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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州区竹溪镇春秋村通组通畅工程(小关山至羊泗山水库)

信息发布日期:2020.01.10 标签: 重庆市招标 水库招标 
加入日期:2020.01.10
地 区:重庆市
内 容: ***开州区国有资金投资工程 招标限额以下建设项目承包商随机抽选招标文件 项目名称:开州区**镇春秋村通组通畅工程(小关山至羊泗山水库) 项目业主 : ***开州区**镇人民政府 (盖单位公章) 招标代理机构 : **万
关键词: 水库
 
招标公告正文
 
 
重庆市开州区国有资金投资工程
招标限额以下建设项目承包商随机抽选招标文件
 
 
 
 
 
 
 
项目名称:开州区竹溪镇春秋村通组通畅工程(小关山至羊泗山水库) 
 
项目业主 :   重庆市开州区竹溪镇人民政府 (盖单位公章)
 
招标代理机构 : 贵州万和工程招标代理造价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盖单位公章)
 
 
2020年1月
目  录
 
第一章  承包商随机抽选招标公告1 
第二章  承包商须知3
第三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16
第四章  工程量清单及综合单价57
第五章  图纸57
第六章  技术标准和要求57
 
 
 
 


第一章  承包商随机抽选招标公告
 
开州区竹溪镇春秋村通组通畅工程(小关山至羊泗山水库)
承包商随机抽选招标公告
项目编码:2019-500154-48-01-092463          
1. 招标条件
本项目开州区竹溪镇春秋村通组通畅工程(小关山至羊泗山水库)已由重庆市开州区发展改革委员会以开州发改审〔2019〕515号文批准建设,项目业主为   重庆市开州区竹溪镇人民政府 ,建设资金来自 2019年开州区深化脱贫攻坚农村公路建设项目专项资金及业主自筹 。经审查,项目已具备抽选条件,现对该项目的施工的承包商进行公开抽选。 
2.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 项目建设地址:***
2.2 项目建设内容及规模:本项目位于重庆市开州区竹溪镇春秋村,共有四段,路线总长2647.59米,其中:主线全长1617.63m,支线一全长237.65m,支线二369.58m,支线三422.73m。公路等级为农村公路,路面宽3.5~4.5m。项目估算总投资300万元。
2.3 项目工期: 90日历天 。
2.4 施工范围: 由重庆中渝工程设计有限公司设计的《开州区竹溪镇春秋村通组通畅工程(小关山至羊泗山水库)》一阶段施工图及图纸说明、抽选招标文件(含补遗)及工程量清单范围内的所有工作内容,具体以发布的工程量清单为准 。
3. 承包资格要求
承包商须为具备有效的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的独立法人企业,具体要求详见第二章承包商须知。
4.项目中选价
本项目中选价为:1887558元(大写:壹佰捌拾捌万柒仟伍佰伍拾捌元整)。
5.抽选招标文件的获取
凡有意报名参加抽选的法人,请于 2020 年 1 月 10 日起在《重庆市开州区公共资源交易网》(http://ggzyjy.cqkz.gov.cn)上自行下载抽选招标文件、图纸、工程量清单及综合单价等开标前的相关资料,不管下载与否都视为全部知晓抽选过程和事宜。
6. 报名时间和抽选时间及地点
6.1 报名时间: 2020 年  1 月 16 日 14 时 00 分至 16 时 00 分(北京时间)。
6.2 报名地点:重庆市开州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6.3 抽选时间: 2020 年  1 月 16 日 16 时 00 分(北京时间)。
6.4 抽选地点:重庆市开州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7.抽选范围
本项目实行报名制,承包商备选库中符合承包资格要求的企业和未进入承包商备选库中符合承包资格要求的独立法人企业,在规定的报名时间内持相关报名资料到招标文件指定处报名(承包商只允许一次性报名,一次性递交报名资料,不能补充、不予退还,否则报名无效),报名资料齐全的,视为报名有效,所有报名有效的承包商直接纳入抽选范围。
注:符合本项目资质条件要求,但相应资质未入库的已入库企业,视为未入库企业;符合本项目资质条件要求,且相应资质已入库的企业,即使以未入库企业名义报名,仍视为已入库企业。以上库均指重庆市开州区国有投资项目招标限额以下工程承包商备选库。
 
8. 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招标公告在《重庆市开州区公共资源交易网》上发布。
9. 联系方式***
 

项目业主:  重庆市开州区竹溪镇人民政府
招标代理机构:贵州万和工程招标代理造价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地  址:重庆市开州区竹溪镇
地址:***
联系人***
联系人***
***
电话:***

2020年 1 月 10 日
 
 

第二章  承包商须知
 

***
条款名称
编  列  内  容
1.1.1
招标人
(项目业主)
招 标 人:  重庆市开州区竹溪镇人民政府
地    址:重庆市开州区竹溪镇
联 系 人***
电    话:18716755122
***
代理机构:贵州万和工程招标代理造价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地    址: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延安中路81号(鑫海大厦19楼B座)
联 系 人***
电    话:15213502066
***
项目名称
开州区竹溪镇春秋村通组通畅工程(小关山至羊泗山水库)
1.1.3
建设地点
开州区竹溪镇春秋村
1.1.4
建设规模
本项目位于重庆市开州区竹溪镇春秋村,共有四段,路线总长2647.59米,其中:主线全长1617.63m,支线一全长237.65m,支线二369.58m,支线三422.73m。公路等级为农村公路,路面宽3.5~4.5m。
1.2.1
资金来源
本项目已由重庆市开州区发展改革委员会以开州发改审(2019)569号文批准建设,资金性质为: 2019年开州区深化脱贫攻坚农村公路建设项目专项资金及业主自筹
1.2.2
出资比例
100%
1.2.3
资金落实情况
资金已落实
1.2.4
施工范围
由重庆中渝工程设计有限公司设计的《开州区竹溪镇春秋村通组通畅工程(小关山至羊泗山水库)》一阶段施工图及图纸说明、抽选招标文件(含补遗)及工程量清单范围内的所有工作内容,具体以发布的工程量清单为准。
1.3.1
工期
90日历天
1.3.2
质量要求
达到国家现行有关施工质量验收规范要求,并达到合格标准。
1.3.3
抽选范围
本项目实行报名制,承包商备选库中符合承包资格要求的企业和未进入承包商备选库中符合承包资格要求的独立法人企业,在规定的报名时间内持相关报名资料到招标文件指定处报名(承包商只允许一次性报名,一次性递交报名资料,不能补充、不予退还,否则报名无效),报名资料齐全的,视为报名有效,所有报名有效的承包商直接纳入抽选范围。
注:符合本项目资质要求,但相应资质未入库的已入库企业,视为未入库企业;符合本项目资质要求,且相应资质已入库的企业,即使以未入库企业名义报名,仍视为已入库企业。以上库均指重庆市开州区国有投资项目招标限额以下工程承包商备选库。
1.4.1
 
承包商资格条件要求
1.资质条件要求:承包商须为具备有效的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的独立法人企业;
2.营业执照要求:承包商须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
3.安全生产条件要求:承包商须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1.4.2
承包商资格审查要求
一、承包商备选库中的满足资格条件要求的企业须提供以下报名资料一份以备资格审查之用。
1.抽取申请书(加盖承包商鲜章);
2.工程项目班子人员情况配备表(须明确拟担任本项目的项目负责人***
3.法定代表人参加报名的,须提供有效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加盖承包商鲜章)及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委托代理人参加报名的,须提供有效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加盖承包商鲜章)、授权委托书(加盖承包商鲜章)及委托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委托代理人参加报名的须与重庆市开州区国有投资项目招标限额以下工程承包商备选库入库公告(http://ggzyjy.cqkz.gov.cn/ceinwz/admin_show.aspx?id=8044&FromUrl=)中唯一委托代理人一致,否则报名无效。如重庆市开州区国有投资项目招标限额以下工程承包商备选库入库公告(http://ggzyjy.cqkz.gov.cn/ceinwz/admin_show.aspx?id=8044&FromUrl=)中法定代表人未委托代理人则需法定代表人出场,否则报名无效。)
二、未进入承包商备选库满足资格条件要求的企业须提供以下报名资料一份以备资格审查之用。
1.抽取申请书(加盖承包商鲜章);
2.工程项目班子人员情况配备表(须明确拟担任本项目的项目负责人***
3.法定代表人参加报名的,须提供有效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加盖承包商鲜章)及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委托代理人参加报名的,须提供有效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加盖承包商鲜章)、授权委托书(加盖承包商鲜章)及委托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4.有效的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证书复印件(加盖承包商鲜章);
5.有效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承包商鲜章);
6.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加盖承包商鲜章);
7.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中未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须提供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中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网页截图加盖承包商鲜章;
8.在“信用中国”网站(http://www.creditchina.gov.cn/)中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须提承包商在“信用中国”网站(http://www.creditchina.gov.cn/)中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网页截图加盖承包商鲜章。
注:(1)凡是报名资料不齐全的,视为报名无效。
(2)承包商所提供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在报名时由招标代理机构核实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身份无误后退还。
***
弄虚作假骗取中选的处理规定
1.不具备本项目承包商资格条件要求的承包商参与抽选的,一经发现,视为弄虚作假,5年内不得进入承包商备选库及报名参加随机抽选承包商,承包商备选库中的企业还会被清除出库。
2.承包商的企业主要负责人、拟担任本项目的项目负责人***
3.承包商拟担任本项目的项目负责人***
公路工程专业二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证,并且不能在在建工程任职。由项目业主在签订合同前对中选承包商核验相关证书(项目负责人***
***
是否接受联合报名
不接受
1.6
踏勘现场
不组织。
1.7
分包
不允许
1.8.1
报名时间、地点及报名流程
报名时间: 2020 年 1 月 16日 14 时00 分至 16 时00 分(北京时间)。
报名地点:重庆市开州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报名流程:由承包商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在报名表上签字确认报名,并一次性向招标代理机构递交报名资料。
招标代理机构每收到一份承包商的报名资料后,立刻根据本须知1.4.2款要求的资料数量核实报名资料是否齐全。发现报名资料不齐全的,或者发现承包商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不能出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的,或者发现已入库企业非法定代表人或其唯一委托代理人报名的,以上情形均视为报名无效。由招标人代表现场确认无误后在报名表上备注并签字,并现场及时告知当事承包商。
1.8.2
抽选时间及地点
抽选时间:2020年  1 月 16 日 16 时 00 分(北京时间)。
抽选地点:重庆市开州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1.9
中选价
 1887558元(大写:壹佰捌拾捌万柒仟伍佰伍拾捌元整)
1.10
签字盖章要求
按照抽选文件要求执行
1.11
抽选程序
主持人按下列程序进行抽选:
1.宣布抽选纪律;
2.宣布记录人、监督人员等有关人员姓名;
3.公布抽选中选价;
4.宣布报名无效承包商名单及其报名无效的原因(抽选后,经资格审查发现承包商资料不齐的,视为资格审查不合格,当场取消其中选资格,并不得参与下一次再次抽选,招标代理公司按本须知1.23款第3条执行);
5.宣布参加抽选的承包商名称及其随机产生的抽选对应代号;
6.由参加抽选的承包商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抽选球是否存在异常;
7.抽取方式:
7.1参加抽选的承包商总数小于100家时,放入和参加抽选的承包商总数相同数量的球,一次性抽出中选承包商对应代号。例如:参加抽选的承包商总数为95家,即放入1~95号球,如抽中34号球,则对应代号为34的承包商中选;
7.2参加抽选的承包商总数大于等于100家时,采用两步抽选法抽出中选承包商对应代号,具体办法如下:
  第一步:放入0~9号球,抽出的球号作为中选承包商对应代号的个位数。例如:抽中5号球,则中选承包商对应代号个位数为5。
  第二步:放入相应数量的球,抽出的球号乘以10,作为中选承包商对应代号十位及以上的数。例如,抽出的球号为45,则中选承包商对应代号百位数和十位数分别为4和5;结合第一步,最终中选的承包商对应代号即为45×10+5=455;
  注:第二步放入的球数量应根据参加抽选的承包商总数和第一步抽出的球号作相应调整,例:参加抽选的承包商总数为676家,如第一步抽出的个位数为0,则第二步需放入1~67号球;如第一步抽出的个位数为1~6,则第二步需放入0~67号球;如第一步抽出的个位数为7~9,则第二步需放入0~66号球;
8.由项目业主代表现场摇号抽取1名候选承包商,并由项目业主按本须知1.4.2款对候选承包商的报名资料进行资格审查,不符合要求的,当场取消其中选资格,并不得参与下一次再次抽选;由项目业主代表按照抽取方式再次抽取1名候选承包商并对其进行资格审查,直至产生1名资格审查合格的承包商;
9.将合格候选承包商并在大屏幕上展示;
10.项目业主代表、监督人员、记录人等有关人员在抽选记录表上签字确认;
11.抽选结束。
注:(1)承包商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未在现场抽选前对承包商抽选过程提出异议的,视为对抽选过程无异议。
(2)若现场摇号的机器在现场摇号时发生故障无法摇号,经招标人代表、交易中心工作人员、监督人员三方确认后,现场摇号方式可以改为现场抓阄方式。现场抓阄方式:第一步,根据参加抽选的承包商数量现场制作相应数量的签号;第二步,现场展示全部签号并放入抽选箱;第三步:项目业主代表公开抽取1名候选承包商,并由项目业主按本须知1.4.2款对候选承包商的报名资料进行资格审查,不符合要求的,当场取消其中选资格,并不得参与下一次再次抽选;由项目业主代表按照现场抓阄方式再次抽取1名候选承包商并对其进行资格审查,直至产生1名资格审查合格的承包商。
1.12
中选通知书
 
