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入日期: | 2019.11.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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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业主: | 湖州市中心医院 |
地 区: | 浙江省 |
关键词: | 拖车 |
二.单一来源编号: singleSource2019111436338464
三.采购项目名称:湖州市公安局南浔区分局交警大队事故车辆施救拖车项目
四.采购组织类型:分散采购委托代理
五.采购项目概况:
序号 |
项目名称 |
数量 |
单位 |
预算金额 |
备注 |
1 |
湖州市公安局南浔区分局交警大队事故车辆施救拖车项目 |
1 |
项 |
75万元 |
无 |
六.拟采用的采购方式:单一来源采购方式
七.申请理由: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46号令):第五十八条规定:因扣留车辆发生的费用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承担,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当事人领取,当事人逾期未领取产生的停车费用由当事人自行承担。经通知当事人三十日后不领取的车辆,经公告三个月仍不领取的,对扣留的车辆依法处理。
目前全区立案交通事故、重大交通事故车辆、南浔中心城区和开发区及其他乡镇的交通事故车辆都由湖州市南浔区保安服务有限公司施救中心负责安排施救车辆进行施救拖车,为了保证原有项目一致优化服务的原则,拟采用政府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继续承接相关服务,在 2019年5月1 日前施救拖车费用由施救中心向当事人收取。公安部令第 146 号令自 2019年5月1 日起施行后,因扣留车辆发生的费用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承担,本次采购服务期一年。
综上所述,南浔区立案交通事故、重大交通事故车辆、南浔中心城区和开发区及其他乡镇的一般交通事故车辆都由湖州市南浔区保安服务有限公司施救中心负责安排施救车辆进行施救拖车,费用由湖州市南浔区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向湖州市公安局南浔去区分局收取。
八.拟定承办人:
湖州市南浔区保安服务有限公司
九.论证专业人员信息及意见:
专业人员姓名 |
专业人员职称 |
专业人员工作单位 |
相云华 |
中级 |
湖州市中心医院 |
沈竹林 |
高级 |
湖州市中医院 |
马炳方 |
中级 |
湖州市公安局 |
专业人员对供应商因专利、专有技术等原因具有唯一性的具体论证意见
根据以上情况,与湖州市南浔区保安服务有限公司进行单一来源谈判采购,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31条规定,符合单一来源采购。
十.其它事项:
1、供应商对该项目拟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及其理由和相关需求有异议的,可以在公示期限内(本公示发布之日后的第5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及同级财政监管部门提出异议。
十一.联系方式
1、采购人名称:湖州市公安局南浔区分局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地址:***
2、同级政府采购监管管理部门:湖州市南浔区政府采购办公室
监督投诉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