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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吴中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筹管理委员会关于经侦案件审计服务谈判采购公告

信息发布日期:2019.11.18 标签: 江苏省招标 苏州市招标 
加入日期:2019.11.18
截止日期:2020.01.17
招标业主:苏州市公安局
地 区:苏州市
内 容:**铖溢林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受**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筹)管理委员会,使用单位:********分局长桥派出所的委托,就其所需要采购的经侦案件审计服务在国内组织竞争性谈判采购。欢迎符合谈判采购文件资格条件的各供应商前来参加谈判。 一、 谈判编号:SZCYLZX****-W-T-***号 二、
 
招标公告正文

苏州铖溢林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受江苏省吴中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筹)管理委员会,使用单位:苏州市公安局吴中分局长桥派出所的委托,就其所需要采购的经侦案件审计服务在国内组织竞争性谈判采购。欢迎符合谈判采购文件资格条件的各供应商前来参加谈判。

一、 谈判编号:SZCYLZX2019-W-T-019号

二、 谈判内容:经侦案件审计服务

三、 采购预算:人民币伍拾万元整(¥500000.00)

最高限价:人民币伍拾万元整(¥500000.00)

服务日期:2020年1月17日前完成服务。

四、供应商资格要求 

1 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 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 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 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7 本次采购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合格供应商特殊条件

1、必须具有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响应文件中必须提供执业证书复印件,否则响应文件无效)。

2、“人民法院委托鉴定机构电子信息平台(会计审计类别)”列入单位;

3、如为分所响应须有总所的授权及分所执业许可证书(响应文件中必须提供分所执业证书和总所授权复印件,否则响应文件无效)。

供应商的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同时响应的,则设定总机构为有效响应,分支机构为无效响应;如有供应商的两家及以上分支机构同时响应,则随机确认一家分支机构为有效响应,其他分支机构为无效响应。

五、报名及获取采购文件:

1、CA办理

1.2已有CA证书且满足系统使用要求的用户,只需激活区级政府采购模块;

1.3已有CA证书不满足系统使用要求的用户,需更换CA证书、办理电子签章业务及激活区级政府采购模块;

1.4未办理CA证书用户,需办理CA证书、电子签章业务及激活区级政府采购模块

2、登录报名

供应商进入“苏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政府采购(区级网上报名)” 下“区级政府采购交易系统(新)”黄色按钮中“供应商”绿色按钮报名。报名后,系统会显示报名确认单,供应商须打印以供投标使用。报名成功的供应商不可撤销报名。

3、在网上报名过程中如有疑问,请及时联系:

CA办理咨询电话:***

网上报名截止时间:自公告发出之时起至2019年11月21日。

3、采购文件依法获取

采购人、代理机构在“苏州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政府采购(吴中区网上报名)”系统中上传电子采购文件,供应商在报名完成后在弹出的下载页面下载采购文件。代理机构不在收取报名费或资料成本费。设计图纸等确实无法上网公告的资料,代理机构将无偿发放给供应商,不作领取登记。

4、现场递交文件

报名供应商在开标时间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谈判、磋商)文件,并同时递交、保证金、身份证等资料。所需递交的资料详见具体项目的采购公告及采购文件。

开标(谈判、磋商)时间截止前15分钟,系统经代理公司确认可自动解密全部报名供应商。代理机构现场打印出报名供应商名单,并核对相关资料。

5、联系方式***

供应商在网上报名过程中如有疑问,请及时联系:

苏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400-850-3300(软件客服);0512-69820846(业务咨询)

六、谈判时间、地点:

1、递交谈判响应文件时间:2019年11月26日15:00~15:30(北京时间)

递交谈判响应文件时间截止时间:2019年11月26日15:30(北京时间)

递交地点:苏州市平泷路251号城市生活广场西楼五楼,苏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2、谈判时间:2019年11月26日15:30(北京时间)开始

3、谈判地点:苏州市平泷路251号城市生活广场西楼五楼,苏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七、联系方式

代理机构名称:

名    称:苏州铖溢林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苏州市天灵路25号苏州国际科技大厦3幢1204室

联 系 人:陈有利           联系方式***

采购人:

名    称:江苏省吴中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筹)管理委员会(苏州市公安局吴中分局长桥派出所)

地    址:苏州市吴中区长兴街119号

联 系 人:张媛          联系电话***

八、本公告有关信息将同时在江苏省政府采购网、苏州市政府采购网上发布,敬请留意!