抽取结束后,由项目业主在5个工作日内向合格候选承包商核发中选通知书。
1.13
合同签订
由中选人单位法人在中选通知书发出后 5 个工作日内凭中选通知书与项目业主签订承包合同。
1.14
履约担保
1.担保形式:银行转帐或银行保函;
2.担保金额:中标金额的 10%;
3.提交时间:抽取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缴纳项目履约保证金到项目业主指定账户或抽取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将银行保函递交给项目业主(抽选文件规定时间内未缴纳履约保证金或者未递交履约担保的银行保函的,则视为放弃中选资格,5年内不得进入承包商备选库及报名参加随机抽选承包商,承包商备选库中的企业还会被清除出库)。
4.退还时间:银行转帐的履约保证金在工程完成结算评审后30日内一次性无息退还。若承包人以银行保函形式提交的,银行保函有效期满后,工程若未完成结算评审,应全额再次出具银行保函,直至工程结算评审后银行保函自动失效。            
1.15
重新抽选
 
抽选失败的、中选承包商无故放弃中选、不按照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不履行合同(因不可抗力因素除外),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选结果的违法行为不符合中选条件的,项目业主单位应按抽选程序重新随机抽选承包商。
1.16
投诉处理
1.随机抽选活动的投诉及处理程序参照《重庆市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实施细则》执行。
2.投诉人捏造事实、伪造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的,行政监督部门应当予以驳回;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17
代理服务费
1.本项目代理服务费严格按照开州府发〔2017〕7号执行(以中选价为基准,按差额定率累进法计算),其取费标准如下:30~100万元(含100万元)为1%,100万元~500万元(不含500万元)为0.6%;
2.本项目代理服务费由中选人支付,中选人在领取中选通知书时一次性向招标代理机构缴清代理服务费。
1.18
交易服务费
本项目交易服务费严格按照开州发改价〔2018〕7号执行,房屋市政类工程按中选价的1.7‰收取,房屋市政类工程外的水利、交通、电力、能源等专业工程项目按中选价的1‰收取;每宗交易服务费最高不得超过25万元,由中选承包商在签订合同前全部缴纳,交易服务费应含在中选价中。
1.19
投诉电话
重庆市开州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023-52218977   023-52218250
1.20
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
严格执行《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开州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开州府办发〔2018〕13号)。
1.21
民工工资保障金
严格执行《重庆市开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开州区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金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开州府办发〔2016〕177号)。
1.22
营改增的相关规定
交通:执行《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转发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营业税改增值税计价依据调整方案的通知》(渝交委路〔2016〕26号文件)。
1.23
特别说明
1.若承包商须知与随机抽选招标文件其它内容不一致的地方,以承包商须知为准。
2.抽取对象不得低于3家,低于3家的本次抽选直接宣布失败。
3.承包商报名资料不齐全的,而招标代理公司未发现的,后续一经发现,招标代理公司5年内不得代理招标限额以下建设项目承包商随机抽选项目。

附件一:
抽取申请书
 
                      (项目业主名称):
我单位已仔细研究了 (项目名称)施工抽选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我单位承诺满足该项目承包资格要求,愿意以该项目中选价并按合同约定实施和完成承包工程,修补工程中的任何缺陷,满足国家相关技术标准及规范、规程要求,工程质量达到国家现行有关施工质量验收规范要求,并达到合格标准。现申请参与此项目的公开抽取活动。
     特此申请。
              
               申请人:                          (盖单位鲜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联系人***
               联系电话***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二: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承包商名称: 
单位性质: 
地址:***
成立时间:  年   月          日
经营期限: 
姓名:  性别:  年龄: 职务: 
系  (承包商名称)的法定代表人。
 
特此证明。
(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双面复印件)
 
 
 
承包商: (盖单位鲜章)
 
 年   月   日
 
 
 
 
 
 
 
 
 
 
 
 
 
注: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需按上述格式填写完整,不可缺少内容。在此基础上增加内容的不影响其有效性。
 
授权委托书
 
本人      (姓名)系                 (承包商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委托     (姓名)为我方代理人。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我方名义签署、澄清、说明、补正、递交、撤回、 修改                  
(项目名称)抽选招标文件、签订合同和处理有关事宜, 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
委托期限:                。
代理人无转委托权。
(附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双面复印件)
              
 
 
 
 
                 承包商:                             (盖单位鲜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
身份证号码:                                        
委托代理人:                        (签字)
身份证号码:                         
 
附件三:抽选记录表
         (项目名称)抽选记录表
                     
抽选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  
 

序号
承包商
抽选对应代号
中选情况
备注
 
 
 
 
 
 
 
 
 
 
 
 
 
 
 
 
 
 
 
 
 
 
 
 
 
 
 
 
 
 
 
 
 
 
 
 
 
 
 
 
 
 
 
 
 
 
 
 
 
 
 
 
 
 
 
 
 
 
 
 
候选承包商 :                中选代号:                   中选价:
 

 
  项目业主: 记录人:   监督人员:       
 
                                                  年     月    日
 
 
 
 
 
 
 
附件四:中选通知书
 
中选通知书
中选人:                             
 
我单位拟建的                             于     年   月   日公开抽选,确定你单位为中选人,中选金额为      元,中选工程范围为      ,工程规模为     ,中选工期为     日历天,工程质量达到               ,项目经理由      担任。
你单位应当自中选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天内与我单位订立书面合同。
特此通知。
 
 
项目业主:                     (盖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或盖章)
联  系  人:                    
联 系 电 话***
发 出 日 期:       年     月     日
  
 
 
 
 
 
 
 
附表五:确认函
 
 
 
确认函
 
 (业主名称):
 
 
我方已接到你方   年   月     日发出的关于(项目名称)被抽取为中选人的通知,我方已于    年  月   日收到。
 
特此确认。
 
 
 
 
 
中选人:                (盖单位鲜章)
 
年  月 日
 
 
 
 
 
 
 
 
 
 
 
第三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第一节 通用合同条款
 
 
“通用合同条款”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9年版)》(交公路发[2009]221号)的“通用合同条款”。
 
 
 
 
 
 

