供不发达地区企业或注册为少数民族地区的相关证材料复印件) 5.供应商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与事实不符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
3 |
优先、强制采购 节能、环境标志产品、无线局域网产品 (实质性要求) |
1.如涉及国家规定的优先、强制采购的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无线局域网产品参加谈判的,须提供该产品属于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无线局域网产品品目清单的证明材料,并提供国家认可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无线局域网产品认证证书,对获得证书的产品实施同等情况下优先采购。 本条 “同等情况下”特指:通过资格性和符合性审查并且最后报价相同的情况。 2.如涉及3C产品的,认证证书在响应文件中可不提供(谈判文件有要求的除外),成交人应在采购合同签订时提供至采购人,未提供或不能提供的视为放弃成交资格。采购人将另行确定成交人或重新组织谈判采购。 以上政策不重复享受。 |
4 |
谈判情况公告 |
供应商资格审查情况、谈判结果等在广元市中医医院官网上发布。 |
5 |
谈判文件咨询 |
联系人:何先生 联系电话*** |
*** | 成交通知书领取 |
采购结果成交公告在广元市中医医院官网上发布后,请成交人在两个工作日内凭有效身份证明(单位介绍信原件、领取人身份证复印件和原件),到广元市中医医院领取成交通知书。 |
1.1 本谈判文件仅适用于本次谈判采购项目。
2.采购主体
2.1本次谈判的采购人是 广元市中医医院 。
3.合格供应商(实质性要求)
合格供应商应具备以下条件:
3.1 具备法律法规和本采购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
3.2 不属于禁止参加本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4.谈判费用(实质性要求)
供应商应自行承担参加谈判活动的全部费用。
5.充分、公平竞争保障措施(实质性要求)
5.1利害关系供应商处理。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采购项目实行资格预审的,单位负责人***
5.2利害关系授权代表处理。两家以上的供应商不得在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项目中,委托同一个自然人、同一家庭的人员、同一单位的人员作为其授权代表,否则,其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处理。
5.3前期参与供应商处理。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
5.4同一母公司的两家以上的子公司只能组成联合体参加本项目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活动,不得以不同供应商身份同时参加本项目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活动。
5.5回避。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下列利害关系之一的,应当回避:
(1)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与供应商存在劳动关系;
(2)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担任供应商的董事、监事;
(3)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是供应商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
(4)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
(5)与供应商有其他可能影响政府采购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
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中需要依法回避的采购人员是指采购人内部负责采购项目的具体经办工作人员和直接分管采购项目的负责人***
供应商认为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向采购单位书面提出回避申请,并说明理由。
6.联合体竞争性谈判(实质性要求)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参与谈判。
7.响应文件有效期(实质性要求)
本项目响应文件有效期为递交谈判响应文件截止之日起60天。供应商响应文件中必须载明响应文件有效期,响应文件中载明的响应文件有效期可以长于谈判文件规定的期限,但不得短于谈判文件规定的期限。否则,其响应文件将作为无效响应处理。
8.知识产权(实质性要求)
8.1 供应商应保证在本项目中使用的任何产品和服务(包括部分使用),不会产生因第三方提出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或其它知识产权而引起的法律和经济纠纷,如因专利权、商标权或其它知识产权而引起法律和经济纠纷,由供应商承担所有相关责任。
8.2 除非谈判文件特别规定,采购人享有本项目实施过程中产生的知识成果及知识产权。
8.3 供应商如欲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采用自有知识成果,需在响应文件中声明,并提供相关知识产权证明文件。使用该知识成果后,供应商需提供开发接口和开发手册等技术文档,并承诺提供无限期技术支持,采购人享有永久使用权(含采购人委托第三方在该项目后续开发的使用权)。
8.4 如采用供应商所不拥有的知识产权,则在报价中必须包括合法获取该知识产权的相关费用。
9.谈判文件的构成(实质性要求)
9.1 谈判文件是供应商准备响应文件和参加谈判的依据,同时也是谈判的重要依据。谈判文件用以阐明谈判项目所需的资质、技术、服务及报价等要求、谈判程序、有关规定和注意事项以及合同主要条款等。
9.2 供应商应认真阅读和充分理解谈判文件中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和规范要求。供应商应详细阅读谈判文件的全部内容,按照谈判文件的要求提供响应文件,并保证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一经发现有虚假行为的,将取消其参加谈判或成交资格,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0. 答疑会和现场考察
本项目不组织答疑会和现场考察。
供应商应按照谈判文件的规定和要求编制响应文件。供应商编写的响应文件应包括资格性响应文件和其他响应文件两部分,分册装订。
14.响应文件的语言(实质性要求)
14.1 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以及供应商与采购人就有关报价的所有来往书面文件均须使用中文。响应文件中如附有外文资料,必须逐一对应翻译成中文并加盖供应商公章后附在相关外文资料后面。(说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为外籍人士的,法定代表人的签字和护照除外。)
14.2 翻译的中文资料与外文资料如果出现差异和矛盾,以中文为准。但不能故意错误翻译,否则,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将作为无效处理。
15.计量单位(实质性要求)
除谈判文件中另有规定外,本次采购项目所有合同项下的报价均采用国家法定的计量单位。
本次谈判项目的报价货币为人民币,报价以谈判文件约定为准。
17.响应文件格式
17.1 供应商应执行谈判文件第六章的规定要求。
17.2 对于没有格式要求的谈判文件由供应商自行编写。
18.1 资格性响应文件正本1份和副本2份,并在其封面上清楚地标明资格性响应文件、采购项目名称、采购项目编号、供应商名称以及“正本”或“副本”字样。若正本和副本有不一致的内容,以正本书面响应文件为准。
18.2 其他响应文件正本1份和副本2份,并在其封面上清楚地标明其他响应文件、采购项目名称、采购项目编号、供应商名称以及“正本”或“副本”字样。若正本和副本有不一致的内容,以正本书面响应文件为准。
18.3“报价表(第一轮)”两份、电子U盘一份,(电子文档内容应与响应文件内容相同,否则导致的后果由谈判人负责)密封包装在一个密封袋内。封面上清楚地标明报价表、项目名称、项目编号、供应商名称。
18.4 响应文件正本和副本均需打印或用不褪色、不变质的墨水书写,并在规定签章处签字和盖章。响应文件副本可采用正本的复印件,电子文档采用U盘制作。
18.5响应文件的打印和书写应清楚工整,任何行间插字、涂改或增删,必须由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并盖供应商公章。字迹潦草、表达不清或可能导致非唯一理解的响应文件可能被作为无效处理。
