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入日期: | 2019.11.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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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止日期: | 2019.11.28 |
招标业主: | 淮南师范学院 |
招标代理: | 安徽百士德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
地 区: | 安徽省 |
内 容: | ******东校区学生宿舍弱电桥架安装与管线预埋项目 项目编号:BSD******* 竞争性谈判文件 招 标 人: ****** 招标代理机构:************* ****年**月 目 录 第一章 谈判公告 第二章投标须知前附表及投标须知 第三章采购需求一览表 第四章评标办法 第五章投标人 |
关键词: | 学生 校区 宿舍 |
淮南师范学院东校区学生宿舍弱电桥架安装与管线预埋项目
项目编号:BSD2019010
竞争性谈判文件
招 标 人: 淮南师范学院 招标代理机构: 安徽百士德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2019年11月
目 录
淮南师范学院东校区学生宿舍弱电桥架安装与管线预埋项目
安徽百士德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招标代理公司)受淮南师范学院 (采购人)的委托,对淮南师范学院东校区学生宿舍弱电桥架安装与管线预埋项目 进行竞争性谈判采购,欢迎符合条件的潜在供应商前来投标。 一、招标条件 1、项目编号:BSD2019010 2、工程名称:淮南师范学院东校区学生宿舍弱电桥架安装与管线预埋项目 3、招标人:淮南师范学院 4、采购方式:竞争性谈判 5、资金来源:财政 二、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1、工程实施地点:淮南师范学院东校区学生宿舍。 2、预算控制价:120000.00元(最高限价) 3、工期:20日历天 4、招标范围:桥架采购及安装、谈判文件及补充答疑内全部内容 三、投标人资格要求: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1)在中国境内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具有有效的营业执照含弱电综合布线相关经营范围; (2)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3)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个人的两个及两个以上法人,母公司、全资子公司及其控股 公司,不得对本项目同时投标。 1、报名时间:2019年11月25日至2019年11月 27日(上午9:00-11:30下午14:30-17:00)节假日排除。 2、报名方式:报名时请携带法人授权委托书、营业执照(副本)、身份证等原件现场报名核查,复印件装订成册并加盖公章。 3、报名地点及谈判文件发售地点:淮南市田家庵区淮舜南路华茂大厦13层。 4、谈判文件售价人民币:100元,现场报名时现金提交售后不退。 5、开标时间:2019年11月 28 日上午 9:00 开标地址:*** 6、投标保证金:大写:贰仟元整 ¥:2000元 7、缴纳方式:各投标单位投标保证金密封盖章现场缴纳,未中标单位的投标 保证金在开标结束后现场退还。 8、联系方式*** 招标人:淮南师范学院 联系人*** 电 话:0554-6863696 招标代理机构:安徽百士德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联系人*** 电 话:0554-7783100
第二章投标须知前附表及投标须知
第三章采购需求一览表
1.1需求分析 本次弱电工程的内容包含:东校区两栋学生宿舍弱电桥架供货及安装,铺设于楼层走廊、楼层吊顶之内;208个房间室内墙体开槽及修补、线管预埋(每房间按6个信息点预留);以及桥架支架、盖板、部分新增和位置调整引起的局部配管等。此外,还包括以下工作:供应产品、安装、交货、试验、检查、验收、包括所需的相关检查、验收并交付整个系统使用。 1.2货物清单
1.3技术参数要求
1.4报价说明 本项目报价报总价,包含完成本项目的材料费、人工等费用及过程中所产生一切费用、安装、运输、验收、税费以及合同明示或暗示的所有可预见和不可预见的一般风险、责任和义务等所有的一切相关费用。后期采购人不再另行支付费用,各供应商应自行踏勘现场,自行考虑投标风险。 1.5供货及安装期限 合同签订后20个工作日。 1.6安装调试、质保及售后服务要求 免费质保期:验收合格之日起三年。
第四章评标办法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做好淮南师范学院东校区学生宿舍弱电桥架安装与管线预埋项目招标评标工作,保证项目评审工作的正常有序进行,维护采购人、投标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制定评标办法。 第二条 本次项目评标采用竞争性谈判方法评审。 第三条 采购人负责抽取组织不少于3人组成的评标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负责本项目的评标工作。 第四条 评委会按照“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评价参加本次招标的投标人所提供的产品价格、性能、质量、服务及对谈判文件的符合性及响应性。 二. 评标程序及评审细则 第五条评审程序 5.1.谈判顺序:先进行资格评审,再进行谈判并推荐预成交供应商。 5.2.谈判时,全体谈判小组成员集中,逐一与通过资格评审的供应商分别谈判(采购项目的技术、商务、服务和价格等进行谈判)。谈判文件有实质性变动的,谈判小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 5.3.除成交人的成交价进行公示以外,各谈判供应商的技术资料、评分明细和其他信息均予以保密。谈判并不限定只进行二轮报价,如果谈判小组认为有必要,可以要求谈判供应商进行多轮报价;如果有效最低投标报价出现两家或两家以上相同者,则采取投标人摇号方式确定中标人(以此类推)。