第二节  专用合同条款
A、公路行业标准专用合同条款
1.一般约定
1.1词语定义
1.1.1合同
第1.1.1.6目细化为:
技术规范:为本合同所约定的技术标准和要求,是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技术标准和要求”一词具有相同含义。
第1.1.1.8目细化为:
工程量清单: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已标明价格、经算术性错误修正及其他错误修正(如有)且承包人已确认的最终的工程量清单,包括工程量清单说明、计日工说明、其他说明及工程量清单各项表格(工程量清单表5.1~表5.5)。
1.1.2合同当事人和人员
本项补充第1.1.2.8目:
1.1.2.8 承包人项目总工:指由承包人书面委派常驻现场负责管理本合同工程的总工程师或技术总负责人***
1.1.3 工程和设备
第1.1.3.4目细化为:
单位工程:指在建设项目中,根据签订的合同,具有独立施工条件的工程。
1.1.3.10目细化为:
永久占地:指为实施本合同工程而需要的一切永久占用的土地,包括公路两侧路权范围内的用地。
第1.1.3.11目细化为:
临时占地:指为实施本合同工程而需要的一切临时占用的土地,包括施工所用的临时支线、便道、便桥和现场的临时出入通道,以及生产(办公)、生活等临时设施用地等。
本项补充第1.1.3.12目、第1.1.3.13目:
1.1.3.12 分部工程:指在单位工程中,按结构部位、路段长度及施工特点或施工任务划分的若干个工程。
1.1.3.13 分项工程:指在分部工程中,按不同的施工方法、材料、工序及路段长度等划分的若干个过程。
1.1.6 其他
本项补充第1.1.6.2目~1.1.6.8目:
1.1.6.2 竣工验收:指《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中的竣工验收。通用合同条款中“国家验收”一词具有相同含义。
1.1.6.3 交工:指《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中的交工验收。通用合同条款中“竣工”一词具有相同含义。
1.1.6.4 交工验收证书:指《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中的交工验收证书。通用合同条款中“工程接收证书”一词具有相同含义。
1.1.6.5 转包:指承包人违反法律和不履行合同规定的责任和义务,将中选工程全部委托或以专业分包的名义将中选工程肢解后全部委托给其他施工企业施工的行为。
1.1.6.6 专业分包:指承包人与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企业签订专业分包合同,由分包人承担承包人委托的分部工程、分项工程或适合专业化队伍施工的其他工程,整体结算,并能独立控制工程质量、施工进度、材料采购、生产安全的施工行为。
1.1.6.7 劳务分包:指承包人与具有劳务分包资质的劳务企业签订劳务分包,由劳务企业提供劳务人员及机具,由承包人统一组织施工,统一控制工程质量、施工进度、材料采购、生产安全的施工行为。
1.1.6.8 雇佣民工:指承包人与具有相应劳动能力的自然人签订劳动合同,由承包人统一组织管理,从事分项工程施工或配套工程施工的行为。
1.4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本款约定为:
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
(1)合同协议书及各种合同附件(含评标期间和合同谈判过程中的澄清文件和补充资料);
(2)中选通知书;
(3)抽取申请书;
(4)项目专用合同条款;
(5)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
(6)通用合同条款;
(7)技术规范;
(8)图纸;
(9)工程量清单;
(10)其他合同文件。
1.5合同协议书
本款补充:
制备本合同文件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在合同协议书签订并生效之前,抽取申请书和中选通知书将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1.6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6.1 图纸的提供
本项细化为:
监理人应在发出中选通知书之后42天内,向承包人免费提供由发包人或其委托的设计单位设计的施工图纸、技术规范和其他技术资料2份,并向承包人进行技术交底。承包人需要更多份数时,应自费复制。由于发包人未按时提供图纸造成工期延误的,按第11.3款的约定办理。
1.6.2承包人提供的文件
本项细化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包人应免费向监理人提交相关部分工程的施工图纸3份,并附必要的计算书、技术资料,或施工工艺图、设备安装图及安装设备的使用和维护手册各2份供监理人批准。
(1)为使第1.6.1项所述的施工图纸适合于经现场测量后的纵、横断面;
(2)为使第1.6.1项所述的施工图纸适合于现场具体地形;
(3)为使第1.6.1项所述的施工图纸适合于因尺寸与位置变化而引起局部变更;
(4)由于合同要求与施工需要。
此类图纸应按监理人规定的格式和图幅绘制。监理人在收到由承包人绘制的上述工程、工艺图纸、计算书和有关技术资料后14天内应予批准或提出修改要求,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提出的要求做出修改,重新向监理人提交,监理人应在7天内批准或提出进一步的修改意见。
1.6.4图纸的错误
本项细化为:
当承包人在查阅合同文件或在本合同工程实施过程中,发现有关的工程设计、技术规范、图纸或其他资料中的任何差错、遗漏或缺陷后,应及时通知监理人。监理人接到该通知后,应立即就此做出决定,并通知承包人和发包人。
1.9严禁贿赂
本款补充:
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发包人和承包人应严格履行《廉政合同》约定的双方在廉政建设方面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应承担的违约责任。承包人如果用行贿、送礼或其他不正当手段企图影响或已经影响了发包人或监理人的行为和(或)欲获得或已获得超出合同规定以外的额外费用,则发包人应按有关法纪严肃处理当事人,且承包人应对上述行为造成的工程损耗害、发包人的经济损失等承担一切责任,并予赔偿。情节严重者,发包人有权终止承包人在本合同项下的承包。
2.发包人义务
2.3提供施工场地
本款补充:
发包人负责办理永久占地的征用及与之有关的拆迁赔偿手续并承担相关费用。承包人在按第10条规定提交施工进度计划的同时,应向监理人提交一份按施工先后次序所需的永久占地计划。监理人应在收到此计划后的14天内审核并转报发包人核备。发包人应在监理人发出本工程或分部工程开工通知之前,对承包人开工所需的永久占地办妥征用手续和相关拆迁赔偿手续,通知承包人使用,以使承包人能够及时开工;此后按承包人提交并经监理人同意的合同进度计划的安排,分期(也可以一次)将施工所需的其余永久占地办妥征用及拆迁赔偿手续,通知承包人使用,以使承包人能够连续不间断地施工。由于承包人施工考虑不周或措施不当等原因而造成的超计划占地或拆迁等发生的征用和赔偿费用,应由承包人承担。
由于发包人未能按照本项规定办妥永久占地征用手续,影响承包人及时使用永久占地造成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应由发包人承担。由于承包人未能按照本项规定提交占地计划,影响发包人办理永久占地征用手续造成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3.监理人
3.1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
第3.1.1项补充:
监理人在行使下列权力前需要经发包人事先批准:
(1)根据第4.3款,同意分包本工程的某些非主体和非关键性工作;
(2)确定第4.11款下产生的费用增加额;
(3)根据第11.1款、第12.3款、第12.4款发布开工通知、暂停施工指示或复工通知;
(4)决定第11.3款、第11.4款下的工期延长;
(5)审查批准技术规范或设计的变更;
(6)根据第15.3款发出的变更指令,其单项工程变更或累计变更涉及的金额超过了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规定的金额;
(7)确定第15.4款下变更工作的单价;
(8)按照第15.6款决定有关暂列金额的使用;
(9)确定第15.8款项下的暂估价金额;
(10)确定第23.1款项下的索赔额。
如果发生紧急情况,监理人认为将造成人员伤亡,或危及本工程或邻近的财产需立即采取行动,监理人有权在未征得发包人的批准的情况下发布处理紧急情况所比需的指令,承包人应予执行,由此造成的费用增加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
3.5商定或确定
第3.5.1 项补充:
如果这项商定或确定导致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长,或者涉及确定变更工程的价格,则总监理工程师在发出通知前,应征得发包人的同意。
4.承包人
4.1承包工的一般义务
4.1.9工程的维护和照管
本项细化为:
(1)交工验收证书颁发前,承包人应负责照管和维护工程及将用于或安装在本工程中的材料、设备。交工验收证书颁发时尚有部分未交工工程的,承包人还应负责该未交工工程、材料、设备的照管和维护工作,直至交工后移交给发包人为止。
(2)在承包人负责照管与维护期间,如果本工程或材料、设备等发生损失或损害,除不可抗力原因之外,承包人均应自费弥补,并达到合同要求。承包人还应对按第19条规定而实施作业的过程中由承包人造成的对工程的任何损失或损害负责。
4.1.10其他义务
本项细化为:
(1)临时占地由承包人向当地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并办理租用手续,承包人按有关规定直接支付其费用,发包人对此将予以协调。
临时占地范围包括承包人驻地的办公室、食堂、宿舍、道路和机械设备停放场、材料堆放场地、弃土场、预制场、拌合场、仓库、进场临时道路、临时便道、便桥等。承包人应在“临时占地计划表”范围内按实际需要与先后次序,提出具体计划报监理人同意,并报发包人。临时占地的面积和使用期应满足工程需要,费用包括临时占地数量、时间及因此而发生的协调、租用、复耕、地面附着物(电力、电信、房屋、坟墓除外)的拆迁补偿等相关费用。除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临时占地的租地费用实行总额包干,列入工程量清单100章中由承包人按总额报价。
临时占地退还前,承包人应自费恢复到临时占地使用前的状态。如因承包人撤离后未按要求对临时占地进行恢复或虽进行了恢复但未达到使用标准的,将由发包人委托第三方对其恢复,所发生的费用将从应付给承包人的任何款项内扣除。
(2)除项目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承担并支付为获得本合同工程所需的石料、砂、砾石、黏土或其他当地材料等所发生的料场使用费及其他开支或补偿费。发包人应尽可能协助承包人办理料场租用手续及解决使用过程中的有关问题。
(3)承包人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解决拖欠工程款和民工工资的法律、法规,及时支付工程中的材料、设备贷款及民工工资等费用。承包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拖欠材料、设备贷款及民工工资等费用,如果出现此种现象,发包人有权代为支付其拖欠的材料、设备贷款及民工工资,并从应付给承包人的工程款中扣除相应款项。对恶意拖欠和拒不按计划支付的,作为不良记录纳入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
承包人的项目经理部是民工工资支付行为的主体,承包人的项目经理是民工工资支付的责任人。项目经理部要建立全体民工花名册和工资支付表,确保将工资直接发放给民工本人,或委托银行发放民工工资,严禁发放给“包工头”或其他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
工资支付表应如实记录支付单位、支付时间、支付对象、支付数额、支付对象的身份证号和签字等信息。民工花名册和工资支付表应报监理人备查。
(4)承包人应履行项目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义务。
4.3 分包
第4.3.2项~第4.3.4项细化为:
4.3.2 承包人不得将工程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第三人。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可将工程的其他部分或工作分包给第三人。分包包括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
4.3.3专业分包
在工程施工过程中,承包人进行专业分包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1)允许专业分包的工程范围仅限于分部工程或分项工程、适合专业化队伍施工的工程,专业分包的工程量累计不得超过总工程量的30%。
(2)专业分包人的资格能力(含安全生产能力)应与其分包工程的标准和规模相适应,具备相应的专业承包资质。
(3)专业分工程不得再次分包。
(4)承包人和专业分包人应当依法签订专业分包合同,并按照合同履行约定的义务。专业分包合同必须明确约定工程款支付条款、结算方式以及保证按期支付的相应措施,确保工程款的支付。
(5)承包人对施工现场安全负总责,并对专业分包人的安全生产进行培训和管理。专业分包人应将其专业分包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安全方案报承包人备案。专业分包人对分包施工现场安全负责,发现事故隐患,应及时处理。
(6)所有专业分包计划和专业分包合同须报监理人审批,并报发包人核备。监理人审批专业分包并不解除合同规定的承包人的任何责任或义务。
4.3.4劳务分包
在工程施工过程中,承包人进行劳务分包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1)劳务分包人应具有劳务分包资质。
(2)劳务分包应当依法签订劳务分包合同,劳务分包合同必须由承包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与劳务分包人直接签订,不得由他人代签。承包人的项目经理部、项目经理、施工班组等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不能与劳务分包人签订劳务分包合同。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劳务分包合同副本并报项目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备案。
(3)承包人雇用的劳务作业应加入到承包人的施工班组统一管理。有关施工质量、施工安全、施工进度、环境保护、技术方案、试验检测、材料保管与供应、机械设备等都必须由承包人管理与调配,不得以包代管。
(4)承包人应当对劳务分包人员进行安全培训和管理,劳务分包人不得将其分包的劳务作业再次分包。
违反上述规定之一者属违规分包。
本款补充第4.3.6项:
4.3.6 发包人对承包人与分包人之间的法律与经济纠纷不承担任何责任和义务。
4.4联合体
本款增加第4.4.4项:
4.4.4未经发包人事先同意,联合体的组成与结构不得变动。
4.6承包人人员的管理
第4.6.3项细化为:
承包人安排在施工场地的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应与承包人承诺的名单一致,并保持相对稳定。未经监理人批准,上述人员不应无故不到位或被替换;若确实无法到位或需替换,需经监理人审核并报发包人批准后,用同等资质和经历的人员替换。
本款补充第4.6.5项:
4.6.5尽管承包人已按承诺派遣了上述各类人员,但若这些人员仍不能满足合同进度计划和(或)质量要求时,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继续增派或雇用这类人员,并书面通知承包人和抄送发包人。承包人在接到上述通知后应立即执行监理人的上述指示,不得无故拖延,由次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4.7撤换承包人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
本款细化为:
承包人应对其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进行有效管理。监理人要求撤换不能胜任本职工作、行为不端或玩忽职守的承包人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的,承包人应予以撤换,同时委派经发包人与监理人同意的新的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
4.9工程价款应专款专用
本款细化为:
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给承包人的各项价款应专用于合同工程。承包人必须在发包人指定的银行开户,并与发包人、银行共同签订《工程资金监管协议》,接受发包人和银行对资金的监管。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授权进行本合同工程开户银行工程资金的查询。发包人支付的工程进度款应为本工程的专款专用资金,不得转移或用于其他工程。发包人的期中支付款将转入该银行所设的专门账户,发包人及其派出机构有权不定期对承包人工程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责令承包人限期改正,否则,将终止月支付,直至承包人改正为止。
4.10承包人现场查勘
第4.10.1项细化为:
发包人提供的本合同工程的水文、地质、气象和料场分布、取土场、弃土场位置等资料均属于参考资料,并不构成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承包人应对自己就上述资料的解释、推论和应用负责,发包人不对承包人据此做出的判断和决策承担任何责任。
4.11不利物质条件
第4.11.2项细化为:
4.11.2 承包人遇到不可预见的不利物质条件时,应采取适应不利物质条件的合理措施继续施工,并及时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当及时发出指示,指示构成变更的,按第15条约定办理。监理人没有发出指示的,承包人因采取合理措施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
本款补充第4.11.3项:
4.11.3 可预见的不利物质条件
(1)对于项目专用合同条款中已经明确指出的不利物质条件无论承包人是否有其经历和经验均视为承包人在接受合同时已预见其影响,并已在签约合同价中计入因其影响而可能发生的一切费用。
(2)对于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未明确指出,但是在不利物质条件发生之前,监理人已经指示承包人有可能发生,但承包人未能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而导致的损失和后果均由承包人承担。
    5.材料和工程设备
5.2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第5.2.3项补充:
承包人负责接收并按规定对材料进行抽样检验和对工程设备进行检验测试,若发现材料和工程设备存在缺陷,承包人应及时通知监理人,发包人应及时改正通知中指出的缺陷。承包人负责接收后的运输和保管,因承包人的原因发生丢失、损坏或进度拖延,由承包人承担相应责任。
6.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6.2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第6.1.2项约定为:
承包人应自行承担修建临时设施的费用,需要临时占地的,应由承包人按第4.1.10项(1)目的规定办理。
6.3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
本款细化为:
承包人承诺的施工设备必须按时达到现场,不得拖延、缺短或任意更换。尽管承包人已按承诺提供了上述设备,但若承包人使用的施工设备不能满足合同进度计划和(或)质量要求时,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承包人应及时增加或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7.交通运输
7.1道路通行权和场外设施
本款约定为:
承包人应根据合同工程的施工需要,负责办理取得出入施工场地的专用和临时道路的通行权,以及取得为工程建设所需修建场外设施的权利,并承担有权费用。需要发包人协调时,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办理相关手续。
8.测量放线
8.4监理人使用施工控制网
本款补充:
经监理人批准,其他相关承包人也可免费使用施工控制网。
9.施工安全、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
9.2承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
第9.2.1项细化为: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严格执行国家、地方政府有关施工安全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同时严格执行发包人制订的本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方面的规章制度、安全检查程序及施工安全管理要求,以及监理人有关安全工作的指示。
承包人应根据本工程的实际安全施工要求,编制施工安全技术措施,并在签订合同协议书后28天内,报监理人和发包人批准。该施工安全技术措施包括(但不限于)施工安全保障体系,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安全防护施工方案,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施工安全评估,安全预控及保证措施方案,紧急应变措施,安全标识、警示和围护方案等。对影响安全的重要工序和下列危险性较大的工程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安全验算结果,经承包人项目总工签字并报监理人和发包人批准后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
本项目需要编制专项施工方案的工程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不良地质条件下有潜在危险性的土方、石方开挖;
(2)滑坡和高边坡处理;
(3)桩基础、挡墙基础、深水基础及围堰工程;
(4)桥梁工程中的梁、拱、柱等构件施工等;
(5)隧道工程中的不良地质隧道、高瓦斯隧道等;
(6)水上工程中的打桩船作业、施工船作业、外海孤岛作业、边通航边施工作业等;
(7)水下工程中的水下焊接、混凝土浇筑、爆破工程等;
(8)爆破工程;
(9)大型临时工程中的大型支架、模板、便桥的架设与拆除;桥梁、码头的加固与拆除;
(10)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
监理人和发包人在检查中发现有安全问题或有违反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的情况时,可视其为承包人违约,应按第22.1款的规定处理。
第9.2.5项细化为:
除项目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安全生产费用应为中选价(不含安全生产费及建筑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费)的1.5% 。安全生产费用应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不得挪作他用。如承包人在此基础上增加安全生产费用以满足项目施工需要,则承包人应在本项目工程量清单其他相关子目的单价或总额价中予以考虑,发包人不再另行支付。因采取合同未约定的特殊防护措施增加的费用,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
本款补充第9.2.8项~9.2.11项:
9.2.8承包人应充分关注和保障所有在现场工作的人员的安全,采取以下有效措施,使现场和本合同工程的实施保持有条不紊,以免使让述人员的安全受到威胁。
(1)按《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临督管理办法》规定的最低数量和资质条件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2)承包人的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施工船舶作业人员、爆破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起重信号工、电工、焊工等国家规定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3)所有施工机具设备和高空作业设备均应定期检查,并有安全员的签字记录。
(4)根据本合同各单位工程的特点,严格执行《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公路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程》与《公路筑养路机械操作规程》的具体规定。
9.2.9为保护本合同工程免遭损坏,或为了现场附近和过往群众的安全与方便,在确有必要的时候和地方,或当监理人或有关主管部门要求时,承包人应自费提供照明、警卫、护栅、警告标志等安全防护设施。
9.2.10在通航水域施工时,承包人应与当地主管部门取得联系,设置必要的导航标志,及时发布航行通告,确保施工水域安全。
9.2.11在整个施工过程中对承包人采取的施工安全措施,发包人和监理人有权监督,并向承包人提出整改要求。如果由于承包人未能对其负责的上述事项采取各种必要的措施而导致或发生与此有关的人身伤亡、罚款、索赔、损失补偿、诉讼费用及其他一切责任应由承包人负责。
9.4环境保护
本款补充第9.4.7~第9.4.11项:
9.4.7 承包人应切实执行技术规范中有关环境保护方面的条款和规定。
(1)对于来自施工机械和运输车辆的施工噪声,为保护施工人员的健康,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并依据《工业企业噪声卫生标准》合理安排工作人员轮流操作筑路机械,减少接触高噪声的时间,或间歇安排高噪声的工作。对距噪声源较近的施工人员,除采取使用防护耳塞或头盔等有效措施外,还应当缩短其劳动时间。同时,要注意对机械的经常性保养,尽量使其噪声降低到最低水平。为保护施工现场附近居民的夜间休息,对居民区150m以内的施工现场,施工时间应加以控制。
(2)对于公路施工中粉尘污染的主要污染源——灰土拌和、施工车辆和筑路机械运行及运输产生的扬尘,应采取有效措施减轻施工现场的大气污染,保护人民健康,如:
a.拌和设备应有较好的密封,或有防尘设备。
b.施工通道、沥青混凝土拌和站及灰土拌和站应经常进行洒水降尘。
c.路面施工应注意保持水分,以免扬尘。
d.隧道出渣和桥梁钻孔灌注桩施工时排出的泥浆要进行妥善处理,严禁向河流或农田排放。
(3)采取可靠措施保证原有交通的正常通行,维持沿线村镇的居民饮水、农田灌溉、生产生活用电及通讯等管线的正常使用。
9.4.8在整个施工过程中对承包人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发包人和监理人有权监督,并向承包人提出整改要求。如果由于承包人未能对其负责的上述事项采取各种必要的措施而导致或发生与此有关的人身伤亡、罚款、索赔、损失补偿、诉讼费用及其他一切责任应由承包人负责。
9.4.9在施工期间,承包人应随时保持现场整洁,施工设备和材料、工程设备应整齐妥善存放和储存,废料与垃圾及不再需要的临时设施应及时从现场清除、拆除并运走。
9.4.10 在施工期间,承包人应严格遵守《关于在公路建设中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的若干意见》的相关规定,规范用地、科学用地、合理用地和节约用地。承包人应合理利用所占耕地地表的耕作层,用于重新造地;合理设置取土坑和弃土场,取土坑和弃土场的施工防护要符合要求,防止水土流失。承包人应严格控制临时占地数量,施工便道、各种料场、预制场要根据工程进度统筹考虑,尽可能设置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或利用荒坡、废弃地解决,不得占用农田。施工过程中要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农田,项目完工后承包人应将临时占地自费恢复到临时占地使用前的状况。
9.4.11 承包人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规要求,做好施工过程中的生态保护和水土保持工作。施工中要尽可能减少对原地面的扰动,减少对地面草木的破坏,需要爆破作业的,应按规定进行控爆设计。雨季填筑路基应随挖、随运、随压,要完善施工中的临时排水系统,加强施工便道的管理。取(弃)土场必须先挡后弃,严禁在指定的取(弃)土场以外的地方乱挖乱弃。
10.进度计划
10.1合同进度计划
本款补充:
承包人编制施工方案说明的内容见项目专用合同条款。
承包人向监理人报送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说明的期限:签订合同协议书后28天之内。
监理人应在14天内对承包人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说明予以批复或提出修改意见。
合同进度计划应按照关键线路网络图和主要工作横道图两种形式分别编绘,并应包括每月预计完成的工作量和形象进度。
10.2合同进度计划的修订
本款补充:
承包人提交合同进度计划修订申请报告,并附有关措施和相关资料的期限:实际进度发生滞后的当月25日前。
监理人批复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期限:收到修订合同进度计划后14天内。
 
