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列表| 付费指导| 会员中心| 400-633-1888
 招标网首页 | 招标 招标公告 中标公告 招标文件下载 免费公告 近期招标 | 项目 拟在建项目 VIP独家项目 业主委托项目 | 企业 业主 供应商 招标机构 | 资讯 项目动态
 
当前位置: 首页 > 历年招标公告 > 2019.12.25招标公告 > [新巴尔虎左旗]新巴尔虎左旗水利局水资源管理服务公开招标采购文件

[新巴尔虎左旗]新巴尔虎左旗水利局水资源管理服务公开招标采购文件

招标文件下载
信息发布日期:2019.12.25 标签: 内蒙古自治区招标 呼伦贝尔市招标 
加入日期:2019.12.25
地 区:呼伦贝
内 容: 第一章 招标公告 (***自治区政府采购网公告版本,,实际内容以*****公共**交易中心网站公告内容为准) ***恒毅招标代理有限责任公司受******水利局的委托,采用公开招标,采购所需水**管理服务。欢迎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前来报名参加。 一、项目概述 *、名称与编号
 
招标公告正文
 


第一章 招标公告
(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网公告版本,,实际内容以呼伦贝尔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公告内容为准)
内蒙古恒毅招标代理有限责任公司受新巴尔虎左旗水利局的委托,采用公开招标,采购所需水资源管理服务。欢迎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前来报名参加。
一、项目概述
1、名称与编号
采购项目名称:新巴尔虎左旗水利局水资源管理服务公开招标
批准文件编号: 新左财购准字(电子)【2019】00149号
采购文件编号:D03150726100040101
2、内容及分包情况(技术规格、参数及要求)
包号
货物、服务和工程名称
数量
技术规格、参数及要求
预算金额(元)
1
新巴尔虎左旗水利局水资源管理服务公开招标
1
详见招标文件
1350000
 
二、 供应商的资格要求
具体详见呼伦贝尔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http://www.hlbeggzyjy.org.cn)发布的本项目公告中载明的供应商的资格要求。
三、采购文件获取的时间、地点、方式
符合上述条件的供应商可在2019年12月25日至2020年1月15日,每个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4:30-17:00(北京时间)到内蒙古恒毅招标代理有限责任公司递交报名材料递交报名材料,经初审合格后,填写《报名供应商登记表》。
报名时报名人需提供以下材料:
1、报名人出示身份证原件,提供复印件;
2、报名人出具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公司盖章的“授权委托书”;
3、提供经国家工商机关年检合格有效并加盖投标企业公章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其他材料
5、因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网系统内公告模板原因,请投标人勿按本公告第三款:采购文件获取的时间、地点、方式进行报名。请投标人按照呼伦贝尔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http://www.hlbeggzyjy.org.cn)发布的本项目公告中载明的具体方式进行投标。
四、采购文件售价:
本次采购文件售价500元人民币。
五、递交投标(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及地点
递交投标(响应)文件截止时间:2020年1月15日上午09:30(北京时间)
投标地点:新巴尔虎左旗交易中心(新左旗310开标室)。
开标时间:2020年1月15日上午09:30(北京时间)
开标地点:新巴尔虎左旗交易中心(新左旗310开标室)。
六、联系方式***
采购代理机构名称: 内蒙古恒毅招标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
邮政编码:021000
联系人***
联系电话***
投标保证金账户
账户名: 详见招标文件
开户行: 详见招标文件
账  号: 详见招标文件
采购单位名称:新巴尔虎左旗水利局
地址:***
邮政编码:021000
联系人***
电话:***
 
                                         内蒙古恒毅招标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2019年12月25日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本表是对投标人须知正文内容的具体补充、提示和修改,如有不一致时,应以本资料表的规定为准。
序号
条款名称
编列内容
1
采购人
采 购 人: 新巴尔虎左旗水利局
联 系 人***
联系电话***
***
采购代理机构
采购代理机构:内蒙古恒毅招标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
联系人***
电话:***
***
项目名称
新巴尔虎左旗水利局水资源管理服务公开招标
4
招标方式
公开招标
5
项目建设地点、资金来源
新巴尔虎左旗、财政资金
6
服务期
自签订合同之日起算 15日历日内编制完成划界报告,2020年4月前完成规划报告
7
质量要求
符合技术规范要求,保证通过相关部门审核,符合国家强制性规范、条文、标准要求。
8
采购人澄清或修改采购文件的截止时间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对已发出的采购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采购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15日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顺延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9
投标人资格资信证明文件
同招标公告中投标人资格要求
10
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截止时间为开标时间前24个小时)
投标保证金的形式:投标保证金必须从投标人基本账户转出(投标人诚信信息库内投标人录入基本账户),投标人必须将投标保证金在开标前缴入本项目招标公告指定账户(以到账时间为准),未按规定账户和到账时间交纳的保证金将视为放弃投标或无效投标。
投标保证金的金额:详见招标公告
投标保证金递交截止时间:投标保证金截止时间为开标时间前24个小时
投标保证金电汇至:详见招标公告
截止日期:详见招标公告
单位名称:呼伦贝尔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开户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伦贝尔市政务中心支行
投标保证金缴入账号:详见招标公告
注:投标人缴纳投标保证金必须在银行汇款回单备注栏中注明所投项目名称、标段、编号。
说明:中标结果公告后投标保证金由招标人在平台系统内办理退还,平台系统将保证金退还至投标人存入账户,如因投标人存入账户出现异常,后果由投标人承担。
注:采购人代表需携带本人身份证和招标人数字证书参加开标。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需携带本人身份证和招标代理机构数字证书。采购人代表在开标系统内核验投标保证金(包括非采用网上招标)。开标现场如出现开标系统内核验投标保证金投标人有异议或银行向开标系统推送投标保证金数据出现问题,开标活动暂停。由采购人代表及有异议的投标人代表或采购人代表及所有投标人代表共同前往投标保证金交纳指定银行柜台查询,并由采购人代表在开标现场认定是否有效后,开标活动方可继续进行。
11
投标有效期
自投标截止之日起120天
12
投标文件份数
有效的投标人和招标人及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自行在现场以各自的用户名和数字证书共同解密有效投标人的加密投标文件。
注:招标(采购)人代表在开标现场应首先在开标系统内查询、审核确认投标人保证金是否按照招标(采购)公告(文件)规定的形式和金额递交。投标保证金审查确认合格的投标人方可自行在开标现场以各自的用户名和数字证书共同解密合格投标人(供应商)的加密投标文件。系统自动提取投标人上传并解密后的投标文件,系统采取语音自动唱标。语音自动唱标结束后由投标人或招标人用数字证书在系统内确认开标结果。携带电子版非加密投标文件(扩展名为nHLBETF)和密封的纸质投标文件,只有在市公共资源电子交易平台系统内解密投标人上传加密投标文件出现问题后(因同一投标人多个数字证书交叉混合使用,导致无法解密),经招标(采购)人现场确认同意后方可启用电子版非加密投标文件(扩展名为nHLBETF)。
投标人在开标现场无需递交纸制版投标文件,中标公示后,中标人需按招标人要求提供纸质版投标文件,纸质版投标文件为加密投标文件的打印版逐页加盖投标人公章并胶装。
13
纸质版投标文件的装订要求
14
纸质版投标文件的编制和密封
15
封套上写明及密封要求
16
投标截止时间
2020年1月15日上午09:30(北京时间)
递交投标文件时间及地点
递交投标文件时间:同投标截止时间
递交投标文件地点:新巴尔虎左旗农村牧区产权交易中心310开标室
18
开标时间和地点
同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地点
19
开标程序
(1)投标文件密封情况检查:投标人代表进行密封检查
(2)开标顺序:递交投标文件的先后顺序
20
评标委员会的
组建
(1)评标委员会由采购人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应当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2)采购预算金额1000万元以上的,评委会必须为7 人及以上单数组成。
(3)评标专家确定方式:由呼伦贝尔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4)评标专家的组成按照《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87号和相关规定执行,采购人代表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组长。
21
评标办法
综合评分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采购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 (其中:投标人资格条件不列为评分因素;不得去掉报价中的最高报价和最低报价)
22
是否授权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人
□是
■否,按照择优原则推荐排序前三名为中标候选人
23
履约担保金
由采购人与中标人双方协商确定
24
关于质疑
质疑(或投诉)的提出、答复及相关程序执行中国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4号《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
(1)《政府采购法》第52条: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
(2)采购人应该在收到供应商的书面质疑后七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53条:《政府采购法》第52条规定的供应商应知其公益受到损害之日,是指:
(一)对可以质疑的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为收到采购文件之日,或者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 ;
(二)对采购过提出质疑的,为各采购程序环节结束之日;
(三)对中标结果或者成交结果提出质疑的,为中标或者成交结果公告期限届满之日。
25
招标代理服务费
本项目代理服务费向中标人收取,中标服务费为20250元(大写贰万零贰佰伍拾元),详见代理服务费承诺书。
26
关于样品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87号第22条:
(1)要求投标人提供样品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制作的标准和要求、是否需要随样品提交相关报告、样品的评审方法以及评标标准。需要样品提交检测报告的,还应当规定检测机构的要求、检测内容等。
(2)对于未中标人提供的样品,应当及时退还或者经未中标人同意后自行处理;对于中标人提供的样品,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保管、封存,并作为履约验收的参考。
本项目是否提供样品:否
27
关于同一品牌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87号第31条:
使用综合评分法的采购项目,提供相同品牌产品且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的不同投标人参加同一合同项下投标的,按一家投标人计算,评审得分最高的同品牌投标人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评审得分相同的,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人委托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方式确定一个投标人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招标文件未规定的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其他同品牌投标人不作为中标候选人。
28
最高投标限价
1350000.00元
29
关于投标文件电子版要求
投标人应在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前,将使用“新点投标文件制作软件(呼伦贝尔版)”生成的电子版加密投标文件(扩展名为HLBETF),在呼伦贝尔市公共资源电子交易平台投标人系统内上传电子版加密投标文件。同时,将使用“新点投标文件制作软件(呼伦贝尔版)”生成的电子非加密投标文件(扩展名为nHLBETF)拷贝至U盘内,在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前,携带至开标地点新巴尔虎左旗交易中心(新左旗310开标室)。逾期未在系统内上传电子版加密投标文件(扩展名为HLBETF)或开标未携带电子版非加密投标文件(扩展名为nHLBETF)U盘的,招标(采购)人不予受理。
30
 