在谈判内容不做实质性变更及重大调整的前提下,谈判供应商下轮报价不得高于上一轮报价,否则视为无效报价。中标供应商的最终报价作为签订合同的依据。(报价表另附) 第六条 评标工作于开标后进行。评委会应认真研究谈判文件,至少应了解和熟悉以下内容: (一)招标的目标; (二)招标项目的范围和性质; (三)谈判文件中规定的主要技术要求、标准和商务条款; (四)谈判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评标方法和在评标过程中考虑的相关因素。 第七条 有效投标应符合以下原则: (一)满足谈判文件的实质性要求; (二)无重大偏离、保留或采购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 (三)通过投标有效性评审; (四)评委会依据谈判文件认定的其他原则。 第八条 评审中,评委会发现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中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前后矛盾、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有可能不符合谈判文件规定等情况需要澄清时,评委会将以询标的方式告知并要求投标人以书面方式进行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补正。对于询标后判定为不符合谈判文件的投标文件,评委要提出充足的否定理由。最终对投标人的评审结论分为通过和未通过。 第九条 评委会按下表内容进行投标有效性评审。 三、评标办法前附表
注:注:1、以上评审条款合格打“√”,不合格打“×” 。
第十条 评委独立评审后,评委会对投标人某项指标如有不同意见,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确定该项指标是否通过。符合初审指标及评审指标通过标准的,为有效投标。 第十一条 评委会在评标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作出处理或者向采购人提出处理建议,并作书面记录。 第十二条 在评审过程中,评委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或者某些分项报价明显不合理或者低于成本,有可能影响商品质量和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供文件予以解释说明,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否则,评委会可以取消该投标人的中标候选资格,按顺序由排在后面的中标候选人递补,以此类推。 第十三条 投标人投标报价明显缺乏竞争性的,评委会可以否决其投标。 第十四条 评标后,评标委员会应制作评标报告。评委会全体成员及监督员均须在评标报告上签字。评审报告应如实记录本次评标的主要过程,全面反映评标过程中的各种不同的意见,以及其他澄清、说明、补正事项。 三. 评标纪律 第十五条 评委会和评标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严格按照本次谈判文件进行评标;公正廉洁、不徇私情,不得损害国家利益;保护招、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六条 在评标过程中,评委、秘书组及其他评标工作人员必须对评标情况严格保密,任何人不得将评标情况透露给与投标人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如有违反评标纪律的情况发生,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 第十七条 本评标办法的解释权属于采购人。
第五章投标人须知 一.总 则1.适用范围 1.1本谈判文件仅适用于本次竞争性谈判所述的货物项目采购。 2.有关定义 2.1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系指淮南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 2.2采购人:系指本次采购项目的业主方。 2.3委托人:系指本次采购项目的委托方。 2.4投标人:系指购买了本谈判文件,且已经提交或准备提交本次投标文件的生产商。 2.5货物:系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包括与之相关的备品备件、工具、手册及安装、调试、技术协助、校准、培训、售后服务等。 2.6近X年内:系指从开标之日向前追溯X年(“X”为“一”及以后整数)起算。除非本谈判文件另有规定,否则均以合同签订之日为追溯结点。 2.7业绩:系指符合本谈判文件规定且已供货(安装)完毕的合同及相关证明。投标人与其关联公司(如母公司、控股公司、参股公司、分公司、子公司、同一法人代表的公司等)之间签订的合同,均不予认可。 3.投标费用 3.1无论投标结果如何,投标人应自行承担其编制与递交投标文件所涉及的一切费用。 4.合格的投标人 4.1合格的投标人应符合谈判文件载明的投标资格。 4.2投标人之间如果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同时参加同一标段(包别)或者不分标段(包别)的同一项目投标: 4.2.1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个人的两个及两个以上法人; 4.2.2母公司、全资子公司及其控股公司; 4.2.3参加投标的其他组织之间存在特殊的利害关系的; 4.2.4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5.勘察现场 5.1投标人应自行对供货现场和周围环境进行勘察,以获取编制投标文件和签署合同所需的资料。勘察现场的方式、地址及联系方式*** 5.2勘察现场所发生的费用由投标人自行承担。采购人向投标人提供的有关供货现场的资料和数据,是采购人现有的能使投标人利用的资料。采购人对投标人由此而做出的推论、理解和结论概不负责。投标人未到供货现场实地踏勘的,中标后签订合同时和履约过程中,不得以不完全了解现场情况为由,提出任何形式的增加合同价款或索赔的要求。 5.3除非有特殊要求,谈判文件不单独提供供货使用地的自然环境、气候条件、公用设施等情况,投标人被视为熟悉上述与履行合同有关的一切情况。 6.