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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大志农业生态科技有限公司100%股权转让招标公告

信息发布日期:2019.09.23 标签: 安徽省招标 农业招标 
加入日期:2019.09.23
截止日期:2019.10.26
地 区:安徽省
内 容:**大志农业生态科技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公告(四次) 项目名称 **大志农业生态科技有限公司***%股权转让 项目编号 ****CWCJ**** 转让底价 ****.****万元 公告起始时间 ****年*月**日*:** 公告截止时间 ****年**月**日**:** 竞价期限 ****年**
关键词: 农业
 
招标公告正文

安徽大志农业生态科技有限公司100%股权转让公告(四次)

项目名称

安徽大志农业生态科技有限公司100%股权转让

项目编号

2019CWCJ0255

转让底价

1185.1366万元

公告起始时间

2019年9月23日9:00

公告截止时间

2019年10月23日17:00

竞价期限

2019年10月26日10:00始至2019年10月26日10:30止,自由报价期满进入限时报价期,限时报价周期为180秒。意向受让方可于2019年10月26日9:00前到达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二楼3号拍卖厅参与模拟竞价。

标的企业所在地区

合肥

标的企业所属行业

农业

一、转让方简介

转让方1名称

凌正

转让方类型

自然人

持有产(股)权

比例

55%

拟转让产(股)权比例

55%

转让方2名称

李梅

转让方类型

自然人

转让方类型

自然人

持有产(股)权

比例

40%

拟转让产(股)权比例

40%

转让方3名称

大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注册地(住所)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市府广场南天徽大厦C座二十二层C区、D区

公司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持有产(股)权

比例

5%

拟转让产(股)权比例

5%

上述转让方一致同意由合肥市公安局庐阳分局作为本项目委托方办理股权转让手续。

二、标的企业基本情况

标的企业基本情况

标的企业名称

安徽大志农业生态科技有限公司

经营范围

农产品研发、种植、销售;苗木种植、苗圃经营、苗木花卉栽培、展销;水产养殖;家禽养殖(除专项许可);垂钓、休闲观光、现代生态农业项目投资;生态修复、景观绿化工程(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注册地

(地址)

合肥市蜀山区新文采花园3幢1201室

法定代表人

凌正

成立时间

2014-04-17

注册资本

伍佰万圆整

公司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40100097878652D

标的企业股权结构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比例/投资金额

是否放弃优先受让权

1

凌正

55%

2

李梅

40%

3

大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5%

资产评估情况

评估机构

安徽宝申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评估报告字号

皖宝评报字(2019)第013号

评估基准日

2018年8月31日

项目

账面价值(万元)

评估价值(万元)

流动资产

314.40

2257.98

固定资产

179.88

88.23

资产总计

494.28

2346.20

流动负债

31.48

31.48

负债总计

31.48

31.48

净资产

462.80

2314.72

转让标的

对应评估值

2314.72万元

重要信息披露

重大债权债务事项

详见评估报告

评估报告中的保留意见、重要揭示、特别事项说明中涉及转让产权的提示提醒等内容

安徽宝申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皖宝评报字(2019)第013号评估报告中载明:

1.本次评估项目的评估对象系合肥市公安局庐阳分局提供的大志案件涉及的资产,产权情况特殊,本评估报告不对评估对象的法律权属作任何形式的保证。考虑到大志案件的具体情况和往来款的实际性质,依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本次评估清查将系凌正对大志农业公司的债权投资(其他应付款-凌正8,573,692.02元)中5,000,000.00元转入实收资本核算,将剩余3,573,692.02元转入资本公积核算,特此提醒报告使用者关注该事项。

2.评估结果未考虑资产的内部结构状况可能存在损坏等因素对其价值的影响,亦未考虑遇有自然灾害和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对价值的影响。

3.标的企业非正规渔业养殖公司,主要用于垂钓,无正规的放养、投喂等管理维护记录,无法使用网框定量计数法和旋网计数法计量数量,本次渔类资源清查数量按鱼塘管理人员估算确认,特此提醒报告使用者关注该事项。

4.据相关人员介绍,截至2018年末大志农业公司约40.00万元政府补助奖励未到账,但未能提供相关资料,具体情况不详。

5.标的企业股权(其中:凌正275万元、持股比例55.00%,李梅200万元、持股比例40.00%,安徽大志投资有限公司25万元、持股比例5.00%)被合肥市公安局庐阳分局于2018年9月4日冻结(合公庐(经)冻财[2018]10873号)。