18.6(实质性要求)响应文件应由供应商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18.7响应文件正本和副本需要逐页编目编码。
18.8(实质性要求)响应文件正本和副本应当采用胶装方式装订成册,不得散装或者合页装订。
18.9(实质性要求)响应文件应根据谈判文件的要求制作,签署、盖章。(按照《四川省政府采购评审工作规程(修订)》规范)
18.10响应文件统一用A4幅面纸印制,除另有规定外。
19.1 所有响应文件密封包装在一个密封袋内;“报价表(第一轮)”、电子U盘密封包装在一个密封袋内。
19.2 响应文件密封袋的最外层应清楚地标明采购项目名称、采购项目编号、供应商名称。
19.3 所有外层密封袋的封口处应粘贴牢固。
19.4 未按以上要求进行密封和标注的响应文件,采购人、采购单位将拒收或者在时间允许的范围内,要求修改完善后接收。
20.响应文件的递交
20.1 资格性响应文件和其他响应文件应于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送达指定地点,单位拒绝接收截止时间后送达的响应文件。
20.2 采购人将向通过资格审查的供应商发出谈判邀请;告知未通过资格审查的供应商未通过的原因。
20.3 最终报价表在谈判后,谈判小组要求供应商进行最后报价时递交。
20.4 本次采购不接收邮寄的响应文件。
21.响应文件的修改和撤回(补充、修改响应文件的密封和标注按照本章“19.响应文件的密封和标注”规定处理)
21.1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后可对其响应文件进行修改或撤回,但该修改或撤回的书面通知须在递交截止时间之前送达采购单位,补充、修改的内容作为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且该通知需经正式授权的供应商代表签字方为有效。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可以对所提交的响应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撤回,补充、修改的内容与响应文件不一致的,以补充、修改的内容为准。
21.2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修改的书面材料或撤回的通知应该按规定进行编写、密封、标注和递送,并注明“修改响应文件”字样。
21.3 供应商不得在递交截止时间起至响应文件有效期期满前撤回其响应文件。
21.4 响应文件中报价如果出现下列不一致的,可按以下原则进行修改:
(1)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但大写金额文字存在错误的,应当先对大写金额的文字错误进行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再行修正。
(2)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但单价或者单价汇总金额存在数字或者文字错误的,应当先对数字或者文字错误进行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再行修正。
(3)单价金额小数点或者百分比有明显错位的,以总价为准,修正单价。
同时出现两种以上不一致的,按照上述规定的顺序修正。修正后的报价经供应商确认后产生约束力,供应商不确认的,其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处理。供应商确认采取书面且加盖单位公章或者供应商授权代表签字的方式。
21.5 供应商对其提交的响应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22. 谈判小组的组建及其评审工作按照有关法律制度和本文件第七章的规定进行。
23.1采购人自评审结束后,将在5个工作日内按照谈判报告中推荐的成交候选供应商顺序确定成交供应商。成交候选供应商并列的,采购人自主采取公平、择优的方式选择成交供应商。采购人逾期未确定成交供应商且不提出异议的,视为确定谈判报告提出的排序第一的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
23.3采购人确定成交供应商过程中,发现成交候选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不予确定其为成交供应商:
(1)发现成交候选供应商存在禁止参加本项目采购活动的违法行为的;
成交候选供应商有本条情形之一的,采购人可以确定后一位成交候选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依次类推。无法确定成交供应商的,应当重新组织采购。
24.1采购人确定成交供应商后,将及时发出成交通知书并发布成交结果公告。
24.2成交供应商应当及时领取成交通知书。
24.3成交供应商应及时领取成交通知书。
25.1成交通知书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依据之一,是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
25.2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均具有法律效力。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无正当理由改变成交结果,或者成交供应商无正当理由放弃成交的,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5.3成交供应商的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响应文件处理或者有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规定的成交无效情形的,采购人或采购单位在取得有权主体的认定以后,有权宣布发出的成交通知书无效,并收回发出的成交通知书,依法重新确定成交供应商或者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26.1 成交供应商应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由于成交供应商的原因逾期未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的,将视为放弃成交,取消其成交资格并将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26.2 谈判文件、成交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及双方确认的澄清文件等,均为有法律约束力的经济合同的组成部分。
26.3 采购人不得向成交供应商提出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不得与成交供应商私下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任何协议,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谈判文件和成交供应商响应文件确定的事项进行修改。
26.4 成交供应商因不可抗力原因不能履行采购合同或放弃成交的,采购人可以与排在成交供应商之后第一位的成交候选人签订采购合同,以此类推。
26.5 竞争性谈判文件、成交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谈判中的最后报价、成交供应商承诺书、成交通知书等均称为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组成内容。
27.合同分包(实质性要求)
本项目禁止将合同分包。
28.合同转包(实质性要求)
本采购项目严禁成交供应商将任何政府采购合同义务转包。成交供应商转包的,视同拒绝履行政府采购合同义务,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29.补充合同
采购合同履行过程中,采购人需要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成交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该补充合同应当在原政府采购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得在原政府采购合同履行结束后,且采购货物和服务的名称、价格、履约方式、验收标准等必须与原政府采购合同一致。
30履行合同
31.1 成交供应商与采购人签订合同后,合同双方应严格执行合同条款,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保证合同的顺利完成。
31.2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合同纠纷,合同双方应按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31.验收