补充第10.3、10.4款:
10.3年度施工计划
承包人应在每年11月底前,根据已同意的合同进度计划或其修订的计划,向监理人提交2份格式和内容符合监理人合理规定的下一年度的施工计划,以供审查。该计划应包括本年度估计完成的和下一年度预计完成的分项工程数量和工作量,以及为实施此计划将采取的措施。
10.4合同用款计划
承包人应在签订本合同协议书后28天之内,按抽选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格式,向监理人提交2份按合同规定承包人有权得到支付的详细的季度合同用款计划,以备监理人查阅。如果监理人提出要求,承包人还应按季度提交修订的合同用款计划。
11.开工和竣工
11.1开工
第11.1.2项补充:
承包人应在分部工程开工前14天向监理人提交分部工程开工报审表,若承包人的开工准备、工作计划和质量控制方法是可接受的且已获得批准,则经监理人书面同意,分部工程才能开工。
11.3发包人的工期延误
本款补充:
即使由于上述原因造成工期延误,如果受影响的工程并非处在工程施工进度网络计划的关键线路上,则承包人无权要求延长总工期。
11.4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本款补充:
异常气候条件是指项目所在地30年一遇的罕见气候现象(包括温度、降水、降雪、风等)。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在项目专用合同条款中作具体规定。
11.5承包人的工期延误
本款细化为:
(1)承包人应严格执行监理人批准的合同进度计划,对工作量计划和形象进度计划分别控制。除11.3款规定外,承包人的实际工程进度曲线应在合同进度管理曲线规定的安全区域之内。若承包人的实际工程进度曲线处在合同进度管理曲线规定的安全区域的下限之外时,则监理人有权认为本合同工程的进度过慢,并通知承包人应采取必要措施,以便加快工程进度,确保工程能在预定的工期内交工。承包人应采取措施加快进度,并承担加快进度所增加的费用。
(2)如果承包人在接到监理人通知后的14天内,未能采取加快工程进度的措施,致使实际工程进度进一步滞后,或承包人虽采取了一些措施,仍无法按预计工期交工时,监理人应立即通知发包人。发包人在向承包人发出书面警告通知14天后,发包人可按第22.1款终止对承包人的雇用,也可将本合同工程中的一部分工作交由其他承包人或其他分包人完成。在不解除本合同规定的承包人责任和义务的同时,承包人应承担因此所增加的一切费用。
(2)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承包人应支付逾期交工违约金。逾期交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在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约定,时间自预定的交工日期起到交工验收证书证书人为:每逾期一天支付    元人民币(在项目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时间自预定的竣工日期起到工程接收证书中写明的实际竣工日期止(扣除已批准的延长工期),按天计算。逾期竣工违约金累计金额最高不超过签约合同价的10%。发包人可以从应付或到期应付给承包人的任何款项中或采用其他方法扣除此违约金。
承包人支付逾期竣工建约金,不免除承包人完成工程及修补缺陷的义务。
如果在合同工作完工之前,已对合同工程内按时完工的单位工程签发了工程接收证书,则合同工程的逾期竣工违约金,应按已签发工程接收证书的单位工程的价值占合同工程价值的比例予以减少,但本规定不应影响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规定限额。
11.6工期提前
本款补充:
发包人不得随意要求承包人提前交工,承包人也不得随意提出提前交工的建议。如遇特殊情况,确需将工期提前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必须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工程质量。
如果承包人提前交工,发包人支付奖金的计算方法在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约定,时间自交工验收证书中写明的实际交工日期起至预定的交工日期止,按天计算。但奖金最高限额不超过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写明的限额。
补充11.7款:
11.7工作时间的限制
承包人在夜间或国家规定的节假日进行永久工程的施工,应向监理人报告,以便监理人履行监理人履行监理职责和义务。
但是,为了抢救生命或保护财产,或为了工程的安全、质量而不可避免地短暂作业,则不必事先向监理人报告。但承包人应在事后立即向监理人报告。
本款规定不适用于习惯上或施工本身要求实行连续生产的作业。
12.暂停施工
12.1承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
本款第(5)项细化为:
(5)现场气候条件导致的必要停工(第11.4款规定的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除外);
(6)项目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由承包人承担的其他暂停施工。
13.工程质量
13.1工程质量要求
第13.1.1项约定为:
工程质量验收按技术规范及《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执行。
本款补充第13.1.4和13.1.5项:
13.1.4发包人和成博爱人应严格遵守《关于严格落实公路工程质量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的相关规定,认真执行工程质量责任登记制度并按要求填写工程质量责任登记表。
13.1.5本项目严格执行质量责任追究制度。质量事故处理实行“四不放过”原则:事故原因调查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相关责任人没受到处理不放过。
13.2承包人的质量管理
第13.2.1项补充:
承包人提交工程质量保证措施文件的期限:签订合同协议书后28天之内。
本款补充第13.2.3项~第13.2.6项:
13.2.3承包人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严格执行公路工程强制性技术标准、各类技术规范及规程,全面履行工程合同义务,依法对公路工程质量负责。
13.2.4承包人应加强质量监控,确保规范规定的检验、抽检频率,现场质检的原始资料必须真实、准确、可靠,不得追记,接受质量检查时必须出示原始资料。
13.2.5承包人必须完善检验手段,根据技术规范的规定配齐检测和试验仪器、仪表,并应及时校正确保其精度;根据合同要求加强工地试验室的管理;加强标准计量基础工作和材料检验工作,不得违规计量,不合格材料严禁用于本工程。
13.2.6承包人驻工程现场机构应在现场驻地和汇总要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现场设置明显的工程质量责任登记表公示牌。
13.4监理人的质量检查
本款补充:
监理人及其委派的检验人员,应能进入工程现场,以及材料或工程设备的制造、加工或制配的车间和场所,包括不属于承包人的车间或场所进行检查,承包人应为此提供便利和协助。
监理人可以将材料或工程设备的检查委托给一家独立的有质量检验认证资格的检验单位。该独立检验单位的检验结果应视为监理人完成的。监理人应将这种委托的通知书不少于7天交给承包人。
13.5工程隐蔽部位覆盖前的检查
第13.5.1项补充:
当监理人有指示时,承包人应对重要隐蔽工程进行拍摄或照相并应保证监理人有充分的机会对将要覆盖或隐蔽的工程进行检查或量测,特别是在基础以上的任一部分工程修筑之前,对该基础进行检查。
13.6清除不合格工程
第13.6.1项细化为:
(1)承包人使用不合格材料、工程设备,或采用不适当的施工工艺,或施工不当,造成工程不合格的,监理人可以随时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替换、补救或拆除重建,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2)如果承包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执行监理人的指示,发包人有权雇用他人执行,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14.试验和检验
补充第14.4款:
14.4试验和检验费用
(1)承包人应负责提供合同和技术规范规定的试验和检验所需的全部样品,并承担其费用。
(2)在合同中明确规定的试验和检验,包括无须在工程量清单中单独列项和已在工程量清单中单独列项的试验和检验,其试验和检验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3)如果监理人所要求做的试验和检验为合同未规定的或是在该材料或工程设备的制造、加工、制配场地以外的场地进行的,则检验结束后,如表明操作工艺或材料、工程设备未能符合合同规定,其费用应由承包人承担,否则,其费用应由发包人承担。
15.变更
15.1变更的范围和内容
本款第(1)项细化为:
(1)取消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但被取消的工作不能转由发包人或其他人实施,由于承包人违约造成的情况除外;
15.3变更程序
/
15.4变更的估价原则
本款细化为
除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变更引起的价格调整按照本款约定处理。
15.4.1如果取消某项工作,则该项工作的总额价不予以支付;
15.4.2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的,采用该子目的单价。
15.4.3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但有类似子目的,可在合理范围内参照类似子目的单价,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
15.4.4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或类似子目的单价,可在综合考虑承包人所提供的单价分析表的基础上,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
15.4.5如果本工程的变更指示是因承包人过错、承包人建反合同或承包人责任造成的,则这种违约引起的任何额外费用应由承包人承担。
15.5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第15.5.2项约定为:
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缩短了工期,发包人按第11.6款的规定给予奖励。
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发包人按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规定的金额给予奖励。
15.6暂列金额
本款细化为:
15.6.l暂列金额应由监理人报发包人批准后指令全部或部分地使用,或者根本不予动用。
15.6.2对于经发包人批准的每一笔暂列金额,监理人有权向承包人发出实施工程或提供材料、工程设备或服务的指令。这些指令应由承包人完成,监理人应根据第15.4款约定的变更估价原则和第15.7款的规定,对合同价格进行相应调整。
15.6.3当监理人提出要求时,承包人应提供有关暂列金额支出的所有报价单、发票、凭证和账单或收据,除非该工作是根据工程量清单列明的单价或总额价进行的估价。
16.价格调整
16.1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
本款约定为:
(1)除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应按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的规定,按照第16.1.1项或第16.1.2项约定的原则处理;
(2)在合同执行期间(包括工期拖延期间),由于人工、材料和设备价格的上涨而引起工程施工成本增加的风险由承包人自行承担,合同价格不会因此而调整。
16.1.1采用价格指数调整价格差额
16.1.1价格调整公式
价格调整公式后增加备注如下:
式中,A = 1 - (B1 + B2 + B3 + ... + Bn )
17.计量与支付
17.1计量
17.1.2计量方法
本项约定为:
工程的计量应以净值为准,除非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工程量清单中各个子目的具体计量方法按本合同文件技术标准中的规定执行。
17.1.4单价子目的计量
本项补充:
(7)承包人未在工程量清单中填入单价或总额价的工程子目,将被认为其已包含在本合同的其他子目的单价和总额价中,发包人将不另行支付。
17.2预付款
17.2.1预付款
本项目预付款不超过合同价款20%。
17.3工程进度付款
17.3.3进度付款证书和支付时间
本项(1)目补充:
如果该付款周期应结算的价款经扣留和扣回后的款额少于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列明的进度付款证书的最低金额,则该付款周期监理人可不核证支付,上述款额将按付款周期结转,直至累计应支付的款额达到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列明的进度付款证书的最低金额为止。
本项(2)目约定为:
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项目专用条款数据表中约定的利率向承包人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违约金计算基数为发包人的全部未付款额,时间从应付而未付该款额之日算起(不计复利)。
17.4质量保证金
第17.4.1项细化为:
监理人应从第一个付款周期开始,在发包人的进度付款中,按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规定的百分比扣留质量保证金,直至扣留的质量保证金总额达到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规定的限额为止。质量保证金的计算额度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以及扣回的金额。
17.5交工结算
17.5.l交工付款申请单
本项(l)目约定为:
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交工付款申请单(包括相关证明材料)的份数在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约定;期限:交工验收证书签发后42天内。
17.6最终结清
17.6.1最终结清申请单
本项(1)目约定为:
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包括相关证明材料)的份数在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约定;期限: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签发后28天内。
最终结清申请单中的总金额应认为是代表了根据合同规定应付给承包人的全部款项的最后结算。
18.交工验收
18.2交工验收申请报告
本款第(2)项约定为:
竣工资料的内容:承包人应按照《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和相关规定编制竣工资料。
竣工资料的份数在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约定。
18.3 验收
第18.3.2项补充:
交工验收由发包人主持,由发包人、监理人、质监、设计、施工、运营、管理养护等有关部门代表组成交工验收小组,对本项目的工程质量进行评定,并写出交工验收报告报交通主管部门备案。承包人应按发包人的要求提交竣工资料,完成交工验收准备工作。
第18.3.5项约定为:
经验收合格工程的实际交工日期,以最终提交交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为准,并在交工验收证书中写明。
本款补充第18.3.7项:
组织办理交工验收和签发交工验收证书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但按照第18.3.4项规定达不到合格标准的交工验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本条补充第18.9款:
18.9竣工文件
承包人应按照《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中的相关规定,在缺陷责任期内为竣工验收补充军工资了,并在签发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之前提交。
19.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
19.2缺陷责任
第19.2.2项补充:
在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应尽快完成在交工验收证书中写明的未完成工作,并完成对本工程缺陷的修复或监理人指令的修补工作。
19.5承包人的进入权
本款补充:
承包人在缺陷修复施工过程中,应服从管养单位的有关安全管理规定,由于承包人自身原因造成的人员伤亡、设备和材料的损毁及罚款等责任由承包人自负。
19.7保修责任
本款细化为:
(1)保修期自实际交工日期起计算,具体期限在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约定。保修期与缺陷责任期重叠的期间内,承包人的保修责任同缺陷责任。在缺陷责任期满后的保修期内,承包人可不在工地留有办事人员和机械设备,但必须随时与发包人保持联系,在保修期内承包人应对由于施工质量原因造成的损坏自费进行修复。
(2)在全部工程交工验收前,已经发包人提前验收的单位工程,其保修期的起算日期相应提前。
(3)工程保修期终止后28天内,监理人签发保修期终止证书。
(4)若承包人不履行保修义务和责任,则承包人应承担由于违约造成的法律后果,并由发包人将其违约行为上报省级交通主管部门,作为不良记录纳入公路建设时常信用信息管理系统。
20.保险
20.1工程保险
本款约定为:
建筑工程—切险的投保内容:为本合同工程的永久工程、临时工程和设备及已运至施工工地用于永久工程的材料和设备所投的保险。
保险金额:工程量清单第100章(不含建筑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费)至700章的合计金额。
保险费率:在项目专用条款数据表中约定。
保险期限:开工日起直至本合同工程签发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止(即合同工期+缺陷责任期)
承包人应以发包人和承包人的共同名义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建筑工程一切险的保险费由承包人报价时列入工程量清单100章内。发包人在接到保险单后,将按照保险单的费用直接向承包人支付。
20.4第三者责任险
第20.4.2项补充:
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费由承包人报价时列入工程量清单100章内。发包人在接到保险单后,将按照保险单的费用直接向承包人支付。
20.5其他保险
本款约定为:
承包人应为其施工设备等办理保险,其投保金额应足以现场重量。办理本款保险的一切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并包括在工程量清单的单价及总额价中,发包人不单独支付。
20.6对各项保险的一般要求
20.6.1保险凭证
本项约定为:
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各项保险生效的证据和保险单副本的期限:开工后56天内。
20.6.3 持续保险
本项补充:
在整个合同期内,承包人应按合同条款保证足够的保险额。
20.6.4保险金不足的补偿
本项细化为:
保险金不足补偿损失的(包括免赔额和超过赔偿限额的部分),应由承包人和(或)发包人按合同约定负责补偿。
20.6.5未按约定投保的补救
本项(2)目细化为:
(2)由于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某项保险,或未按保险单规定的条件和期限及时间向保险人报告事故情况,或未按要求的保险期限进行投保,或未按要求投保足够的保险金额,导致受益人未能或未能全部得到保险人的赔偿,原应从该项保险得到的保险金应由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支付。
21.不可抗力
21.1不可抗力的确认
21.1.1项细化为:
不可抗力是指承包人和发包人在订立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不可避免发生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包括但不限于:
(1)地震、海啸、火山爆发、泥石流、暴雨(雪)、台风、龙卷风、水灾等自然灾害;
(2)战争、骚乱、暴动,但纯属承包人或其分包人派遣与雇用的人员由于本合同工程施工原因引起者除外;
(3)核反应、辐射或放射性污染;
(4)空中飞行物体附落或非发包人或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
(5)瘟疫;
(6)项目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
21.3不可抗力后果及其处理
21.3.4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本项细化为:
合同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按照第22.2.5项约定撤离施工场地。已经订货的材料、设备由订货方负责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不能退还的货款和因退货、解除订货合同发生的费作,由发包人承担,因未有时退货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合同解除后的付款,参照第22.2.4 项约定,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但由于解除合同应赔偿的承包人损失不予考虑。
22.违约
22.1承包人违约
22.1.1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本项(2)目细化为:
(2)承包人违反第5.3款或第6.4款的约定,未经监理人批准,私自将已按合同约定进入施工场地的施工设备、临时设施、材料或工程设备撤离施工场地;
本项(7)目细化为:
(7)承包人未能按期开工;
(8)承包人违反第4.6款或6.3款的规定,未按承诺或未按监理人的要求及时配备称职的主要管理人员、技术骨干或关键施工设备;
(9)经监理人和发包人检查,发现承包人有安全问题或有违反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的情况;
(10)承包人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
22.1.2对承包人违约的处理
本项补充:
(4)承包人发生第22.1.1项约定的违约情况时,无论发包人是否解除合同,发包人均有权向承包人课以项目专用合同条款中规定的违约金,并由发包人将其违约行为上报省级交通主管部门,作为不良记录纳入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
22.2发包人违约
22.2.4 解除合同后的付款
本项(2)目细化为:
(2)承包人为该工程施工订购并已付款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的金额,发包人付款后,该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归发包人所有;
23.索赔
23.1承包人索赔的提出
本款第(4)项细化为:
(4)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的28天内,承包人应向监理人递交最终索赔通知书,说明最终要求索赔的追加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23.2承包人索赔处理程序
本款第(2)项细化为:
(2)监理人应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追加的付款和(或)延长的工期,并在收到上述索赔通知书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的42天内,将索赔处理结果报发包人批准后答复承包人。如果承包人提出的索赔要求未能遵守第23.1(2)~(4)项规定,则承包人只限于索赔由监理人按当时记当予以核实的那部分款额外负担和(或)工期延长天数。
24.争议的解决
24.3争议评审
第24.3.1项补充:
争议评审组由3人或5人组成,专家的聘请方法可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协商确定,亦可请政府主管部门推荐或通过合同争议调解机构聘请,并经双方认同。争议评审组成员应与合同双方均无利害关系,争议评审组的各项费用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平均分担。
 
