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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征集2020-2022年度青岛市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定点保险服务商的通告

信息发布日期:2019.12.12 标签: 山东省招标 青岛市招标 公务用车招标 保险招标 公务招标 用车招标 
加入日期:2019.12.12
截止日期:2019.12.24
招标业主: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地 区:青岛市
内 容:*级采购 关于公开征集****-****年度***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定点保险服务商的通告 ****年**月**日 **时**分**秒公共**查询 各有关单位: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的通知》(中办发﹝****﹞**号)和《中共**省委办公厅、**
关键词: 公务用车 保险 公务 用车
 
招标公告正文
市级采购
关于公开征集2020-2022年度青岛市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定点保险服务商的通告
2019年12月12日 14时19分43秒  公共资源查询

 

各有关单位: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的通知》(中办发﹝2017﹞71号)和《中共山东省委办公厅、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的通知》(鲁办发﹝2018﹞49号)规定,青岛市机关事务服务中心现就公开征集青岛市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定点保险服务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项目概况

(一)通过公开征集的方式确定服务商为青岛市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包括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府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民主党派、党委和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各级党政机关所属行政单位,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经费自理的事业单位)的公务车辆提供保险服务。

(二)服务期限: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止。

(三)入围方式:合格制。

二、征集条件

(一)资格条件

1.申请人必须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保险公司。

若为总公司参加征集(总公司注册地为非青岛地区),须同时提供青岛分公司营业执照副本;

若为市级分公司参加征集,须提供总公司针对青岛分公司参加本项目的授权书(市级分公司以下的分支机构、代办点等不允许参加);

2.申请人须是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具有承接财产保险业务资格的保险公司(申请人须提供有效的《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原件,且业务范围包含财产保险)。

3.(1)申请人须提供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核认证的近三年未受到重大处罚的情况说明及2019年未被监管停业处罚的证明。

(2)在青岛市全市(七区三市)现有服务分支机构或代办点分布情况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的相关资料及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保险经营许可证或代办点的保险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并加盖双方公章;

(3)总公司2018年、2019年前三季度偿付能力报告,且综合偿付能力及核心偿付能力均不低于100%;

4.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参加本项目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5.通过“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信用山东(www.creditsd.gov.cn) <http://www.creditsd.gov.cn)>及信用青岛(credit.qingdao.gov.cn)查询,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6.具有参加本次征集项目的《政府采购诚信承诺书》;

7.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申请。

(二)服务要求

1.本次征集包含险种为: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特种车辆综合商业保险及交强险。

2.人员配备

申请人应设置专门人员与青岛市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公车管理处对接,其他人员配备如下:

分管领导:副总级别以上;

项目经理:指定1名,负责按照本合同的有关内容为各被保险人提供承保、理赔及其他各类保险服务,包括必要的组织与协调工作。

客户服务专员:至少配备5名,其中有4名应为项目专职承保人员,1名应为项目专职核赔人员,协助项目经理提供保险服务。

服务监督员:至少配备1名,负责检查每份政府采购验收单、售后服务调查及接受投诉处理及情况反馈。

服务团队:团队由分管领导、项目经理、客户服务专员及政府采购服务监督员等组成,承保、理赔、检查政府采购验收单、售后服务调查、接受投诉处理、情况反馈及其他各类保险服务由该团队服务。

3.承保保单录入及上报

申请人在承保后五个工作日内在青岛市公务公务用车管理平台上报机关各部门车辆承保以及理赔数据。

根据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文件 [保监许可【2017】731号]规定:青岛地区自主核保系数和自主渠道系数调整范围均为[0.75-1.15],本次招标要求申请人自主核保系数和自主渠道系数均按照0.75的最低系数计算折扣率。

申请人保单必须注明优惠折扣(交强险除外),折扣按照“附件报价折扣率”的折扣执行,若在服务期限内,国家主管部门调整相关系数或费率,申请人折扣相应调整,但必须按照最低系数计算折扣。

