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入日期: | 2020.01.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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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止日期: | 2020.01.19 |
地 区: | 湖南省 |
内 容: | 投 诉 人一:**天恒建设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地 址:***星沙楚天家园蓝天阁A座*** 法定代表人:王有根 电 话:*********** 投 诉 人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地 址:***星沙街道办事处开源鑫阁*栋**楼B |
关键词: | 改造工程 路 |
投 诉 人一:湖南天恒建设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地 址:长沙市星沙楚天家园蓝天阁A座501
法定代表人:王有根 电 话:15580921554
投 诉 人二:湖南月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地 址:长沙县星沙街道办事处开源鑫阁1栋14楼B座
授权代理人:蒋星宇 电 话:18674867187
被投诉人一:浏阳现代制造产业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地 址:浏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永阳路1号
联 系 人:张玲 电 话:15367896532
被投诉人二:智埔国际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地 址:浏阳仿古步行街78号3楼
联 系 人:吉丽平 电 话:13875868846
湖南天恒建设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投诉人一”)和湖南月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投诉人二”) 因不满意浏阳现代制造产业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投诉人一”)和智埔国际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投诉人二”)于2019年12月27日对浏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株陵河(永和南路-福安路、督正路-金阳大道)河道改造工程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向我办提起投诉,我办依法审查后受理其投诉,现已审查终结。
一、项目基本情况
浏阳高新区株陵河(永和南路-福安路、督正路-金阳大道)河道改造工程项目于2019年12月20日9:00在长沙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标、评标,12月23日在湖南省招标投标监管网和长沙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平台发布公开中标候选人公告。投诉人于2019年12月24日对中标结果提出质疑,被投诉人一、被投诉人二于2019年12月27日向投诉人做出了书面质疑答复。投诉人因对质疑答复不满意,于12月30日向我办提起投诉,我办对投诉事项相关资料、证据、依据进行了审查,于2019年12月31日下达了本项目暂停招标的通知,我办于当日依法受理其投诉。
二、投诉人的投诉事项及投诉请求
(一)投诉事项
浏阳高新区株陵河(永和南路-福安路、督正路-金阳大道)河道改造工程项目招标文件第五章第2.2条第7项原文为“措施项目清单计价表中的序号、项目名称按招标文件措施项目清单计价表中的相应内容填写,并填写相应措施项目的金额和合计金额。其中文明施工措施费和安全防护措施费按建筑安装工程造价的2%计取,为不可竞争费”,湖南省水利厅发布的湘水安监【2017】11号文规定“招标投标时,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计列的安全生产费用项目清单报价,且不得作为竞争性报价”。
投诉人认为不可竞争费不得调整及优惠,该项目投标时投标文件编制文明施工措施费和安全防护措施费均按照招标人提供的清单编制,保持了与招标文件此项列明的费用一致,不构成“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未按第五章第2.2条工程量清单报价表填写规定第7项要求计取”的否决条件。
投诉人二还列举了2019年浏阳市两个水利工程项目开标并未因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未按招标文件第五章第2.2条的第7项要求计取而废标,认为不能出现不同的项目标准不一的评标方式。
(二)投诉请求
投诉人一和投诉人二与2019年12月24日均对被投诉人一和被投诉人二发送了质疑函,但12月27日收到的质疑回复函中对“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在投标报价中是否能进行相应下浮”这一关键性问题未给予正面答复。投诉人一和投诉人二认为评审有误,请求复评。
三、事实认定
我办于2020年1月16日在长沙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抽取三名专家对招标文件及投诉内容进行了审查,现对投诉事项作出如下认定:
关于投诉事项
1、浏阳高新区株陵河(永和南路-福安路、督正路-金阳大道)河道改造工程项目招标文件第五章第2.2条第7项原文为“措施项目清单计价表中的序号、项目名称按招标文件措施项目清单计价表中的相应内容填写,并填写相应措施项目的金额和合计金额。其中文明施工措施费和安全防护措施费按建筑安装工程造价的2%计取,为不可竞争费”。这一条款是湖南省水利厅、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于2018年3月24日发布的《湖南省水利工程电子招标投标施工招标文件示范文本》(湘水发[2018]7号)内容原文。投标人报价应结合自身施工技术水平和管理水平,对安全文明措施费进行报价,文明施工措施费和安全防护措施费按建筑安装工程造价的2%计取。
2、投诉人二列举了2019年开标的其他水利工程项目的相似情况未按招标文件编制并未废标的情况。评标委员会成员对该项目的评审依据是浏阳高新区株陵河(永和南路-福安路、督正路-金阳大道)河道改造工程项目的招标文件和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性文件,并遵守相应的评审纪律要求,而不是其他项目的评审情况。
四、处理决定
综合以上事实,我办同意浏阳高新区株陵河(永和南路-福安路、督正路-金阳大道)河道改造工程项目公开招标评标委员会的评审结论。
我办作出处理决定如下:投诉人一和投诉人二对浏阳高新区株陵河(永和南路-福安路、督正路-金阳大道)河道改造工程项目评审结果的有关投诉因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驳回投诉。
投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浏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浏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招标采购监督管理办公室
2020年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