参加开标的投标人代表(投标人应在呼伦贝尔市公共资源电子交易平台投标人系统内填写提交投标信息)。投标信息中项目负责人(应为投标人诚信库中注册人员即可)参加开标的投标人代表(投标信息中项目负责人***
开标时投标人须现场缴纳招标文件费,500元。
注:开标系统自动核验投标人代表身份证信息与投标人系统内提交投标人代表身份证信息是否一致。不一致其投标人代表身份无效,投标人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章   投标人须知
一、说明
本招标(采购)文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及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编制。
1.适用范围
1.1本采购文件仅适用于本次招标公告中所涉及的项目和内容。
1.2本采购文件的解释权为组织本次采购活动的采购代理机构。
2.定义
2.1 “采购人”是指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本项目采购文件的采购人特指  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
2.2 “采购代理机构”是指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和依法经认定资格的其他采购代理机构。本采购文件的采购代理机构特指  内蒙古恒毅招标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2.3 “投标人”是指向采购人提供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2.4 “投标人”是指参加政府采购项目投标活动的投标人。
2.5 “中标人”是指经评标委员会评审,授予合同的投标人。
2.6  合格的货物和服务
2.6.1“货物”是指投标人制造或组织符合采购文件要求的货物等。提供的货物必须是其合法生产的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要求的货物,并符合采购合同规定的品牌、产地、质量、价格和有效期等。
2.6.2“服务”是指除货物、工程以外的其他政府采购对象,包括投标人须承担的运输、安装、技术支持、培训以及其它类似附加服务的义务。投标人应保证,采购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使用该服务的任何一部分时,免受第三方提出的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的起诉。
3.项目基本情况:  详见采购文件第七章 
4.设计周期、付款、投标费用
4.1设计周期: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2付款
4.2.1付款方式:国库集中支付。
4.3  投标费用
4.3.1 投标人应承担所有与准备和参加投标有关的费用。不论投标结果如何,采购代理机构和采购人均无义务和责任承担这些费用。
4.3.2本次采购活动的招标服务费:见附表招标服务费承诺书,不可单独列报。
二、采购文件
5.采购文件的构成
5.1 采购文件由下列文件组成:
1)投标邀请书或招标公告
2) 投标须知
3) 商务须知
4)投标文件主要条款及格式样本
5)采购合同主要条款及格式样本
6) 评审方法、步骤、标准
7) 开标一览表
8) 技术要求
9) 在采购过程中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发出的修正和补充文件等
10)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要求投标人提供的其它材料
5.2 投标人应认真阅读采购文件中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和技术规格、参数及要求等,如果投标人没有按照采购文件要求提交全部资料,或者投标没有对采购文件在各方面都做出实质性响应,其风险应由投标人自行承担,并根据有关政策和条款规定,其投标有可能被否决,或被认定为无效投标。
6.采购文件的澄清
6.1 任何要求对采购文件提出澄清的投标人,均应以书面形式在投标截止时间15日以前通知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将组织采购人对投标人所要求澄清的内容均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必要时,采购代理机构将组织相关专家召开答疑会,并将会议内容以书面的形式发给每个购买采购文件的潜在投标人。
6.2 投标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未对采购文件提出澄清的,采购代理机构将视其为同意。
7.采购文件的修改
7.l 在投标截止时间十五日以前,无论出于何种原因,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人可以主动地或在解答投标人提出的疑问时对采购文件进行修改。
7.2 修改后的内容是采购文件的组成部分,将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购买采购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并对潜在投标人具有约束力。潜在投标人在收到上述通知后,应立即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人确认。
7.3 为使投标人准备投标时有充足时间对采购文件的修改部分进行研究,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人可适当推迟投标截止期,并书面通知所有购买采购文件的潜在投标人。
三、投标文件的编制
8.投标的语言及度量衡单位
8.1 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以及投标人与或采购人就有关投标的所有来往函电均应使用简体中文。投标人提交的支持文件或印刷的文献可以用另一种语言,但相应内容应附有简体中文翻译本,在解释投标文件的修改内容时以简体中文翻译本为准。
8.2 除采购文件另有规定外,投标文件所使用的度量衡单位均应采用公制。
9.投标文件的构成
9.1 投标人编制的投标文件应包括但不少于下列内容:
(1)投标函;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
(3)投标保证金缴纳凭证(投标人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
(4)开标一览表;
(5)设计费报价表;
(6)项目管理机构
(7)类似项目的业绩;
(8)投标人基本情况表;
(9)服务方案
(10)中小企业声明函和监狱企业证明材料;
(11)政府采购履约担保函(若适用)
(12)优先采购节能和环境标志产品(若适用)
(13)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若适用)
(14)无行贿犯罪记录证明或“中国裁判文书网” 查询结果和“信用中国”信用记录查询结果
(15)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
(16)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声明;
(17)服务承诺;
(18)投标人认为需提供的相关资料;
(19)代理服务费承诺书。
10.投标文件编制
10.1 投标人对采购文件中多个包进行投标的,其投标文件的编制应按每包要求分别装订和封装。投标人应当对投标文件进行装订,对未经装订的投标文件可能发生的文件散落或缺损,由此产生的后果其责任由投标人承担。
10.2 投标人应完整地填写采购文件中提供的投标书、开标一览表、投标分项报价表、资格资信证明文件等采购文件中规定的所有内容。
10.3 投标人必须保证投标文件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真实可靠,并接受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对其中任何资料进一步核实的要求。
10.4 如果因为投标人投标文件填报的内容不详,或没有提供采购文件中所要求的全部资料及数据,由此造成的后果,其责任由投标人承担。
10.5投标文件用纸外形尺寸应统一为A4纸规格。
11.投标报价
11.1投标人所提供的货物和服务均以人民币报价。
11.2投标人应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服务内容、责任范围以及合同条款进行报价。并按《开标一览表》确定的格式报出总价。投标总价中不得包含采购文件要求以外的内容,否则,在评标时不予核减。投标总价中也不得缺漏采购文件所要求的内容,否则,其投标将被视为无效投标。
12.备选方案
12.1 只允许投标人有一个投标方案,否则将被视为无效投标。
13.联合体投标(本项目不接收联合体投标)
13.1 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参加政府采购。
    13.2 以联合体形式进行政府采购的,参加联合体的投标人均应当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并应当向采购人提交联合协议,载明联合体各方承担的工作和义务。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就采购合同约定的事项对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
14.投标人资格资信证明文件
14.1 投标人应提交证明其有资格参加投标和中标后有能力履行合同的文件,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一部分,应包括下列文件:
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
14.2 资格证明文件必须真实可靠、不得伪造,复印件必须加盖单位公章。
16. 投标保证金
16.1 投标人应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或开标前递交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金额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投标时出示交纳保证金的凭证。
16.2 投标保证金提交形式和时间: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投标保证金应在投标有效期内有效。
16.3 凡未按规定递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将被视为无效投标。
16.4 未中标的投标人,其投标保证金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五个工作日内退还;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在合同签订后五个工作日内退还。
16.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中标后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签订合同的;
2)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或者在投标文件中未说明,或未经采购人同意,将中标项目分包给他人的。
17. 投标的有效期
17.1 投标有效期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投标人投标有效期不足的投标将被视为无效投标。
17.2 特殊情况下,在原投标有效期截止之前,(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人可要求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这种要求与答复均应以书面形式提交。投标人可拒绝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人的这种要求,其投标保证金将不会被没收,但其投标在原投标有效期期满后将不再有效。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将不会被要求和允许修正其投标,而只会被要求相应地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在这种情况下,本须知有关投标保证金的退还和不于退还的规定将在延长了的有效期内继续有效。
18. 投标文件的数量和签署
18.1 投标人应编制投标文件,其份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投标文件的副本可采用正本的复印件。每套投标文件须清楚地标明“正本”、“副本”。若副本与正本不符,以正本为准。
18.2 投标文件的正本需打印或用不褪色墨水书写,并由法定代表人或经其正式授权的代表签字。授权代表要以书面形式出具证明,其《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应附在投标文件中。
18.3 投标文件中的任何行间重要的插字、涂改和增删,必须由法定代表人或经其正式授权的代表在修改处签字才有效。
四、投标文件的递交
19. 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19.1投标人应将投标文件正本和所有的副本分开密封装在单独的信封中,并在信封上标明“正本”、“副本”字样。
19.2 信封应注明采购项目名称、投标邀请的标题、编号和有“在(采购文件中规定的开标日期和时间)之前不得启封”的字样,封口处加盖投标人公章。
19.3 如果未按要求加写标记,(采购代理机构)对误投或提前启封概不负责。
20. 投标截止时间
20.1 投标人应在不迟于投标邀请书或公告中规定的截止日期和时间将投标文件递交至采购代理机构。
21. 迟交的投标文件
21.1 采购代理机构将拒绝并原封退回在规定的截止期后收到的任何投标文件。
22. 投标文件的修改和撤回
22.1 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后,可以修改其投标文件,但投标人必须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期之前将修改的投标文件递交到采购代理机构。在投标截止期之后,投标人不得对其投标文件做任何修改。
22.2 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后,可以撤回其投标,但投标人必须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期之前以书面形式告知采购代理机构。
22.3 从投标截止期至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确定的投标有效期期满这段时间内,投标人不得撤回其投标文件。
22.4 投标人所提交的投标文件在评标结束后,无论中标与否都不退还。
五、开标与评审
23. 开标
23.1 采购代理机构在《投标邀请书》或公告中约定的日期、时间和地点组织公开开标。开标时需有采购人和投标人代表参加,并邀请政府采购政府监督管理部门、纪检、监察、审计等有关单位代表参加。参加开标的代表应签到以证明其出席。
23.2 开标时,应当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经确认无误后,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布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招标文件规定的需要宣布的其他内容。
23.3 采购代理机构做好开标记录,开标记录由各投标人签字确认。
24. 评审委员会的组成和评标方法
24.1 评审由采购代理机构依照有关法规组建的评审委员会负责。评审委员会成员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技术、经济等方面)组成,评审委员会成员依法从政府采购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24.2 评审委员会将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评审。评审委员会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分为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技术评审、商务评审。
24.3 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24.4 本次评审方法: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5. 投标文件的初审
25.1 评审委员会将审查投标文件是否完整、总体编排是否有序、文件签署是否合格、投标人是否提交了投标保证金、有无计算上的错误等。
25.2 投标报价出现前后不一致的,除招标文件另有规定外,按照下列规定修正:
(一)投标文件中开标一览表(报价表)内容与投标文件中相应内容不一致的,以开标一览表(报价表)为准。
(二)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三)单价金额小数点或者百分比有明显错位的,以开标一览表的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四)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
同时出现两种以上不一致的,按照前款规定的顺序修正。修正后的报价按照《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87号第51条第二款的规定经投标人确认后产生约束力,投标人不确认的,其投标无效。
25.3 在详细评审之前,评审委员会要审查每份投标文件是否实质上响应了采购文件的要求。实质上响应的投标文件应该是与采购文件要求的关键条款、条件和规格相符没有重大偏离的投标文件。对关键条款的偏离将被认定为是实质上的不响应。评审委员会决定投标文件的响应性只根据投标文件本身的真实无误的内容,而不依据外部的证据。但投标文件有不真实不正确的内容的除外。
25.4 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投标将被视为无效投标:
(1)未按招标文件的规定提交投标保证金的;
(2)投标文件示招标文件要求签署、盖章的;
(3)不具备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资格要求的;
(4)报价超过招标文件中规定的预算金额或者最高限价的;
(5)投标文件含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的;
(6)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无效情形。
26. 投标文件的澄清
26.1 评审期间,评标委员会有权要求投标人对其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作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投标人必须按照评审委员会要求的澄清内容和时间做出澄清。除按本采购文件须知规定的改正算术错误外,投标人对投标文件的澄清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有关澄清的答复均应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的书面形式作出并加盖投标人的公章。
26.2 投标人的澄清文件是其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27. 投标的评价
评审委员会将按照本采购文件须知的规定,只对确定为实质上响应采购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进行评价和比较。
28. 政策加分(若适用)
  28.1 节能产品
  (1)节能产品公告媒体:中国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gov.cn/)、中国环境资源信息网(http://www.cern.gov.cn/)、中国节能节水认证网(http://www.cecp.org.cn/)。
  (2) 节能清单中的产品有效时间以国家节能产品认证证书有效截止日期为准,超过认证证书有效截止日期的自动失效。
(3) 当所投产品属于节能清单中产品时,在技术、服务等指标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采购清单中的产品。同时在评标办法中对于清单中所列的节能产品其投标价格给予价格扣除(≤3%)或在商务评分办法中对此项予以加分(≤2分)。
  (4) 优先采购的节能产品应该符合下列条件:一是产品属于国家采信的节能产品认证机构认证的节能产品,节能效果明显;二是产品生产批量较大,技术成熟,质量可靠;三是产品具有比较健全的供应体系和良好的售后服务能力;四是产品供应商符合政府采购法对政府采购供应商的条件要求。
  (5) 供应商所投产品属于节能清单中产品时,应从公告媒体上打印相应页以证明。未附证明材料的,评标委员会不予认可。
   28.2 环境标志产品
(1)环境标志产品公告媒体:中国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gov.cn/)、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网(http://www.sepa.gov.cn/)、中国绿色采购网(http://www.cgpn.cn/)
(2)清单中的产品有效时间以中国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有效截止日期为准,超过认证证书有效截止日期的自动失效。
(3)当所投产品属于环境标志产品清单中品目内的,在性能、技术、服务等指标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采购环境标志产品清单中的产品。同时在评标办法中对于清单中所列的节能产品其投标价格给予价格扣除(≤3%)或在商务评分办法中对此项予以加分(≤2分)。
(4)供应商所投产品属于环境标志产品时,应从公告媒体上打印相应页以证明。未附证明材料的,评标委员会不予认可。
    28.3 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的价格扣除
(1)按照财政部《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6%-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2)本项目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6%的扣除。
中小企业参与投标价格扣除:根据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制定的《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规定,对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提供本企业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或者提供其他中小企业制造的货物的中小企业给予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本项所称货物不包括使用大型企业注册商标的货物)
价格扣除标准:
①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6%的扣除;
②联合协议中约定,小型、微型企业的协议合同金额占到联合体协议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给予联合体2%的价格扣除。
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型、微型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为小型、微型企业。
组成联合体的大中型企业和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小型、微型企业之间不得存在投资关系。
③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的中小企业须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见附件)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index.html)中“小微企业名录”查询结果截图,否则不予价格扣除。
(3)对于参与本项目的小型和微型企业,必须填写《中小企业声明函》,并对声明函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供应商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4)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财库【2014】68号)
28.4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
28.4.1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本通知规定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见附件),并对声明的真实性负责。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均不得要求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提供其他证明声明函内容的材料。
  中标、成交供应商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随中标、成交结果同时公告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接受社会监督。
  供应商提供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与事实不符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28.4.2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向残疾人福利性单位采购的金额,计入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统计数据。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
 
