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 各标段的资格要求 |
标段名称 (标段号) |
简要技术指标 |
对投标企业要求 |
施工一标 (JWSG-ZX) |
路线全长59.729公里,设特大桥2849米/2座,大桥645米/1座,中桥657米/12座,涵洞69道;互通立交9处(其中枢纽互通立交2处,一般互通立交7处);分离立交40座,桥式通道50座;服务区1处、养护工区1处、监控通信分中心1处、匝道收费站7处。采用双向四车道高速公路标准建设,设计时速120km/h,路基宽27米;桥涵设计汽车荷载等级为公路-I级;路基、桥涵设计洪水频率为1/100,特大桥设计洪水频率为1/300。 |
资质资格要求 |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持有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及以上资质、桥梁工程专业承包壹级资质和公路交通工程(公路安全设施)专业承包壹级资质; 3.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
业绩要求 |
投标人近5年(2014年1月1日至投标截止时间,以实际交工日期为准)承担的业绩要求: 1.新建或改扩建高速公路路基桥涵、路面工程累计均不少于50公里; 2.至少1项通过交工验收的高速公路交通安全设施工程不少于20公里(可为独立发包的交通安全设施工程或所施工标段含有交通安全设施的工程)。 独立投标的投标人,须同时满足上述第1、2项要求。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牵头人须满足上述第1项要求;联合体成员方(负责交通安全设施工程施工的一方)须满足上述第2项要求。若采用联合体,仅交通安全设施业绩由联合体成员方提供。 |
财务要求 |
投标人近三年(2016-2018年度)流动资产与流动负债的比率不应小于1。企业成立少于三年的,按实际年限提交财务状况。(注: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各成员均须满足上述要求。) |
信誉要求 |
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不良状况或不良信用记录: 1.被省级及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取消招标项目所在地的投标资格且处于有效期内; 2.被责令停业,暂扣或吊销执照,或吊销资质证书; 3.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 4.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中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5.在“信用中国”网站(http://www.creditchina.gov.cn/)中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6.近三年(2017年1月1日至招标公告发布之日)投标人单位、法定代表人和拟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的主要人员存在行贿犯罪记录;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注: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各成员均须满足上述要求。) |
人员要求 |
1.项目经理(1人):具备公路工程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持有注册在本单位的公路工程专业一级建造师证书;持有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证;至少具有1个新建(或改扩建)高速公路工程施工项目经理或项目副经理或项目总工任职经历。 2.项目总工(1人):具备公路工程相关专业高级及以上技术职称;持有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证;至少具有1个新建(或改扩建)高速公路工程施工项目总工或项目副总工或项目经理任职经历。 3.安全生产负责人(1人):具备工程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职称;持有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C证或C2证(C1证除外)。 4.安全生产负责人(1人):(仅限联合体形式投标的单位提供)(负责交通安全设施工程施工的一方)提供,具有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持有省级及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C证或C2证(C1证除外)。 5.项目负责人(1人):(仅限联合体形式投标的单位提供)(负责交通安全设施工程施工的一方)提供,具有公路工程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持有注册在本单位的公路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证书,持有省级及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证,至少具有1个公路交通安全设施工程施工项目经理(或副经理)经历。 6.技术负责人*** |
*** |
无 |
分包要求 |
允许。 允许分包的工程范围仅限于非关键性工程或适合专业化队伍施工的专项工程,分包人的资格能力应与其分包工程的标准和规模相适应。 |
联合体要求 |
接受联合体。 联合体所有成员数量不超过2家;联合体牵头人具有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及以上资质、桥梁工程专业承包壹级资质;联合体成员具有公路交通工程(公路安全设施)专业承包壹级资质,且只从事与资质相应的专业工程施工;联合体双方均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
其他要求 |
无 |
3.2 |
每个申请人最多可对1个标段投标,且允许中1个标。被招标项目所在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评为最高信用等级的申请人,最多可对1个标段投标,且允许中1个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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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 |
*** |
申请人在购买招标文件前,应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在山东省交通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信用信息系统”)中填报、完善、公开本单位信用信息,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及时完成相关信息的申报、录入和动态更新,并对相关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 |
3.5 |
申请人在购买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时,签署、澄淸、递交、撤回、修改投标(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和处理有关事宜的经办人须与山东省交通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中的授权委托人一致。 |
3.6 |
投标文件中已列明但开标前未记录在信用信息系统中的从业单位、业绩和主要工程技术人员,在招标评审时不予认定。 |
3.7 |
在“信用中国”网站(http://www.creditchina.gov.cn/)中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投标人,不得参加投标。 |
3.8 |
本项目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以及评标专家将对投标人提供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投标文件中人员、业绩等资料进行核査,并面向社会进行公示。在评标期间发现投标人提供了虚假材料,其投标将被否决;在签订合同前发现作为中标候选人的投标人提供了虚假材料,招标人有权取消其中标资格。招标人将对投标人上述弄虚作假行为上报省级和国家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作为不良记录纳入交通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