知识产权 6.1投标人须保证,采购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使用投标货物、资料、技术、服务或其任何一部分时,享有不受限制的无偿使用权,不会产生因第三方提出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或其它知识产权而引起的法律或经济纠纷。如投标人不拥有相应的知识产权,则在投标报价中必须包括合法获取该知识产权的一切相关费用。如因此导致采购人损失的,投标人须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6.2投标人如欲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采用自有知识成果,须在投标文件中声明。 7.纪律与保密 7.1投标人的投标行为应遵守中国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7.2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得妨碍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不得损害采购人或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投标人不得以向采购人、评委会成员行贿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 7.2.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7.2.1.1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7.2.1.2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 7.2.1.3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 7.2.1.4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 7.2.1.5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 7.2.2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7.2.2.1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7.2.2.2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7.2.2.3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 7.2.2.4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7.2.2.5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7.2.2.6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7.3在确定中标人之前,投标人不得与采购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也不得私下接触评委会成员。 7.4在确定中标人之前,投标人试图在投标文件审查、澄清、比较和评价时对评委会施加任何影响都可能导致其投标无效。 7.5由采购人向投标人提供的图纸、详细资料、样品、模型、模件和所有其它资料,被视为保密资料,仅被用于它所规定的用途。除非得到采购人的同意,不能向任何第三方透露。 8.联合体投标(本项目不采用) 9.投标品牌 9.1谈判文件中提供的参考商标、品牌或标准(包括工艺、材料、设备、样本目录号码、标准等),是采购人为了方便投标人更准确、更清楚说明拟采购货物的技术规格和标准,并无限制性。投标人在投标中若选用替代商标、品牌或标准,应优于或相当于参考商标、品牌或标准。 10.合同标的转让 10.1合同未约定或者未经采购人同意,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 10.2合同约定或者经采购人同意,中标人可以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接受分包的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并不得再次分包。如果本项目允许分包,采购人根据采购项目的实际情况,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交由他人完成的,应在投标文件中载明。 10.3中标人应当就分包项目向采购人负责,接受分包的人就分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
二.谈判文件11.1谈判文件包括以下部分: 11.1.1第一章:谈判公告; 11.1.3第三章:货物需求一览表; 11.1.4第四章:评标办法; 11.1.5第五章:投标人须知; 11.1.6第六章:采购合同; 11.1.7第七章:投标文件格式; 11.1.8采购人发布的图纸、答疑、补遗、补充通知等。 11.2 投标人应认真阅读谈判文件中所有的事项、格式、条件、条款和规范等要求。 11.3投标人应当按照谈判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对谈判文件提出的要求和条件作出实质性响应。 11.4投标人获取谈判文件后,应仔细检查谈判文件的所有内容,如有残缺等问题应在获得谈判文件3日内向采购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提出,否则,由此引起的损失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12.答疑及谈判文件的澄清与修改 12.1投标人如果对谈判文件、货物技术参数、控制价等谈判文件的其他任何内容有相关疑问,可以于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列明的答疑接受时间前,以网上形式向采购人和招标代理机构提出。 12.3招标代理机构对谈判文件进行的澄清、更正或更改,将在网站上及时发布,该公告内容为谈判文件的组成部分,对投标人具有同样约束力效力。投标人应主动上网查询。采购人和代理机构不承担投标人未及时关注相关信息引发的相关责任。 12.4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采购人和招标代理机构可以视采购具体情况,延长投标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并在谈判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三日前,在网站上发布变更公告。在上述情况下,采购人和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期方面的全部权力、责任和义务,将适用于延长后新的投标截止期。 12.5特殊情况下,采购人和招标代理机构发布澄清、更正或更改公告后,征得投标人同意,可不改变投标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
