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链路负载均衡设备购置项目(项目编号:KQZX-2019-136)竞争性磋商公告

信息发布日期:2019.12.12 标签: 天津市招标 负载均衡招标 路招标 
加入日期:2019.12.12
截止日期:2019.12.24
地 区:天津市
内 容:受**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委托,***康桥经济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将以竞争性磋商方式对链路负载均衡设备购置项目实施政府采购,现欢迎合格的供应商参加响应。 一、项目名称和编号 *.项目名称:链路负载均衡设备购置项目 *.项目编号:KQZX-****-*** 二、项目内容 链路负载均衡设备购置,包括链路负载均衡
关键词: 负载均衡 路
 
招标公告正文

受天津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委托,天津市康桥经济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将以竞争性磋商方式对链路负载均衡设备购置项目实施政府采购,现欢迎合格的供应商参加响应。

一、项目名称和编号

1.项目名称:链路负载均衡设备购置项目

2.项目编号:KQZX-2019-136

二、项目内容

链路负载均衡设备购置,包括链路负载均衡设备1台(详见附件)。

本项目不接受进口产品参与磋商。

三、项目预算

35万元

四、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

1.强制、优先采购节能产品:按照《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文件要求,对《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内的产品实施优先采购和强制采购的评审方法。

2.优先采购环境标志产品:按照《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文件要求,对《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内的产品实施优先采购的评审方法。

3.根据财政部发布的《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规定,本项目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6%的扣除。

4.根据财政部发布的《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本项目对监狱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6%的扣除。

5.根据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发布的《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规定,本项目对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产品的价格给予6%的扣除。

五、供应商资格要求(实质性要求)

1.提供营业执照副本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证书须在有效期内)复印件加盖公章;

2.财务状况报告等相关材料:

A.提供经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2018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加盖公章;

B.提供磋商前1个月以内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复印件加盖公章;

注:A、B两项提供任意一项均可。

3.提供2019年任意1个月的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险费的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加盖公章;

4.提供近3年在经营活动中重大违法违规情况的说明,如没有,则提供无重大违法记录声明(截至磋商之日成立不足3年的供应商可提供自成立以来无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提供原件;

5.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参与磋商,提供非联合体投标声明函原件。

六、获取磋商文件时间、地点、方式及磋商文件售价

1.获取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时间:从2019年12月13日起至2019年12月19日每天08:30-16:30(北京时间,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除外)。

2.获取竞争性磋商文件的地点:天津市康桥经济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天津市华苑产业园区榕苑路7号凯德综合楼A座2层)。

3.获取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方式:现场领取文件,每天08:30-16:30(北京时间,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除外)。

4.竞争性磋商文件的售价:500元,一经售出,概不退还。

七、响应文件提交的截止时间、开启时间及地点

1.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2019年12月24日下午14:00(北京时间)。

2.响应文件提交地点:天津市康桥经济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天津市华苑产业园区榕苑路7号凯德综合楼A座2层)。

3.响应文件开启时间:2019年12月24日下午14:00(北京时间)。

4.响应文件开启地点:天津市康桥经济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天津市华苑产业园区榕苑路7号凯德综合楼A座2层)。

八、项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1.联系人***

2.联系方式***

九、采购人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1.采购人名称:天津医学高等专科学校

2.采购人地址:***

3.采购人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十、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1.采购代理机构名称:天津市康桥经济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2.采购代理机构地址:***

3.采购代理机构联系电话***

十一、质疑、投诉方式

供应商认为磋商文件或磋商公告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获取磋商文件之日或磋商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天津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天津市康桥经济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提出质疑,逾期不予受理。供应商对质疑答复不满意的,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复的,供应商可以在质疑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财政部门提出投诉,逾期不予受理。

十二、公告期限

磋商公告的公告期限为3个工作日。

十三、其他事项

1.中小微企业以供应商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为判定标准,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以供应商提供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为判定标准,监狱企业以供应商提供的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为判定标准,否则不予认定。

2.本项目对小型和微型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产品给予的价格扣除政策不重复享受。

3.按照《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的要求,根据磋商当日评审过程中“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gov.cn)查询的信息,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供应商,拒绝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信用信息的查询截止时点:评审结束止。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和证据通过截屏并以纸质打印稿形式与其他采购文件一并保存。



天津市康桥经济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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