本条补充第24.4、第24.5款(适用于采用仲裁方式最终解决争议的项目):
24.4仲裁
(1)对于未能友好解决或通过争议评审解决的争议,发包人或承包人任一方均有权提交给第24.1款约定的仲裁委员会仲裁。
(2)仲裁可在交工之前或之后进行,但发包人、监理人和承包人各自的义务不得因在工程实施期间进行仲裁而有所改变。如果仲裁是在终止合同的情况下进行,则对合同工程应采取保护措施,措施费由败诉方承担。
(3)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发包人和承包人双方具有约束力。
(4)全部仲裁费用应由败诉方承担;或按仲裁员会裁决的比例分担。
24.5仲裁的执行
(1)任何一方不履行仲裁机构的裁决的,对方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2)任何一方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人民法院认定执行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的,裁定不予执行。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可以根据双方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重新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B、项目专用合同条款
说明:本部分所列的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是对“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中规定必须在项目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的内容的集中,招标人编制的“项目专用合同条款”不限于本部分所列内容。
第1.1.1.8目细化为:
工程量清单:本工程采用清单计价。
1.1.4日期
本项细化第1.1.4.3目、修改1.1.4.4目、细化1.1.4.5目
第1.1.4.3目中:工期见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
第1.1.4.4目修改为:交工日期是指第1.1.4.3目约定工期届满时的日期,实际交工日期以工程交工证书中写明的日期为准;竣工日期是指约定的缺陷责任期满时的日期,实际竣工日期以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中写明的日期为准。
第1.1.4.5款中:缺陷责任期为 1 年(以工程交工证书中写明的实际交工日期之日算起)。
1.6.3图纸的修改
本项修改为:
图纸需要修改和补充的,应由监理人取得发包人同意后,在该项工程或工程相应部位施工前 5 天签发图纸修改图给承包人。
2.3 提供施工场地
本款补充:
(1)发包人与承包人协商办理永久占地的征用和临时占地中的借土场与之有关的拆迁赔偿手续(发包人承担相关费用)。承包人在按第10条规定提交施工进度计划的同时,应向监理人提交一份按施工先后次序所需的永久占地和临时占地中的借土场和弃土场的计划。监理人应在收到此计划后的14天内审核并转报发包人核准备案。由于承包人施工考虑不周或措施不当等原因而造成的超计划占地或拆迁等发生的征用和赔偿费用,应由承包人承担。
4.1.10其他义务
本项细化为:
(1)临时占地由承包人向当地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并办理租用手续,承包人按有关规定直接支付其费用,发包人对此将予以协调。
临时占地范围包括承包人驻地的办公室、食堂、宿舍、道路、弃土场和机械设备停放场、材料堆放场地、预制场、拌合场、仓库、进场临时道路、临时便道、便桥等。承包人应在“临时占地计划表”范围内按实际需要与先后次序,提出具体计划报监理人同意,并报发包人。临时占地的面积和使用期应满足工程需要,费用包括临时占地数量、时间及因此而发生的协调、租用、复耕、地面附着物(电力、电信、房屋、坟墓除外)的拆迁补偿等相关费用。临时占地费用(除取土场、弃土场由发包人负责外)由承包人根据现场实际情况考虑,摊入相关子目的中,不再单独计量。
4.2  履约担保
第4.2款增加内容如下:
4.2.1 履约担保金金额:履约保证金为中选价的10%。
4.2.2 提交履约担保金额的时间:见承包商须知1.14项.
4.2.3履约担保有效期自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的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发包人签发的工程交工证书中写明的实际交工之日止。
4.2.4在履约担保有效期内,因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给发包人造成经济损失时,发包人有权从履约担保金中扣取相应金额作为赔偿;如承包人未按时支付农民工工资,发包人有权从履约担保金扣取相应金额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
4.2.5发包人和承包人按《通用合同条款》第15条变更合同时,承包人承担本4.2款规定的义务不变。
4.2.6履约担保金额的退还时间:见承包商须知1.14项。发包人不承担承包人与履约担保有关的任何利息或其它类似的费用或者收益;
4.3 分包
不允许
5.2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本款修改为:
发包人不提供材料和工程设备。
9.2承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
第9.2.1项细化为: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严格执行国家、地方政府有关施工安全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同时严格执行发包人制订的本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方面的规章制度、安全检查程序及施工安全管理要求,以及监理人有关安全工作的指示。
承包人应根据本工程的实际安全施工要求,编制施工安全技术措施,并在签订合同协议书后28天内,报监理人和发包人批准。该施工安全技术措施包括(但不限于)施工安全保障体系,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安全防护施工方案,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施工安全评估,安全预控及保证措施方案,紧急应变措施,安全标识、警示和围护方案等。对影响安全的重要工序和下列危险性较大的工程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安全验算结果,经承包人项目总工签字并报监理人和发包人批准后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
本项目需要编制专项施工方案的工程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不良地质条件下有潜在危险性的土方、石方开挖;
(2)滑坡和高边坡处理;
(3)桩基础、挡墙基础、深水基础及围堰工程;
(4)爆破工程;
(5)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
监理人和发包人在检查中发现有安全问题或有违反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的情况时,可视其为承包人违约,应按第22.1款的规定处理。
第9.2.5项细化为:
安全生产费费率为1.5%。安全生产费用应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不得挪作他用。如承包人在此基础上增加安全生产费用以满足项目施工需要,则承包人应在本项目工程量清单其他相关子目的单价或总额价中予以考虑,发包人不再另行支付。因采取合同未约定的特殊防护措施增加的费用,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
10.1合同进度计划
本款补充:   
承包人在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后的15天内提交工程进度计划给监理人,并编制详细的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说明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在7天内批复或提出修改意见,否则该进度计划视为已得到批准。经监理人批准的施工进度计划称合同进度计划,是控制合同工程进度的依据。承包人还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编制更为详细的分阶段或分项进度计划,报监理人审批。
10.2合同进度计划的修订
本款补充:
在确保合同工期的前提下,工程进度计划每一个月修订一次,在前一个进度计划的每月的25日前提交给监理人。不论何种原因造成工程的实际进度与合同专用条款第Z10条(第10.1 款)的合同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人可以在7天内向监理人提交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申请报告,并附有关措施和相关资料,报监理人审批;监理人也可以直接向承包人作出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指示,承包人应按该指示修订合同进度计划,报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7天内批复。监理人在批复前应获得发包人同意。
11.1开工
本款修改为:
11.1.1 监理人应在承包人接到中选通知书后 7 天内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监理人在发出开工通知前应获得发包人同意。工期自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起计算。承包人应在开工日期后尽快施工。
11.1.2 承包人应按合同专用条款第Z10条(第10.1 款)约定的合同进度计划,向监理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经监理人审批后执行。开工报审表应详细说明按合同进度计划正常施工所需的施工道路、临时设施、材料设备、施工人员等施工组织措施的落实情况以及工程的进度安排。
11.4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本款补充:
11.4.1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对本项目而言,指发生烈度七度(含七度)以上地震、龙卷风、工地受淹、超过桥梁设计洪水位以及不利的降水、降雪(按本市气象部门统计的30年以上一遇)等引起延误的情况。
(1)监理工程师将根据承包人的申请予以评定,监理工程师评定恶劣气候对工程的影响还将考虑用施工期限内其它月份的异常良好的气候的时间予以补偿。异常气候在每一个月对工程进度影响的评定整个合同期内予以累计。
(2)不考虑每一降水过程后所影响的施工时间。
11.4.2 由于出现11.4.1规定的异常恶劣气候的条件导致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但是在任何条件下,承包人应首先考虑采取补救措施予以弥补,而不应考虑推迟工程项目的总工期;如果延期的工程内容不在工程施工进度网络计划的关键路线上,即使是关键工序但在非关键路线上,监理人亦不应考虑延长总工期。
13.2承包人的质量管理
第13.2.1项补充:
承包人提交工程质量保证措施文件的期限:签订合同协议书后15天之内。
15.1变更的范围和内容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监理人可根据工程的需要指示承包人进行以下各种类型的变更。没有监理人的指示,承包人不得擅自变更。
(1)增加或减少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内容;
(2)增加或减少合同中关键项目的工程量超过专用合同条款规定的百分比;
(3)取消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但被取消的工作不能转由发包人或其他承包人实施);
(4)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标准或性质;
(5)改变工程建筑物的形式、基线、标高、位置或尺寸;
(6)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程的完工日期或改变已批准的施工顺序;
(7)追加为完成工程所需的任何额外工作。
15.2变更权
第15.2款修改如下: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经发包人同意后,监理人可按第15.3款约定的变更程序向承包人作出变更指示,承包人应遵照执行。没有发包人同意,不得擅自进行变更。
15.4变更的估价原则
本款细化为
除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变更引起的价格调整按照本款约定处理。
变更估价的原则:变更工程按开州府办发〔2018〕13号文件执行。
在履行合同中发生工程量变更的,或合同外新增的工程量,按以下办法计价:
①工程量清单中有相同工程的子目的,采用该子目的单价;②工程量清单中有类似子目的,参照类似子目的单价;③工程量清单中无相同或类似子目的单价,按财政审核预算所采用的定额、材料单价、取费标准计算,然后按中选总价与招标时财政审定的预算总价之间的下浮比例下浮计价。
第16条 价格调整:不调整。
17.1.4单价子目的计量
本项修改为:
(1)本工程项目一切工程计量必须由发包人、监理人和承包人三方到场共同收方后进行。
(2)发包人和监理人应根据《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及合同规定,对承包人提出的已完工程量通过计量来核实工程量和确定其价值,并据此价值按照通用合同条款第17条的规定向承包人支付。
(3)承包人应派代表人参加上述计量工作,并应提供计量所需的一切详细资料、必要的人员、设备及有关永久工程的记录与图纸。  
(4)如果承包人未派人参加上述计量,则由发包人和监理人所作的计量应认为是对工程的正确计量。如果承包人对监理人计量核实结果不予同意,应在7天之内向监理人提出申辩,监理人收到此申辩后,应会同发包人、承包人复查对记录和图纸的计量审核,或予确认,或予修改。如果承包人不参加此复查,则应认为发包人和监理人复查核实结果是正确的。
17.2预付款
无。
17.3工程进度付款
17.3.3进度付款书和支付时间
工程款支付方式如下:
按进度支付,完成工程量的50%支付合同价款的30%,完成工程量的70%支付至合同价款的50%,交工验收合格后支付至合同价款的70%,完善交工验收资料,接受区级相关部门结算评审后,支付至结算审定金额的97%,余3%为质量保证金。缺陷责任期满,无质量问题后无息退还。进度款支付时必须提供合法合规发票。
17.4质量保证金
第17.4.1项细化为:
发包人按审定价款的97%支付,余3%为工程质量保证金,工程无质量缺陷情况下,保证金在缺陷责任期满后退还(不计利息)。
17.5交工结算
17.5.l交工付款申请单
本项(l)目约定为:
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交工付款申请单(包括相关证明材料)的份数按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约定;期限:交工验收证书签发后90天内。
17.5.2竣工结算
接受区相关部门政府投资项目结算审计。
(1)竣工结算按《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开州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开州府办发〔2018〕13号)执行,工程最终结算价款以区相关部门结算审计为准,承包商对送审结算资料真实性负责,后果由承包商自负。
(2)结算计量计价需要进行检测的,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同意的检测方法、单位或人员进行,检测结果作为工程造价结算的依据。所需检测费用,由责任方承担,双方均有责任,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承包人承担的费用,由发包人从应付工程价款中扣收。
19.7保修责任
第19.7项修改如下:
缺陷责任期:1年。
22.1.2对承包人违约的处理
本项补充:
(4)承包人发生第22.1.1项约定的违约情况时,无论发包人是否解除合同,发包人均有权要求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3000元起的违约金,承包人支付的违约金最多不超过签约合同价的10%。并且发包人有权将其违约行为上报省级交通主管部门,作为不良记录纳入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
26其他条款
26.1承包人应在施工中注意排查地下管线,做到安全文明施工。发现地下管网等不安全隐患时应采取措施加以保护。对突发隐患险情应积极组织力量排危抢险,并同时联络有关单位施救并及时通报监理单位和发包人。
26.2施工中实际发生的工程量和工程细目可能与招标(合同)的工程量清单不一致的,发包人有权对任何工程细目和工程量进行调整,承包人应无条件接受,不得停工、索赔和解除合同,否则应视为承包人严重违约。
26.3 本合同段内路基土石方由承包人自行平衡调配,不存在运距补差;实施时如果与实际运距不符,对价格不作调整。
26.4 本合同段内路基土石方由工程量以清单工程量为准,工程施工范围以发包人指定范围内施工,并达到发包人相关要求。
26.5 施工路段现场所涉及到的民众纠纷由承包方解决,涉及到的相关费用也由承包方负担。
26.6 民工工资保障金额的退还:交工验收后,经公示无投诉或投诉处理完毕后一次性无息退还。
26.7 争议的最终解决方式:向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B、项目专用合同条款
项目专用条款数据表
说明:本数据表是项目专用合同条款中适用于本项目的信息和数据的归纳与提示,是项目专用合同条款的组成部分。
序号
条目号
信息或数据
1
1.1.2.2
发包人:
2
1.1.2.6
监 理 人:
3
1.1.4.3
工期:  日历天
4
1.1.4.5
缺陷责任期:1年(以签发的工程交工证书载明的交工日期算起)。
5
1.6.3
图纸需要修改和补充的,应由监理人取得发包人同意后,在该项工程或工程相应部位施工前 5 天签发图纸修改图给承包人。
6
4.2
履约担保金额:中选价的10%。
提交履约担保的时间:见承包商须知1.14项。
7
5.2.1
发包人是否提供材料或工程设备:否。
8
6.2
发包人是否提供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否。
9
8.1.1
发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期限:开工前1天
承包人将施工控制网资料报送监理人审批的期限:开工后3天内。
10
10.1
工程进度计划提交时间:
承包人在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后的10天内提交给监理人。
11
10.2
工程进度计划修订提交时间:
在确保合同工期的前提下,每月修订一次,在前一个进度计划的每月的第25日前提交给监理人。
12
11.1
开工期:承包人接到中选通知书后 30 天内。
13
11.5
逾期交工违约金:人民币 3000 元/天。
逾期交工违约金限额:签约合同总价的 10 % 。