九、公示期:三个工作日。

十、苏州市吴中区政府采购管理监督电话:***

请贵单位领取本次谈判采购文件后,认真阅读各项内容,进行必要的谈判准备,按文件的要求详细填写和编制谈判响应文件,并按以上确定的时间、地点准时参加谈判。

十一、采购内容及要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了非法集资、集资诈骗的有关法律判定依据;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和江苏省公安厅联合制定了《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的意见》(一下简称《意见》),《意见》中明确规定:司法审计报告是认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非法集资金额、损失数额、犯罪金额的主要证据,是重要的定罪量刑依据。在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办理中,对具有相应财务资料的,公安机关在立案侦查后一般应及时委托相关单位进行审计或者出具司法会计意见。根据《意见》的规定,为了查明全部案情,查清资金流向,确定涉案金额,搜集、固定和确认相关证据,相关部门建议对立案侦查的、掌握相应财务资料的非法集资案件进行司法审计。本次供应商应在服务期内需全面配合采购单位的工作,在规定的时间内对两个非法集资刑事案件进行司法审计并出具司法审计报告,为破案工作提供及时、可靠的证据材料支撑。

此次采购标的为两个非法集资刑事案件的司法审计业务,涉案金额约4个亿,涉案人数约2000人,涉案关联公司近20家。

2、重点核查内容

2.1在实施服务过程中,须核查以下内容:

2.2非法集资案涉案总金额(需进一步核查集资方式)

2.3投资人重复投资的明细数据;

2.4已兑付投资人金额(本金和利息);

2.5非法集资方式;

2.6核实标的资产的真实性;

2.7核实集资人身份;

2.8核对报案人信息;

2.9核查非法集资费投资人造成的损失;

2.10非法集资款的资金流向;

2.11可偿付的剩余资产金额;

3、核查完成及沟通阶段

本次供应商在核查过程中应包含以下内容:

3.1建立定期沟通机制:每周五核对工作计划,总结一周工作内容并向甲方提交一周工作汇报;

3.2建立定期工作量复核机制:每周一汇总上周工时统计表,并提交甲方审核确认;

3.3涉案合同、订单需进行全部查验,查验文档作为审查结果随同审计报告进行报送;

3.4审计结果经与委托方沟通确认后,出具报告;

十二、项目时间安排

     1、第一阶段(2019年12月25日前):完成非法集资方式的核查、集资总数据的查核和确认,并确认投资人重复投资的明细数据及犯罪嫌疑人在任职期间非法集资的总数额;

     2、第二阶段(2019年12 月 30 日前):完成集资人身份核实、已兑付投资人金额(本金和利息)、报案人信息及非法集资给集资人造成的财产损失数额的确认;

     3、第三阶段(2020年1月9日前):确认非法集资款主要流向和可偿付的剩余资产金额。

     4、第四阶段(2020年1月17日前):将核查结果与经侦大队进行汇报,并出具审计报告。

十三、成果交付办法

项目工作成果根据谈判文件及业务约定书的约定提供,采用纸质文档和电子文档的双重方式,根据项目工作计划时间节点提交报告,经双方沟通确认一致后出具正式报告。委托方对本次项目成果予以验收后,项目成果完成验收交付。

十四、验收方式及质量标准:

成交供应商的工作必须接受采购单位(部门)的考核,考核办法由采购单位(部门)另行制定,主要考核内容包括:工作的时效性、执业质量、服务水平、廉洁自律等方面,对不同意参加考核的成交供应商,采购单位(部门)有权终止合同。

十五、质量保证措施方案

1、职业道德基本保证

恪守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执行审计或其他鉴证业务,保持形式上和实质上的独立;不兼营或兼任与其执行的审计或其他鉴证业务不相容的其他业务或职务;如与客户存在可能损害独立性的利害关系的,不承接其委托的审计或其他鉴证业务;执行审计或其他鉴证业务的注册会计师如与客户存在可能损害独立性的利害关系的,向所在会计师事务所声明,并实行回避;执行业务时,实事求是,不为他人所左右,不因个人好恶影响分析、判断的客观性。执行业务时,正直、诚实,不偏不倚地对待有关利益各方。

2、质量控制水平保证

会计师事务所运用服务质量标准,对各项服务工作或具体服务项目进行全过程的质量自我约束,以提高服务工作水平以及服务工作的效益和效率,以使质量控制达到较高水平。

执行工作底稿及(审计报告)实行三级复核制度,项目组长的一级全面复核、质量控制部门二级重点复核及项目负责人***

3、人员配备保证

3.1人员数量:现场审计团队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注册会计师不少于5人,类似业务的注册会计师不少于3人,成交后,成交单位配备的现场审计人员在事务所工作年限不少于4年;

3.2人员一经确认不得变更,如有增补调换须得到委托方的同意。

3.3负责承接业务项目负责人***

3.3.1具有较高的业务素质和良好的职业道德,遵守财政检查纪律;

3.3.2熟悉财政、会计管理的相关政策法规和业务知识,能够胜任相应的审计工作。

3.4审计业务开展前,项目组的设立应指定具有专门技能,有相当业务水平的人员,并考虑到审计的范围和复杂性、审计人员的资格和专业素质、有无需回避的人际关系等因素。

4、诚实信用、反腐倡廉保证

本公司承诺廉洁自律、诚实信用,严格履行投标承诺,不向审计委托单位和被审计单位进行商业贿赂或提供不正当利益,自觉接受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

