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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ED设备采购

信息发布日期:2020.01.06 标签: 福建省招标 厦门市招标 
加入日期:2020.01.06
地 区:厦门市
内 容: **省政府采购合同 编制说明 *、签订合同应遵守《中华人民**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国合同法》。 *、签订合同时,采购人与中标人应结合招标文件第五章规定填列相应内容。招标文件第五章已有规定的,双方均不得对规定进行变更或调整;招标文件第五章未作规定的,双方可通过**协商进行约定。 甲方:**
 
招标公告正文

 

福建省政府采购合同

编制说明

1、签订合同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2、签订合同时,采购人与中标人应结合招标文件第五章规定填列相应内容。招标文件第五章已有规定的,双方均不得对规定进行变更或调整;招标文件第五章未作规定的,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进行约定。

甲方:厦门市海沧区新阳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乙方:吉安市铭人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根据招标编号为[350205]HC[TP]2019006的AED设备采购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的招标结果,乙方为中标人。现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以下事项达成一致并签订本合同:

1、下列合同文件是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1.1合同条款;

1.2招标文件、乙方的投标文件;

1.3其他文件或材料:无。

2、合同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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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号 品目号 品目编号 品目名称 商品名称 数量 计量
单位
产地
类型
单价 金额 品牌 型号技术
指标等
产品属性
1 1-1 A032099 其他医疗设备 自动体外除颤仪 2 进口 29790 59580 菲康 LIFEPAK CR Plus
合计: 59580.0000

3、合同总金额

3.1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伍万玖仟伍佰捌拾元整(¥59580.0000)。

4、合同标的交付时间、地点和条件

4.1交付时间:合同签订后15个日历日内供货安装完毕并提交采购人验收。;

4.2交付地点: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新阳街道新景西三路8号;

4.3交付条件:完成合同约定的所有产品的交货、安装、调试。。

5、合同标的应符合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具体如下:

按招标文件要求执行。

6、验收

6.1验收应按照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进行,具体如下:

1)合同货物到达交货地点且乙方完成安装、调试工作后,买卖双方同意,合同货物由甲方验收并以使用单位的验收意见为准。合同货物安装调试后经使用单位验收合格视为最终验收合格。 2)合同货物验收时,由甲方签署《厦门市政府采购验收报告》。 3)乙方派代表参与验收过程,乙方未派代表参与或对验收意见有异议但未在验收完成后3个工作日内书面提出的,视为乙方对验收意见无异议。 4)最终验收合格后,乙方在使用单位要求的时间内直接交付使用单位使用。合同货物交付使用前由乙方负责保管,合同货物的毁损或灭失风险由乙方承担。 5)甲方根据本合同约定提出换货、退货或解除合同的,乙方在收到买方或使用单位通知后3个工作日内自行收回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货物,并承担相应费用。。

6.2本项目是否邀请其他投标人参与验收:

不邀请。

7、合同款项的支付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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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期次 支付比例(%) 支付期次说明 预期支付时间
(用于采购贷申贷,为空无法进行申贷)
1 100 合同签订之日起七个日历日内,中标人将合同价款的5%转入采购人指定的银行账户作为质保金,项目验收合格后15个日历日之内一次性支付合同价款的100%。项目验收合格后满一年采购人将质保金全部无息返还。