32.1本项目采购人将参照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四川省政府采购项目需求论证和履约验收管理办法》(川财采〔2015〕32号)的要求进行验收。
32.2 验收结果合格的,成交供应商凭有效证明办理履约保证金的退付手续;验收结果不合格的,履约保证金将不予退还,也将不予支付采购资金,还可能会报本项目同级财政部门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及《四川省政府采购当事人诚信管理办法》(川财采〔2015〕33号)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或者以失信行为记入诚信档案。
32.资金支付
采购人将按照政府采购合同规定,及时向成交供应商支付采购资金。
33.供应商不得具有的情形
供应商参加本项目谈判不得有下列情形:
(1)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
(2)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
(3)与采购人、或其他供应商恶意串通;
(4)向采购人、谈判小组成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
(5)在谈判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
(6)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7)未按照谈判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8)将政府采购合同转包或者违规分包;
(9)提供假冒伪劣产品;
(10)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
(11)拒绝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或者向监督检查部门提供虚假情况;
(12)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供应商有上述情形的,按照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具备(1)-(10)条情形之一的,同时将取消被确认为成交供应商的资格或者认定成交无效。
九、其 他
34.本谈判文件中所引相关法律制度规定,在政府采购中有变化的,按照变化后的相关法律制度规定执行。本章规定的内容条款,在本项目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届满后,因相关法律制度规定的变化导致不符合相关法律制度规定的,直接按照变化后的相关法律制度规定执行,本谈判文件不再做调整。
35.(实质性要求)在本次递交响应文件之前一周年内,供应商本次谈判中对同一品牌同一型号的产品报价与其在中国境内其他地方的最低报价相比不得高于15%。
36.(实质性要求)国家或行业主管部门对供应商和采购产品的技术标准、质量标准和资格资质条件等有强制性规定的,必须符合其要求。
第三章 供应商资格条件要求
(一)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符合《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
1.单位负责人***
2.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
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书面承诺:(格式见本采购文件第六章—承诺函)
2.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及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已完成“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须提供由工商部门核发的已加载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提供法人证书复印件;自然人提供身份证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原件;(委托代理人参加谈判活动的必须提供)
4.法定代表人和授权代表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参加谈判活动的,仅需提供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5. 投标产品属于《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中有强制性要求的,投标人应提供相关有效的医疗器械生产或经营企业许可证或备案证明文件复印件,提供产品注册证或备案证明文件复印件;
6. 投标产品若是进口产品的须提供制造商完整链条的授权书原件。
▲特别提醒:以上证明材料要求提供复印件的必须加盖谈判人(法定名称)鲜章,不得使用专用印章(如经济合同章、谈判专用章等)或下属单位印章代替。同时,以上材料应逐一审查通过。
序号 |
参数要求 |
备注 |
*1. |
设备名称:高端64排128层螺旋CT系统 |
|
1.1 |
设备数量:一套 |
|
1.2 |
设备用途:全身扫描的临床应用和临床研究 |
|
1.3 |
制造厂商:投标人说明 |
|
*1.4 |
设备型号:投标人说明,要求最新机型和最新的硬件、软件版本、临床应用软件终生免费升级。 |
|
1.5 |
提供完整链接医疗器械注册证; |
|
*1.6.1 |
CT双筒高压注射器:1套(国内主流品牌、提供用户名单验证) |
|
1.6.2 |
制造厂商:投标人说明 |
|
2. |
主要技术规格 |
|
2.1 |
扫描架系统 |
|
*2.1.1 |
扫描架孔径:≥70cm |
|
2.1.2 |
驱动方式:投标人说明 |
|
2.1.3 |
滑环类型:低压滑环 |
|
2.1.4 |
冷却方式:投标人说明 |
|
*2.1.5 |
探测器类型:新型探测器( 如石榴石探测器、Stellar探测器、Nano panel探测器)(提供证明材料) |
|
*2.1.6 |
探测器Z轴覆盖宽度:≥40 mm(提供证明材料) |
|
2.1.7 |
采用动态双焦点技术:标准 |
|
2.1.8 |
最薄采集层厚:≤0.625mm |
|
2.1.9 |
可在扫描床旁进行患者体位选择,扫描协议选择等操作。 |
|
2.2 |
扫描床系统 |
|
2.2.1 |
病人床可扫描垂直升降范围:≥45cm |
|
2.2.2 |
病人床可扫描垂直升降最低高度:≤53cm |
|
2.2.3 |
病人床水平可扫描范围:≥186cm |
|
2.2.4 |
病人床水平移动最高速度:≥200mm/s |
|
2.2.5 |
病人床水平移动最低速度:≤1mm/s |
|
2.2.6 |
病人床承重量:≥200kg |
|
2.3 |
X线球管及高压发生器 |
|
*2.3.1 |
球管阳极物理热容量:≥7.0MHU |
|
2.3.4 |
球管最大电流:≥550mA |
|
2.3.5 |
球管最小电流:≤10mA |
|
*2.3.6 |
球管最小电压:≤70KV |
|
*2.3.7 |
球管最大电压:≥140KV |
|
2.3.8 |
球管小焦点:0.5×1.0mm |
|
2.3.9 |
球管大焦点:1.0×1.0mm |
|
2.3.10 |
高压发生器功率:≥55kW |
|
2.4 |
扫描参数和图像质量 |
|
*2.4.1 |
最短扫描时间:≤0.4s/360°(提供证明材料) |
|
2.4.2 |
具备128层/圈扫描成像技术 |
|
2.4.3 |
重建视野:5~50cm |
|
2.4.4 |
定位片扫描长度:≥186cm |
|
2.4.5 |
定位片扫描宽度:≥50cm |
|
2.4.6 |
定位片计划:双定位 |
|
2.4.7 |
螺距连续可调:0.5-1.5 |
|
*2.4.8 |
单次连续螺旋扫描:≥120秒 |
|
2.4.9 |
X-Y轴空间分辨率:≥16LP/cm@0%MTF |
|
2.4.10 |
密度分辨率:≤2mm@0.3% |
|
*2.4.11 |
噪声:≤0.18% |
|
2.4.12 |
CT值范围:-1024到+3071 |
|
2.4.13 |
标准图像重建矩阵:≥512×512 |
|
*2.4.14 |
高图像重建矩阵:≥768×768 |
|
*2.4.15 |
超高图像重建矩阵:≥1024X1024 |
|
2.5 |
计算机 |
|
2.5.1 |
主CPU型号:最新规格型号(提供证明材料) |
|
2.5.2 |
内存:≥32GB |
|
2.5.3 |
图像硬盘容量:≥1TB |
|
2.5.4 |
图像存储量:≥450,000幅(512矩阵不压缩图像) |
|
2.5.5 |
存储系统:DVD-RW |
|
2.5.6 |
图像格式和传输存储:DICOM 3.0具有存贮、传输、查询、工作单管理、打印等PACS联接功能 |
|
2.5.7 |