29. 授标
29.1 评审委员会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评标方法、步骤、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提出书面评审报告,按照综合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名单。
29.2 采购人按照评审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顺序确定中标投标人。
29.3 中标投标人因不可抗力或者自身原因不能履行政府采购合同的,采购人可以与排位在中标投标人之后第一位的中标候选投标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以此类推。
29.4 确定中标人后,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通过政府采购指定网站发布中标公告,公告期为1个工作日;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同时向中标人签发中标通知书。
中标通知书对采购人和中标人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的,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9.5 在评审期间,投标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审过程。
六、公告、质疑
30. 采购代理机构将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指定媒体上发布招标公告、更正公告、通知、中标结果公告等政府采购的信息。
31. 如果投标人对此次采购活动有疑问,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列》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94号令等相关规定,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31.1提出质疑的供应商(以下简称质疑供应商)应当是参与所质疑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31.2潜在供应商已依法获取其可质疑的采购文件的,可以对该文件提出质疑。对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应当在获取采购文件或者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
31.3供应商提出质疑应当提交质疑函和必要的证明材料。质疑函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供应商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2)质疑项目的名称、编号;
(3)具体、明确的质疑事项和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请求;
(4)事实依据;
(5)必要的法律依据;
(6)提出质疑的日期。
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32. 投诉
32.1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财政部门提起投诉。
32.1 投诉人投诉时,应当提交投诉书和必要的证明材料,并按照被投诉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以下简称被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供应商数量提供投诉书的副本。投诉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的姓名或者名称、通讯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2)质疑和质疑答复情况说明及相关证明材料;
(3)具体、明确的投诉事项和与投诉事项相关的投诉请求;
(4)事实依据;
(5)法律依据;
(6)提起投诉的日期。
投诉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投诉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32.3 投诉人应当根据本办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信息内容,并按照其规定的方式提起投诉。
投诉人提起投诉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提起投诉前已依法进行质疑;
(2)投诉书内容符合本办法的规定;
(3)在投诉有效期限内提起投诉;
(4)同一投诉事项未经财政部门投诉处理;
(5)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条件。
32.4供应商投诉的事项不得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但基于质疑答复内容提出的投诉事项除外。
七、废标条款
33. 在招标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
1)符合专业条件的投标人或者对采购文件作实质响应的投标人不足三家的(经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同意变更采购方式的除外);
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3)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
    4)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八、终止招标
终止招标的,采购或采购代理机构在发布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司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后,除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情况外,不得擅自终止招标活动。
终止招标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及时在原公告发布媒体上发布终止公敌,以书面形式通知已经获取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或者被邀请的潜在投标人,并将项目实施情况和采购任务取消原因报告本级财政部门。已经收到招标文件费用或者投标保证金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终止采购活动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所收取的招标文件费用和所收取的投标保证金。
九、 授予合同
34. 签订合同
34.1采购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规定,与中标人签订书面合同。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投标文件确定的事项和中标人投标文件作实质性修改。采购人不得向中标人提出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
34.2 采购人应按采购文件要求和中标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承诺订立书面合同,但不得超出采购文件和中标投标人投标文件的范围,也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十、评审纪律和注意事项
35. 评审工作为保密评审,涉及评审工作的所有人员、投标人代表进入评审现场,须关闭一切通讯工具,不得随意走动。
36. 在评审过程中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及国家、自治区关于政府采购的相关规定。
37. 涉及评审工作的所有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与投标人进行旨在影响评审结果的私下接触,不得接受投标人的任何信息、暗示、馈赠,不得参加投标人以任何方式组织的宴请、娱乐等活动。有需投标人澄清的问题必须采用集体询标的办法进行。
38. 对每个投标人的商业秘密和报价,涉及评审工作的所有人员给予保密,不得泄露给其他投标人。评审开始之后,直至授予投标人合同止,有关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投标的资料及授标意向等要严格保密,涉及评审工作的所有人员不得向投标人和其他人员透露。
39. 投标人不得干扰评审工作,如果有企图对评审施加影响的行为,将会导致投标被否决。
40. 评审必须坚持公平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杜绝不客观的提议。集中精力,采用集中办公方式。
41. 涉及评审工作的人员若有违规行为的,按照有关程序处理,并取消参加评审有关工作的资格。
十一、 适用法律
41.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投标人的一切政府采购活动均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及相关规定。