8、履约保证金

无。

9、合同有效期

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待合同义务履行完毕后截止。

10、违约责任

1)乙方未能按时交货或未能按时交付使用的,每逾期一日,乙方支付逾期交货货款2‰的违约金。逾期超过10个日历日,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乙方应另外支付合同总价20%的违约金。 2)合同货物验收不合格的,甲方有权选择解除合同或换货。如甲方选择换货,乙方重新供货导致的交货期延迟的,按9.1条处理;若甲方选择单方解除合同的,乙方支付合同总价20%的违约金。 3)乙方提供的货物不符合4.3条约定,在合同货物最终验收合格前发现的,按2)条处理;在合同货物最终验收合格后发现的,甲方有权退货,乙方另外向甲方支付合同总价20%的违约金。 4)乙方的投标资料有弄虚作假、隐瞒事实内容等情形,在合同货物最终验收合格前发现的,按9.2条处理;在合同货物最终验收合格后发现的,甲方有权退货,乙方另外向甲方支付合同总价20%的违约金。 5)因乙方原因导致退换货的,乙方承担退换货所需的一切费用。如乙方未在规定时间内收回不合格货物,甲方不对上述货物的灭失或损坏承担任何责任。如乙方逾期超过20个日历日仍未收回的,甲方有权自行处理上述货物。 6)质保期内,若乙方实际的维修响应(到达现场)时间不满足本合同要求的,每次应支付1000元违约金;乙方未按照本合同其它要求及投标文件售后服务承诺书的条款履行义务的,每次应支付2000元违约金。 7)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在补救违约而采取的任何其他措施未能实现的情况下,即在甲方发出的违约通知后30天内乙方仍未纠正其任何一种违约行为,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乙方除应退还买方已支付的款项外,还应向甲方支付合同总价20%的违约金。 8)本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无法弥补买方损失的,乙方应继续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甲方有权直接从未付的款项中扣除乙方根据本合同约定应付未付的违约金、赔偿金等。

11、知识产权

11.1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应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且非假冒伪劣品;乙方还应保证甲方不受到第三方关于侵犯知识产权及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等知识产权方面的指控,任何第三方如果提出此方面指控均与甲方无关,乙方应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费用和后果;若甲方因此而遭致损失,则乙方应赔偿该损失。

11.2若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不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被有关主管机关认定为假冒伪劣品,则乙方中标资格将被取消;甲方还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具体如下:若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不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被有关主管机关认定为假冒伪劣品,则乙方中标资格将被取消;甲方还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具体如下:乙方提供的货物的技术规格应与招标文件规定的技术规格及所附的“技术规格响应表”相一致,若技术性能无特殊说明,则按国家有关部门最新颁布的标准及规范为准。

12、解决争议的方法

12.1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12.2若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下列途径之一解决:

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具体如下:。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具体如下:因本合同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事项发生争议,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13、不可抗力

13.1因不可抗力造成违约的,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并在随后取得有关主管机关证明后的15日内向另一方提供不可抗力发生及持续期间的充分证据。基于以上行为,允许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于承担违约责任。

13.2本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洪水、火灾及政府行为、法律规定或其适用的变化或其他任何无法预见、避免或控制的事件。

14、合同条款

质保期为设备整机(含配件)经最终验收合格之日起6年。质保期内,乙方负责设 备整机(含配件)免费维修保养。 14.2质保期结束后,乙方负责提供终身维修服务,只收取零配件费用(零配件按市场批发价 提供),免费安装及培训操作人员至熟悉为止。 14.3故障响应时间:在质保期内、外接到甲方通知后,乙方必须在2小时内电话响应,8小时内到达,48小时内修复。质保期内48小时内无法修复的,乙方提供相应配置的代用设备或更换新设备,以保证甲方的使用单位工作生产不中断,其中发生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特殊情况下,由乙方与甲方的使用单位协商,并经甲方同意后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完成设备的修复或更换。 14.4回访及不定期检修:乙方承诺对所有维修服务工作进行定期回访,并根据合同货物的使用情况不定期免费为合同货物进行检修、日常维护及保养服务,以保证合同货物的长期正常使用。 14.5技术培训:乙方应向甲方的使用单位免费提供合同货物的操作使用及基础维护的培训,直至其使用单位的技术人员能完全掌握设备操作技能。

15、其他约定

15.1合同文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5.2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补充。

15.3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15.4本合同纸质文件一式3份。合同电子文本通过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自动备案。合同纸质文本需与备案电子文本一致,以备案电子文本为准,具有同等效力。

15.5其他:无。

 

甲方: 厦门市海沧区新阳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乙方: 吉安市铭人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住所: 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新阳街道新景西三路8号 住所: 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工业园东川实业有限公司5#厂房6层(15号区域)
单位负责人*** 单位负责人*** ***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罗林海
联系方法*** *** 联系方法*** ***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吉安阳明路支行营业室
账号: 账号: 1509210309000066524

签订地点:厦门市海沧区

签订日期:2020年01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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