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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春市政府采购中心关于宜春市第三人民医院中央空调(天花机)项目竞争性磋商采购公告

信息发布日期:2019.10.13 标签: 江西省招标 医院招标 空调招标 政府招标 
加入日期:2019.10.13
截止日期:2019.10.30
招标业主:宜春市政府采购办
地 区:江西省
内 容: ***政府采购中心受***第三人民医院的委托,就中央空调(天花机)项目采取竞争性磋商方式进行采购。 *、磋商文件编号:中心-YC****-*** *、项目内容:(预算:**万元) 中央空调(天花机)*批 *、供应商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
关键词: 医院 空调 政府
 
招标公告正文

宜春市政府采购中心受宜春市第三人民医院的委托,就中央空调(天花机)项目采取竞争性磋商方式进行采购。

1、磋商文件编号:中心-YC2019-156

2、项目内容:(预算:15万元)

中央空调(天花机)        1批

3、供应商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具有工商行政管理等相关部门核发的 “营业执照”,并在有效期内;

(7)所投中央空调具有中国政府采购网《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规定的相关认证机构证书;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特别提醒:供应商必须提供以下资质用于资格审查:

⑴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原件或者复印件加盖公章;已办理三证合一的单位提供电子营业执照或纸质营业执照(原件或复印件加盖供应商公章);

⑵投标代理人身份证原件(非法定代表人参加投标须提供投标代理人身份证原件、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原件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⑶财务报告或基本银行开具的资信证明原件(或复印件加盖供应商公章);

⑷社保证明材料:“社会保险登记证”副本内页或2018年至今任意一个月社会保险费缴款专用收据或2018年至今任意一个月社会保险费缴款清单或其他有效证明材料原件(或复印件加盖供应商公章);

⑸提供信用中国和中国政府采购网查询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信息截图 ,未提供的现场网上核查;

⑹纳税证明材料:税务部门出具的2018年至今任一月份缴纳税收的凭据原件(或复印件加盖供应商公章);

⑺磋商保证金进账单(原件或者复印件),未提供的以银行到账核实为准;

⑻所投中央空调具有中国政府采购网《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规定的相关认证机构证书;

各供应商应按上述资格审查要求,提供合格的资质证明文件,开标时交于采购方统一进行资格审查。供应商将以上所列资质装于响应文件内的,视为开标前送达,并在开标后审查。未提供资质证明文件或提供的资质证明文件不合格的作无效标处理。

4、评标方法和原则:采用综合评分法。对小型和微型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产品的价格给予6%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提供要求的证明材料原件,要求的证明材料见磋商文件第二部分第7条)

5、本项目须进行现场勘察,了解该项目实际情况和具体要求(勘察不是强制要求,但因投标人未勘察造成对投标不利的后果由投标人承担),本项目现场踏勘时间:2019年10月16日至2019年10月18日09:30-10:30(北京时间),地点:宜春市第三人民医院,联系人:曾红 联系电话***

6、拟供应商可在宜春市行政审批局网下载磋商文件,下载磋商文件时间为:2019年10月15日至2019年10月29日。

7、磋商保证金:供应商在递交响应文件前必须向代理机构交纳磋商保证金,金额人民币叁仟元整。采用供应商基本账户转帐,不接受个人汇款。收款人:宜春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中心,开户行:宜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账号:149059090000006575(转账单需注明投标项目编号)。

8、磋商响应文件投送及开标地点:宜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标2室(宜阳大厦中座三楼东侧)。

9、磋商响应文件投送截止时间及开标时间:2019年10月30日9:00(北京时间)

10、采购代理机构:宜春市政府采购中心

联系电话***

联系人***

联系地址***

11、采购人:宜春市第三人民医院                        

采购单位联系人***

电话:***

联系地址***

12、监督部门:宜春市政府采购办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13、采购信息发布、补充、变更、修改平台:

江西省公共资源交易网(http://www.jxsggzy.cn/web/)

       宜春市行政审批局网 (http://xzspj.yichun.gov.cn/)

本项目磋商公告澄清、变更、修改、补充等事宜均在以上网站发布,不再电话通知,请各供应商密切关注。

14、供应商对本次采购活动事项提出质疑的,均应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的正常工作时间以书面的形式与宜春市第三人民医院联系。供应商提交的质疑函必须由法人亲笔签字并加盖供应商公章,且提交质疑函同时还须提供供应商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非法人提交质疑函,还应提供法人授权委托书。供应商应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如未按上述要求提交质疑函材料或逾期提交质疑函的,质疑将不予受理。

 

 

                                                 宜春市政府采购中心
                                                2019年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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