第四章    投标文件主要条款及格式样本
 
………………………………………
【正本】
 
(项目名称)
 
 
投标文件
项目编号:
项目分包编号: 
 
投标人名称: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字)
 
日期:二〇   年  月  日
 
 
 
 
目    录
(格式自拟)
 
 
 
 
 

 一、   投 标 函
 
(采购人)             :
我(姓名)系(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我方自愿参加贵方组织的(招标项目名称)(编号为      )的投标,为此,我方就本次投标有关事项郑重声明如下:
1、我方已详细审阅全部招标文件,同意招标文件的各项要求。
2、我方向贵方提交的所有投标文件、资料都是准确的和真实的。
3、若中标,我方将按照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的规定履行合同。
4、我方不是采购人的附属机构;在获知本项目采购信息后,与采购人聘请的为此项目提供咨询服务的公司以及其附属机构没有任何关系。
5、接受采购文件所列须知中关于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的约定,按采购文件的规定递交        元(人民币大写)的投标保证金。(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要求)。
6、投标文件自投标截止之日起投标有效期为    日历日。
7、与本投标有关的一切正式往来信函请寄:(详细通讯地址)
投标人信息表
公司名称
 
法人代表
 
通讯地址
 
邮    编
 
联 系 人***
***
手    机
 
电    话
 
传    真
 
收款单位
 
开户银行
 
帐    号
 
 
 
邮箱地址
 
 
 
       注:请投标人认真填写银行信息,并要求与转帐或电汇银行凭证的相关信息一致。
以上事项如有虚假或者隐瞒,我方愿意承担一切后果。
 
投标人全称(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日    期:         年   月   日
 
 
 
二、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
 
 
 
投标人名称:                         
 
姓名: 性别: 年龄: 职务: 
 
系 (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
 
特此证明。
 
 
 
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
 
 
 
投标人: (盖单位章)
 
 
 年 月 日
 
 
 
 
       
 
授权委托书
 
 
本人 (姓名)系 (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
委托期限: 。
 
代理人无转委托权。
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
注:本授权委托书需由投标人加盖单位公章并由其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
 
 
投标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
 
身份证号码: 
 
委托代理人: (签字)
 
身份证号码: 
 
 
 年 月 日
 
 
 
 
 
 
三、保证金缴纳凭证
 
                (招标人名称):
  鉴于                        (投标人名称)于     年      月     日参加                        (项目名称)投标,我方无条件地、不可撤销地保证:按照招标文件规定,已递交投标保证金人民币(大写)             元。
 
 
(附保证金回执单复印件)
 
 
 
 
 
 
 
 
 
 
投标人名称:(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投标人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
 
 
 
(复印件粘贴处)
 
 
 
 
 
 
 
 
四、开标一览表
项目名称:
采购项目编号:
标段标号:
序号
总价
项目负责人***
***
质量要求
备注
 
 
 
 
 
 
以上合计总价:(大写)                                ¥:
 
 
 
投标人名称(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五、服务费报价表 
       
       
项目名称
 
招标编号
 
 
服务费报价
 
 
 
 
 
 
 
服务费计算依据及计算过程
 
 
 
 
 
 
 
 
 
备注
 
 
 
 
注:表中位置不够可以另附页
 
 
投标人名称(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


六、项目管理机构
(一)项目管理机构组成表
 
职务
姓名
职称
执业或职业资格证明
备注
证书名称
级别
证号
专业
养老保险
 
 
 
 
 
 
 
 
 
 
 
 
 
 
 
 
 
 
 
 
 
 
 
 
 
 
 
 
 
 
 
 
 
 
 
 
 
 
 
 
 
 
 
 
 
 
 
 
 
 
 
 
 
 
 
 
 
 
 
 
 
 
 
 
 
 
 
 
 
 
 
 
 
 
 
 
 
 
 
 
 
 
 
 
 
 
 
 
 
 
 
 
 
 
 
 
 
 
 
 
 
 
 
 
 
 
 
 
 
 
 
 
 
 
 
 
 
 
 
 
 
 
 
 
 
 
 
附注册证书、职称证书、身份证等。
 
 
 
(二)项目总负责人***
“主要人员简历表”中的项目总负责人***
姓名
 
年龄
 
学          历
 
职称
 
职务
 
拟在本合同任职
 
毕业学校
年毕业于                 学校         专业
主要工作经历
时间
参加过的类似项目
担任职务
备注
 
 
 
 
 
 
 
 
 
 
 
 
 
 
 
 
 
 
 
 
 
 
 
 
 
 
 
 
 
 
 
 
 
 
 
 
 
 
 
 
 
 
 
 
 
 
 
 
 
 


七、类似项目的业绩
 
项目名称
 
项目所在地
 
发包人名称
 
发包人地址
 
合同价格
 
总设计师
 
项目描述
 
备注
 
 
备注:本表中填写的业绩,应附相对应的合同或中标通知书复印件。
投标人名称(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
八、投标人基本情况表
投标人名称
 
注册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方式***
联系人***
***
电话
 
传真
 
网址
 
组织结构
 
法定代表人
姓名
 
技术职称
 
电话
 
技术负责人***
***
 
技术职称
 
电话
 
成立时间
 
员工总人数:
企业资质等级
 
其中
 
 
营业执照号
 
高级职称人员
 
注册资金
 
中级职称人员
 
开户银行
 
初级职称人员
 
账号
 
 
 
注册工程师人员数量
 
 
 
设计人员数量
 
 
 
经营范围备注
 
注:此表后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单位资质证书、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财务审计报告等全部资格的证明材料。
 
 
 
 
九、服务方案
围绕质量保证措施、服务进度及进度保证措施、工程估算及方案经济性、工作协调措施、施工现场技术服务计划及承诺等方面进行描述。格式自拟。
 
 
 
 
 
 
 
 
 
 
 
 
 
 
 
 
 
 
 
 
 
十、中小企业声明函(若适用)
 
本公司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的规定,本公司为______(请填写:中型、小型、微型)企业。即,本公司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的划分标准,本公司为______(请填写:中型、小型、微型)企业。
  2.本公司参加______单位的______项目采购活动提供本企业制造的货物,由本企业承担工程、提供服务,或者提供其他______(请填写:中型、小型、微型)企业制造的货物。本条所称货物不包括使用大型企业注册商标的货物。
  本公司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投标人名称(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index.html)中“小微企业名录”查询截图
 
 
 
 
 
 
 
监狱企业证明材料
(若适用)
             
                                   
 
 
 
                                           投标人名称(公章):
 
日期:     年  月   日
 
十一、政府采购履约担保函(若适用)
                                                             编号:
 
                  (采购人):
 
鉴于你方与                      (以下简称投标人)于   年   月   日签定编号为的《           政府采购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且依据该合同的约定,投标人应在     年    月   日前向你方交纳履约保证金,且可以履约担保函的形式交纳履约保证金。应投标人的申请,我方以保证的方式向你方提供如下履约保证金担保:
一、保证责任的情形及保证金额
(一)在投标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我方承担保证责任:
1.将成交项目转让给他人,或者在投标文件中未说明,且未经采购人同意,将成交项目分包给他人的;
  2.主合同约定的应当缴纳履约保证金的情形:
(1)未按主合同约定的质量、数量和期限供应货物/提供服务/完成工程的;
(2)                                                           。
(二)我方的保证范围是主合同约定的合同价款总额的        %数额为         元(大写           ),币种为        。(即主合同履约保证金金额)
二、保证的方式及保证期间
我方保证的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我方保证的期间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投标人按照主合同约定的供货/完工期限届满后     日内。
如果投标人未按主合同约定向贵方供应货物/提供服务/完成工程的,由我方在保证金额内向你方支付上述款项。
三、承担保证责任的程序
1.你方要求我方承担保证责任的,应在本保函保证期间内向我方发出书面索赔通知。索赔通知应写明要求索赔的金额,支付款项应到达的帐号。并附有证明投标人违约事实的证明材料。
如果你方与投标人因货物质量问题产生争议,你方还需同时提供        部门出具的质量检测报告,或经诉讼(仲裁)程序裁决后的裁决书、调解书,本保证人即按照检测结果或裁决书、调解书决定是否承担保证责任。
2. 我方收到你方的书面索赔通知及相应证明材料,在     工作日内进行核定后按照本保函的承诺承担保证责任。
四、保证责任的终止
1.保证期间届满你方未向我方书面主张保证责任的,自保证期间届满次日起,我方保证责任自动终止。保证期间届满前,主合同约定的货物\工程\服务全部验收合格的,自验收合格日起,我方保证责任自动终止。
2.我方按照本保函向你方履行了保证责任后,自我方向你方支付款项(支付款项从我方账户划出)之日起,保证责任即终止。
3.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或出现应终止我方保证责任的其它情形的,我方在本保函项下的保证责任亦终止。
4.你方与投标人修改主合同,加重我方保证责任的,我方对加重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但该等修改事先经我方书面同意的除外;你方与投标人修改主合同履行期限,我方保证期间仍依修改前的履行期限计算,但该等修改事先经我方书面同意的除外。
五、免责条款
1.因你方违反主合同约定致使投标人不能履行义务的,我方不承担保证责任。
2.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或你方与投标人的另行约定,全部或者部分免除投标人应缴纳的保证金义务的,我方亦免除相应的保证责任。
3.因不可抗力造成投标人不能履行供货义务的,我方不承担保证责任。
六、争议的解决
因本保函发生的纠纷,由你我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通过诉讼程序解决,诉讼管辖地法院为        法院。
七、保函的生效
本保函自我方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保证人:(公章)
 