续上表
序号
条目号
信息或数据
14
16.1
不调整。
15
17.2
预付款比例:不超过合同价款20%。
16
17.3.2
承包人在每个付款周期末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的份数:一式五份。
17
17.3.3(1)
进度付款最低限额:/
18
17.3.3(2)
逾期付款违约金:按同期存款利息计息,付息时间从应付而未付款额之日算起(不计复利)。按资金来源由发包人支付给承包人。
19
17.4.1
质量保证金百分比:审定结算价款的3%。
21
17.5.1
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交工付款申请单(包括相关证明材料)的份数:一式五份。
22
17.6.1
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包括相关证明材料)的份数:一式五份。
23
18.2
竣工资料的份数:一式五份。
24
19.7
缺陷责任期:1年。
25
20.1
工程一切险的保险费率: 0.3 %。
保险范围:永久工程、临时工程和设备及已运至施工工地用于永久工程的材料和设备所投的保险。
26
20.4.2
第三方责任险的最低投保金额:100万元人民币,事故次数不限(不计免赔额)第三方责任险的保险费率: 0.35 %;
27
22.1.1
承包人违约金:3000元起,承包人支付的违约金最多不超过签约合同价的10%。
28
24.1
争议的最终解决方式:向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节合同附件格式
附件一   合同协议书      
合同协议书
               下称发包人)与               (下称承包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列》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遵照公正、平等、自愿、诚信原则,双方就本合同段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协议书。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                          
2、工程地点:                           
3、工程内容:施工图设计文件、工程量清单及相关资料所包含的全部工程内容
二、合同工期
开工日期:  以监理工程师下达的开工令日期为准 .  
合同工期:                日历天
    三、质量标准
1、技术规范及图纸: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提供的本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国家、交通运输部颁布的相关技术标准、规范及规程的要求组织施工。
2、验收标准及质量等级:按照交通部颁布的《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JTGF80/1-2017)对本工程进行检验、质量评定和交工验收,工程质量达到合格标准。
3、发包人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承担本工程的施工监理。
4、开州区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站负责本工程质量监督工作。
5、本工程缺陷责任期为1年,从工程交工证书签发之日算起;本工程保修期为12个月,从缺陷责任期终止之日算起。
    四、合同价款
1、承包人的中标总价为人民币(大写)          (¥           元)。                  
2、本工程应交纳的税费和保险费,以及施工用水、用电、安全设施、临时用地、临时道路、承包人驻地建设等一切费用均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五、履约保证金
1、承包人在签订合同协议书之前,必须按抽选招标文件的规定提供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纳凭证,并按抽选招标文件规定的额度向发包人提交履约保证金(中标金额的10%),保证完全履行合同。
2、承包人交纳的本项目履约保证金,在全部工程完成并检验合格后一次性退还(不计息)到中选人的基本账户。
六、工程款支付
1.本项目无工程预付款。
2. 按进度支付,完成工程量的50%支付合同价款的30%,完成工程量的70%支付至合同价款的50%,交工验收合格后支付至合同价款的70%,完善交工验收资料,接受区级相关部门结算评审后,支付至结算审定金额的97%,余3%为质量保证金。缺陷责任期满,无质量问题后无息退还。进度款支付时必须提供合法合规发票。
 