操纵台可进行图像后处理功能,MPR/MIP/ 3D SSD/CTA/3D SVA:标配 |
|
2.5.8 |
自动语言提示功能:标配 |
|
2.5.9 |
医用显示器:≥19″,1280×1024 |
|
2.5.10 |
主频:≥3GHz |
|
2.5.11 |
图像处理系统:一套 |
|
*2.6 |
原厂品牌独立工作站 |
|
2.6.1 |
CPU型号:投标人说明 |
|
2.6.2 |
主频:≥2.8GHz |
|
2.6.3 |
内存:≥16GB |
|
2.6.4 |
硬盘容量:≥1.2T |
|
2.6.5 |
图像存储:≥180,000幅 (512矩阵不压缩图像) |
|
2.6.6 |
CD-RW和DVD-RW:标配 |
|
2.6.7 |
显示器:≥24″,1280×1024 |
|
2.6.8 |
图像格式、传输存储:DICOM 3.0 |
|
2.6.9 |
逻辑智能化操作界面:标配 |
|
2.6.10 |
一键式多功能图像处理(5合1) (SLAB/2D/MPR/3D VR/CTE): 标配 |
|
2.6.11 |
一键式VR图像阈值转换:标配 |
|
2.6.12 |
一键式CTA去骨功能:标配 |
|
2.6.13 |
后处理书签保存功能:标配 |
|
2.6.14 |
多影像融合功能(CT/MR/NM):标配 |
|
2.6.15 |
骨科透明3D显示:标配 |
|
2.6.16 |
自动照相功能:标配 |
|
2.7 |
临床应用软件:必须提供最新全套临床应用软件(临床应用软件软件终身免费升级) |
|
2.7.1 |
多平面重建MPR |
|
2.7.2 |
任意曲面重建CVMPR |
|
2.7.3 |
最大密度投影MIP |
|
2.7.4 |
最小密度投影MinP |
|
2.7.5 |
表面三维重建 |
|
2.7.6 |
三维处理软件 |
|
2.7.7 |
透明化显示技术 |
|
2.7.8 |
高级容积处理软件VR |
|
2.7.9 |
自动窗宽窗位成像 |
|
2.7.10 |
高级血管量化分析功能 |
|
2.7.11 |
血管拉直分析功能 |
|
2.7.12 |
高级血管自动量化分析功能 |
|
2.7.13 |
自动探测分析血管 |
|
2.7.14 |
血管狭窄测量分析功能 |
|
2.7.15 |
自动骨骼血管分离功能 |
|
2.7.16 |
智能重叠组织选择性切割功能 |
|
2.7.17 |
自动血管解剖识别功能 |
|
2.7.18 |
随鼠标指针自动显示全身主要血管名称功能 |
|
2.7.19 |
自动血管分析功能 |
|
2.7.20 |
自动血管狭窄评估功能 |
|
2.7.21 |
躯干、四肢自动去骨、血管解剖自动识别、分析同步后台预处理功能 |
|
2.7.22 |
后颅窝伪影校正功能 |
|
2.7.23 |
自动脑出血量定量分析功能 |
|
2.7.24 |
头颅自动去骨功能 |
|
2.7.25 |
自动头颅血管解剖识别 |
|
2.7.26 |
自动头颅血管分析功能 |
|
2.7.27 |
头颅自动去骨、头颈部血管解剖自动识别、分析同步后台预处理功能 |
|
2.7.28 |
自动多平面成像功能 |
|
2.7.29 |
高级容积漫游功能 |
|
2.7.30 |
电影浏览软件包 |
|
2.7.31 |
一键式多功能图象处理 |
|
2.7.32 |
一键式VR图象阈值转换 |
|
2.7.33 |
一键式CTA去骨功能 |
|
2.7.34 |
自动一键式去骨CT血管重建 |
|
2.7.35 |
自动评价和测量分析血管功能 |
|
2.7.36 |
分析数据至少含概:血管长度、 管腔最大/最小直径 、管腔最大/最小截面面积等 |
|
2.7.37 |
组织分割彩色编码功能 |
|
2.7.38 |
组织和器官定量分析功能 |
|
2.7.39 |
动态层厚和边缘锐化匹配功能 |
|
2.7.40 |
三维CT仿真内窥镜显示功能:能多角度显示腔道器官内部和外部结构,并能完成动态内窥镜和动态三维评价 |
|
2.7.41 |
CT血管内窥镜漫游功能 |
|
2.7.42 |
椎管内窥镜功能 |
|
2.7.43 |
肺部成像优化功能 |
|
2.7.44 |
肺纹理增强功能 |
|
2.7.45 |
肺函数成像种类≥8种 |
|
2.7.46 |
低剂量肺普查功能 |
|
2.7.47 |
X线优化滤过功能及装置 |
|
2.7.48 |
呼吸控制语音提示 |
|
2.7.49 |
CT电影CINE(≥30幅/秒) |
|
2.7.50 |
三维CT内镜CTE |
|
2.7.51 |
动态扫描CT时间密度曲线 |
|
2.7.52 |
容积伪影去除功能 |
|
2.7.53 |
实时一次注射扫描自动造影剂跟踪 |
|
2.7.54 |
自动造影剂跟踪适用全身任何血管CT造影检查(包括冠脉造影成像) |
|
2.7.55 |
为保证检查准确性,启动正式增强扫描方式具备自动和手动 |
|
2.7.56 |
实时螺旋重建成像 |
|
2.7.57 |
自动mA选择功能 |
|
2.7.58 |
动态mA调制功能 |
|
2.7.59 |
实时智能剂量调控功能 |
|
2.7.60 |
个性化设置模式 |
|
2.7.61 |
适合多种扫描模式 |
|
2.7.62 |
智能低剂量控制扫描功能 |
|
2.7.63 |
婴幼儿扫描专用功能包 |
|
2.7.64 |
自动相关层面图像显示功能 |
|
2.7.65 |
VIP立体视觉成像功能 |
|
2.7.66 |
自动照相功能 |
|
2.8 |
心脏成像软件包 |
|
2.8.1 |
心脏成像功能 |
|
2.8.2 |
心脏180度采集成像 |
|
2.8.3 |
心电门控扫描系统(含心脏门控装置) |
|
2.8.4 |
心脏扫描参数自动平衡系统:所有扫描参数能自动匹配最佳 |
|
2.8.5 |
心电门控重建系统(有多扇区重建) |
|
2.8.6 |
心脏多扇区重建:2/3/4/5扇区 |
|
2.8.7 |
主控台能显示和保存心电图信息 |
|
2.8.8 |
心电图信息和图像同步显示 |
|
2.8.9 |
后处理软件自动嵌入心电图 |
|
2.8.10 |
最高有效时间分辨率:≤40ms |
|
2.8.11 |
成像窗自动校准,适应心率不齐病人的心脏采集(如房颤) |
|
2.8.12 |
一体化心电门控 |
|
2.8.13 |
回顾性门控采集重建技术 |
|
2.8.14 |
扫描剂量门控调制 |
|
2.8.15 |
三维锥形束算法心脏重建:标配 |
|
2.8.16 |
4D心脏电影重建 |
|
2.8.17 |
心脏成像一次注药自动触发造影跟踪软件 |
|
2.8.18 |
心脏解剖结构自动分离功能(心房、心室、冠脉、主动脉、心肌自动识别) |
|
2.8.19 |
零点击冠脉自动分析功能 |
|
2.8.20 |
冠脉树自动分离提取功能 |
|
2.8.21 |
冠脉钙化分数评估分析功能 |
|
2.8.22 |
冠脉多轴面、多平面同步剖开分析功能 |
|
2.8.23 |
冠脉多维分析功能 |
|
2.8.24 |
冠脉狭窄率自动测量评价功能 |
|
2.8.25 |
心脏图像滤过技术 |
|
2.8.26 |
冠脉硬化斑块定性 |
|
2.8.27 |
斑块彩色编码定性定量诊断 |
|
2.8.28 |
冠脉搭桥及支架通透性显示和分析功能 |
|
2.8.29 |
心脏彩色透视 |
|
2.8.30 |
类DSA显示功能 |
|
2.8.31 |
冠脉多背景显示≥5种 |
|
2.8.32 |
心脏四腔位自动成像功能 |
|
2.8.33 |
心脏四维评价功能 |
|
2.8.34 |
心功能分析功能包 |
|
2.8.35 |
心功能自动分析参数:射血分数EF、舒张末期容量EDV、收缩末期容量ESV、每搏射血量SV、心输出量CO、心肌质量MM、心率等参数 |
|
2.8.36 |
左、右心室功能分析 |
|
2.8.37 |
左、右心房功能分析 |
|
2.8.38 |
选定的心动周期,左右心房、左右心室四腔容积相位曲线显示 |
|
2.8.39 |
自动识别舒张末期和收缩末期 |
|
2.8.40 |
牛眼图显示功能 |
|
2.8.41 |
心肌供血冠脉分布立体彩色地形图 |
|
2.8.42 |
左心室及瓣膜运动评价 |
|
2.8.43 |
左心室短轴、水平长轴和垂直长轴自动成像 |
|
2.8.44 |
左心室运动功能图评价 |
|
2.8.45 |
左室心肌收缩期-舒张期壁厚度变化图量化显示数值 |
|
2.8.46 |
左心室射血分数功能图评价数值 |
|
2.8.47 |
冠脉球形显示成像功能 |
|
2.8.48 |
冠脉三维地图和二维地图功能 |
|
2.8.49 |
自动/手动ECG心电编辑功能 |
|
2.8.50 |
室性早搏校正功能 |
|
2.8.51 |
房性早搏校正功能 |
|
2.8.52 |
二联律校正功能 |
|
2.8.53 |
房颤心律校正功能 |
|
2.8.54 |
心电基线漂移校正功能 |
|
2.8.55 |
心脏解剖分离、提取、测量、心功能分析同步后台预处理功能 |
|
2.8.56 |
左右心房、左右心室定量分析 |
|
2.8.57 |
心肌定量分析 |
|
2.8.58 |
心脏三维解剖彩色编码图 |
|
2.8.59 |
自动心耳去除功能 |
|
2.8.60 |
自动探测舒张末期 |
|
2.8.61 |
自动探测收缩末期 |
|
2.8.62 |
室壁增厚度三维彩色编码图 |
|
2.9 |
微辐射平台 |
|
*2.9.1 |
提供最新最先进的微辐射影像重建技术,ASIR-V或Admire或iDose4平台 |
|
2.9.2 |
提供技术白皮书 |