                                                     年     月      日
 
 
 
 
 
 
 
十二、 优先采购节能和环境标志产品(若适用)
 
 
 
 
 
 
 
 
 
 
 
 
 
 
 
 
 
 
 
 
 


十三、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本单位郑重声明,根据《财政部 民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 141号)的规定,本单位为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且本单位参加______单位的______项目采购活动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由本单位承担工程/提供服务),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
本单位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单位名称(盖章):
       日  期:


十四、‘中国裁判文书网’查询截图或有效的行贿犯罪查询告知函
 
 “信用中国”信用记录查询结果
 
 
 
 
 
 
 
 
 
 
 
 
 
 
 
 
 
 
 
 
十五、 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
 
1、依法缴纳税收的证明材料是指投标人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近一年内缴纳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的凭据。
2、社会保障资金证明材料主要是指社会保险登记证和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近6个月内缴纳社会保险的凭据(专用收据或社会保险缴纳清单)。
 
 
 
 
十六、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
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声明
 
 
 
 
 

十七、服务承诺
自拟。
 
 
 
 
 
 
 
 
 
 
 
 
 
 
 
 
 
 
 
 
十八、投标人认为需要提供的相关资料
 
 
 
 
 
 
 
 
 
 
 
 
 
 
 
 
 
 
 
 
 
 
 
 
 
 
 
 
 
 
 
 
二十、 招标代理服务费承诺书
 
致:内蒙古恒毅招标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我们在贵公司组织的               项目的公开招标 (采购编号:             ) 中若中标,我们同意贵公司从我方提交的保证金中收取代理服务费。中标服务费为20250元(大写贰万零贰佰伍拾元整)
 
 
 
供应商名称(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签字)
日    期:                           

第五章    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样本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名称)
 
政府采购合同
 (   )类
 
 
 
项目名称:                       
批准文号:                         
合同编号:            (第  包)      
采购代理机构:                
买方: (采购单位名称)
卖方: (投标人名称)
 
 
 
签订地点: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政府采购合同(参考)
发包人:                                                               
设计人:                                                               
 
发包人委托设计人承担                 工程设计,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本合同依据下列文件签订:
1.1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定》。
1.2 国家及地方有关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法规和规章。
1.3 建设工程批准文件。
第二条  本合同设计项目的内容:名称、规模、阶段、投资及设计费等见下表:
序号
分项目
名称
建设规模
(m3)
设计阶段及内容
估算总投资(万元)
费率
%
估算设计费(元)
勘测
实施方案
施工图
 
 
 
 
 
 
 
 
 
 
 
 
 
 
 
 
 
 
 
 
 
 
 
 
 
 
 
 
 
 
 
 
 
 
 
 
 
 
 
 
 
 
 
 
 
说明
 
第三条  发包人应向设计人提交的有关资料及文件
序号
资料及文件名称
份数
提交日期
有关事宜
 
 
 
 
 
 
 
 
 
 
 
 
 
 
 
第四条 设计人应向发包人交付的设计资料及文件:
序号
资料及文件名称
份数
提交日期
有关事宜
 
 
 
 
 
 
 
 
 
 
 
 
 
 
 
 
第五条 设计的费用以人民币结算,本合同勘测设计收费估算为人民币   %。勘测设计费按上级批复价支付。设计费支付进度详见下表。
付费次序
占总设计费%
付费额(元)
付费时间
(由交付设计文件所决定)
首付款
30%
 
 
进度款
30%
 
 
尾款
40%
 
 
 
说明:1、本合同实行固定总价合同。
      2、本合同履行后,待每年项目设计完成并通过各级项目主管部门的方案审查和技术审查后,按照批复的勘察设计费概算金额,阶段性付款。最终结算价以审计部门审定价为准。
    第六条  双方责任
6.1 发包人责任:
6.1.1 发包人按本合同第三条规定的内容,在规定的时间内向设计人提交资料及文件,并对其完整性、正确性及时限负责,发包人不得要求设计人违反国家有关标准进行设计。
发包人提交上述资料及文件超过规定期限15天以内,设计人按合同第四条规定交付设计时间顺延;超过规定期限15天以上时,设计人员有权重新确定提交设计文件的时间。
6.1.2 发包人变更委托设计项目、规模、条件或因提交的资料错误,或所提交资料作较大修改,以致造成设计人设计需返工时,双方除需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或另订合同)、重新明确有关条款外,发包人应按设计人所耗工作量向设计人增付设计费。
6.1.3 发包人要求设计人比合同规定时间提前交付设计资料及文件时,如果设计人能够做到,发包人应根据设计人提前投入的工作量,向设计人支付赶工费。
6.1.4 发包人应为派赴现场处理有关设计问题的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生活及交通等方便条件。
6.1.5 发包人应保护设计人的投标书、设计方案、文件、资料图纸、数据、计算软件和专利技术。未经设计人同意,发包人对设计人交付的设计资料及文件不得擅自修改、复制或向第三人转让或用于本合同外的项目,如发生以上情况,发包人应负法律责任,设计人有权向发包人提出索赔。
6.2 设计人责任:
6.2.1 设计人应按国家技术规范、标准、规程及发包人提出的设计要求,进行工程设计,按合同规定的进度要求提交质量合格的设计资料,并对其负责。
6.2.2 设计合理使用年限为   年。
6.2.3 设计人按本合同第二条和第四条规定的内容、进度及份数向发包人交付资料及文件。
6.2.4 设计人交付设计资料及文件后,按规定参加有关的设计审查,并根据审查结论负责对不超出原定范围的内容做必要调整补充。设计人按合同规定时限交付设计资料及文件,负责向发包人及施工单位进行设计交底、处理有关设计问题和参加竣工验收。
6.2.5 设计人应保护发包人的知识产权,不得向第三人泄露、转让发包人提交的产品图纸等技术经济资料。如发生以上情况并给发包人造成经济损失,发包人有权向设计人索赔。
6.3 设计方案应得到业主认可。
6.4 设计过程中设计人与业主紧密配合,业主对设计方案的合理修改意见设计人应予以采纳。
6.5设计人应明确项目总负责人,项目总负责人***
第七条  违约责任:
7.1 在合同履行期间,发包人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未开始设计工作的,不退还发包人已付的首付款;已开始设计工作的,发包人应根据设计人已进行的实际工作量,不足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一半支付;超过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全部支付。
7.2 发包人应按本合同第五条规定的金额和时间向设计人支付设计费,每逾期支付一天,应承担支付金额千分之二的逾期违约金。逾期超过30天以上时,设计人有权暂停履行下阶段工作,并书面通知发包人。发包人的上级或设计审批部门对设计文件不审批或本合同项目停缓建,发包人均按7.1条规定支付设计费。
7.3 设计人对设计资料及文件出现的遗漏或错误负责修改或补充。经权威部门确认,确属设计人员错误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损失,设计人除负责采取补救措施外,应免收直接受损失部分的设计费,并赔偿发包人由此造成的相应部分损失。
7.4 由于设计人自身原因,延误了按本合同第四条规定的设计资料及设计文件的交付时间,每延误一天,应减收该项目设计费的千分之二。
7.5 合同生效后,设计人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应双倍返还定金。
第八条  其它
8.1 发包人要求设计人派专人留驻施工现场进行配合与解决有关问题,设计人应予支持。
8.2 设计人为本合同项目所采用的国家或地方标准图,由发包人自费向有关出版部门购买。本合同第四条规定设计人交付的设计资料及文件份数超过《工程设计收费标准》规定的份数,设计人另收工本费。
8.3 本工程设计资料及文件中,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其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设计人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发包人需要设计人的设计人员配合加工定货时,所需要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8.4 发包人委托设计人配合引进项目的设计任务,从询价、对外谈判、国内外技术考察直至建成投产的各个阶段,应吸收承担有关设计任务的设计人参加。出国费用,除制装费外,其它费用由发包人支付。
8.5 发包人委托设计人承担本合同内容之外的工作服务,另行支付费用。
8.6 由于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
8.7 本合同发生争议,双方当事人应及时协商解决。也可由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解,调解不成时,甲、乙双方当事人可向任意一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8.8 本合同一式陆份,发包人叁份,设计人叁份。
8.9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8.10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签订补充协议,有关协议及双方认可的来往电报、传真、会议纪要等,均为本合同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8.11 其它约定事项:
发包人名称:(盖章)                   设计人名称:(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授权代表:(签字)                     授权代表:(签字)
电    话:                             电    话: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银行帐号:                             银行帐号:

