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工程设置可选条件作为资格审查合格必要条件: (1)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能力; (2)未处于被责令停业、投标资格被取消或者财产被接管、冻结和破产状态; (3)企业没有因骗取中标或者严重违约以及发生重大工程质量、安全生产事故等问题,被有关部门暂停投标资格并在暂停期内的; (4)企业的资质满足招标公告要求; (5) 投标人可以是制造商或经销商或代理商(同一品牌只能授权一家投标单位,且应提交制造商在该项目唯一指定代理商的授权委托书); (6)代理商或经销商须具备制造商针对该项目唯一指定代理商的授权委托书 (7)提供生产厂家电缆高压电缆检测报告和低压电缆3C认证证书; (8)提供生产厂家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9)投标保证金提交须满足本招标公告要求; (10)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扬州市建设工程电子化交易系统网上报名; (11)本工程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12)投标人没有被“信用中国”( www.creditchina.gov.cn)和“信用江苏”(www.jscredit.gov.cn)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1)实行资格预审的,在资格审查委员会进行资格审查时,正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资格审查申请人的资格审查结果为不合格;(2)在评标阶段,投标人正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评标委员会不得荐该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3)在中标候选人公示至发出中标结果通知书的期间,公示的中标候选人正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招标人应当取消其中标资格,并重新确定中标人。招标人确定正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投标人为中标人的,中标结果无效。 (13)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