6.标的企业绿化苗木位于蜀山区小庙镇雷麻社区内,根据标的企业工作人员提供的资料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标的企业租赁土地约1817.78亩,其中1024.30亩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经小庙镇农业经营管理站备案,其余793.48亩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未见备案资料。

7.2018年8月后标的企业绿化苗木缺乏修整疏剪和必要的维护管理。

8.标的企业财务基础不规范,本次评估提供的账证资料缺失严重,资产评估师依据其提供的评估申报表等资料进行现场核查。

其他披露内容

1.标的企业签订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土地性质为集体土地,流转价格为每年每亩800元,合同到期时间为2025年12月31日,到期后可按合同约定续租10年,受让后新体继续履行标的企业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

2.其他事项详见评估报告。

管理层拟参与受让意向

不参与

三、意向受让方资格条件

1.凡依法设立、有效存续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组织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法律规定外,均可参与项目登记及竞价:

(1)公告截止日前两年内未被合肥市及其所辖县(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记不良行为记录或记不良行为记录累计未满10分的。

(2)最近一次被合肥市及其所辖县(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记不良行为记录累计记分达10分(含10分)到15分且公布日距公告截止日超过6个月。

(3)最近一次被合肥市及其所辖县(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记不良行为记录累计记分达15分(含15分)到20分且公布日距公告截止日超过12个月。

(4)最近一次被合肥市及其所辖县(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记不良行为记录累计记分达20分(含20分)及以上且公布日距公告截止日超过24个月。

2.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登记及竞价。

注:意向受让方须自行了解自身受让股东身份确认和股份过户等所需一切资格条件和手续,若因意向受让方资格和受让条件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及有权部门批准而导致无法过户,由此产生的一切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均由意向受让方自行承担。

四、交易条件

价款支付方式

受让方须自《股权转让协议》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转让方指定账户(收款单位:合肥市财政国库支付中心;开户银行:徽商银行城隍庙支行;账号 1023201021000060888)一次性付清全部转让价款。

意向受让

方须承诺的事项

对转让标的企业职工有无继续聘用要求

对转让标的企业存续发展方面有无要求

受让后新体继续履行转让标的企业对外签订的全部合同或协议,包括转让标的企业与有关单位签订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和经济责任。

产权转让涉及的债权债务处置有无要求

受让后新体承继转让标的企业经评估确认的全部资产和负债。

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1.意向受让方应充分关注、调查、研究与本次产权转让标的相关的所有事宜、信息、或有风险、不确定因素及可能对标的企业资产及经营管理可能造成的影响。竞价结束后,转让价格不做调整,转让方不对转让标的企业是否存在或有风险提供保证,亦不享有和承担转让标的的债权债务。

2.意向受让方为企事业法人、其他组织的,承诺已根据己方公司章程规定做出关于同意受让的批准或决议;意向受让方是国有企业的,承诺已经上级政府主管部门或投资主体同意本次受让。

3.意向受让方对转让公告及所附《股权转让协议》的所有条款均全部接受,并在自收到本项目《成交确认书》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股权转让协议》。

4. 审计、评估基准日起至《股权转让协议》签订日期间,标的企业发生的经营损益由受让方承担或享有,交易双方不再进行期间损益审计。

5.其他未尽事宜详见所附《股权转让协议》。

五、受让方确定方式

本项目采取现场网络连续竞价,价高者得的方式确定受让方,最终成交结果以成交公告为准。如因自身原因无法到达竞价现场参与现场网络竞价的,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

六、项目注册登记及竞价

(一)注册程序

意向受让方须完成注册手续方可参与本项目登记,注册不收取任何费用。

1.注册网址:http://www.hfztb.cn/HY/

2.现场审核地址:***

3.注册咨询电话:***

注:已注册入库的意向受让方不需要重新注册。

(二)项目登记

1.完成注册及现场审核的意向承租人可使用己方注册的用户名和密码登录安徽合肥公共资源电子交易平台(http://www.hfztb.cn/HY/)。2.进入系统后,点击“网上登记”,在“登记中”列表中选择有意向的标的点击“新增”按钮进行登记申请,意向受让方可选择一个或多个标的进行登记。登记申请时填写的保证金缴款账户须与意向受让方注册时提供的银行账户一致。

(三)交易保证金缴纳:

