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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效果图委托制作服务项目竞争性磋商公告

信息发布日期:2019.10.08 标签: 天津市招标 设计招标 规划招标 
加入日期:2019.10.08
截止日期:2019.10.22
地 区:天津市
内 容:  **成瑞科技咨询有限公司受***城*规划设计研究院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现对效果图委托制作服务项目进行竞争性磋商招标,欢迎合格的供应商前来投标。 项目名称:效果图委托制作服务项目 项目编号:CRKJ****** 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李老师 项目联系电话:***
关键词: 设计 规划
 
招标公告正文

  天津成瑞科技咨询有限公司受天津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现对效果图委托制作服务项目进行竞争性磋商招标,欢迎合格的供应商前来投标。

 

项目名称:效果图委托制作服务项目

项目编号:CRKJ200919

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

项目联系电话***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

采购单位:天津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采购单位地址:***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

 

代理机构联系方式***

代理机构:天津成瑞科技咨询有限公司

代理机构联系人***

代理机构地址:***

 

一、采购项目的名称、数量、简要规格描述或项目基本概况介绍:

效果图委托制作服务项目,服务期1年。本项目是专门面向小型、微型企业公开招标的项目,只允许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型企业参与本项目。

二、对供应商资格要求(供应商资格条件):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供应商的基本条件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条件。1.营业执照副本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自然人的身份证明。2.供应商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提供承诺函。3.供应商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提供提供承诺函。4.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并出具承诺函。(截至磋商日成立不足3年的供应商可提供自成立以来无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5.供应商应为符合《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的小型、微型企业,并提供声明函。。6.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磋商。

 

三、磋商和响应文件时间及地点等:

预算金额:30.0 万元(人民币)

谈判时间:2019年10月22日 14:30

获取磋商文件时间:2019年10月09日 09:00 至 2019年10月14日 16:00(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除外)

获取磋商文件地点:天津市海天馨苑诚勤园13号楼4门102

获取磋商文件方式:现场发售:需携带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授权书及授权人的身份证明原件,现场购买。未购买采购文件不具备本项目的磋商资格。每日上午9:00--12:00,下午13:00-16:00(法定节假日除外)。

磋商文件售价:500.0 元(人民币)

响应文件递交时间:2019年10月22日 14:00 至 2019年10月22日 14:30(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除外)

响应文件递交地点:天津市海天馨苑诚勤园13号楼4门102

响应文件开启时间:2019年10月22日 14:30

响应文件开启地点:天津市海天馨苑诚勤园13号楼4门102

 

四、其它补充事宜:

 

五、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

项目联系电话***

 

六、采购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

(一)按照《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的要求,根据磋商当日“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的信息,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供应商,拒绝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同时对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和证据进行打印存档。
(二)根据财政部发布的《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以及津财采〔2019〕1号规定,“在满足机构自身运转和提供公共服务基本需求的前提下,应当预留本部门年度政府采购预算总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型和微型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本项目是专门针对小型、微型企业的项目。
(三)根据财政部发布的《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和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第二条约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的政府采购促进小微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
(四)根据《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的规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的等政府采购促进小微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
注:小微企业以供应商填写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为判定标准,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以供应商填写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为判定标准,监狱企业须供应商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否则不予认定。以上政策不重复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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