|
2.9.3 |
提供投影空间和图像空间的双空间微辐射重建技术 |
|
2.9.4 |
提供多模型影像重建技术 |
|
2.9.5 |
微辐射迭代重建速度≥18幅/秒,并提供相应证实文件 |
|
2.9.6 |
微辐射迭代重建能降低剂量≥80%(提供技术白皮书证实) |
|
2.9.7 |
微辐射迭代重建50%剂量≥35%影像质量提升 |
|
2.9.8 |
微辐射迭代重建100%剂量≥68%影像质量提升 |
|
2.9.9 |
具备3D多频校正技术预防图像NPS(噪声功率谱)偏移(需提供原厂技术白皮书) |
|
2.9.10 |
具备无蜡像状伪影成像技术 |
|
2.9.11 |
具备低光子无伪影成像技术 |
|
2.10 |
高级金属伪影去除平台 |
|
2.10.1 |
有效消除金属物导致的条状伪影和暗带区域 |
|
*2.10.2 |
可有效降低复杂、较大金属植入物伪影,提供Datasheet证明 |
|
2.10.3 |
可生成原始图像和去伪影后图像两组数据 |
|
2.10.4 |
去除金属伪影同时减低图像噪声,提供Datasheet证明 |
|
2.10.5 |
一次扫描完成去金属伪影,不需要额外扫描 |
|
2.10.6 |
在不增加扫描剂量的前提下去除金属伪影 |
|
2.10.7 |
自动去除金属伪影,不需要额外后处理 |
|
2.11 |
售后服务和要求 |
|
*2.11.1 |
整机保修(包括球管,探测器,配套设施设备):≥1年 |
|
2.11.2 |
提供完整的使用手册:中文使用手册安装时院方验收 |
|
*2.11.3 |
提供完整的英文原始参数(DATA SHEET):投标时提供 |
|
*2.11.4 |
提供固定CT维修工程师电话 |
|
*2.11.5 |
免费提供维护维修用户密码 |
二、商务要求
1.交货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
2.交货及验收期限:合同签订后30日内交货完毕,并通过验收。
3.付款方式:面议协商
4.验收方法:
符合国家(或行业)相关标准并通过采购人组织的验收考核,并严格按照《四川省政府采购项目需求论证和履约验收管理办法》(川财采(2015)32号)的相关要求组织验收。
5.服务要求:
5.1设备出现故障时,供货或服务商维修人员在接到通知后3小时内响应,8小时内到现场维修,24小时内维修完成。
5.2成交供应商负责为采购人操作人提供系统的技术培训,以确保相关装备正常使用。
5.3质保期满后,成交供应商仍须做好售后服务工作,向采购人提供现场保障抢修,对所产生的材料、人工等费用只按成本价收取。如不需现场抢修即可解决故障,则须向采购人免费提供远程咨询指导服务。
5.4成交人必须提供最新全套临床应用软件(临床应用软件软件终身免费升级)(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加盖单位鲜章)
第六章 响应文件格式一、本章所制响应文件格式,除格式中明确将该格式作为实质性要求的,一律不具有强制性。
二、本章所制响应文件格式有关表格中的备注栏,由供应商根据自身响应情况作解释性说明,不作为必填项。
三、本章所制响应文件格式中需要填写的相关内容事项,可能会与本采购项目无关,在不改变响应文件原义、不影响本项目采购需求的情况下,供应商可以不予填写,但应当注明。
广元市中医医院:
本授权声明: (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授权 (被授权人姓名、职务)为我方参加 (项目名称),(项目编号: )谈判采购活动的合法代表,以我方名义全权处理该项目有关谈判、报价、签订合同以及执行合同等一切事宜。
特此声明。
供应商名称: (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职 务:
授权代表签字:
职 务:
日 期:
供应商名称 |
|||||||||||
注册地址 |
邮政编码 |
||||||||||
联系方式 |
联系人 |
*** | 联系电话 |
*** | |||||||
传真 |
网址 |
||||||||||
组织结构 |
|||||||||||
法定代表人 |
姓名 |
技术职称 |
联系电话 |
*** | |||||||
技术负责人 |
*** | 技术职称 |
联系电话 |
*** | |||||||
成立时间 |
员工总人数: |
||||||||||
企业资质等级 |
其中 |
项目经理 |
|||||||||
营业执照号 |
高级职称人员 |
||||||||||
注册资金 |
中级职称人员 |
||||||||||
开户银行 |
初级职称人员 |
||||||||||
账号 |
技工 |
||||||||||
经营范围 |
|||||||||||
备注 |
供应商名称: (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日 期:
广元市中医医院:
我公司作为本次采购项目的供应商,根据谈判文件要求,现郑重承诺如下:
(一)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和本项目规定的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7.根据采购项目提出的特殊条件。
(二)完全接受和满足本项目谈判文件中规定的实质性要求,如对谈判文件有异议,已经在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届满前依法进行维权救济,不存在对谈判文件有异议的同时又参加谈判以求侥幸成交或者为实现其他非法目的的行为。
(三)在参加本次采购活动中,不存在与单位负责人***
(四)在参加本次采购活动中,不存在和其他供应商在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项目中,同时委托同一个自然人、同一家庭的人员、同一单位的人员作为代理人的行为。
(五)我单位没有为本项目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
(六)如果有《四川省政府采购当事人诚信管理办法》(川财采[2015]33号)规定的记入诚信档案的失信行为,将在响应文件中全面如实反映。
(七)响应文件中提供的任何资料和技术、服务、商务等响应承诺情况都是真实的、有效的、合法的。
本公司对上述承诺的内容事项真实性负责。如经查实上述承诺的内容事项存在虚假,我公司愿意接受以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的法律责任。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者加盖个人私章:
授权代表签字:
供应商名称: (单位公章)
日 期:
广元市中医医院:
1.我方全面研究了“ ”(项目名称),(项目编号: ),的竞争性谈判文件决定参加贵单位组织的本项目谈判采购。
2.我方自愿按照谈判文件规定的各项要求向采购人提供所需货物,总报价为¥ 万元(大写: )。
3.一旦我方成交,我方将严格履行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责任和义务。
4.我方同意本谈判文件依据《四川省政府采购当事人诚信管理办法》(川财采〔2015〕33号文件)对我方可能存在的失信行为进行惩戒。
5.我方为本项目提交的资格性响应文件正本 份和副本 份,其他响应文件正本 份和副本 份,“报价表(第一轮)” 份、电子U盘 份,用于谈判报价。
6.我方愿意提供贵单位可能另外要求的,与谈判报价有关的文件资料,并保证我方已提供和将要提供的文件资料是真实、准确的。
7.本次谈判,我方递交的响应文件有效期为采购文件规定起算之日起 天。
供应商名称: (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传 真:
日 期: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
序号 |
货物(设备)名称 |
品牌及规格型号 |
数量、单位 |
单价(元) |
总价(元) |
备注 |
合计: 万元 (大写: ) |
||||||
项目完成时间: |
注: 1.所有报价均用人民币表示,所报价格是交货地的验收价格,其总价即为履行合同的固定价格。运输、安装、调试、检验、培训、税金和保险等费用以及采购文件规定的其他费用均应包含在报价中。
2.应完整填写产品的品牌和型号等内容。
供应商名称: (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日 期:
供应商最终报价表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
报价单位名称 |
报价总价 |
说明 |
备注 |
小写:¥ 万元 |
|||
大写: |
备注:1.本表为各位潜在供应商的最终报价,故不能装订在谈判文件中。需资格性和符合性通过之后单独提交。
2.本表作为谈判时报价的依据,最终报价表可只填报合计总价,其各分项按第一轮分项报价明细同比例下浮。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代表(签字及手印):
报价日期:
(仅限符合要求的谈判人)
本公司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的规定,本公司为______(请填写:大型、中型、小型、微型)企业。即,本公司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的划分标准,本公司为______(请填写:大型、中型、小型、微型)企业。