意向受让方登记成功后,须通过企业库注册时填写的己方账号以转账的方式足额汇入标的对应的交易保证金。不得通过现金汇款方式缴纳交易保证金。

保证金金额:人民币118万元。

保证金账号如下:

户名: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

开户行:中国光大银行合肥阜南路支行

账号:76700188009150561

注意事项:保证金支付以到账时间为准,意向受让方须确保缴纳的保证金在公告截止时间前到账,网上登记系统将在到达公告截止时间时自动关闭。如因账号错误、保证金数额不足、保证金未在规定时间内到账、现金缴款等原因造成未能登记及竞价成功,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

4.查询:保证金支付完成后,意向受让方可登陆安徽合肥公共资源电子交易平台点击“保证金查询”查看保证金支付状态。若显示“未支付”,可点击查询按键刷新支付状态。若刷新后保证金支付状态仍显示“未支付”的,意向受让方可在公告截止前及时联系技术电话支持(0551-66223830、4009980000)进行反馈。

5.竞价:具体详见本公告附件竞价须知。

(三)其他须知

1.项目登记及缴费的完成,即视为对本公告内容的全部响应,自愿接受并同意按照相关程序参与本次股权转让活动。

2.具体操作流程请参见本公告可下载附件《产权交易操作手册》。意向受让方须在公告期内完成注册、登记及保证金缴纳手续,因未在规定时间完成上述手续造成无法参与竞价的,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

七、竞价结束后相关程序

成交公告及《成交确认书》

竞价结束且无异常情况,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将在网站上发布成交公告。

《成交确认书》领取时间:成交公告发布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

《成交确认书》领取地址:***

《成交确认书》领取要求:受让方为企业的须派专人携带单位介绍信(或公司授权书)和本人身份证,受让方为自然人的须携带本人身份证。

***

(一)合同签订生效后,受让方缴纳的交易保证金扣除交易服务费后的剩余款项可转为转让价款和履约保证金,不足的部分需在规定时间内补缴至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指定账户。其他意向受让方缴纳的保证金在成交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原额原途径返还。

(二)保证金只退还至意向受让方缴款账户。因收款人与意向受让方名称不一致造成的交易保证金无法退还或迟延退还,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

(三)经监督部门调查认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良行为,交易保证金不予返还,交易保证金扣除交易双方交易服务费后,余款转至委托方指定的账户。

1.意向受让方提供虚假材料,骗取成交资格或实现其他非法目的;

2.意向受让方之间相互串通的;

3.意向受让方采取不正当手段影响和干扰其他意向受让方参与交易活动的;

4.受让方无正当理由放弃成交资格的;

5.受让方未按交易文件约定交纳履约保证金或签定《股权转让协议》的。

异议方式

若对成交公告有异议,可自成交公告发布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提出异议,异议材料递交地址:合肥市滨湖新区南京路2588号合肥要素市场A区677室,联系电话***

(一)异议应以书面形式实名提出,书面异议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异议人的名称/姓名、地址、有效联系方式***

2.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标的号(如有);

3.被异议人名称/姓名;

4.具体的异议事项、基本事实及必要的证明材料;

5.明确的请求及主张;

6.提起异议的日期。

异议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异议人本人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异议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需有委托授权书)签字并加盖公章。

异议人需要修改、补充异议材料的,应当在异议期内提交修改或补充材料。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提起异议的主体不是所异议项目竞价人的;

2.异议材料不完整的;

3.异议事项含有主观猜测等内容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4.异议事项已进入投诉处理、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的。

***

受让方于股权转让协议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产权交易服务费足额支付至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指定账户。交易服务费按“差额定率累进法”计算,标的成交价在100万元及以下的,收取额为5000元;超过1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收取比例为5‰;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为4‰;超过1000万元至5000万元的部分,为3‰;超过5000万元的部分,为1.5‰。

八、特别说明

(一)任何要求澄清转让公告的意向受让方,均应于公告起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包括书面文字、传真等)向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提出。逾期递交的澄清文件不予受理。

(二)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对本公告进行的澄清、更正或更改,将在网站上及时发布(网址:http://ggzy.hefei.gov.cn),该公告内容为转让公告的组成部分,对意向受让方具有约束力。意向受让方应主动上网查询。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意向受让方未及时关注相关信息的责任。

(三)在公告截止时间前,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可以视具体情况,延长公告截止时间和递交资格审查材料时间,并在网站上发布变更公告。