七、双方代表
发包人委派      为业主现场代表;承包人委派     为项目经理、     为技术负责人,项目经理和技术负责人***
八、安全生产及廉政建设
双方在签订本合同协议书时应同时签订《安全生产合同》和《廉政合同》,安全生产合同及廉政合同是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协议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九、违约责任
(一)发包人违约
1、发包人未按期交付施工场地,由此延误承包人工期的责任和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2、发包人未按期进行期中支付或最后支付,未付款不计利息。
(二)承包人违约
1、承包人不得将本工程转包,否则发包人有权立即终止本合同,并责令承包人立即退场,已实施的工程不支付工程款。
2、未经发包人书面批准的分包视为承包人违约,发包人有权立即终止其分包合同,已实施的分包工程不支付工程款,承包人为此须向发包人支付分包工程价款20%的违约金。
3、承包人未按规定办理其装备及人员保险,由此产生的责任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4、承包人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专职安全员应押证(复印件)施工,施工作业时必须每天在施工现场,发包人如发现承包人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或专职安全员在施工作业时不在施工现场,每人次从履约保证金中扣违约金500元,承包人无权变更项目经理和技术负责人,如果因特殊情况需要变更,必须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擅自更换项目经理和技术负责人的,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5万元/人次。工程发生严重安全事故或工程质量低劣,工程进度达不到施工组织设计要求时,发包人有权撤换项目经理和技术负责人***
5、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不能按合同工期交工,承包人须承担人民币1000元/天的违约金;承包人超过合同工期 30日历天仍未完工并将合格工程交付发包人,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责令承包人限期撤场,并由承包人另行赔偿发包人损失人民币50000元。
6、如果工程质量不符合本合同约定标准,承包人必须自费整改且工期不顺延;承包人拒不整改或不能在限期内整改合格,发包人根据情节轻重处承包人违约金人民币3000-10000元/次;承包人超过限期30日历天仍未整改合格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责令承包人限期撤场,由承包人另行赔偿发包人损失人民币50000元。
7、终止合同后发包人将重新选择承包人,重新选择的承包人有权使用原承包人的材料和设备,由此产生的费用及处理(工程估价、拖期损失及给发包人造成的其它损失等)在全部工程完成并经交工验收合格后进行。
发包人根据本合同约定解除合同时,承包人已完成的合格工程按照本合同约定的单价进行结算并由政府审计机关审计,承包人已完成的工程款应扣除承包人按约定应承担的违约责任,承包人已完成的合格工程款在工程交工验收后一年内付清(转包及违规分包除外)。
十、合同文件组成及顺序
1、合同协议书及附件(安全生产合同、廉政合同);
2、抽选招标文件;
3、中选通知书;
4、抽取申请书;
5、专用合同条款;
6、通用合同条款;
7、技术标准和要求;
8、图纸;
9、工程量清单 ;
10、其他合同文件(双方有关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
以上文件互为补充,并作为本合同的有效部分。工程质量、进度、合同管理和技术方面的问题以监理的解释为准;工程款支付以发包人解释为准。
十一、 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
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发生纠纷,应协商解决,协商无效时可向项目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
十二、合同生效
本合同协议书一式捌份,双方各执四份,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十三、附件
1、全费用工程量清单 ;
2、《廉政合同》;
3、《安全生产合同》。
发包人:                               承包人:
             (公章)                                   (公章)
地址:                                 地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表人):         (签字)     (或授权代表人):          (签字)
传真:                                   传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                                   账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日 期:   年   月  日                   日 期:   年  月   日

