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基本要求:投标人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登记注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合法成立并存续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提供清晰、完整、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主体资格证扫描件。)
2.2业绩要求:提供至少1份2016年1月1日至本次项目发布首次公告为止,投标人签订的合同作为业绩证明材料,合同内容均须包含蝶形光缆类产品,累计合同含税总金额不低于 130 万元,合同业绩证明材料要求如下:
A、提供合同关键页的扫描件。关键页须包括但不限于:合同标的物明细页、有合同主体双方加盖合同章或公章的合同签字页、合同签订时间。 B、提供与上述合同对应的任一发票扫描件(发票主体与合同双方名称必须一致,如不一致则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C、统计合同金额以合同上注明的含税总金额为准;若合同未注明含税总金额的,以该合同对应的订单累计含税金额为准(订单内容与合同内容一致);若该合同即无含税总金额也无订单,以合同主体双方签署并加盖公章的项目证明材料为准(此证明材料应体现项目执行内容须与合同内容一致,且有执行含税总金额)。
D、对于合同含税总金额的说明:若合同总金额未价税分离,则视为合同含税总金额;若合同总金额仅为不含税金额,则以提供的发票上的税率核算含税总金额。
未按以上要求提供合同业绩证明材料的,不纳入合同业绩统计。
2.3 样品:需提供蝶形光缆/耐候型长跨度 8 字形自承式一米和配套该蝶形光缆使用的 S 型固定金具、紧箍拉钩、钢带抱箍分别一个。不提供样品或样品不符合技术规范书中的外观、尺寸、规格、组成要求不通过初步评审。
2.4检测报告:投标人必须提供经CMA或CNAS认证的检测机构出具的蝶形光缆/耐候型长跨度 8 字形自承式光缆、S 型固定金具、钢带抱箍的检测合格的检测报告,检测报告上受检单位或生产单位的名称必须与投标人名称一致。
2.5信誉良好声明函:投标人存在信誉良好声明函中规定的禁止情形的投标将被否决。
2.6企业关联情况说明书:不同投标人的单位负责人***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