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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松县城关初中龙门南路校区智能化系统采购项目质疑函回复

信息发布日期:2020.01.23 标签: 安徽省招标 校区招标 路招标 
加入日期:2020.01.23
招标代理:安徽省鑫诚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地 区:安徽省
内 容:   各潜在投标人: *、现对*****初中**南路校区智能化系统采购项目招标文件相关质疑问题,统一回复如下: *、关于评分标准中实施团队个人证书的质疑-回复: 质疑:(*)技术负责人具有智能化类高级及以上职称的得*分。根据我省职称专业划分相关规定,没有智能化类高级及以上职称这个说
关键词: 校区 路
 
招标公告正文

 

各潜在投标人:

1、现对宿松县城关初中龙门南路校区智能化系统采购项目招标文件相关质疑问题,统一回复如下:

2、关于评分标准中实施团队个人证书的质疑-回复:

质疑:(1)技术负责人***

回复:调整为“(1)技术负责人***

质疑:(2)项目团队成员除以上人员以外,还应合理配置相关专业工程师,如CCIE/HCIE网络工程师、高级网络规划师、注册信息安全专业人员、IT服务工程师、安技防工程师,以上条件全满足得5分,缺一项扣1分,扣完为止。要求将前述相关人员证书评审因素删除。

回复:本项目工期短,要求高,合理的配置与本项目有关的各类专业技术人员是项目成功的关键之一,按照原招标文件执行。

3、关于ITSS和知识产权管理体系的质疑-回复:

质疑:投标人具备ITSS信息技术服务运行维护标准符合性证书二级及以上且在有效期内的得1分;具有与建筑智能化工程相关的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且在有效期内的得1分,要求此项评审因素删除。

回复:按照原招标文件执行,本项目产品、服务的质量和管理水平较高,ITSS和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是国家为规范知识产权认证活动,提高其有效性,加强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认证机构管理办法》等法律以及部门规章的规定管理体系认证。ITSS和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是对施工单位能够提供较高产品、服务的质量和管理水平的有效证明。

4、关于项目业绩评审项的质疑-回复:

质疑:项目业绩原招标文件为“(1)自2015年1月1日以来(以项目签订时间为准),投标人具有单个合同金额大于1000万元(含)的校园信息化项目业绩的,每提供一个得2分,满分6分;(2)自2015年1月1日以来(以项目签订时间为准),投标人具有单个合同金额大于500万(含)而小于1000万元的校园信息化项目业绩的,每提供一个得2分,满分4分;(3)自2015年1月1日以来(以项目签订时间为准),投标人具有单个合同金额小于500万元的校园信息化项目业绩的,每提供一个得1分,满分2分;(4)自2015年1月1日以来(以项目签订时间为准),投标人具有单个合同金额大于50万元(含)的信息化运维服务业绩的得1分、单个合同金额小于50万元的信息化运维服务业绩的得0.5分,本项满分1分。注:投标文件中须提供业绩证明材料(含合同、验收报告复印件或影印件加盖公章),评标委员会根据提供的业绩证明材料评审,否则不予认可;业绩金额以合同金额为准;同一业绩不重复得分。”设置不合理。

回复:现修改为

项目业绩

(1)自2015年1月1日以来(以项目签订时间为准),投标人具有单个合同金额大于1000万元(含)的校园信息化项目业绩的,每提供一个得2分;

(2)自2015年1月1日以来(以项目签订时间为准),投标人具有单个合同金额大于500万(含)而小于1000万元的校园信息化项目业绩的,每提供一个得1.5分;

(3)自2015年1月1日以来(以项目签订时间为准),投标人具有单个合同金额小于500万元大于50万(含)的校园信息化项目业绩的,每提供一个得1分;

(4)自2015年1月1日以来(以项目签订时间为准),投标人具有单个合同金额大于50万元(含)的信息化运维服务业绩的得1分、单个合同金额小于50万元的信息化运维服务业绩的得0.5分,运维业绩最高得1分。

注:1、以上(1)、(2)、(3)项累计最高得12分;

2、投标文件中须提供业绩证明材料(含合同、验收报告复印件或影印件加盖公章),评标委员会根据提供的业绩证明材料进行评审,否则不予认可;

3、业绩金额以合同金额为准;同一业绩不重复得分。

13分

5、关于核心产品的质疑-回复:

质疑:招标文件载明的核心产品为“综合布线系统设备配置清单中的双口面板、双芯单模皮线光纤,综合安防系统中的企业级硬盘,智慧课堂系统中的充电柜。”核心产品设置不合理。

回复:本项目设计的系统和产品众多,不可能列出多数的投标产品作为核心产品,从中挑选几种作为核心产品也是为了简化评标过程,故此按照原招标文件执行。

6、关于提供样品的质疑-回复

质疑:评分办法中关于提供样品的要求,蓄意抬高投标人投标成本。

回复:按照招标文件执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二十二条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要求投标人提供样品。提供样品的要求对所有潜在投标人的限制是一致的,符合招标的公平、公正、公开三项原则,也能够体现潜在投标人的公司实力,如果潜在投标人认为投标成本过高,我方认为潜在投标人没有相应的实力能够完成本项目的实施以及后期的维保工作,故此按原招标文件执行。

7、关于是否提交弃标函

质疑:放弃投标是否要提交弃标函

回复:不需要提交弃标函。开标时不到现场即可。

 

 

采购人:宿松县教育局

 

 

采购代理机构:安徽省鑫诚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2020年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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