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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密市宏通城北停车场清障拖车租赁服务采购项目竞争性磋商

信息发布日期:2019.11.26 标签: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招标 停车场招标 租赁招标 拖车招标 
加入日期:2019.11.26
截止日期:2019.12.16
招标代理:新疆经纬招标有限责任公司
地 区:新疆维
内 容:  ************受***建辉国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现对***宏***停车场清障拖车租赁服务采购项目进行竞争性磋商招标,欢迎合格的供应商前来投标。 项目名称:***宏***停车场清障拖车租赁服务采购项目 项目编号: 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
关键词: 停车场 租赁 拖车
 
招标公告正文

  新疆经纬招标有限责任公司受哈密市建辉国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现对哈密市宏通城北停车场清障拖车租赁服务采购项目进行竞争性磋商招标,欢迎合格的供应商前来投标。

 

项目名称:哈密市宏通城北停车场清障拖车租赁服务采购项目

项目编号:

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

项目联系电话***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

采购单位:哈密市建辉国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采购单位地址:***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

 

代理机构联系方式***

代理机构:新疆经纬招标有限责任公司

代理机构联系人***

代理机构地址:***

 

一、采购项目的名称、数量、简要规格描述或项目基本概况介绍:

哈密市宏通城北停车场清障拖车租赁服务采购项目采购选定2家,提供哈密市宏通城北停车场清障拖车租赁服务,服务期限3年。租赁费不高于保险公司赔付相关费用或实际收取费用的75%。

二、对供应商资格要求(供应商资格条件):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要求: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在“信用中国”网站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在中国政府采购网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尚在处罚期内的),将拒绝其参加本次采购活动;近三年未受过有关部门行政处分,未被列入行业禁入名单,提供诚信承诺书。 3.经营范围包含道路救援或清障。 4.自有不少于2辆3吨小型平板清障拖车(须提供车辆行驶证原件或购车发票原件)。 5.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参与磋商。

 

三、磋商和响应文件时间及地点等:

预算金额:0.0 万元(人民币)

谈判时间:2019年12月16日 10:00

获取磋商文件时间:2019年11月26日 09:30 至 2019年12月02日 19:30(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除外)

获取磋商文件地点:哈密市伊州区天山北路35号京龙大厦7楼

获取磋商文件方式:现场获取

磋商文件售价:200.0 元(人民币)

响应文件递交时间:2019年12月16日 09:30 至 2019年12月16日 10:00(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除外)

响应文件递交地点:哈密市伊州区天山北路35号京龙大厦7楼703会议室

响应文件开启时间:2019年12月16日 10:00

响应文件开启地点:哈密市伊州区天山北路35号京龙大厦7楼703会议室

 

四、其它补充事宜:

1、本项目公告期限为5个工作日,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自收到采购文件之日(发售  截止日之后收到采购文件的,以发售截止日为准)或者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

  2.、购买竞争性磋商文件时须提交的文件资料: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法人购买磋商文件)或法人代表授权书(原件)、身份证(原件)、委托代理人的社保缴纳证明(缴纳单位必须与投标人单位一致),企业营业执照原件、自有不少于2辆3吨小型平板清障拖车(须提供车辆行驶证原件或购车发票原件)(以上资料除提供原件外还需提供加盖公章的复印件1份)。

 

五、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

项目联系电话***

 

六、采购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

(1)《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 (2)《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 (3)《财政部 民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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