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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山东省济南市驻济医疗机构药品联合采购项目公告

信息发布日期:2019.10.12 标签: 山东省招标 药品招标 医疗招标 
加入日期:2019.10.12
地 区:山东省
内 容:各区*人民政府,*直有关部门: 《驻济医疗机构药品和耗材联合招采试点工作方案》已经*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人民政府办公厅 ****年*月*日 (此件公开发布) 驻济医疗机构药品和耗材联合招采 试点工作方案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方案的通知》(
关键词: 药品 医疗
 
招标公告正文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 《驻济医疗机构药品和耗材联合招采试点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9年9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驻济医疗机构药品和耗材联合招采 试点工作方案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2号)、山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开展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工作的通知》(鲁医保发〔2019〕46号)等文件精神,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健全完善药品、耗材采购和使用机制,现就做好驻济医疗机构药品和耗材联合招采试点工作制定如下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紧紧围绕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目标,正确处理政府和市场关系,健全医保支付机制和利益调控机制,激发医疗机构规范行为、控制成本内生动力,切实保障广大参保人员基本医疗权益和医保制度长期可持续发展。 (二)目标任务。组织驻济医疗机构成立药品和耗材采购联合体(以下简称联合体),开展药品和耗材联合采购和使用试点,降低药品和耗材虚高价格,减轻患者医疗费用负担;降低企业交易成本,净化流通环境,改善行业生态;引导医疗机构规范使用药品和耗材,支持公立医院改革。 (三)总体思路。按照政府组织、联合采购、平台保障的总体思路,即政府拟定基本政策、范围和要求,以联合体公立医疗机构为采购和使用主体,探索联合带量采购。在总结评估试点工作的基础上,逐步扩大联合采购范围。 (四)基本原则。一是保障临床使用药品和耗材需求,确保药品和耗材质量及供应。二是坚持依法合规,严格执行相关政策规定,确保联合招采工作程序规范、公开透明,全程接受各方监督。三是坚持市场机制和政府作用相结合,发挥政府搭平台、促对接、保供应、强监管作用。四是坚持平稳过渡、妥当衔接,处理好试点工作与现有采购政策关系。 二、具体措施 (一)带量采购,以量换价。在医疗机构报送的年度药品总用量基础上,按不低于50%估算采购总量,进行带量采购,量价挂钩、以量换价,形成药品联合采购价格,医疗机构或其代表根据上述采购价格与生产企业签订带量购销合同。剩余用量可按规定,适量采购同品种价格适宜的非中选药品,采购数量按比例关系折算后不得超过中选药品使用量。 (二)招采合一,保证使用。通过招标、议价、谈判等不同形式确定的采购品种,医疗机构应优先使用,确保完成合同用量。 (三)确保质量,保障供应。严格执行质量标准,加强对中选药品生产、流通、使用的全链条质量监管。生产企业按照购销合同建立应急储备、库存和停产报告制度。出现不按合同供货、不能保障质量和供应等情况时,要相应采取惩戒和应急保障措施,确保药品质量和供应。 (四)保证回款,降低成本。医疗机构作为药款结算第一责任人,应按合同规定与企业及时结算,降低企业交易成本。医保基金在总额预算的基础上,按不低于年度总采购金额的40%向医疗机构预付周转金。探索医保与配送企业、中选企业直接结算模式。 (五)建立奖惩机制,确保采购。探索建立医保鼓励医疗机构使用中选药品的激励机制和倾斜措施。对在采购周期内不按规定完成中选品种采购量的,医保基金按未完成采购量扣除相应医疗机构履约保证金;对剩余用量采购中选品种的医疗机构,探索医保基金给予适当奖励的激励机制。实行医保基金总额预付资金与带量采购完成情况挂钩的医保基金结算方式。 三、政策联动 (一)探索医保支付标准与招采价格协同。对于联合采购的药品,在医保目录范围内的以招采价格作为医保支付标准,原则上对同一通用名下的原研药、参比制剂、通过一致性评价的仿制药,医保基金按相同的支付标准进行结算,患者使用价格高于支付标准的药品,超出支付标准的部分由患者自付,如患者使用的药品价格与中选药品采购价格差异较大,可渐进调整支付标准。患者使用价格低于支付标准的药品,按实际价格支付。在保障质量和供应的基础上,引导医疗机构和患者形成合理的用药习惯。 (二)压实医疗机构责任,确保用量。医疗机构不得以费用控制、药占比、医疗机构用药品种规格数量要求等为由影响中选药品的合理使用与供应保障。对不按规定采购、使用中选药品的医疗机构,在医保总额指标、对公立医院改革的奖补资金、医疗机构等级评审、医保定点资格、医疗机构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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