第六章    评审方法、步骤及标准
 
一、评标方法
本次评标采用综合评分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评标结果按评审后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得分相同的,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得分且投标报价相同的并列。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
二、评标标准
1、评标定标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87号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结合本次招标的实际情况,本着保护竞争,维护招标的公正性、公平性和严肃性,特制订本评标定标办法。
2、评标委员会组成
评标由采购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采购人代表和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的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5或7人,其中采购人代表1或2人,专家4或5人;评标专家确定方式:由财政部门的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与投标人有利益或隶属关系的专家不能担任评委,评标委员会应当推选组长,但采购人代表不得担任组长。
三、评审内容
(1)资格审查:根据财政部《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87号第44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法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合格投标人不足3家的,不得评标。
(2)符合性审查:评标委员会对通过资格性审查的投标文件进行审查,对实质上响应采购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可进入下一步评审,对实质上不响应采购文件的视为无效投标。
(3)根据财政部《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87号第六十条 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4) 投标文件报价出现前后不一致的,除招标文件另有规定外,按照下列规定修正:
    (a)投标文件中开标一览表(报价表)内容与投标文件中相应内容不一致的,以开标一览表(报价表)为准;
(b)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c)单价金额小数点或者百分比有明显错位的,以开标一览表的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d)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同时出现两种以上不一致的,按照前款规定的顺序修正。修正后的报价按经投标人确认后产生约束力,投标人不确认的,其投标无效。
(5)评标委员会成员对需要共同认定的事项存在争议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结论。持不同意见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在评标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及理由,否则视为同意评标报告。
(6) 投标人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投标无效: (a)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提交投标保证金的;(b)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要求签署、盖章的;(c)不具备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资格要求的;(d)报价超过招标文件中规定的预算金额或者最高限价的;(e)投标文件含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的;(f)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无效情形。
(7)评标结果汇总完成后,除下列情形外,任何人不得修改评标结果:(a)分值汇总计算错误的;(b)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的;(c)评标委员会成员对客观评审因素评分不一致的;(d)经评标委员会认定评分畸高、畸低的。
四、评标细则

条款号
评审因素
评审标准
初步评审标准
 
投标人名称
与营业执照一致。
投标文件签字盖章
在要求盖章或签字的位置有对应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
***
是否有法人和被授权人签字(或盖章)及加盖单位公章
投标有效期
自投标截止之日起120天
服务期
自签订合同之日起算 15日历日内编制完成划界报告,2020年4月前完成规划报告。
质量要求
符合技术规范要求,保证通过相关部门审核,符合国家强制性规范、条文、标准要求。
投标保证金
是否按招标文件要求递交投标保证金
投标文件格式
是否符合第五节“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
 
法人资格
投标人应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22条规定的条件;投标人应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17条、18条规定的条件;投标人必须是在中国境内注册成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并且具有有效的营业执照和银行开户许可证
资质
投标人需同时具备工程设计水利专业丙级和工程测量丙级(含丙级)以上资质证书,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备相应的能力。
查询投标人无行贿犯罪行为
以投标人登录“中国裁判文书网”(http://wenshu.court.gov.cn/)的搜索结果的网页截图为准,查询方式为:展开“高级检索”一栏,在“案由”中选择“刑事案由”中的“贪污贿赂”,“案件类型”选择“刑事案件”,搜索内容中输入投标人全称、被查询人员姓名(不允许多个被查询人姓名叠加搜索)进行查询。
“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查询
投标人在国家信息中心主办“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查询是否有失信记录,即截止开标当日评审时未被记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名单。评标(评审)委员会(谈判、磋商、询价、洽谈小组)评审现场在“信用中国”网站查询、使用信用信息。

 
 
 
 
 
 
 
评分标准(满分100分)=投标报价30分+技术50分+商务20分。

商务评分标准(20分)
项目人员配置(12分)
项目拟投入高级工程师一个得3分,最高12分,没有不得分。
类似业绩(8分)
投标人近三年承担过的类似项目业绩,每提供一项加2分,最高得8分,资料不全不得分。业绩包括中标通知书或合同(关键页即可)
技术评分标准(50分)
项目组织实施(20分)
1.项目管理制度健全得10分,一般的得5分,无项目管理制度不得分。
2.项目组织机构完整得10分,一般的得5分,无项目组织机构不得分。
地形测绘方案的合理性(20分)
 
1.地形测绘工作大纲的完整可行得6分,一般得3分,没有不得分。
2.制定的技术路线清晰,且科学合理,作业流程详细可行得6分,一般得3分,没有不得分。
3.总体测绘思路比较切合工程实际,测绘方案较合理得8分,总体测绘思路不切合工程实际,测绘方案一般,得4分,没有不得分。
地形测绘实施后的服务保障措施(10分)
地形测绘实施后的服务保障措施较好的得10分,一般的得5分,没有不得分。
投标报价评分标准(30分)
评分标准
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即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且投标价格最低的投标报价为评标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
其他投标供应商的价格分统一按照下列公式计算:投标报价得分=(评标基准价/投标报价)×30(小数点保留两位,报价得分最低得25分,如其他投标供应商计算出的投标报价得分小于25分,均按25分得分)
有效报价:审查合格并经算术修正的投标报价为有效报价。

 
 
五、定标
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评标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将评标报告送达采购人。
采购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评标报告确定的中标候选人名单中按顺序确定中标人。
采购人在收到评标报告5个工作日内未按评标报告推荐的中标候选人顺序确定中标人,又不能说明合法理由的,视同按评标报告推荐的顺序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第七章  技术要求
 
 
 
 
 
 
 
 
 
 
 
 
 