4.投保

4.1所有车辆采用到期续保方式。

4.2投保期限由被保险人自行决定,但最多不得超过一年。如本项目合同到期后投保期限未到期,则被保险人继续享有合同规定的权利。如申请人以任何借口和方式加以拒绝,将有可能影响今后参与同类政府采购项目的机会。

4.3根据所投保的险种,由申请人完成出单事宜,并派专人将保单正本和保费发票送达被保险人。

4.4申请人应在续保车辆保险到期7日前通知被保险人,并派专人按承诺办理有关手续。

4.5所有投保必须由保险人出据本项目政府采购验收凭证。

4.6和各被保险人协商确定保费的缴纳方式。

5.理赔服务

投保人应建立机关车辆保险采购项目理赔服务绿色通道,全国通赔(除港澳台地区),无区域限制。切实遵守以下保险理赔服务条款,主动迅速地为各被保险人提供优质的理赔服务,实现客户服务高度满意。

5.1接报案

(1)设立24小时保险服务专线电话,可全年365天随时接受被保险人的出险报案,并应立即通知机关车辆保险项目客户服务专员。

被保险人也可以直接向出单公司客户服务专员报案。

(2)被保险人因特殊情况无法在规定的时间内报案,出单公司应认可被保险人事后出具的书面说明,并视同为及时报案。

5.2现场查勘

(1)接到报案后需要进行现场查勘的,应立即指派专门人员到达事故现场,需要查勘现场案件,不堵车情况,市区30分钟、郊区60分钟。

(2)如无法按照约定时间到达事故现场,应以被保险人提供的现场照片、损失清单、事故说明、修理发票及其他证明材料作为赔付理算依据。如被保险人当时无法拍照,可不提供现场照片。

5.3拖车服务

(1)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事故,如被保险人需要,应免费提供拖车服务,并且市内拖车应在1小时之内、郊区县拖车应在3小时之内到达事故现场;

(2)保险公司必须提供免费道路救援服务,12座(不含)以下非营业客车、轿车;不受交强、商业险种限制,100公里以内提供免费救援服务,服务次数—全年不限次数。

5.4定责定损

(1)接到被保险人报案后,对于属于保险责任的事故,应当按照以下约定及时定损:

A.对于常见车型的预估车辆损失金额在人民币10000元以内的,应在1个工作日内确定损失金额;预估车辆损失金额在人民币10000元-50000元,应在2个工作日内确定损失金额;预估车辆损失金额在人民币50000元以上的,在接到报案后,3个工作日内确定损失金额;

B.对于稀缺或稀有车型,应会同被保险人共同确定损失金额;

C.当和被保险人就赔偿结果无法达成一致时,根据被保险人的要求,应指定具有国内保险公估营业许可的双方认可的公估公司进行损失理算,并负担有关公估费用;

(2)如未按约定时间定损,造成财产损失无法确定,应以被保险人提供的财产损毁照片、损失清单和修理发票作为赔付理算依据;

(3)对于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在接到被保险人赔偿请求后3个工作日内向其发出《拒赔通知书》。

5.5车辆修理

(1)受损车辆在双方共同认可的资质合格的修理厂或专修厂修理,定损应和修理厂或专修厂共同完成。

(2)受损车辆的维修以修复为原则,但涉及车辆行车安全的关键零部件(如:刹车系统、转向系统),应同意一律予以更换。受损车辆更换零部件应为主厂件、原配件。

(3)受损车辆在推荐的修理厂,或事先已报备的被保险人自选的资质合格的修理厂进行修理,对于属于保险赔偿范围内的损失,被保险人可凭保险凭证无需先行支付修理费用,车辆修理完毕,被保险人向修理厂提供完整的索赔资料和委托书后,由修理厂代为索赔。

5.6索赔材料递交

(1)接到被保险人索赔材料后应立即审查核实,若认为有关证明或材料不完整,应立刻以书面或口头方式通知被保险人应补充提供的有关证明或材料。若在接到索赔资料后1个工作日内未给予有关审核意见,则视为认可索赔资料的完整性;

