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入日期: | 2019.11.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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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区: | 浙江省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规定,经杭州市余杭区财政局确认书临[2019] 6293号批准,现就杭州市生态环境局余杭分局的临平山被污染场地环境损害评估调查进行公开招标。欢迎符合要求并有能力完成本项目的投标人前来投标。
一、项目名称及招标编号:临平山被污染场地环境损害评估调查(招标编号:YHZFCG2019-156)
二、采购组织类型:分散采购委托代理
三、采购方式:公开招标
四、采购内容:本采购项目为临平山被污染场地环境损害评估调查,具体内容和相关要求详见招标文件“第三部分 采购需求”。预算为65万元整。
五、合格投标人的资格要求:
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对投标人资格条件和浙财采监〔2013〕24号《关于规范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设定及资格审查的通知》第六条规定。
2.开标前未被“信用中国”(https://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gov.cn/)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2.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六、公告期限:自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
七、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期限、地点、方式:
(1)时间期限:2019年11月13日至2019年11月20日;
(2)地点:政采云平台(浙江省政府采购网(http://www.zjzfcg.gov.cn/);
(3)方式:潜在供应商登陆政采云平台,在线申请获取采购文件(进入“项目采购”应用,在获取采购文件菜单中选择项目,申请获取采购文件)。
(4)供应商获取招标文件时须提交的文件资料:无;
(5)提示:
1)对未按上述方式获取招标文件的供应商对该文件提出的质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不予处理;
2)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等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将无法通知未按上述方式获取招标文件的供应商;
3)不提供招标文件纸质版。
4)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期限截止之日之后有潜在供应商提出获取招标文件的,采购机构将允许其获取,但该供应商如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于自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且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以书面形式向采购机构提出。
5)本项目投标人的资格仍需接受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审查,并在必要时要求提供原件备查。
注:请供应商按上述要求获取采购文件,如未在“政采云”系统内完成相关流程,引起的投标无效责任自负。
九、招标文件及公告可通过以下网站查看
浙江政府采购网(http://www.zjzfcg.gov.cn/);
十、投标截止时间与(逾期送达或未密封将予以拒收):
截止时间:2019年12月03日14时00分00秒止
地点:杭州市余杭区南苑街道华元欢乐城华元大厦20层2027会议室;
十一、开标时间与地点(授权代表应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出席开标会议,否则将予以拒收投标文件):
开标时间:2019年12月03日14时00分00秒
地点: 杭州市余杭区南苑街道华元欢乐城华元大厦20层2027会议室;
十二、业务咨询:
1、采购人:杭州市生态环境局余杭分局
联系人:汤敏华 联系电话***
2、委托代理:耀华建设管理有限公司
联系人:单成燕 黄斌 联系电话***
地址:***
(地铁1号线南苑站B出口,太阳鸟花店旁进入华元大厦一楼大厅)。
3、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
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杭州市余杭区财政局
地址:***
联系人:杜国强,联系电话:0571-89180113,传真:***
十三、质疑和投诉:
1、质疑事项:
(1)、投标人如认为招标公告信息使自身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于自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2)、投标人如认为招标文件使自身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于自获取招标文件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招标文件获取截止时间之后获取的,应于自招标文件获取截止时间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且应当在投标响应截止时间之前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否则,采购代理机构可不予接受。
(3)、投标人如认为采购过程使自身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于自各采购程序环节结束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4)、投标人如认为中标结果使自身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于自中标结果公告期限(公告期限为1个工作日)届满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2、投标人提出质疑应当提交质疑函的和必要的证明材料,« 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函范本»下载地址 :***
(一) 供应商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邮编、联 系人及联系电话***
(二) 质疑项目的名称、编号;
(三) 具体、明确的质疑事项和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请求;
(四) 事实依据;
(五) 必要的法律依据;
(六) 提出质疑的日期。
投标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投标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质疑受理地点:杭州市余杭区南苑街道华元欢乐城华元大厦20层2022办公室。
3、提出质疑的供应商应当是参与本项招标活动的投标人,在法定质疑期内应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
4、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投诉人在全国范围12个月内三次以上投诉查无实据的,由财政部门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
5、投诉事项:投标人对采购代理机构的质疑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余杭区财政局采购监管科投诉,联系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