 
工作任务如下:
对新巴尔虎左旗7条河流,38座湖泊实施岸线划界工作。具体如表3.1所示。分析河道演变规律,调查分析岸线资源及岸线开发利用现状,分析总结岸线开发利用与保护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在深入分析岸线利用与保护对河势控制、防洪保安、水资源利用、生态环境保护及其它方面影响的基础上,确定岸线的范围,合理划定岸线控制线;根据不同河段岸线的主要功能特点,统筹考虑河道行(蓄)洪、城市建设、河道生态环境保护以及沿河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科学合理地划分岸线功能区;按照保障防洪安全、供水安全、维护河流健康、促进岸线资源合理利用和有效保护的要求,对现状岸线资源利用不合理的地区,研究提出岸线布局调整和控制利用与保护的管理指导意见,以及岸线管理的保障措施。
规划编制依据
1.1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6)《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
(7)《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8)《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9)《内蒙古自治区水工程管理保护办法》;
(10)其他相关法律法规。
1.2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1)《防洪标准》(GB50201-2014);
(2)《水利水电工程等级划分及洪水标准》(SL252-2000);
(3)《水利水电工程设计洪水计算规范》(SL44-93);
(4)《水利水电工程水利计算规范》(SL-104-95);
(5)《水利水电工程水文计算规范》(SL278-2002);
(6)《地图印刷规范》 GB14511-2008;
(7)《基础地理信息数字成果1:5000、1:10000、1:25000、1:50000、1:100000数字正射影像图》CH∕T 9009.3-2010;
(8)《数字正射影像图质量检验技术规程》 CH/T 1027-2012;
(9)《测绘成果质量检查与验收》(GB/T 24356-2009);
(10)《河湖岸线保护与利用规划编制指南》;
(11)其他有关规程规范、技术标准。
1.3相关文件
(1)《水利部关于深化水利改革的指导意见》(水规计[2014]48 号);
(2)《关于加强河湖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2014);
(3)《水利部关于开展河湖管理范围和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工作的通知》(水建管[2014]285号);
(4)《水利部关于加快推进河湖管理范围划定工作的通知》(水河湖〔2018〕314号);
(5)《内蒙古自治区2018年 第1号令总河湖长令》(2018年1号);
(6)《关于进一步做好河湖管理范围划定及河湖岸线保护和利用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呼水发〔2019〕32号);
(7)其他相关文件资料。
主要工作内容
总体技术方案
(一)资料收集与分析整理。收集规划岸线段相应的自然地理概况,人口等经济社会发展状况,以及国土、城市、生态建设与环境保护、水能资源利用等岸线利用与保护的状况;收集岸线内主要开发利用工程项目资料;收集测区水文气象资料、规划资料、基础测绘成果等资料;收集地方岸线管理的政策措施等。
(二)正射影像图、数字高程模型及大断面测量。收集1:10000或1:50000地形图资料,进行数字高程模型制作;收集覆盖河道、湖泊2018年以后优于1m分辨率卫星遥感影像,并进行数字正射影像的制作;以1:10000或1:50000地形图为基础,进行大断面测绘工作。
(三)水文分析计算。根据大断面数据建立水力模型,通过已确定的历史最高洪水位和洪峰流量等数据率定不同断面的河道综合糙率等参数。模拟不同河段所发生的历史洪水洪痕下研究范围内的水边界线,并结合各场次历史洪水发生时间下研究范围内河段的水面调查,对这些水边界线进行合理性分析;推算河段发生的历史最高洪水位水边界线,确定历史洪水边界线。有历史资料的湖泊按照河道划定方式进行水边线的划定工作,无历史洪水边界线资料的湖泊用现场测量、调查方法调查湖泊历史洪痕作为临水控制线。
(四)河势稳定性分析。以收集的历史洪水相关资料和基础测绘成果为依据,进行历史洪水洪痕调查、历史洪水洪痕与调查资料的分析、建模与水力学计算、合理性分析和历史洪水边界线划定等工作。
(五)河湖管理范围划界与岸线功能区划分
(1)河湖管理范围划界
结合岸线现状分析、岸线利用与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以及防洪和河势稳定要求,在1:10000或1:50000河道管理带状地形图上绘制河道管理线(临水控制线、外缘控制线)。有历史资料的湖泊按照河道划定方式进行水边线的划定工作,无历史洪水边界线资料的湖泊水边界线以外业调查测得的洪痕作为临水控制线。
(2)岸线功能区划分
划分岸线功能区,统筹协调防洪、供水、水生态建设与环境保护、水土保持等,分析各相关部门和行业对岸线利用和保护需求,拟定各种不同的规划方案并进行比较分析,划分岸线功能区(保护区、保留区、控制利用区、开发利用区),提出岸线各主要功能区的控制线规划方案。
(3)提出岸线利用管理的控制条件与指导意见
在各主要功能区规划方案的基础上,统筹协调各部门的利益和需求,提出各主要类型功能区的利用保护管理意见,并提出有关政策制度建设的建议。
(五)报告编制、出图册。编写《新巴尔虎左旗河流湖泊岸线利用管理保护规划报告》及相关附图。
(六)制作河道三维信息管理数据库;定制开发新巴尔虎左旗岸线规划三维可视化系统。
基础资料收集与分析
调查岸线利用现状及其历史演变特征,分类统计港口码头、取排水设施、跨(临、穿)江设施、防洪治理工程、生态环境整治工程等项目占用岸线的规模,分析评价各类岸线利用的程度、水平,了解岸线利用项目审批和管理情况,总结现状岸线利用及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分析现状岸线利用与相关规划和区划的协调性以及各河段现状岸线保护与利用的合理性,提出岸线现状保护与利用的评价意见,为岸线分区及岸线外缘边界线确定奠定基础。
正射影像图、DEM制作及大断面测量
坐标系统和高程基准
项目采用CGCS2000坐标系统,高斯克吕格投影,3°分带,中央经线为117°、120°。高程基准为1985国家高程基准。
资料收集
(1)收集规划区域1:10000或1:50000地形图;
(2)收集河道2018年以后的卫星遥感影像。
DEM制作
利用收集到的1:10000或1:50000地形图数据,提取等高线与高程点数据,在DEM编辑软件中生成5米格网的DEM数据。DEM数据格式为GeoTIFF格式。
数字正射影像制作
根据收集到的河湖卫星影像及其参数进行影像融合,然后根据DEM数据对卫星影像进行正射纠正,再对影像进行镶嵌、裁切等处理后生成地面分辨率0.8m的DOM成果,数据格式为Geotiff。
河道横断面图测量
城市(镇)规划区和非城市(镇)规划区河道每隔约1km测绘一条断面,峡谷地段河道每隔2~3km测绘一条断面,按照1:10000地形图或1:50000地形图生成横断面图,只测量陆地横断面。
河道大断面测量断面垂直于水流方向,平直整齐段可少布置断面,曲折、不均匀、拦河建筑物上下游、河床起伏较大河段须增加大断面的数量,所取断面应能反应断面面积及其形状沿河床变化;曲折、不均匀、拦河建筑物上下游、河床起伏较大河段须增加大断面的数量,所取断面应能反应断面面积及其形状沿河床变化。
水文计算
水文分析计算包含准备工作、设计洪水计算、水面线推算及水位流量关系计算五个部分。
准备工作
准备工作包括选择控制断面、计算断面集水面积,收集流域暴雨洪水资料、成果等。
根据规划河段的具体情况选择控制断面,控制断面选择应优先考虑干流河口、主要支流会入口前后的顺直河段、水文(位)站控制断面、拦河建筑物等。
流域面积可直接采用已有的权威成果。如需要量测控制断面的集水面积,可在1:50000地形图上切取。
设计洪水计算
对于流域综合规划、防洪规划、工程可研或初设等已有经审批过的成果,经复核成果合理可用的,可直接予以引用。
对于需要推算设计洪水的:应先根据水文测站分布和资料情况选择依据站或参证站,依据站应为本流域实测站点,参证站应为与计算流域水文特性相近的邻近流域站点。根据依据站或参证站的长系列实测洪水资料,按《水利水电工程设计洪水计算规范》(SL44-2006)要求推算设计洪水成果,设计洪水成果应进行合理性分析。无资料地区可直接采用其他规范规定的方法推求设计洪水。
水面线推算
对于河段已有且经水政主管部门审批的水面线成果、经分析成果合理,可直接采用。
需要推算水面线的,可按一下步骤进行。
(1)控制断面和计算断面的选择
1)控制断面选择。原则上选在水位流量基本单一的位置,如拦河建筑物的堤防;没有拦河建筑物河段可选择河道规整顺直处。
2)计算断面选择。按照水面线计算的有关要求选择布置断面数量和位置。在河道明显弯道、河道宽窄突变、河道比降明显变化、已建成工程或规划工程末端等位置,应布设断面。
3)开展对控制断面和计算断面的测量。
(2)河道糙率
有洪水实测资料和调查洪痕资料的,尽量通过实测洪痕资料反推河道糙率;没有实测洪痕资料的,可按照有关规范查表或已经经水政部门审定的报告中的糙率取值。
水面线推求方法
水面线推求方法原则上采用《水利工程水利计算规范》(SL104-2015)的推荐方法;当规划河段洪水受到下游潮水位或干流洪水的顶托影响时,结合下游潮水位或干流洪水顶托进行水面线推求,设计洪水水面线取外包线。
河势稳定性分析
基本要求
收集、整理河道规划范围内现有的河道基础资料、河道治理工程、险工险段情况等基础资料,以及规划区河道地形图,作为河岸稳定性分析的基础。对资料条件较差的河流(段)可根据需要进行补充调查。
结合近年来河道整治和堤防工程建设的情况,对不同河段河势变化的趋势进行分析,评估河势稳定性。
河势稳定性分析
河道演变特性与河势稳定性是判别河道岸线是否稳定的控制性因素,也是合理确定岸线边界线、划分岸线功能区以及制定岸线利用与保护控制指标的基础工作,主要内容包括河段河道演变的规律及其影响因素、河势稳定性分析和河口演变趋势分析。应充分利用已有相关规划的工作成果,对近期河势变化较大,确有必要的可开展补充论证。
河湖管理范围划定
临水控制线的确定原则
临水边界线划定应按照以下原则或方法划定,并尽可能留足调蓄空间。
1)已有明确治导线或整治方案线(一般为中水整治线)的河段,以治导线或整治方案线作为临水边界线。
2)平原河道以造床流量或平滩流量对应的水位与陆域的交线或滩槽分界线作为临水边界线。
3)山区性河道以防洪设计水位与陆域的交线作为临水边界线。
4)湖泊以正常蓄水位与岸边的分界线作为临水边界线,对没有确定正常蓄水位的湖泊可采用实地调查方式确定临水边界线。
外缘控制线的确定原则
根据《水利部关于加快推进河湖管理范围划定工作的通知》(水河湖〔2018〕314号),可采用河湖管理范围线作为外缘线,但不得小于河湖管理范围线,并尽量向外扩展。
1)对有堤防工程的河段,外缘边界线可采用已划定的堤防工程管理范围的外缘线。堤防工程管理范围的外缘线一般指堤防背水侧护堤地宽度,1级堤防防护堤宽度为30~20米,2、3级堤防为20~10米,4、5级堤防为10~5米。
2)对无堤防的河湖,根据已核定的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设计洪水位与岸边的交界线作为外缘边界线。
3)水库库区以水库管理单位设定的管理或保护范围线作为外缘边界线,若未设定管理范围,一般以有关技术规范和水文资料核定的设计洪水位或校核洪水位的库区淹没线作为外缘边界线。
4)已规划建设防洪工程、水资源利用与保护工程、生态环境保护工程的河段,应根据工程建设规划要求,预留工程建设用地,并在此基础上划定外缘边界线。
河道管理范围线的划定原则
(1)天然河段管理线划定
天然河段的管理范围为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设计洪水位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和行洪区。根据不同的防洪对象,按照《防洪标准》,确定相应的洪水标准。调查时通过历史洪水调查,河道测量,历史洪水洪峰流量的推测,历史洪水重现期的考证来确定天然河道的管理范围。
(2)有堤防河道管理范围划定
对于有河堤的河段,调查范围包括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
1)管理范围
有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及护堤地。
2)保护范围
堤防工程河段应根据堤防工程的级别,确定不同的堤防工程的保护范围。根据堤防工程级别不同,保护范围拟定为堤防背水侧边界以外5~20m范围。
(3)有水利工程河段管理范围划定
若河道内建设有拦河水利工程,按照《水利水电工程等级划分及洪水标准》、《防洪标准》、根据不同的工程等别,调查范围为相应的回水淹没区域。
1)河道有水利工程保护范围
a)水库、水电站及堤防工程按照水库、水电站大坝安全管理及堤防工程的有关规定划定;
b)大中型闸坝为上下游各100米至200米;两端各50米至100米;
c)泵站为建筑物周围30米至50米;
d)流量为0.5立方米/秒及以上的渠道,经过山地的,上边坡为堤顶外线3米至5米,下边坡为外坡脚以外5米至10米,经过耕作区的,为渠堤外坡脚以外3米至5米。
(2)水利工程管理范围为:
a)水库、水电站及堤防工程按照水库、水电站大坝安全管理及堤防工程的有关规定划定;
b)大中型闸坝为上下游各50米至150米;两端各30米至70米;
c)泵站为厂区构筑物河前池、进出水道等建筑物周围10米至30米;
d)流量为0.5立方米/秒及以上的渠道,位左右外边坡脚线之间。
(3)湖泊管理范围划定
有堤防的湖泊管理范围为围堤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和围堤及护堤地等;无围堤的湖泊管理范围为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以下的水域、沙洲、滩地。
河道控制线的规划成果要求
河道控制线应绘制在河道岸线资源空间管控规划图中,以蓝、绿、红三线分别标示。
蓝线——河道岸线临水控制线;
绿线——河道岸线外缘控制线;
红线——河道管理范围线。当河道管理范围线与河道岸线外缘控制线一致时,用绿线表示。
为便于今后河道利用与管理,在地形图上绘制河道控制线时,需按坐标进行定位。
河道功能区划分
河道功能区的划定原则
岸线功能区是根据岸线资源的自然和经济社会功能属性以及不同的要求,将岸线资源划分为不同类型的区段。岸线功能区界线与岸线控制线垂向相交。岸线功能区分为岸线保护区、岸线保留区、岸线控制利用区和岸线开发利用区四类。
岸线保护区划定
(1)河道保护区划定
1)引起深泓变迁的节点段或改变分汊河段分流态势的分汇流段等重要河势敏感区岸线应划为岸线保护区。
2)列入内蒙古自治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名录的水源地,其一级保护区应划为岸线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宜划为岸线保护区;对其他饮用水水源地,一般情况下也应划为岸线保护区。
3)已设立的国家级和省级自然保护区、生态功能区、水功能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文物保护项目,列入保护红线的河道岸线应划为岸线保护区。
4)已建(在建)重要枢纽工程、蓄滞洪区进退洪口门和重要引调水工程口门,其上下游一定长度的岸线应划分为岸线保护区。
(2)湖泊保护区划定
将湖泊及其生态缓冲带划为优先保护区。
岸线保留区划定
(1)对河势变化剧烈、岸线开发利用条件较差,或河道治理和河势调整方案尚未确定或尚未实施的等暂不具备开发利用条件的岸段,划分为岸线保留区。
(2)已列入国家或地方(一般为省级)规划,尚未实施的防洪保留区、水资源保护区、供水水源地,及为保证防洪安全、生态安全而规划的重要工程设施预留的岸段等应划为保留区。
(3)已规划的自然保护区、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湿地公园等生态敏感区,和为满足生活生态需要规划的城市生态公园、江滩风光带等岸段,应划为岸线保留区。
(4)对虽具备开发利用条件,但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对较低,规划期内暂无开发利用需求的岸段,划为岸线保留区。
岸线控制利用区划定
(1)对岸线开发利用程度相对较高的岸段,为避免进一步开发可能对防洪安全、河势稳定、供水安全、航道稳定等带来不利影响,需要控制或减少其开发利用强度的岸段,划分为岸线控制利用区。
(2)重要险工险段、重要涉水工程及设施、河势变化敏感区、地质灾害易发区、水土流失严重区需控制开发利用方式的岸段,划为岸线控制利用区。
(3)根据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港口规划,将国家级和省级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风景名胜区的一般景区、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重要湿地、湿地公园等生态敏感区,以及水源地二级保护区、准保护区内需控制开发利用方式的部分岸段,划分为岸线控制利用区。
岸线开发利用区划定
河势基本稳定、岸线利用条件较好,岸线开发利用对防洪安全、河势稳定、供水安全以及生态环境影响较小的岸段,划为岸线开发利用区。
河道功能区的规划成果要求
河道功能区应绘制在河道岸线资源空间管控规划图中,以蓝、绿、红三色斑分别表示。
蓝色——河道保护区,或河道临水控制线之间的水域;
绿色——河道控制利用区,或外缘控制线与临水控制线之间的岸线区域;
红色——开发利用区,或河道管理范围线与外缘控制线之间的河道区域。
岸线利用现状分析评价
结合岸线资源的现状利用调查情况以及拟开发利用的相关规划,结合河道行洪安全、水功能区划、生态环境保护等,对各岸线功能区的现状利用的合理性进行评价,提出评价意见。
岸线利用现状分析评价是以岸线现状开发利用调查资料为基础,根据已划定的岸线控制线和岸线功能区的界限,针对每一个岸线功能区,深入分析现状岸线利用对防洪保安、河势控制、水资源利用、生态与环境保护及其它方面的影响,系统总结岸线开发利用及管理的经验教训;对比分析每一个岸线功能区开发利用现状与功能区管理目标要求的差距,为提出岸线资源合理开发、有效利用、科学保护、强化管理的布局和措施提供依据。
(1)岸线利用现状分析
根据调查收集的资料,对岸线功能区利用状况进行分析评价。岸线利用调查统计的内容包括岸线范围内的现状堤防及工程设施、景观商业用地、工业用地、农业用地、住宅用地、取水口、排水口及各类岸线利用项目的建设时间、内容和规模等。
(2)基本要求
1)现状岸线开发利用项目与岸线功能区划的要求是否协调,现状岸线利用与保护状况是否与管理目标有差距,区内是否有禁止开发或不宜开发的项目。岸线利用现状是否影响河道(湖泊)行(蓄)洪,跨河建筑物密度、壅水高度,港口码头,城市建设、景观对防洪的影响。
2)分析评价自然岸线长度与已利用岸线长度的关系,提出岸线合理利用长度。结合现状岸线利用情况,对水利水电、城市、工业、交通、港口、工程设施、农业等规划岸线利用要求进行分析评价,分析其合理性,提出评价意见。
3)根据有关防洪保安、水资源利用、生态与环境保护、城市建设与发展、港口航运、工农业发展规划等,结合防洪分区、水功能分区、农业区划、自然生态分区等,分析现状岸线利用与相关规划和区划的协调性,对各河段现状岸线保护与利用的合理性,提出岸线保护与利用的评价意见。
4)对不符合岸线功能区要求的开发利用项目,应提出调整或清退意见。
(3)分析评价内容
以岸线功能区为单元,分析现状岸线利用开发程度,如已利用岸线的长度,岸线内人口数量与发展速度,岸线内永久性占地面积、城市建设、港口建设、取排水口等工程建设面积等,对各行业岸线利用规划提出评价意见。评价指标可包括如下几个方面:
分析功能区岸线利用率(已利用岸线/岸线总长);
岸线功能区永久占地率(占地面积/总面积);
岸线功能区人口密度(人/平方公里);
岸线功能区跨河建筑物密度(个/公里);
岸线功能区取、排水口密度(个/公里)。
编制河道岸线规划图集
以河流为单位编制河道岸线规划图集,该图集以正射影像成果套合岸线规划为主要成果,附带文字说明、统计表格等多种资料,将影像数据、地理基础信息与岸线规划的专题信息有机结合在一起。
 