三.投标文件的编制13.投标文件构成与格式 13.2除非注明“投标人可自行制作格式”,投标文件应使用谈判文件提供的格式。 13.3除专用术语外,投标文件以及投标人与采购人就有关投标的往来函电均应使用中文。投标人提交的支持性文件和印制的文件可以用另一种语言,但相应内容应翻译成中文,对不同文字文本投标文件的解释发生异议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13.4除非谈判文件另有规定,投标文件应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3.5除非谈判文件另有规定,投标文件应使用人民币填报所有报价。允许以多种货币报价的,或涉及合同金额等计算的,均按照中国银行在开标日公布的汇率中间价换算成人民币。 13.6投标人资质证书(或资格证明)处于换证、升级、变更等期间,除非法律法规或发证机构有书面材料明确表明投标人资质(或资格)有效,否则一律不予认可。 13.7纸质投标文件(如有)应编制连续页码,除特殊规格的图纸或方案、图片资料等外,均应按A4规格制作,为节约和环保,建议纸质投标文件双面打印。 13.8电报、电话、传真形式的投标概不接受。 13.9采购人一律不予退还投标人的投标文件。 14.报价 14.1投标人应以“包”为报价的基本单位。若整个需求分为若干包,则投标人可选择其中的部分或所有包报价。包内所有项目均应报价(免费赠送的除外),否则将导致投标无效。 14.2投标人的报价应包含所投货物、保险、税费、包装、加工及加工损耗、运输、现场落地、安装及安装损耗、调试、检测验收和交付后约定期限内免费维保等工作所发生的一切应有费用。投标报价为签订合同的依据。 14.3投标人应在投标文件中注明拟提供货物的单价明细和总价。 14.4除非谈判文件另有规定,每一包只允许有一个最终报价,任何有选择的报价或替代方案将导致投标无效。 14.5采购人不建议投标人采用总价优惠或以总价百分比优惠的方式进行投标报价,其优惠可直接计算并体现在各项投标报价的单价中。 14.6除政策性文件规定以外,投标人所报价格在合同实施期间不因市场变化因素而变动。 15.投标内容填写及说明 15.1投标文件须对谈判文件载明的投标资格、技术、资信、服务、报价等全部要求和条件做出实质性和完整的响应,如果投标文件填报的内容资料不详,或没有提供谈判文件中所要求的全部资料、证明及数据,将导致投标无效。 15.2投标人应在投标文件中提交谈判文件要求的有关证明文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一部分。 15.3投标人应在投标文件中提交(谈判文件要求的所有货物的合格性以及符合谈判文件规定的证明文件(可以是手册、图纸和资料)等,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一部分。包括: 15.3.1货物主要性能(内容)的详细描述; 15.3.2保证所投货物正常、安全、连续运行期间所需的所有备品、备件及专用工具的详细清单。 15.4投标文件应编排有序、内容齐全、不得任意涂改或增删。如有错漏处必须修改,应在修改处加盖投标人公章。 16.投标保证金 16.1各投标单位投标保证金密封盖章现场缴纳,未中标单位的投标 16.2保证金在开标结束后现场退还。 16.3下列任何情况发生时,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6.3.1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回其投标; 16.3.2中标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能: ①根据规定签订合同;或 ②根据规定提供履约保证金。 16.3.3经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认定的其他违反招投标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 17.投标有效期 17.1为保证采购人有足够的时间完成评标和与中标人签订合同,规定投标有效期。投标有效期期限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7.2在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的投标保持有效,投标人不得要求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 17.3投标有效期从投标截止日起计算。 17.4在原定投标有效期满之前,如果出现特殊情况,采购人和代理机构可以书面形式提出延长投标有效期的要求。投标人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投标人可以拒绝这种要求而不被没收投标保证金。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不允许修改其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且需要相应地延长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 四.投标文件的递交五.开标与评标22、开标 22.1采购人按规定的时间、地点举行开标会议 22.2开标由招标代理机构主持,采购人、谈判供应商和有关方面代表参加。所有谈判供应商应派授权代表(授权代表应携带法人授权委托书原件及本人身份证原件 )参加开标会,否则不得对开标会议提出任何异议。 22.3开标程序 (l)公布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名称。 (2)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 (3)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内完成投标文件的提交。 22.4对符合要求的谈判响应文件将送达谈判小组进行评审。 23.投标文件的澄清、说明或补正 23.1为有助于投标的审查、评价和比较,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方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澄清、说明或补正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23.2投标文件中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位的,应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23.3开标一览表内容与投标文件中明细表内容不一致的,以开标一览表为准。 23.4 如同时出现23.2条和23.3条所述的不一致情况,以开标一览表为准。 24.评标 24.1 评委会将按照谈判文件规定的评标办法对投标人进行独立评审。 24.2初审时,评委会将首先审查投标文件是否实质上响应谈判文件的初审指标要求。实质上响应的投标应与谈判文件的全部条款、条件和规格相符,没有重大偏离或保留。所谓重大偏离或保留是指影响合同的供货范围、质量和性能等;或者在实质上与谈判文件不一致,而且限制了合同中买方的权利或投标人的义务。这些偏离或保留将会对其他实质上响应要求的投标人的竞争地位产生不公正的影响。投标人不得通过修改或撤销不合要求的偏离或保留而使其投标成为响应性的投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24.2.1投标文件未经投标单位盖章的; 24.2.2投标联合体没有提交共同投标协议; 24.2.3投标人不符合国家或者谈判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 24.2.4同一投标人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报价,但谈判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 24.2.5投标报价低于成本或者高于谈判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 24.2.6投标文件没有对谈判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24.2.7投标人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 24.3评审时,评委会将审查投标文件是否符合谈判文件的评审指标要求。 24.4如果投标文件未通过投标有效性评审,投标无效。 24.5评委会决定投标文件的响应性及符合性只根据投标文件本身的内容而不寻求其他外部证据。 25.废标处理 25.1在招标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有权宣布废标: 25.1.1符合专业条件的投标人或对谈判文件作实质响应的投标人不足规定家数的; 25.1.2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 25.1.3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25.1.4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25.1.5 其他应该废标的情形。 废标后,采购人会把废标理由通知所有投标人。
26.定标 26.1 投标有效性评审后,评委会应当按谈判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提出独立评审意见,推荐中标候选人。 26.2 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谈判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 26.3原则上把合同授予实质上响应谈判文件要求的排名最前的中标候选人或通过上条资格审查的中标候选人。 26.4 最低报价并不是被授予合同的保证。 26.5 凡发现中标候选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其中标无效,并移交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26.5.1 以他人名义投标、或提供虚假材料弄虚作假谋取中标的; 26.5.1.1以他人名义投标,是指使用通过受让或者租借等方式获取的资格、资质证书投标。 26.5.1.2有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弄虚作假的行为: 26.5.1.2.1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 26.5.1.2.2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者业绩; 26.5.1.2.3提供虚假的项目负责人*** 26.5.1.2.4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 26.5.1.2.5其他弄虚作假的行为。 26.5.2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人工作人员恶意串通的; 26.5.3向采购人、评审专家、采购人工作人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26.5.4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损害采购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情形的; 26.5.5其他违反招投标法律、法规和规章强制性规定的行为。 27.中标通知书 27.1采购人将以中标通知书形式通知中标人,其投标已被接受。 27.2采购人对未中标的投标人不做未中标原因的解释。 28.中标服务费 28.1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三个工作日内应向招标代理机构缴纳中标服务费。 