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入日期: | 2019.11.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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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止日期: | 2019.12.05 |
招标代理: | 广东中火炬监理咨询有限公司 |
地 区: | 广东省 |
内 容: | 附件*南头镇开展文明公厕改造工程(****).pdf *************受****头镇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现对南头镇开展文明公厕改造工程招标公告进行竞争性磋商招标,欢迎合格的供应商前来投标。 项目名称:南头镇开展文明公厕改造工程招标公告 项目 |
关键词: | 工程招标 改造工程 |
广东中火炬监理咨询有限公司受中山市南头镇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现对南头镇开展文明公厕改造工程招标公告进行竞争性磋商招标,欢迎合格的供应商前来投标。
项目名称:南头镇开展文明公厕改造工程招标公告
项目编号:442000-201911-nt21-0035
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
项目联系电话***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
采购单位:中山市南头镇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采购单位地址:***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
代理机构联系方式***
代理机构:广东中火炬监理咨询有限公司
代理机构联系人***
代理机构地址:***
一、采购项目的名称、数量、简要规格描述或项目基本概况介绍:
一、采购项目名称:南头镇开展文明公厕改造工程。二、项目编号: ZHJCG2019CS013。三、项目预算金额:1015810.04元,其中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为57083.62元(不含税)。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不得高于项目预算金额,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不得低于 57083.62 元(不含税),否则将被评定为无效投标。四、项目内容及需求(采购项目规格、参数及要求):1.服务内容及要求:拟对镇内公厕进行升级改造,工程内容包括文体中心公厕重建以及南和西路公厕、建设路公厕改造等。详见用户磋商文件第二部分“用户需求书”的采购项目内容;2.简要技术要求或磋商项目的性质:详见磋商文件第二部分“用户需求书”的采购项目内容;3.本项目不允许提交备选方案;
二、对供应商资格要求(供应商资格条件):
1.供应商应具备《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且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4)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2.投标人须为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法人,且独立于采购人和采购代理;3.具有有效期内的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和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提供资质证书及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4.报价人信用记录查询(查询时间为投标截止日前一天)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通过“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等渠道查询相关报价人信用记录,将查询的报价人信用记录提供给评审现场;被人民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处罚期限届满的除外),将拒绝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不能通过资格审查);5.本次采购不接受联合体投标;6.投标人必须在中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上登记并确认参与;投标人必须在采购代理机构购买了招标文件。
三、磋商和响应文件时间及地点等:
预算金额:101.581004 万元(人民币)
谈判时间:2019年12月05日 09:30
获取磋商文件时间:2019年11月21日 08:30 至 2019年11月28日 17:30(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除外)
获取磋商文件地点:中山火炬开发区康乐大道经贸大厦二楼
获取磋商文件方式:符合资格的报价人应当在2019年 11 月 21 日上午08:30至2019年 11 月 28 日下午17:30期间(办公时间内,法定节假日除外)到广东中火炬监理咨询有限公司(详细地址:***
磋商文件售价:400.0 元(人民币)
响应文件递交时间:2019年12月05日 08:40 至 2019年12月05日 09:30(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除外)
响应文件递交地点:中山市博爱六路22号行政服务中心二楼中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详见开标当天开标室安排)
响应文件开启时间:2019年12月05日 09:30
响应文件开启地点:中山市博爱六路22号行政服务中心二楼中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详见开标当天开标室安排)
四、其它补充事宜:
五、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
项目联系电话***
六、采购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
1) 《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
3) 《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