 
 
 
 
 
表3.1 新巴尔虎左旗湖泊资料汇总

序号
湖泊名称
水面面积(平方公里)
1
呼和诺日
15.1
2
嘎洛托伊湖
4.19
3
和日森查干诺日
2.32
4
巴音查干诺日
7.88
5
伊贺诺尔
2.12
6
陶森诺尔
0.39 
7
潘扎诺日
3.23
8
伊和沙日乌苏
3.45
9
塔尔干诺尔
4.34
10
古日班毛德乃诺日
2.54
11
哈布其林查干诺尔
1.46
12
达布散诺尔
1.88
13
阿日布拉格
2.53
14
布日嘎斯特诺日
1.79
15
绍尔包格
1.87
16
哈日诺日(一)
1.75
17
哈日干廷布日德
2
18
和日斯特诺日
1.34
19
柴达木
1.37
20
锡林布尔德
1.09
21
乌兰丁图格热格
1.07
22
呼吉尔诺尔
1.49
23
哈日诺日(二)
1.45
24
道老图音查干诺日
1.6
25
乌兰诺日
1.44
26
莫斯图查干诺日
1.04
27
阿然吉诺尔
1.09
28
哈达乃浩来
78.1
29
巴彦滚西湖
2.86
30
苏敏诺日
2.27 
31
阿拉林诺日
2.30 
32
巴嘎萨宾诺日
1.51
33
嘎布津托胡鲁克湖
1.12
34
伊和诺尔(二)
2.33 
35
甘珠尔布日德
0.67
36
洪特
2.3
37
本波诺日
2.5
38
阿拉达尔图
4.7
汇总
172.48

 

 

地区导航
  • 华东: 上海 江苏 浙江 安徽 福建 江西 山东
  • 华北: 北京 天津 河北 山西 内蒙古
  • 东北: 辽宁 吉林 黑龙江
  • 华南: 广东 广西 海南
  • 西北: 陕西 甘肃 青海 宁夏 新疆
  • 西南: 重庆 四川 贵州 云南 西藏
  • 华中: 河南 湖北 湖南
  • 关于我们 | 成功案例 | 知名客户 | 诚聘英才 | 广告服务 | 友情连接 | 帮助中心 | 网站地图 | 手机版 | 招标导航
    客户咨询:400-633-1888      信息发布电话:13030031390    传真号码:010-59367999       总部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11号7层(100190)
    北京智诚风信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中招国联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中招国联咨询有限公司   北京国建伟业咨询有限公司  哈尔滨中招国联科技有限公司  石家庄易投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Copyright © 2005-2024 版权所有  招标网 京ICP证050708号-1 证书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2860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