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政府采购活动,发布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公告如下,欢迎对采购需求提出意见。
1.项目名称:《不动产登记档案数字化整理》专项经费
包组编号 |
包组名称 |
包组属性 |
包组预算 |
其他信息 |
CG19-01-0583-001 |
其他专业技术服务 |
服务 |
1,656,000.00元 |
CG19-01-0583-001 |
包组类别 |
其他项目 |
联合体参加 |
不允许 |
合同履行日期 |
合同签订后 30 日 |
质量保证期 |
履约验收后 365 日 |
序号 |
标的名称 |
核心 标识 |
进口 标识 |
节能 标识 |
节水 标识 |
环保 标识 |
预算标准 |
采购 数量 |
1 |
其他专业技术服务 |
是 |
否 |
无 |
无 |
无 |
18.00元 |
92000 |
技术规格标准 (工程量清单) |
1、档案扫描精度不能低于150DPI,为保证存储和使用扫描图像通用灰度JPG图像格式。 2、档案图像数字化后成品不能有黑边、畸变、出现阴影,字迹不能有变形、模糊现象。 3、当影像文件字迹清晰度不佳时,就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分辨率及其它相关参数整理。 4、扫描影像的优化处理:根据扫描资料的实际情况,选择合理的影像处理参数、对比度及亮度参数,保持与档案资料完全一致,满足档案打印出证的要求。 |
服务维修标准 |
1、数字化后的档案图片文件必须按照沈阳市房屋登记管理中心的软件进行导入数据库、目录编排等相关操作。具体操作由沈阳市房屋登记管理中心人员进行培训与监督管理。 2、信息录入要真实准确,不能产生重证、重复地址等人为错误。信息录入的内容范围、字段长度、操作规范与要求,以及具体操作由沈阳市房屋登记管理中心进行有关培训与监督管理。 3、所有房产档案的信息均属绝密内容,不得向任何公司或人员泄露。 |
安全标准 |
投标人提供的档案数字化整理服务须符合《纸质档案数字化技术规范》(DA/T 31—2005)、档案著录(转录)符合《档案著录规则》(DA/T18-1999)、数字化加工完成后的数据光盘备份符合《电子文件归档光盘技术要求和应用规范》(DA/T 38-2008)。 |
配备件附 工具标准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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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公告公示期限为5个工作日。在此期间,对采购需求有意见的,请以实名书面形式(包括联系人、地址、联系电话***
2.沈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收到对采购需求的意见后,应当在公示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组织论证。论证后认为意见成立的,应当依法进行修正;论证后认为意见不成立的,应当将论证的结论告知提出意见的社会公众。
3.凡与本次公告相关的事项,详见本公告或向沈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咨询。
4.除特殊说明,本公告所指时间为北京时间,所指日数为日历天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