29.履约保证金 29.1签订合同前,中标人应提交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金额、收受方式及收受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 29.2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约定收取定额履约保证金或免收履约保证金的,从其规定。 29.3如果中标人未按规定交纳履约保证金,采购人有权取消该授标,并没收其投标保证金。在此情况下采购人可将该标授予其下一个中标候选人,或重新招标。 30.签订合同 30.1中标人应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七日内(具体时间、地点见中标通知书)与采购人签订合同。谈判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及澄清文件等,均作为合同的附件。合同签订前中标人应向采购人出示中标服务费和履约保证金缴纳证明。 30.2 采购双方必须严格按照谈判文件、投标文件及有关承诺签订采购合同,不得擅自变更。合同的标的、价款、质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条款应当与谈判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一致,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对任何因双方擅自变更合同引起的问题采购人概不负责,合同风险由双方自行承担。 30.3采购人保留以书面形式要求合同的卖方对其所投货物的装运方式、交货地点及服务细则等作适当调整的权利。 30.4无论基于何种原因,各项本应作拒绝处理的情形即便未被及时发现而使该投标人进入初审、详细评审或其它后续程序,包括已经签约的情形,一旦在任何时间被发现,采购人均有权决定是否取消该投标人此前评议的结果或是否对该报价予以拒绝,并有权采取相应的补救或纠正措施。一旦该投标人被拒绝或被取消此前评议结果,其现有的位置将被其他投标人依序替代或重新组织采购,相关的一切损失均由该投标人自行承担。 31.验收 31.1采购人验收时,应成立验收小组,明确责任,严格依照采购文件、中标通知书、政府采购合同及相关验收规范进行核对、验收,形成验收结论,并出具书面验收报告。 31.2涉及安全、消防、环保等其他需要由质检或行业主管部门进行验收的项目,必须邀请相关部门或相关专家参与验收。 31.3检测、验收费用均由合同乙方(中标人)承担。 32.质疑 32.1投标人认为采购过程、中标结果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中标公告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由投标人授权代表(或法人代表)携带身份证明材料,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和招标代理机构提出质疑,逾期不予受理。 32.2质疑书内容应包括质疑的详细理由和依据,并提供有关证明资料。 32.3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视为无效质疑: 32.3.1 未按规定时间或规定手续提交质疑的; 32.3.2 质疑内容含糊不清、没有提供详细理由和依据,无法进行核查的; 32.3.3 其他不符合质疑程序和有关规定的。 被判定无效质疑的,采购人和招标代理机构将书面回复投标单位其质疑无效的理由,并记录无效质疑一次。 32.4采购人和招标代理机构将在受到书面质疑后7个工作日内审查质疑事项,作出答复或相关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人,但答复的内容不涉及商业秘密。 32.5投诉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虚假、恶意投诉,监督管理部门将驳回投诉,将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并依法予以处罚: 32.5.1一年内三次以上投诉均查无实据的; 32.5.2捏造事实、提供虚假投诉材料或提供以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明材料质疑的; 32.5.3其他经认定属于虚假、恶意投诉的行为。 33.未尽事宜 33.1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34.解释权 34.1本谈判文件的解释权属于采购人。
政府采购合同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
甲方: 乙方: 代理机构名称: 合同生成日期:
采购人(甲方): 供货人(乙方): 签订地点: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 本项目经批准采用采购方式,经本项目评审委员会认真评审,决定将采购合同授予乙方。为进一步明确双方的责任,确保合同的顺利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之规定,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 产品的名称、品种、规格、数量和价格:(若产品过多则见附表,如有附表则必须加盖印章)
第二条 产品的技术标准(包括质量要求),按下列第( )项执行: ①按国家标准执行;②按部颁标准执行;③若无以上标准,则应不低于同行业质量标准;④有特殊要求的,按甲乙双方在合同中商定的技术条件、样品或补充的技术要求执行; 乙方提供和交付的货物技术标准应与谈判文件规定的技术标准相一致。若技术标准中无相应规定,所投货物应符合相应的国际标准或原产地国家有关部门最新颁布的相应的正式标准。 进口产品的质量标准为。 乙方所提供的货物应是全新、未使用过的,是完全符合以上质量标准的正品;相关的施工安装是由持有有权部门核发上岗证书的安装调试人员按照国际或国家现行安装验收规范来实施的;乙方所提供的货物在正确安装、正常使用和保养条件下,在其使用寿命内应具有满意的性能。 第三条产品的包装标准和包装物的供应与回收 。 (国家或业务主管部门有技术规定的,按技术规定执行;国家与业务主管部门无技术规定的,由甲乙双方商定。) 