2.本公司参加______单位的______项目采购活动(以下内容按谈判形式选择填写):
(1)□提供本企业制造的货物,由本企业承担工程、提供服务。
(2)□提供其他______(请填写:中型、小型、微型)企业制造的货物,由本企业承担工程、提供服务。(后附产品制造商企业类型声明函)
(3)□提供本企业制造的货物,同时提供其他______(请填写:中型、小型、微型)企业制造的货物,由本企业承担工程、提供服务。(后附产品制造商企业类型声明函)
3.本公司参加本次采购所提供的中小企业货物明细表附后。
本公司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企业名称(盖章):
声明日期: 年 月 日
中小企业货物明细表
产品名称 |
产品品牌 |
产品型号 |
生产 企业 |
企业类型 |
单价 |
数量 |
总价 |
合计 |
备注1:此声明函由各谈判人根据自身实际情况选择性提供。
备注2:表格行数和内容供应商视具体情况可作增加调整。
企业名称:(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
产品制造商企业类型声明函
本公司作为______单位的______项目的产品制造商,同意将我公司所生产的产品由______公司作为谈判人依法参加该项目采购活动。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的规定,及《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的划分标准,特作如下声明:
本公司为______(请填写:中型、小型、微型)企业,提供本企业制造的货物。
本公司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产品制造商企业名称(盖章):
声明日期: 年 月 日
备 注:此声明函由各谈判人根据自身实际情况选择性提供。
本单位郑重声明,根据《财政部 民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 141号)的规定,本单位为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且本单位参加______单位的______项目采购活动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由本单位承担工程/提供服务),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
本单位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单位名称: (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日 期: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
序号 |
货物(设备) 名称 |
谈判文件要求 |
响应文件产品技术参数 |
备注 |
注:1.供应商必须把采购项目的全部技术参数列入此表。
2.按照采购项目技术要求的顺序对应填写。
3.供应商必须据实填写,不得虚假填写,否则,其响应文件无效并按规定追究其相关责任。
供应商名称: (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日 期: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
序号 |
谈判文件条目号 |
谈判文件要求 |
响应文件响应 |
说 明 |
注意:供应商必须根据本谈判文件商务要求内容据实填写,不得虚假响应,虚假响应的,其响应文件无效并按规定追究其相关责任。
供应商名称: (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日 期:
年份 |
用户名称 |
项目名称 |
完成时间 |
合同金额 |
是否通过验收 |
备注 |
|||
注:供应商以上业绩需提供有关书面证明材料。“合同金额”需提供合同复印件;“是否通过验收”需提供合同验收合格或用户单位书面证明材料。
供应商名称: (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日 期:
类别 |
职务 |
姓名 |
职称 |
常住地 |
资格证明(附复印件) |
|||
证书 名称 |
级别 |
证号 |
专业 |
|||||
管理 人员 |
||||||||
技术 人员 |
||||||||
售后服务人员 |
||||||||
供应商名称: (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日 期:
1.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等法律制度,结合采购项目特点制定本谈判办法。
2.谈判工作由采购单位负责组织,具体谈判由采购单位依法组建的谈判小组负责。谈判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法律等方面的专家组成。
3.谈判工作应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及择优的原则,并以相同的谈判程序和标准对待所有的供应商。
4.谈判小组按照谈判文件规定的谈判方法和标准进行谈判,并独立履行下列职责:
(1)熟悉和理解谈判文件,确定谈判文件内容是否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或者谈判文件存在歧义、重大缺陷;
(2)审查供应商响应文件是否满足谈判文件要求,并作出公正评价;
(3)根据需要要求供应商对谈判文件有关事项作出澄清、说明或者纠正;
(6)向采购人、财政部门或者其他监督部门报告非法干预评审工作的行为;
5.(实质性要求)谈判过程独立、保密。供应商非法干预谈判过程的,其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处理。
6.谈判小组评价响应文件,除谈判小组要求其澄清、说明或者纠正而提供的资料外,仅依据响应文件本身的内容,不寻求供应商提供其他外部证据。
1.1 谈判小组正式评审前,应当对谈判文件进行熟悉和理解,内容主要包括谈判文件中供应商资格条件要求、采购项目技术、服务和商务要求、评审方法和标准、政府采购政策要求以及政府采购合同主要条款等。
(2)谈判文件明显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
(3)采购项目属于国家规定的优先、强制采购范围,但是谈判文件未依法体现优先、强制采购相关规定的;
(4)采购项目属于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范围,但是谈判文件未依法体现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相关规定的;
(5)谈判文件载明的成交原则不合法的;
1.3 出现本条1.2规定应当停止评审情形的,谈判小组应当向采购人书面说明情况。除本条规定的情形外,谈判小组不得以任何方式和理由停止评审。
本项目需要谈判小组进行资格性检查。
2.1谈判小组应依据法律法规和谈判文件的规定,对响应文件是否按照规定要求提供资格性证明材料、是否属于禁止参加谈判的供应商等进行审查,以确定供应商是否具备谈判资格。
2.2资格性审查结束后,谈判小组应当出具资格性审查报告,没有通过资格审查的供应商,谈判小组应当在资格审查报告中说明原因。
2.3谈判小组应依据谈判文件规定的所有实质性要求,对符合资格的响应文件进行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审查,以确定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名单。
2.4采购单位宣布未通过资格性审查的供应商名单时,应当告知供应商未通过审查的原因。
3.通过资格性审查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终止本次采购活动,并发布终止采购活动公告。
4.1谈判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一轮或多轮谈判,谈判顺序以现场抽签或者其他能够给予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平等机会的方式确定。谈判过程中,谈判小组可以根据谈判情况调整谈判轮次。
4.2每轮谈判开始前,谈判小组应根据谈判文件的规定,并结合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拟定谈判内容。
4.3在谈判过程中,谈判小组可以根据谈判文件和谈判情况实质性变动谈判文件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但不得变动谈判文件中的其他内容。实质性变动的内容,须经采购人代表书面确认。