十六、其他服务措施

1、保密声明

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规定,所有执业人员对在执行审计业务过程中所获知的客户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如果违反了保密协议的相关规定,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响应承诺

为适应非法集资案件的独立性、不确定性、紧迫性、以及在司法审计工作中第一时间配合采购人、管辖区法院、检察院等部门工作,成交供应商需在采购人发出通知起2小时响应,3小时内达到现场;

3、其他

如遇服务范围内有大的调整或迁移等重大情况,采购

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51号—与治理层的沟通》的规定,审计人员应当就与财务报表审计相关、且根据职业判断认为与治理层监督财务报告过程的责任相关的重大事项,以适当的方式及时与治理层沟通。保持有效的双向沟通关系,有利于审计人员与治理层履行各自的职责。

十七、突发事件处理机制与预案

为有效预防和处置审计项目审计现场突发事件,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事件带来的人员伤亡、资料丢失和财产损失,规范突发事件应对活动,所有谈判响应单位须制定有专门的审计现场突发事件处置预案制度。

制度对突发事件的组织机构及职责、突发事件的范围、一般处置程序、具体处置程序、突发事件的报告、责任追究等方面做出了详细规定。

十八、其他说明。

(1)开展委托业务

成交单位根据委托协议书和案件的具体要求依法执业、客观公正地出具报告等+鉴证材料、严格履行保密义务。

成交供应商务商完成服务后,应出具书面司法审计报告,移交相关资料。经采购单位(部门)审核后填写交付清单,由采购单位(部门)签字并作为结算凭据。

(2)业务费支付

1)业务费支付按项目结算,待项目按照委托协议规定的时间结束,相关报告出具后,经委托单位复核无误,由委托单位按照成交工时价格、经审定的工作量清单,在二个月内直接支付业务费。

2)工时价格按照下表收费标准,工时价格标准参照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注册会计师协会2011年颁布的《江苏省〈会计师事务所收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中的规定。

 

江苏省会计师事务所计时服务政府指导价收费项目标准

序 号

档     别

计 价 单 位

收 费 标 准

1

合伙人或主任、副主任会计师

(或相当职务的人员)

元/小时

560-840

2

经理(或相当职务的人员)

元/小时

300-600

3

注册会计师(或相当职称的人员)

元/小时

120-360

4

助 理 人 员

元/小时

50-120

注:服务商在提供上述服务过程中产生的工资、设备费用、差旅费、住宿费、交通费、税费等所有费用,均由服务供应商自行承担,采购单位(部门)不再另行支付。

(3)委托服务责任

接受委托的成交供应商应确保服务质量,按时完成工作。工作应当严格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制度规定及有关执业规范要求。成交供应商对报告意见的真实性、完整性、可靠性负责。成交供应商的报告只向采购采购单位(部门)提供,不得自行提供给其他单位。对提供不实或内容虚假的报告结果以及自行对外提供报告的,除由成交供应商自行承担责任外,采购人可采取必要措施终止委托,情节严重的,依法提请有关部门追究成交供应商和相关责任人的行政及法律责任。

(4)违约责任

按采购单位(部门)的现行规定在签订委托协议时说明。

(5)工作的开展

成交供应商根据委托协议书的要求独立开展工作。对在工作过程中发现由于采购单位(部门)提供的资料不全,且由于补送资料不及时而严重影响工作进度的,由中标服务商向采购单位(部门)提出要求延长时间的书面申请,经采购单位(部门)核准后给予调整审计时间。

成交供应商应接受采购单位(部门)的业务指导。对工作中出现重大分歧而又确需协调解决的问题,由成交供应商提出书面意见(应附调查取证资料、建议处理方案以及相关单位意见)报采购单位(部门),采购单位(部门)将会同有关单位共同核实资料和具体情况,经研究达成的处理意见,由成交供应商在其报告中调整,对其分歧较大影响工作进度的,由成交供应商向采购单位(部门)提出要求延长时间的书面申请,经采购单位(部门)核准后给予调整审计时间。

成交供应商向采购单位(部门)出具报告,应有具体工作人员、成交供应商负责人***

成交供应商应加强对工作资料的保管。成交供应商在完成项目工作后,应按采购单位(部门)要求对工作资料存档保管。

4、成交供应商接受江苏省吴中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筹)管理委员会(苏州市公安局吴中分局长桥派出所)及其管辖机构委托的各项关于经侦案件审计服务的工作应符合采购单位(部门)的工作要求、工作规范和工作流程。

5、成交供应商接受委托后拟派审计人员必须为该事务所在册持证上岗人员,与本地本行业接轨,人员须长驻苏州。成交供应商应充分考虑人员稳定性,拟派本项目的项目负责人***

 苏州铖溢林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2019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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