附件二   廉政合同
 
廉政合同
根据《关于在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中加强廉政建设的若干意见》以及有关工程建设、廉政建设的规定,为做好工程建设中的党风廉政建设,保证工程建设高效优质,保证建设资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以及投资效益,     (项目名称)项目法人           (项目法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与该项目的施工单位      (施工单位名称,以下简称“承包人” ),特订立如下合同。
1.发包人和承包人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严格遵守党的政策规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交通运输部的有关规定。
(2)严格执行     (项目名称)施工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
(3)双方的业务活动坚持公开、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法律认定的商业秘密和合同文件另有规定除外),不得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不得违反工程建设管理规章制度。
(4)建立健全廉政制度,开展廉政教育,设立廉政告示牌,公布举报电话,监督并认真查处违法违纪行为。
(5)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反廉政规定的行为,有及时提醒对方纠正的权利和义务。
(6)发现对方严重违反本合同义务条款的行为,有向其上级有关部门举报、建议给予处理并要求告知处理结果的权利。
2.发包人的义务
(1)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索要或接受承包人的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不得让承包人报销任何应由发包人或发包人工作人员个人支付的费用等。
(2)发包人工作人员不得参加承包人安排的超标准宴请和娱乐活动;不得接受承包人提供的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
(3)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利要求或者接受承包人为其住房装修、婚丧嫁娶活动、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出境、旅游等提供方便等。
(4)发包人工作人员及其配偶、子女不得从事与发包人工作有关的材料设备供应、工程分包、劳务等经济活动等。
(5)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向承包人推荐分包单位或推销材料,不得要求承包人购买合同规定外的材料和设备。
(6)发包人工作人员要秉公办事,不准营私舞弊,不准利用职权从事各种个人有偿中介活动和安排个人施工队伍。
3.承包人的义务
(1)承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或馈赠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礼品。
(2)承包人不得以任何名义为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报销应由发包人单位或个人支付的任何费用。
(3)承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安排发包人工作人员参加超标准宴请及娱乐活动。
(4)承包人不得为发包人单位和个人购置或提供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
4.违约责任
(1)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1、2条,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承包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2)承包人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1、3条,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或组织处理;给发包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情节严重的,发包人建议交通主管部门给予承包人一至三年内不得进入其主管的公路建设市场的处罚。
5.双方约定:本合同由双方或双方上级单位的纪检监察部门负责监督执行。由发包人或发包人上级单位的纪检监察部门约请承包人或承包人上级单位纪检监察部门对本合同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提出在本合同规定范围内的裁定意见。
6.本合同有效期为发包人和承包人签署之日起至该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后止。
7.本合同作为   (项目名称)施工合同的附件,与工程施工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经合同双方签署后立即生效。
8.本合同正本—式二份,副本十份,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各执正本—份,副本四份,送交发包人和承包人的监督单位各一份
 
发包人:                (盖单位章)  承包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发包人监督单位:(全称) (盖单位章)  承包人监督单位:(全称) (盖单位章)
 

附件三   安全生产合同
安全生产合同
为在      (项目名称)施工合同的实施过程中创造安全、高效的施工环境,切实搞好本项目的安全管理工作,本项目发包人                   (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与承包人                                (承包人名称,以下简称“承包人”)特此签订安全生产合同:
1.发包人职责
(1)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认真执行工程承包合同中的有关安全要求。
(2)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进行安全生产管理,做到生产与安全工作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
(3)重要的安全设施必须坚持与主体工程“三同时”的原则,即:同时设计、审批,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投入使用。
(4)定期召开安全生产调度会,及时传达中央及地方有关安全生产的精神。
(5)组织对承包人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检查,监督承包人及时处理发现的各种安全隐患。
2.承包人职责
(1)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公路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程》和《公路筑养路机械操作规程》等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认真执行工程承包合同中的有关安全要求。
(2)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增强全员安全生产意识,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的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配备专职及兼职安全检查人员,有组织有领导地开展安全生产活动。各级领导、工程技术人员、生产管理人员和具体操作人员,必须熟悉和遵守本合同的各项规定,做到生产与安全工作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
(3)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从派往项目实施的项目经理到生产工人(包括临时雇请的民工)的安全生产管理系统必须做到纵向到底,—环不漏;各职能部门、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做到横向到边,人人有责。项目经理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现场设置的安全机构,应按《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的最低数量和资质条件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职负责所有员工的安全和治安保卫工作及预防事故的发生。安全机构人员有权按有关规定发布指令,并采取保护性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4)承包人在任何时候都应采取各种合理的预防措施,防止其员工发生任何违法、违禁、暴力或妨碍治安的行为。
(5)承包人必须具有劳动安全管理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参加施工的人员,必须接受安全技术教育,熟知和遵守本工种的各项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定期进行安全技术考核,合格者方准上岗操作。对于从事电气、起重、建筑登高架设作业、锅炉、压力容器、焊接、机动车船艇驾驶、爆破、潜水、瓦斯检验等特殊工种的人员,经过专业培训,获得《安全操作合格证》后,方准持证上岗。施工现场如出现特种作业无证操作现象时,项目经理必须承担管理责任。
(6)对于易燃易爆的材料除应专门妥善保管之外,还应配备有足够的消防设施,所有施工人员都应熟悉消防设备的性能和使用方法;承包人不得将任何种类的爆炸物给予、易货或以其他方式转让给任何其他人,或允许、容忍上述同样行为。
(7)操作人员上岗,必须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施工负责人***
(8)所有施工机具设备和高空作业的设备均应定期检查,并有安全员的签字记录,保证其经常处于完好状态;不合格的机具、设备和劳动保护用品严禁使用:
(9)施工中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必须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必须具有相关的安全标志牌。
(10)承包人必须按照本工程项目特点,组织制定本工程实施中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如果发生安全事故,应按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及时上报有关部门,并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严肃处理相关责任人。
(11)安全生产费用按照《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使用和管理。
3.违约责任
如因发包人或承包人违约造成安全事故,将依法追究责任。
4.本合同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署并加盖单位章后生效,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后失效。
5.本合同正本—式二份,副本十份,合同双方各执正本—份,副本 五份,当正本与副本的内容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发包人:                (盖单位章)    承包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                            法定代表人或
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第四章  工程量清单及综合单价
工程量清单及综合单价由承包商自行在《重庆市开州区公共资源交易网》(http://ggzyjy.cqkz.gov.cn)上下载。
 
 
 
第五章  图纸
请各承包商自行在《重庆市开州区公共资源交易网》(http://ggzyjy.cqkz.gov.cn)上,下载本项目的施工设计图。
 
 
 
 
第六章  技术标准和要求
本工程项目的材料、设备、施工工序等须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及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行业的工程建设标准、规范的要求,并应满足施工图设计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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