4.4对谈判文件作出的实质性变动是谈判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谈判小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同时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
4.5谈判过程中,谈判文件变动的,供应商应当按照谈判文件的变动情况和谈判小组的要求重新提交响应文件,并由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4.6谈判过程中,谈判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与谈判有关的其他供应商的技术资料、价格和其他信息。
4.7谈判过程中,谈判小组发现或者知晓供应商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谈判小组应当将该供应商淘汰,不允许其提交最后报价。
4.8谈判完成后,谈判小组应出具谈判情况记录表,谈判情况记录表需包含谈判内容、谈判意见、实质性变动内容等。
5.最后报价(总价)
5.1谈判文件能够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的,谈判结束后,谈判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谈判小组应当按照供应商响应谈判文件技术参数、服务时间和售后服务响应程度、是否提供有节能、环保产品(需提供证明材料)、对小型和微型企业等价格扣除参照第二章“供应商须知附表”执行(需提供证明材料),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标排序,在所有参加谈判人中,经评审合格的谈判人(三家以上含三家)以最后报价为准,最低价为本项目成交供应商候选人。
5.2谈判结束后,谈判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两轮(若有)以上报价的,供应商在未提高响应文件中承诺的产品及其服务质量的情况下,其最后报价不得高于对该项目之前的报价,否则,谈判小组应当对其响应文件按无效处理,并书面告知供应商,说明理由。
5.3供应商最后报价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5.4最后报价中的算术错误将按以下方法修正:响应文件的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位的,应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如果小写、大写金额和单价、总价金额出现明显文字错误,应当按照澄清、说明或者更正程序先纠正错误后,再行修正,不得不经过澄清、说明或者更正,直接将供应商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处理。对不同文字文本响应文件的解释发生异议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6.谈判小组复核。供应商最后报价结束后,谈判小组应当进行评审复核,对拟推荐为成交候选供应商的、报价最低的、供应商资格审查未通过的、供应商响应文件作无效处理的重点复核。
7.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谈判小组复核后,应当按照供应商的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推荐三家及三家以上成交候选供应商,并编写谈判报告。供应商报价相同的,成交候选供应商并列,由采购人自主采取公平择优的方式选择成交供应商。
8.采购人现场复核评审结果。
8.1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后,谈判小组拟出具谈判报告前,采购单位应当组织2名以上的本单位工作人员,在采购现场监督人员的监督之下,依据有关的法律制度和谈判文件对评审结果进行复核,出具复核报告,存在资格性审查认定错误的,采购人应当根据情况书面建议谈判小组现场修改评审结果。由谈判小组自主决定是否采纳采购人的书面建议,并承担独立评审责任。谈判小组采纳采购人书面建议的,应当按照规定现场修改评审结果或者重新评审,并在谈判报告中详细记载有关事宜;不采纳采购人书面建议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采购人书面建议未被谈判小组采纳的,应当接照规定程序要求继续组织实施采购活动,不得擅自中止采购活动。采购人认为谈判小组评审结果不合法的,应当书面报告采购项目同级财政部门。
采购人复核过程中,谈判小组成员不得离开评审现场。
8.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现场修改评审结果:
(1)谈判小组已经出具谈判报告并且离开评审现场的;
(2)采购单位现场复核时,复核工作人员数量不足的;
(3)采购单位现场复核时,没有采购监督人员现场监督的;
(4)采购单位现场复核内容超出规定范围的;
(5)采购单位未提供书面建议的。
9.供应商澄清、说明
9.1谈判小组在对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进行审查时,可以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9.2谈判小组要求供应商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响应文件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10.终止谈判采购活动。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或者采购单位应当终止竞争性谈判采购活动,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1)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的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
(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3)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或者报价未超过采购预算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
1.谈判小组内部讨论的情况和意见必须保密,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透露给供应商或与供应商有关的单位或个人。
2.在谈判过程中,供应商不得以任何形式对谈判小组成员进行旨在影响谈判结果的私下接触,否则将取消其参与谈判的资格。
3.对各供应商的商业秘密,谈判小组成员应予以保密,不得泄露给其他供应商。
4.谈判小组独立评判,推荐成交候选人,并写出书面报告。
5.谈判小组可根据需要对供应商进行实地考察。
1.不得参加与自己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利害关系的政府采购项目的评标活动。发现参加了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评审活动,须主动提出回避,退出评审;
2.评审前,应当将通讯工具或者相关电子设备交由采购单位统一保管;
3.评审过程中,不得与外界联系,因发生不可预见情况,确实需要与外界联系的,应当在监督人员监督之下办理;
4.评审过程中,不得发表影响评审公正的倾向性、歧视性言论,不得征询或者接受采购人的倾向性意见,不得明示或暗示供应商在澄清时表达与其响应文件原义不同的意见,不得以谈判文件没有规定的评审方法和标准作为评审的依据,不得修改或者细化评审程序、评审方法、评审因素和评审标准,不得违规撰写评审意见,不得拒绝对自己的评审意见签字确认;
5.在评审过程中和评审结束后,不得记录、复制或带走任何评审资料,不得向外界透露评审内容;
6.评审现场服从采购单位工作人员的管理,接受现场监督人员的合法监督;
7.遵守有关廉洁自律规定,不得私下接触供应商,不得收受供应商及有关业务单位和个人的财物或好处,不得接受采购单位的请托。
1.遵守评审工作纪律;
2.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谈判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
3.不得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和在评审过程中获悉的商业秘密;
4.发现谈判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或者谈判文件存在歧义、重大缺陷导致评审工作无法进行时,停止评审并向采购人或者采购单位书面说明情况;
5.配合答复处理供应商的询问、质疑和投诉等事项;
6.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采购人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根据评审报告推荐的成交候选供应商顺序确定成交供应商。
