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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东方市国家和省部级人才项目人选配套资助办法(试行)》的通知

信息发布日期:2019.09.24 标签: 海南省招标 
加入日期:2019.09.24
招标业主:中国科学院
地 区:海南省
内 容:关于印发《***国家和省部级人才项目人选 配套资助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华侨经济区、**工业园区,*委各部门,*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 《***国家和省部级人才项目人选配套资助办法(试行)》已经*委人才工作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和
 
招标公告正文

关于印发《东方市国家和省部级人才项目人选

配套资助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华侨经济区、东方工业园区,市委各部门,市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

《东方市国家和省部级人才项目人选配套资助办法(试行)》已经市委人才工作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东方市国家和省部级人才项目人选配套资助办法(试行)》



中共东方市委人才工作委员会      

2019年8月19日           

东方市国家和省部级人才项目人选配套资助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琼发〔2017〕11号)《百万人才进海南行动计划(2018—2025年)》精神,加强人才支持培养力度,完善人才激励机制,优化人才发展环境,充分发挥国家和省部级人才项目人选在我市创新创业中的示范引领作用,营造良好的人才干事创业环境,引领高层次人才集聚我市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根据《国家高层次人才特殊支持计划管理办法》《海南省国家级人才项目人选配套资助办法(试行)》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家和省部级人才项目人选,是指在我省重点领域、重点产业、重点学科等方面入选国家和省部级人才项目的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

国家级人才项目人选主要包括: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国家“千人计划”人选、国家“万人计划”人选、“长江学者”特聘教授、中央直接联系专家、全国杰出专业技术人才、十佳全国优秀科技工作者、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等。

省部级人才项目人选主要包括:入选“海南省委联系服务重点专家”、“百人专项”、“创业英才培养计划”、“515人才工程”、“引进科技创新团队”、“南海系列育才计划”等省部级人才项目的人选及获得省级财政资金资助的高层次人才及团队。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三条 由我市推荐入选或引进我市的国家和省部级人才项目人选均可申请资助,申请时须仍在岗工作。引进我市的国家级和省部级人才项目人选,还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创业类:在我市创办独立法人企业1年以上,申报时已持续持有企业股份一年以上,且股份不少于20%,股值不少于200万元;通过企业间接持股的,申报时已持续持有该企业51%以上的股份一年以上,并折合占在琼创办企业股份不少于20%,且股值不少于200万元。

(二)聘任类:目前在编或已与我市用人单位签订5年以上劳动合同,并在岗工作已满一年。

以上创办企业和工作年限的截止时间,以每年度海南省国家级和省部级人才项目人选配套资助申报工作所确定的截止时间为准。


第三章 资助标准


第四条 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的配套资助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经报请省委人才发展委员会同意后实施。其他国家级人才项目人选,按省级财政进行配套资助的1:1比例进行配套资助,但最高不超过100万元,配套资助的额度低于10万元,或省级财政没有进行配套资助的,按10万元给予资助。

省部级人才项目人选按以下标准给予资助:

(一)入选“海南省委联系服务重点专家”人选的资助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经本人或所在单位申请后,报请市委人才工作委员会同意后实施,资助资金主要用于改善重点专家的工作生活环境,解决他们工作、生活方面遇到的困难。

(二)入选“百人专项”项目人选,按省级财政资助额度的20%比例进行配套资助。

(三)入选“创业英才培养计划”项目第一、第二层次人选的,其创新创业项目按省级财政资助额度的50%比例进行配套资助,最高额度不超过50万元;入选“创业英才培养计划”项目第三层次人选的,其创新创业项目按省级财政资助额度的60%比例进行配套资助,最高额度不超过30万元。创业英才创办的企业承担国家级科研项目(课题)的,给予项目(课题)经费30%的配套资助,最高额度不超过50万元;创办的企业承担省部级科研项目(课题)的,给予项目(课题)经费20%的配套资助,最高额度不超过30万元;创办的企业获批设立国家级重点实验室和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给予30万元的配套资助;创办的企业获批设立省部级重点实验室和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给予20万元的配套资助。以上各类配套资助资金用于科研项目(课题)的实施。

(四)入选“515人才工程”第一、第二层次人选的,一次性给予10万元的科研启动经费;入选“515人才工程”第三层次人选的,一次性给予5万元的科研启动经费。

(五)经省政府引进落户我市的科技创新团队,按省级财政资助额度的20%比例进行配套资助,对预期能实现重大产业突破的科技创新团队可再采取“一事一议”方式,加大科技研发和成果转化支持力度。

(六)入选“南海系列育才计划”人选的,南海名家给予20万元人才补贴,南海名家青年项目给予10万元人才补贴,南海英才给予20万元人才补贴,南海工匠给予10万元人才补贴,南海乡土人才给予5万元人才补贴,人才补贴资金专项用于科学技术研发、新产品新技术新技艺开发和推广。南海工匠领办的经新认定的国家级技能大师工作室给予10万元、省部级工作室给予5万元建设启动资金。。

以上所列项目之外的国家级和省部级人才项目人选,除科研经费外,按省级财政资助额度的50%比例进行配套资助,但最高不超过50万元;按比例进行配套资助额度低于5万元,或省级财政没有资助的,按5万元给予资助。

第五条 入选两个以上人才项目的,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进行配套资助其中一个项目。

第六条 聘任类人才配套资助资金,5万元以内的一次性拨付到位;5万元以上的,根据考核结果5年内分批拨付到位。创业类人才配套资助资金,经审核认定后拨付一半,两年后根据创业效益考核结果确定是否拨付剩下一半。配套资助资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第四章 申报程序


第七条 国家和省部级人才项目人选的配套资助申报每年集中受理一次,经审核后于下一年度集中发放。

第八条 申报人员经所在单位推荐,由申报人填写《东方市国家和省部级人才项目人选配套资助申请表》向市委人才发展局提出申请,同时提供下列材料:

(一)本人身份证或护照、入选国家级或省部级人才项目资格证书等原件及复印件;

(二)属创业类的提供公司法人代码证、验资报告、股权证明、税收证明等资料;属聘任类的提供用人单位劳动合同、社保证明、个税证明、在东方工作时间证明等资料;

(三)入选项目省级财政配套资助证明材料;

(四)申报人员所在单位出具的在岗证明。

第九条 资助工作由市委人才发展局会同市各行业主管部门联合审核认定,报市委人才工作委员会批准后落实相关待遇。

第十条 项目人选配套资助经费从市人才开发专项资金中列支,按实核拨,专款专用。鼓励各单位、各企业予以配套资助。

第十一条 对于申报中弄虚作假,或违反学术道德规范或相关法律法规,并被有关部门撤销称号的,停发配套资助资金。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委人才发展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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