【注:合同中约定的包装标准应与乙方在投标文件中承诺的一致,且投标文件应作为合同附件与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四条 产品的交货方法、到货地点和交货期限 1.交货方法,按下列第( )项执行: ①乙方送货上门;②乙方代运;③甲方自提自运。 2.到货地点: (甲方指定的任何地点,安装并调试.) 3.产品的交货期限 。 第五条 合同总价款 合同总价款(大小写): 第六条 付款条件 本合同以人民币付款。 具体付款方式: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第七条 验收方法 1.乙方安装调试后,在天内通知甲方组织验收验收不合格的,乙方应负责重新提供达到本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的产品。 2.甲、乙双方应严格履行合同有关条款,如果验收过程中发现乙方在没有征得采购人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变更合同标的物,将拒绝通过验收,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及损失由乙方承担。 3.甲方验收时,应成立验收小组,明确责任,严格依照采购文件、中标(成交)通知书、政府采购合同及相关验收规范进行核对、验收,形成验收结论,并出具书面验收报告。 涉及安全、消防、环保等其他需要由质检或行业主管部门进行验收的项目,必须邀请相关部门或相关专家参与验收。 检测、验收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第八条 对产品提出异议的时间和办法 1.甲方在验收中,如果发现产品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应一面妥为保管,一面在工作日内向乙方书面提出异议。具体说明产品不符合规定的内容并附相关验收材料,同时提出不符合规定产品的处理意见。 2.甲方因使用、保管、保养不善等造成产品质量下降的,不得提出异议。 3.乙方在接到甲方异议后,应在 工作日内负责处理,否则,即视为默认甲方提出的异议和处理意见。 第九条 乙方应提供完善周到的技术支持和售后服务,否则甲方在进行事实调查的基础上,视情节轻重从乙方的履约保证金中扣除部分或全部补偿甲方。 1.保修 乙方对其所提供的货物免费保修年,保修期从开始。乙方应在接到报修通知后天内上门维修,负责更换有瑕疵的货物、部件或提供相应的质量保证期内的服务。由此造成的损失,甲方保留索赔的权利。 如果乙方在收到报修通知后天内没有弥补缺陷,甲方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但费用和风险由乙方承担。 2.维修 保修期届满后,乙方应对其提供的货物负有维修义务,但所涉及的费用由甲方承担。 第十条 乙方的违约责任 1.乙方不能交货的,应向甲方偿付不能交货部分货款的 %(通用产品的幅度为1%-5%,专用产品的幅度为10%-30%)的违约金。 2.乙方所交产品不符合合同规定的,如果甲方同意利用,应当按质论价;如果甲方不能利用的,应根据产品的具体情况,由乙方负责包换或包修,并承担修理、调换或退货而支付的实际费用,同时,乙方应按规定,对更换件相应延长质量保证期,并赔偿甲方相应的损失。乙方不能修理或者不能调换的,按不能交货处理。 3.乙方因产品包装不符合合同规定,必须返修或重新包装的,乙方应负责返修或重包装,并承担支付的费用。甲方不要求返修或重新包装而要求赔偿损失的,乙方应当偿付甲方该不合格包装物低于合格包装物的价值部分。因包装不符合规定造成货物损坏或灭失的,乙方应当负责赔偿。每件货物包装箱内应附一份详细装箱单和质量证书。为进口件的,应出具报关手续和原产地、原产工厂证明、报关手续和商检证明等。 4.如果乙方没有按照规定的时间交货、完成货物安装和提供服务,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从货款中扣除,按每周迟交货物或未提供服务交货价的0.5%计收。但违约金的最高限额为迟交货物或提供服务合同价的5%。一周按7天计算,不足7天按一周计算。如果达到最高限额,甲方应考虑终止合同,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5.乙方提前交货的产品、多交的产品和不符合合同规定的产品,甲方在代保管期内实际支付的保管、保养等费用以及非因甲方保管不善而发生的损失,应当由乙方承担。 6.乙方应对其所提供的货物承担所有权担保责任,并应保证甲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使用该货物时不侵犯第三人的知识产权。否则乙方应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及费用。 7.任何一方未经对方同意而单方面终止合同的,应向对方赔偿相当于本合同总价款 %违约金。 第十一条 甲方的违约责任 1.甲方中途退货,应向乙方偿付退货部分货款 %(通用产品的幅度为1%~5%专用产品的幅度为15%-30%)的违约金。 2.甲方违反合同规定拒绝接货的,应当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 第十二条 不可抗力 1.如果双方任何一方由于受诸如战争、严重火灾、洪水、台风、地震等不可抗力的事故,致使影响合同履行时,履行合同的期限应予以延长,延长的期限应相当于事故所影响的时间。不可抗力事故系指买卖双方在缔结合同时所不能预见的,并且它的发生及其后果是无法避免和无法克服的事故。 2.甲乙双方的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不能履行合同时,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在取得有关主管机关证明以后,允许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者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予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三条 履约保证金 1.本项目履约保证金为(人民币),收受人为,期限至。 2.乙方提供的履约保证金按规定格式以银行保函形式提供的,与此有关的费用由卖方承担。 3.如乙方未能履行其合同规定的任何义务,甲方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取得补偿。 第十四条 转让与分包 1.除甲方事先书面同意外,乙方不得部分转让或全部转让其应履行的合同义务。 