1.成交通知书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依据之一,是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
2.采购人按符合采购需求的合格供应商确定成交供应商,确定成交供应商后2个工作日内,在“广元市中医医院”官网上公示成交结果,由采购单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
3.成交通知书将作为签订合同的依据。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均具有法律效力。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成交结果或成交供应商无正当理由放弃成交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关责任。
4.采购人和采购单位不对成交或未成交原因作出解释,也不退还响应文件。
第八章 政府采购合同(样例)
合同编号:XXX
签订地点:XXX
签订时间:XXX年XXX月XXX日
采购人(甲方):XXX
供应商(乙方):XXX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XXX采购项目(项目编号:XXX)的《竞争性谈判文件》、乙方的《响应文件》及《成交通知书》,甲、乙双方同意签订本合同。详细技术说明及其他有关合同项目的特定信息由合同附件予以说明,合同附件及本项目的竞争性谈判文件、响应文件、《成交通知书》等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双方同意共同遵守如下条款:
一、合同货物
货物品名 |
规格 型号 |
单位 |
数量 |
单价 (万元) |
总价 (万元) |
随机 配件 |
交货期 |
资金来源(万元) |
|||
预算内 |
预算外 |
自 筹 |
其 他 |
||||||||
二、合同总价
合同总价为人民币大写: 元,即RMB¥ 元;该合同总价已包括货物设计、材料、制造、包装、运输、安装、调试、检测、验收合格交付使用之前及保修期内保修服务与备用物件等所有其他有关各项的含税费用。本合同执行期间合同总价不变,甲方无须另向乙方支付本合同规定之外的其他任何费用。
三、质量要求
1.乙方须提供全新的货物(含零部件、配件等),表面无划伤、无碰撞痕迹,且权属清楚,不得侵害他人的知识产权。
2.货物必须符合或优于国家(行业) 标准,以及本项目谈判文件的质量要求和技术指标与出厂标准。
3.货物制造质量出现问题,乙方应负责三包(包修、包换、包退),费用由乙方负担,甲方有权到乙方生产场地检查货物质量和生产进度。
4.货物到现场后由于甲方保管不当造成的质量问题,乙方亦应负责修理,但费用由甲方负担。
四、交货及验收
1.乙方交货期限为合同签订生效后的 日内,在合同签订生效之日起 天内交货到甲方指定地点,随即在 日内全部完成安装调试验收合格交付使用(如由于采购人的原因造成合同延迟签订或验收的,时间顺延)。交货验收时须提供产品质检部门从同类产品中抽样检查合格的检测报告。
2.验收由甲方组织,乙方配合进行:
(1) 货物在乙方通知安装调试完毕后 日内初步验收。初步验收合格后,进入 天试用期;试用期间发生一般性质量问题,修复后试用期相应顺延;试用期结束后 日内完成最终验收,如质量验收合格,双方签署《质量验收合格证明书》。
(2) 验收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以及甲方谈判文件的质量要求和技术指标、乙方的谈判文件及承诺与本合同约定标准进行验收;甲乙双方如对质量要求和技术指标的约定标准有相互抵触或异议的事项,由甲方在谈判文件及响应文件中按质量要求和技术指标比较优胜的原则确定该项的约定标准进行验收;
(3) 验收时如发现所交付的货物有短装、次品、损坏或其它不符合标准及本合同规定之情形者,甲方应做出详尽的现场记录,或由甲乙双方签署备忘录,此现场记录或备忘录可用作补充、缺失和更换损坏部件的有效证据,由此产生的时间延误与有关费用由乙方承担,验收期限相应顺延。
(4)如质量验收合格,双方签署质量验收报告。
3.货物安装调试完毕后 日内,甲方无故不进行验收工作并已使用货物的,视同验收合格。
4.乙方应将所提供货物的装箱清单、配件、随机工具、用户使用手册、原厂保修卡等资料交付给甲方;乙方不能完整交付货物及本款规定的单证和工具的,必须负责补齐,否则视为未按合同约定交货。
5.如货物经乙方XXX次维修仍不能达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甲方有权退货,并视作乙方不能交付货物且须支付违约赔偿金给甲方,甲方还可依法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6.其他未尽事宜应严格按照《四川省政府采购项目需求论证和履约验收管理办法》(川财采〔2015〕32号)的要求进行。
五、付款方式
1.由广元市中医医院按照面议协商方式为准进行支付。
2.乙方须向甲方出具合法有效完整的完税发票及凭证资料进行支付结算。
六、售后服务
1.质保期为验收合格后 年,质保期内出现质量问题,乙方在接到通知后 小时内响应到场, 小时内完成维修或更换,并承担修理调换的费用;如货物经乙方 次维修仍不能达到本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视作乙方未能按时交货,甲方有权退货并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货到现场后由于甲方保管不当造成的问题,乙方亦应负责修复,但费用由甲方负担。
2.乙方须指派专人负责与甲方联系售后服务事宜。
七、违约责任
1.甲方违约责任
(1)甲方无正当理由拒收货物的,甲方应偿付合同总价百分之 的违约金;
(2)甲方逾期支付货款的,除应及时付足货款外,应向乙方偿付欠款总额万分之 /天的违约金;逾期付款超过 天的,乙方有权终止合同;
(3)甲方偿付的违约金不足以弥补乙方损失的,还应按乙方损失尚未弥补的部分,支付赔偿金给乙方。
2.乙方违约责任
(1)乙方交付的货物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的,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合同总价的百分之 的违约金,并须在合同规定的交货时间内更换合格的货物给甲方,否则,视作乙方不能交付货物而违约,按本条本款下述第“(2)”项规定由乙方偿付违约赔偿金给甲方。
(2)乙方不能交付货物或逾期交付货物而违约的,除应及时交足货物外,应向甲方偿付逾期交货部分货款总额的万分之 /天的违约金;逾期交货超过 天,甲方有权终止合同,乙方则应按合同总价的百分之 的款额向甲方偿付赔偿金,并须全额退还甲方已经付给乙方的货款及其利息。
(3)乙方货物经甲方送交具有法定资格条件的质量技术监督机构检测后,如检测结果认定货物质量不符合本合同规定标准的,则视为乙方没有按时交货而违约,乙方须在 天内无条件更换合格的货物,如逾期不能更换合格的货物,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乙方应另付合同总价的百分之 的赔偿金给甲方。
(4)乙方保证本合同货物的权利无瑕疵,包括货物所有权及知识产权等权利无瑕疵。如任何第三方经法院(或仲裁机构)裁决有权对上述货物主张权利或国家机关依法对货物进行没收查处的,乙方除应向甲方返还已收款项外,还应另按合同总价的百分之 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5)乙方偿付的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还应按甲方损失尚未弥补的部分,支付赔偿金给甲方。
八、争议解决办法
1.因货物的质量问题发生争议,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其指定的质量鉴定机构进行质量鉴定。货物符合标准的,鉴定费由甲方承担;货物不符合质量标准的,鉴定费由乙方承担。
2.合同履行期间,若双方发生争议,可协商或由有关部门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不成的,由当事人依法维护其合法权益。
九、其他
1.如有未尽事宜,由双方依法订立补充合同。
2.本合同双方应加盖骑缝章。
3.本合同一式陆份,自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甲方 份,乙方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单位公章) 乙方: (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
地 址: 地 址: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 账号: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签约日期:XXXX年X月XX日 签约日期:XXXX年X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