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编号: | Z14080001591924712302-001 |
---|---|
加入日期: | 2019.11.04 |
地 区: | 山西省 |
内 容: | **易瑞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受***财政局的委托,按照《中华人民**国政府采购法》有关规定,拟就***财政、财务业务系统服务与改造项目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采购,现就有关事项公示如下: *、项目名称:***财政、财务业务系统服务与改造项目 *、项目采购人:***财政局 *、项目编号:Z****** |
山西易瑞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受闻喜县财政局的委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有关规定,拟就闻喜县财政、财务业务系统服务与改造项目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采购,现就有关事项公示如下:
1、项目名称:闻喜县财政、财务业务系统服务与改造项目
2、项目采购人:闻喜县财政局
3、项目编号:Z14080001591924712302
4、单一来源采购原因说明:
原因阐述:根据《山西省财政厅关于认真做好政府会计准则制度贯彻实施有关工作的通知》(晋财会【2018】31号)文件,要求各类行政事业单位全面实行新会计制度并做好相关的衔接工作;另根据《山西省财政厅关于加快推进财政扶贫资金动态监控平台与地方相关信息系统数据对接有关事项的通知》(晋财库函【2019】152号)文件,要求实现指标管理系统数据与监控平台的对接,打通数据交换“通道”,从而减少操作人员手工工作量,提高数据准确性。
为确保应用系统数据的一致性,以及数据的安全性、准确性、保密性、兼容性、完整性和运维服务的配套,现需对VPN设备进行升级以满足对新系统的支持,并由第三方辅助预算单位做好新旧衔接工作。同时,根据(晋财库函【2019】152号)文件要求,做好与监控平台的数据对接工作。由于我县的财政、财务业务系统均由北京用友政务在运城地区的唯一授权供应商——运城市政务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承建。因此,特申请此项目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
专家论证意见详见附表
5、采购预算金额:32万元
6、拟定单一来源采购单位:
供应商名称:运城市政务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供应商地址:***
联系人***
联系电话***
7、公示期限
本公告有效期2019年11月5日至2019年11月11日(公休日、节假日除外)。有关单位和个人如对本项目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有异议,请在公示有效期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反映,逾期不予受理。
8.联系方式
采购人:闻喜县财政局
地址:***
邮编:043800
联系人***
电话:***
电子邮箱***
采购代理机构:山西易瑞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地址:***
邮编:044000
联系人***
电话:***
电子邮箱***
附:单一来源采购专家论证意见
采购人 |
闻喜县财政局 |
||||
采购项目名称 |
闻喜县财政、财务业务系统服务与改造项目 |
||||
项目预算价 |
32万元 |
||||
论证专家基本情况 |
姓名 |
职称 |
专业 |
工作单位 |
联系电话 |
*** | 高统 |
信息 |
运城市统计局 |
13466935856 |
|
王崇奇 |
中级 |
信息 |
运城市工学院 |
18735681315 |
|
姚科云 |
高级 |
经济 |
运城农职院 |
13935961166 |
|
拟采购项目基本情况、申请理由 |
原因阐述:根据《山西省财政厅关于认真做好政府会计准则制度贯彻实施有关工作的通知》(晋财会【2018】31号)文件,要求各类行政事业单位全面实行新会计制度并做好相关的衔接工作;另根据《山西省财政厅关于加快推进财政扶贫资金动态监控平台与地方相关信息系统数据对接有关事项的通知》(晋财库函【2019】152号)文件,要求实现指标管理系统数据与监控平台的对接,打通数据交换“通道”,从而减少操作人员手工工作量,提高数据准确性。 为确保应用系统数据的一致性,以及数据的安全性、准确性、保密性、兼容性、完整性和运维服务的配套,现需对VPN设备进行升级以满足对新系统的支持,并由第三方辅助预算单位做好新旧衔接工作。同时,根据(晋财库函【2019】152号)文件要求,做好与监控平台的数据对接工作。由于我县的财政、财务业务系统均由北京用友政务在运城地区的唯一授权供应商——运城市政务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承建。因此,特申请此项目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 |
||||
专家论证 情况及意见 |
本项目是为全面执行新会计制度所做的网络设备升级和新旧制度衔接的服务工作;二是财政业务系统与扶贫资金动态监控平台对接所做的接口改造;由于闻喜县财政、财务业务系统一直由北京用友政务公司在运城地区的唯一授权供应商——运城市政务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承建并提供运维服务,为保证数据的安全性、准确性、保密性、兼容性、完整性和运维服务的配套,建议由运城市政务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继续为该项目提供服务,该项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建议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
||||
其他事项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