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入日期: | 2019.11.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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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止日期: | 2019.12.09 |
地 区: | 泰州市 |
内 容: | 根据《中华人民**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工程咨询管理有限公司 受 *****自来水公司 委托,现就 自来水公司衬塑钢管及管件采购项目 进行竞争性磋商采购,欢迎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参与。 一、项目编号:JY |
关键词: | 自来水 钢管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江苏振兴工程咨询管理有限公司 受 泰州市姜堰自来水公司 委托,现就 自来水公司衬塑钢管及管件采购项目 进行竞争性磋商采购,欢迎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参与。
一、项目编号:JYZCTS-2019043
二、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三、采购预算: ¥295 万元。
四、采购内容及项目概况:
具体要求详见磋商文件第二章。
五、合格投标人的资格要求:
1、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以及《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在前三年内的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采购人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的特定条件:
(1)具有国内独立法人资格;
(2)具有与该项目相适应的经营范围,具有较强的本地化服务能力,配有较强的专业技术队伍,提供快速的售后服务响应。
(3) 管材及管件均具有省级或省级以上(含省级)颁发的卫生许可批件。
(4)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3、存在下列情形的供应商,不得参加本项目采购活动:
(1)因违约失信等问题正处于调查期间的供应商;
(2)单位负责人***
(3)为本次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
(4) 被“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列入失信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六、公告期限:自磋商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
七、磋商文件的获取:自磋商公告发布之日起在泰州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姜堰站(http://zwfw.taizhou.gov.cn/ggzy/jy)随同本公告一并发布,供应商可自行下载。有关本次磋商的事项若存在变动或修改,敬请及时关注 “泰州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姜堰站”发布的信息更正公告。
八、磋商保证金:本项目磋商保证金为 伍万玖仟元 整。供应商必须于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从供应商的基本账户汇至以下账户(网银或电汇),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未到账的拒绝参与磋商。
收款单位名称:泰州市姜堰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开户银行:江苏姜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达支行
银行帐号:3212843901201000103884
备注:供应商在递交磋商保证金填写银行单据时,必须注明供应商全称及采购项目编号,如造成磋商保证金无法退还,其责任由供应商承担。
九、磋商确认函提交时间:
供应商须于2019年12月4日下午5时00分前将磋商确认函以电子邮件***
本公司有权拒绝邮件以外的其他方式。
本公司将在确认函发送截止时间,安排专人统一受理(联系电话***
十、响应文件接收截止时间和地点:
1、响应文件接收截止时间:2019年12月 9 日 下 午15:30 整,逾期送达拒绝接收。
2、响应文件接收地点:泰州市姜堰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一楼开标 二 室。
3、响应文件接受方式为书面形式当面送达,其他如邮寄、电报、传真、电子邮件***
十一、磋商时间和地点:
1、首次磋商时间:2019年12月 9 日下午15:30时。
2、首次磋商地点:泰州市姜堰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一楼开标二室(泰州市姜堰区上海 路88号)。
十二、本次采购联系事项:
1、采购人:泰州市姜堰自来水公司 ,地址:泰州市姜堰区三水大道 ,联系人:柳先生,联系电话***
2、委托代理机构::江苏振兴工程咨询管理有限公司,地址:泰州市姜堰区罗塘路208号,联系人:孙女士,联系电话***
十三、其他说明
如投标单位不足三家,则依据财政部74令,招标人与参加竞争性磋商的单位进行竞争性洽谈,二者中报价低的中标。
泰州市姜堰自来水公司
2019年11月29 日
附:磋商确认函格式如下:
JYZCTS-2019043项目磋商确认函
泰州市姜堰自来水公司 :
我公司已下载了贵单位JYZCTS-2019043项目的竞争性磋商文件,经我公司研究,决定准时参加本项目的磋商。
我公司本项目联系人: ,手机: ,传真:***
公司名称: (盖单位章)
年 月 日
备注:
1、请供应商如实填写磋商确认函中的有关内容和信息,如因磋商确认函中的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2、采购人有权拒绝在规定时间内未提交确认函的潜在供应商参加本项目的磋商;
3、已提交确认函的供应商,如无正当理由不参加本项目磋商,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有权作出不利于供应商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