(2)对于非道路交通事故,被保险人可不必提供交通管理部门或相关部门的事故证明,但被保险人有义务协助进行事故调查。

(3)支付抢救费用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合法使用保险车辆的过程中,发生保险事故,造成车内人员或第三者人身伤害,需紧急抢救,应在责任限额范围内先行支付抢救费用。

5.7赔付

(1)赔款支付时效

小额案件5000元以下,3个工作日赔付,实时到账,1-5万赔款5个工作日支付到账。

(2)赔款直赔(代索赔)

案件直赔至合作修理厂,车辆赔款可支付维修单位,无需客户提前垫付费用。

(3)通融赔付

拒赔案件,不属于法律禁止性行为案件,如考虑社会影响且对公共机构产生较大影响案件,经保险人同意后赔款可通融赔付,通融赔付金额(1-5万)。

(4)车物案件简易程序:

所有车物损案件现场查勘可支付结案,随时随地交单,无需固定门店交单,方便出险被保险人索赔。

免现场、免交警证明服务:

玻璃单独损坏案件,无需提供交警证明;

单方有现场事故10000元以下免证明;

单方事故5000元以下免证明、免现场;

双方事故有现场,单车损失5000元以下免证明;

双方事故单车任务流3000元以下免证明、免现场。

影像化结案:正常车物案件,无需提供纸质材料,可影像件/电子件结案,被保险人或驾驶员拍照上传即可赔付。

(5)人伤案件快速索赔条件:

1、(单人伤损失,非整案):现场轻微人伤2000元以下无需提供医院检查材料,查勘可现场直接调解赔付;如情况特殊,可酌情放宽金额至5000元。

2、(单人伤损失,非整案):赔付金额5000元以下,无需提供误工证明等材料,可一次性打包定损赔付。

3、复杂人伤案件可提前交强险垫付1万、可预赔商业险医疗费用的80%。

4、所有人伤案件可联系医疗查勘支付处理,随时随地交单,无需固定门店交单,可以联系查勘上门服务,无需客户及三者上门索赔。

5.8异地出险方案

5.9优惠条件:优惠条款由各申请人自行提供,但不能超出招标内容。

6.其他服务

6.1根据委托人的要求,每季度组织召开保险联席会议,定期通报保险理赔与服务情况,就有关问题进行沟通与协商,保持良好的合作关系。

6.2建立投诉制度

(1)项目领导小组应设立投诉受理电话,负责受理各被保险人对各分支机构的保险投诉;

(2)对于同一分支机构发生超过3次(含3次)以上的有效投诉,应更换该分支机构的项目小组项目经理和负责人***

6.3组织实施回访服务

定期组织各分支机构项目小组进行客户回访服务,收集客户反馈意见。

7.备案服务

在服务期限内,申请人折扣率、服务人员、办公地址发生变化,必须及时向采购人备案。

8.履约情况

采购人将不定期对申请人进行抽查,在抽查过程中,申请人未按照报价折扣率承保、机关单位对申请人服务不满意,或采购人接到机关单位举报或投诉的,采购人将进行记录,出现一次,将约谈并要求整改;出现两次,将取消中标资格;出现三次及以上取消下次招标的投标资格。

9.星级评定

申请人中标后,在服务期限内,采购人将根据服务质量、业务能力等对中标人进行星级评定,星级分为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

三、征集方式及申请材料要求

(一)征集方式

采取“现场集中提交申请材料,专家集中审核”的方式。

(二)现场集中提交的申请材料包括:

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

2、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法人合法经营权的凭证(如营业执照等),若为总公司参加征集(总公司注册地为非青岛地区),须同时提供青岛分公司营业执照副本;若为市级分公司参加征集,须提供总公司针对青岛分公司参加本项目的授权书(市级分公司以下的分支机构、代办点等不允许参加)。提供原件、复印件。

3、资质证明材料

3.1有效的《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且业务范围需包含财产保险。提供原件、复印件。

3.2(1)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核认证的近三年未受到重大处罚的情况说明及2019年未被监管停业处罚的证明。提供网站截图及申请人承诺(承诺格式自拟);

