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投标人须是在中国境内注册的的独立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独立法人提供营业执照扫描件或复印件;非法人组织则提供主管部门颁发或批准成立的证书或其他证明文件扫描件或复印件。) (2)投标人须提供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自行打印的所有信息(http://www.gsxt.gov.cn/index.html);(包括基础信息,企业自行公示信息,行政许可信息,行政处罚信息,纳入经营异常名录信息,纳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黑名单)信息)等信息并加盖投标人公章;若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index.html)网站无法查询到相关信息记录,则无须提供。 (3)投标文件中必须签署《政府采购投标及履约承诺函》;(详见招标文件相应章节) (4)近三年(成立不足三年的可从成立之日起算)无重大违法犯罪及不良信用记录,无行贿犯罪记录,且不处于被禁止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期限内,须提供书面声明函并加盖投标人公章;(详见招标文件相应章节) (5)若投标人为所投产品的生产企业,必须提供《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且生产范围包含该产品;若投标人为所投产品的代理商或授权供应商,必须提供《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且经营范围包含该产品; (6)投标人必须提供所投产品的《医疗器械注册(备案)证》的扫描件,原件备查(开标时,该证应在有效期内;若不在有效期内,则需提供该证和所投产品在该证有效期内生产的药监局出具的证明文件); (7)投标人须提供由生产企业及上级经销商的《授权书/委托书》扫描件,原件备查;若投标人为所投产品的生产企业,则无需提供《授权书/委托书》扫描件; (8)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与本项目其他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 (以上材料均需加盖投标人公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