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入日期: | 2020.01.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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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区: | 象山县 |
内 容: | 当事人:***水利和渔业局 地 址:*****街道丹河路 一、违规事实 你单位“渔船摄像机采购”项目于****年*月通过***政府采购网进行电子竞价,该项目采购预算******元,中标金额******元,中标单位为**安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编号为:DZJJ********-***。 根据你单位上 |
关键词: | 政府 |
当事人:象山县水利和渔业局
地 址:象山县丹东街道丹河路
一、违规事实
你单位“渔船摄像机采购”项目于2019年3月通过宁波市政府采购网进行电子竞价,该项目采购预算570000元,中标金额517032元,中标单位为象山安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编号为:DZJJ20190308-151。
根据你单位上报的资料进行核实,发现你单位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把原有的招标方案及数量进行了调整,共新增235357元,其中通过项目变更调增上报42627元,通过自行采购备案上报192730元,自行采购合同编号与电子竞价合同编号一致,新增金额超出招标限额。基于该自行采购、变更调增的内容与电子竞价项目为同一项目,且在同一时段实施,而你单位分别通过招标、变更、自行采购三环节向我局上报审批,我局认为你单位属于拆包采购,把本应统一纳入招标的项目未统一纳入招标。违反了《象山县财政局关于公布象山县2019-2020年度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并明确政府采购有关事项的通知》(象财采[2018]796号)文件的有关规定。
二、监督意见
综上,本机关对此事宜提出以下监督意见:
1.你单位应规范政府采购行为,严格遵循各类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按照相关政府采购程序执行,确保不再发生类似情形。
2.针对你单位出现的上述问题,责令你单位在收到本监督意见书15日内将整改落实情况以书面形式反馈我局。
象山县财政局
2019年8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