2.乙方应在投标文件中或以其他书面形式对甲方确认本合同项下所授予的所有分包合同。但该确认不解除乙方承担的本合同下的任何责任或义务。意即在本合同项下,乙方对甲方负总责。 第十五条 合同文件及资料的使用 1.乙方在未经甲方同意的情况下,不得将合同、合同中的规定、有关计划、图纸、样本或甲方为上述内容向乙方提供的资料透露给任何人。 2.除非执行合同需要,在事先未得到甲方同意的情况下,乙方不得使用前款所列的任何文件和资料。 第十六条 其他 。 1.按本合同规定应该偿付的违约金、赔偿金、保管保养费和各种经济损失,应当在明确责任后10天内,按银行规定的结算办法付清,否则按逾期付款处理。但任何一方不得自行扣发货物或扣付货款来充抵。 2.本合同如发生纠纷,当事人双方应当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请采购管理机关调解,调解不成,按以下第( )项方式处理: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的规定向淮南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②向合同签订地有级别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七条 下列关于 某项目(项目编号:某编号)的采购文件及有关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这些文件包括但不限于:①谈判文件;②乙方提供的投标文件;③服务承诺;④甲乙双方商定的其他文件。以上附件顺序在前的具有优先解释权。 本合同一式份,甲乙双方各执份,自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采购人(甲方): (公章) 供货人(乙方): (公章) 地址: 地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电话: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 账号: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第七章投标文件格式
投 标 文 件 招标编号:
项目名称: 投标文件内容: 投标文件 投 标 人: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日 期: 年 月日
格式1 投标函格式 投标函(格式) 致:(采购人) 1、根据贵单位发布的谈判公告和招标编号为的谈判文件,我们决定参加你们组织的“”项目的招标活动。 2、我方愿意按照谈判文件规定的各项要求,向采购人提供所需的货物与服务,投标总报价为人民币(大写)元(小写元),总工期为日历天,质量保证期为经相关部门验收合格并交付采购人之日起年,工程质量达到。 3、一旦我方中标,我方将严格履行合同规定的责任和义务,按谈判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保证于合同签字生效后,按规定的工期完成项目的交货安装并交付采购人验收。 4、投标有效期为自投标截止之日起日历天;投标保证金金额为 (大写)万元人民币。我方承诺完全响应谈判文件及补充、澄清、修改文件中的全部内容。 5、我方愿意提供采购人可能另外要求的、与投标有关的文件资料,并保证我方已提供和将要提供的文件是真实的、准确的。 6、我方完全理解你们不一定将合同授予最低报价的供应商。
供应商名称: (公 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授权委托人(签字或盖章): 日 期: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电 话: 传 真: 格式2、法人代表授权书
(采购人): (投标人全称)法人代表授权(投标人代表姓名)为投标人代表,参加贵单位组织的(项目名称)项目(招标编号)招标活动,全权代表我方处理招标活动的一切事宜。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投标人名称(公章):
日期:
附: 委托代理人姓名: (签字或盖章) 职 务: 详细通讯地址:*** 邮 政 编 码: 传 真: 电 话: 电 子 信 箱:
附: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
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单位名称: 单位性质: 地 址: 成立时间: 年 月 日 经营期限: 姓 名: 性别: 年 龄: 职务: 系 (投标人单位名称) 的法定代表人。
特此证明。
投标人: (盖公章) 日 期:年月日
格式3、投标报价汇总表招标编号: 货币单位: 元
供应商(公章): 授权代表:(签名)
格式4、资格证明文件
资格证明文件
根据投标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资格要求提供相关证书、证明资料及其他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投标供应商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2、谈判文件要求或投标供应商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格材料(如本谈判文件评标办法中涉及的其他证明材料)。
格式5、投标单位自评一览表 评标办法前附表
供应商应仔细查看招标公告、评标办法及谈判文件中需提供的资料,确保提供齐全。 (加盖公章) 格式6、谈判文件要求的其它文件及供应商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它文件(投标人自行确定是否需要提供)
最终报价或第二次报价表(投标文件中不提供)
最终报价或第二次报价表 项目名称:货币单位:元
供应商(盖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注:本页<最终报价书>由投标人在谈判现场依谈判情况填写,请加盖公章后带至谈判现场备填(不需装订在谈判响应文件内,请准备不少于两张),该表供谈判现场报价使用,打印该空表用于现场最终报价。考虑投标报价的方便,投标人在填写的最终承诺报价为合同总价,项目所需费用均包含在合同总价内。项目清单的价格按下浮值占投标报价百分比同比例下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