(2)在青岛市全市(七区三市)现有服务分支机构或代办点分布情况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的相关资料及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保险经营许可证或代办点的保险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并加盖双方公章;

(3)总公司2018年、2019年前三季度偿付能力报告,且综合偿付能力及核心偿付能力均不低于100%;

4、信用记录:根据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服务商须通过“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信用山东(www.creditsd.gov.cn)、信用青岛(www.credit.qingdao.gov.cn)等渠道查询本次报名截止日前相关信用记录,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服务商,拒绝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1)申请单位须提交在规定网站(上述四个网站)查询到的信用记录结果网页截屏并加盖单位公章。

(2)网页截屏中应能显示单位名称、信用记录情况、查询时间等主要内容(查询时间应为本通知发布之后)。

(3)信用记录网页查询结果包括:无法查到相关信息、无不良记录、有不良记录三种情形。前两种情形视为无不良记录。

(4)不提交信用记录查询结果网页截屏的服务商视为此项要求不合格。

5、《声明函》(格式见附件)。

6、《政府采购诚信承诺书》(格式见附件)。

7.《报价折扣率一览表》(格式见附件)。

8.申请人针对本项目提供的服务方案

8.1服务方案主要内容

(1)对本征集通告二、征集条件(二)服务要求所列所有服务内容和有关要求的承诺及证明材料;

(2)申请人能够提供的其他优惠条件或附加服务。                                            

8.2服务方案相关要求

(1)服务内容明确,服务范围清楚;内容真实、可行。

(2)申请人须对征集通告中提出的服务内容和各项要求做出明确的承诺,说明是否可以达到相应的标准以及如何达到;

(2)相关服务承诺必须真实可靠,否则一切后果由申请人自负。

(三)申请材料编制装订要求

1.本条(二)现场集中提交的申请材料为服务商必须提供的材料,申请材料不全或不合格的,审核不通过。

2.申请材料需编制成册(格式详见附件,一式二份),其中复印件需逐页加盖申请人公章,文件要求服务商法定代表人或者被授权代表签字处,均须本人用黑色签字笔签署,不得用签名章、签字章等代替,也不得由他人代签。被授权代表人签字的,申请材料应附法人授权委托书。

3.申请材料使用白色A4复印纸打印,并编制目录,目录和内容标注连续页码,页码从目录编起,标注于页面底部居中位置,左侧胶装成一册,提供二份。

4.所有原件单独提供并密封。

5.服务商所提交的申请材料应当真实、有效、完整,字迹、印章要清晰。

(四)申请材料密封和标记要求

1.两个密封件,分别是:申请材料密封件、原件密封件;

2.密封件封套上标明项目名称以及服务商名称。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的原件一份装订于申请文件中,另一份于提交申请材料时提交。

递交申请文件时必须出具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及其身份证原件,否则文件不予接收。

(五)提交申请材料时间、地点

提交申请材料截止时间:2019年12月24日9:30。

提交申请材料地点:青岛市公共资源交易大厅(青岛市市南区香港中路19号)310开标室。

提交申请材料即视为报名。

四、现场集中审核

1.接收申请材料

接收申请材料时间:2019年12月24日9:00-9:30。

逾期送达的申请材料不予接收。征集通告中所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应当与申请材料一并提交,逾期拒绝接收。

2.集中审核由采购人组建的集中审核小组负责。

集中审核地点:青岛市公共资源交易大厅(青岛市市南区香港中路19号)评审区。

审核结束时间及原件退回时间现场另行通知。

3.审核结束后,将对审核结果进行公示,公示网站为青岛市政府采购网,公示期限1个工作日。

4.联系方式

采 购 人:青岛市机关事务服务中心

地    址:青岛市市南区香港中路11号

电    话:0532-85913307

代理机构:青岛市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地    址:青岛市市南区香港中路19号       

业务联系电话***

咨询时间:工作日9:30-11:30;14:00-16:30。

 

 

青岛市机关事务服务中心

2019年12月10日


 

