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入日期: | 2019.11.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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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区: | 江苏省 |
内 容: | 报价截止日期:****-**-** **:** 申请单位:**电厂 单据编号:**电厂(煤询)-****-**-*** 申请人:黄校春 签发人: 申请日期:****-**-** 交货时间:****-**-**至****-**-** 煤种:褐煤原煤 采购数量(万吨):*.* 运输方式:船运 交货地点: |
收到基低位发热量Qnet,ar≥:3400(kcal/kg) | 全水分Mt≤:(%) | 收到基挥发分 Var:至(%) |
收到基灰分 Aar≤: (%) | 收到基全硫 St,ar≤: (%) |
空干基灰分 Aad≤:(%) | 空干基全硫 St,ad≤:0.4(%) | 空干基挥发分 Vad:至(%) |
干基高位发热量Qgr,d≥:(Kcal/kg) | 干基全硫 St,d≤:(%) | 干燥无灰基挥发分Vdaf:至 (%) |
粒度≤:(mm) | 灰熔点ST≥:(℃) | 哈氏可磨系数≥:(HGI) |
备注: | 1、数量验收:在需方卸货码头由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进行水尺计量,计量结果作为双方最终结算依据。 2、质量验收:在需方卸货码头采样和制样,双方共同将煤样送至具有行业资质的第三方煤质检验机构进行化验,化验结果作为结算依据。 3、双方有到现场监督的权利,但不能影响和干预质检单位采、制、化工作在“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下独立进行。 4、质量和数量验收时,供需双方应同时派人到达现场参与验收并签字确认。如任何一方未能按时到达,则视为认同验收结果,并承认结算依据。 5、卸货码头数量和质量的验收费用由需方承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