附件:申请材料格式

 

 

 

 

公开征集2020-2022年度青岛市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定点保险服务商

申请材料

 

 

 

 

 

 

 

 

 

申请人名称:             (盖单位公章)

 

 

二〇  年  月  日


申请材料目录

 

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见附件1)或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见附件2);

2、合法经营权的凭证(如:营业执照等)复印件(加盖公章,原件单独提交);

3、资质证明资料复印件(加盖公章,原件单独提交);

4、在规定网站(4个网站)查询到的信用记录结果网页截屏(加盖单位公章);

5、声明函原件(见附件3);

6、《政府采购诚信承诺书》原件(见附件4);

7、《报价优惠率》(见附件5)

8.服务方案

9.征集通告其他要求或申请人认为应说明或者提交的其他资料、文件(格式自拟)

注:复印件需逐页加盖申请人公章。


 

附件1: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申请人名称:

地址:

成立时间:年月日

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系(申请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

特此证明。

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身份证复印件(盖单位公章)

 

                                申请人:(盖单位公章)

                     年月日

 

注:如果由委托代理人签署和递交申请文件、签订合同,则不需提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附件2:

授权委托书

 

本人(姓名)系(申请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委托(姓名)为我方代理人。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我方名义签署、递交公开征集2020-2022年度全市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定点保险服务商申请文件、签订合同和处理有关事宜,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

委托期限:。

代理人无转委托权。

附:法定代表人身份和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盖单位公章)

 

 

申请人:(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身份证号码:

委托代理人:(签字)

身份证号码:

                                         年月日

 

注:如果由法定代表人亲自签署和递交申请文件、签订合同,则不需提交授权委托书。

 

 


附件3:

声明函

 

一、我方在参加                      (项目名称)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被公开披露或查处的违法违规行为有:                          ,但在经营活动中:

1、没有重大违法记录(重大违法记录指申请人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

2、没有行贿犯罪记录(查询内容:①申请人名称         、组织机构代码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②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码           ;③项目负责人***

二、我方在参加本项目活动前一段时间内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若以上声明不实,我方自愿承担一切法律后果。

 

 

                                 申 请 人:         

                                 日      期:      年   月   日

   

备注:1.申请人没有被公开披露或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的,注明“无”即可。

      2.招标文件未要求项目负责人的,项目负责人***


 

附件4:

政府采购诚信承诺书

 

我方(服务商名称)已详细阅读了公开征集2020-2022年度全市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定点保险服务商的通告,自愿参加本次公开征集,现就有关事项做出郑重承诺如下:

一、诚信参与,材料真实。我方保证所提供的全部材料、相关内容均真实、合法、有效,保证不出借或者借用其他企业资质,不以他人名义参与征集,不弄虚作假;

二、遵纪守法,公平竞争。不与其他服务商相互串通、哄抬价格,不排挤其他服务商,不损害采购单位的合法权益;不向征集人、采购单位等相关各方提供利益以牟取入围;

三、若入围后,将按照规定及时与采购单位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不与采购单位订立有悖于采购结果的合同或协议;严格履行政府采购合同,不降低合同约定的产品质量和服务,不擅自变更、中止、终止合同,或者拒绝履行合同义务;

四、我方承诺入围后按照征集公告的要求及承诺执行,若经核实不一致,我方自愿退出所在项目的服务商库;

五、我方承诺自愿遵守《关于<青岛市政府采购网上超市管理暂行办法>继续有效的通知》(青财采〔2019〕6号)的规定。

若有违反以上承诺内容的行为,我方自愿接受取消入围资格、记入信用档案、媒体通报、1-3年内禁止参与政府采购等处罚;如已入围的,自动放弃入围资格,并承担全部法律责任;给采购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申请人名称(盖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附件5: 

报价折扣率一览表

 

项目名称:公开征集2020-2022年度全市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定点保险服务商

序号

服务名称

折扣率(%)

备注

(取费依据、收费标准等)

1

定点保险

 

                                 供应商名称(盖公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时间: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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