九、联系方式

***

联系人:高先生,联系电话***

项目负责人

联系人:石工,联系电话***

***

4009980000,0551-66223830

本项目意向受让方如需咨询,务必首先认真阅读本项目转让公告,并针对具体条款进行咨询。本公告为本项目唯一法定文书,一切解释以本公告为准。本公告及其附件解释权归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

 

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


 

附件1:

网络竞价须知

1、本项目采取网络竞价、项目最高报价者得的方式确定成交人。本项目最高报价是指不低于公告底价的最高报价,由于系统故障和其他原因造成竞价中止时的最高报价不作为本项目最高报价。

2、网络竞价方式适用于1家及1家以上合格意向方参与的竞价项目。

3、凡参与竞价的意向受让方均视同已仔细阅读了公告(包括附件及变更公告)及《产权交易操作手册》,并同意其中的各项条款和要求。意向方进入竞价系统进行报价,即视为接受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就本项目发布的公告(包括附件及变更公告)及其他形式通知的全部内容并无异议。

4、竞价准备

(1)确定竞价席位

项目竞价前,合格意向受让方委派一名代表进行现场抽签。抽签分两轮进行,第一轮按照签到表顺序号抽取抽签顺序,第二轮按照抽签顺序抽取席位号。竞价过程中参与竞价人员应在抽取到的席位上使用指定的计算机进行竞价。

(2)电子竞价系统

本项目使用局域网组织竞价,登录竞价系统的用户名和密码为各意向受让方在安徽(区域)公共资源电子服务系统注册的用户名和密码。参与竞价人员忘记登录密码的可向现场工作人员提出密码重置申请,登录系统的用户名和密码在竞价结束之前不得泄露给任何第三方。

(3)模拟竞价

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将在“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电子竞价系统”上开设模拟竞价项目,参与竞价人员可以在正式竞价开始前进行模拟竞价。在模拟竞价期内,参与竞价人员可根据模拟情况向现场工作人员进行提问。模拟竞价项目自由竞价期为9:00至9:30,延时竞价期开始时间为9:30,9:50停止模拟竞价。

5、本次竞价活动采取的动态报价由自由报价期和延时竞价期组成,一经报价,不得撤回,当其他意向方有更高报价时,其报价即丧失约束力。

(1)正式竞价时间:2019年10月26日10:00

(2)自由竞价期为2019年10月26日10:00至10:30;

(3)自由竞价期满进入延时竞价期,延时竞价周期为180秒。

(4)正式竞价地点:合肥市南京路2588号合肥要素市场A区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二楼3号拍卖厅。

(5)具体流程:

① 自由竞价期内参与竞价人员可以对意向标的充分报价,有效报价不得低于现有最高有效报价。一经报价,不得撤回,当其他参与竞价人员有更高报价时,其报价即丧失约束力。

② 自由竞价期结束后,进入延时竞价期。延时竞价期内如无参与竞价人员加价,则自由竞价期最高出价者代表的合格意向方即为受让方,竞价活动结束;延时竞价周期为180秒,延时竞价周期内如出现有效报价,则进入新的延时竞价周期;在一个延时竞价周期内如未出现有效报价,则报价结束,当前最高出价的竞价者代表的合格意向受让方即成为受让方,竞价活动结束。

③本项目底价为1185.1366万元,竞价人须在底价的基础上进行加价。本项目竞价阶梯为1万元,每轮加价额度可为竞价阶梯1至7的整数倍。

④竞价结束且竞价过程无异常情况,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将在网站上发布成交公告。竞价期内无有效报价,本项目不成交。

6、免责条款

(1)意向方应认真填写注册、登记信息。如因意向方所填写的信息不真实、不准确或不完整而造成其无法参与竞价或无法行使优先权,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

(2)意向方应及时修改初始密码(若有),对自己的账户信息保密,遵守《产权交易操作手册》,每个账户仅供一名意向方使用。因意向方原因导致其账户信息泄露而造成的一切后果,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

(3)因不可抗力、软硬件故障、非法入侵、恶意攻击等原因而导致网站服务异常、竞价活动中断的,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有权中止竞价。系统恢复正常后,经交易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可恢复竞价。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

(4)因委托方来函终止(中止)项目的,系统当前最高报价不作为本项目成交依据。由此造成最高报价人未能成交的,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

7、本须知最终解释权归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   

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

 

附件2:

股权转让协议

 

甲方(转让方):

凌正     身份证号码:

李梅     身份证号码:

大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乙方(受让方):

 

安徽大志农业生态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目标公司”)于2014年4月17日,由甲方凌正(持股比例55%)、李梅(持股比例40%)、大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持股比例5%)发起设立,公司注册地为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新文采花园3幢1201室。因目标公司经营状况发生改变,甲方凌正、李梅、大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于【】年【】月【日】将各自所持目标公司的股权转让给乙方【】。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股权转让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股权转让

1、甲方同意将其所持的目标公司全部股权转让给乙方,乙方同意受让。

2、甲方同意出售而乙方同意购买的股权,包括该股权项下所有的附带权益及权利,且上述股权未设定任何(包括但不限于)留置权、抵押权及其他第三者权益或主张。

3、协议生效之后,甲方将对所转让股权部分的目标公司经营管理及债权债务不承担任何责任、义务。

第二条 股权转让价格及价款的支付方式

1、甲方同意根据本合同所规定的条件,以人民币       (大写)元(¥    元)将标的股权转让给乙方,乙方同意以此价格受让该股权。

2、乙方同意按下列方式将合同价款支付给甲方:

乙方在本合同签订之日后       日内向甲方足额支付股权转让款         元。

3、甲、乙双方一致同意将股权转让款转至甲方指定的以下账号:

指定收款账号:1023201021000060888                  

开户行:徽商银行城隍庙支行     

户名:合肥市财政国库支付中心                          

第三条 承诺与保证

1、甲方承诺与保证:

(1)对转让标的拥有有效的处分权;

(2)为签订本合同之目的向乙方提交的各项证明文件及资料均为真实、完整的;

(3)签订本合同所需的包括但不限于授权、审批、公司内部决策等在内的一切批准手续均已取得,本合同成立的前提及先决条件均已满足;

(4)本合同的签署与履行没有违反甲方业已签署的合同、协议及所有法律文件.

2、乙方承诺与保证:

(1)具有签订和履行本合同的能力;

(2)保证签订本合同所需的各项授权、审批,以及内部决策等在内的一切批准手续均已合法有效取得;

(3)受让后新体承继转让标的企业经评估确认的全部资产和负债;

(4)受让后新体继续履行转让标的企业对外签订的全部合同/协议,包括转让标的企业与有关单位签订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和经济责任

第四条 股权转让及有关费用

1、双方同意办理与本合同约定的股权转让手续所产生的有关费用,由双方各自承担。

2、甲方在乙方按时足额支付股权转让款项后     日内协助乙方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

第五条 转让标的交割事项

1.自审计、评估基准日起至本协议生效日期间,目标公司发生的经营损益由受让方承担。

2.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目标公司资产的毁损、遗失、灭失风险,以及一切经营损益、债权债务及法律责任,均由乙方承担或享有,而不论股权是否办理变更登记。

第六条 协议的变更和解除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可变更或解除本协议:

1、由于不可抗力或由于一方当事人虽无过失但无法防止的外因,致使本协议无法履行,双方均有权解除合同;

2、一方当事人丧失实际履约能力、另一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3、由于一方违约,严重影响了另一方的经济利益,非违约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4、因情况发生变化,当事人双方经过协商可解除本合同;

第七条 违约责任

1、如协议一方不履行或严重违反本协议的任何条款,违约方须赔偿守约方的一切经济损失。除协议另有规定外,守约方亦有权要求解除本协议及向违约方索取赔偿守约方因此蒙受的一切经济损失。赔偿数额以实际损失为限。

2、如果乙方未能按本合同第二条的规定按时支付股权价款,每日应按延迟部分价款的万分之五支付滞纳金。乙方向甲方支付滞纳金后,如果乙方的违约给甲方造成的损失超过滞纳金数额,或因乙方违约给甲方造成其它损害的,不影响甲方就超过部分或其它损害要求赔偿的权利。

第八条 保密条款

1、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均不得向其他第三人泄漏在协议履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或相关信息,也不得将本协议内容及相关档案材料泄漏给任何第三方。但法律、法规规定必须披露的除外。

2、保密条款为独立条款,不论本协议是否签署、变更、解除或终止等,本条款均有效。

第九条 争议解决

1、本合同的制定、解释及其在执行过程中出现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纠纷,受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法律约束。

2、争议解决: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协议所发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应当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条 其他

1、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2、本协议生效后,如一方需修改本协议的,须提前十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经双方书面协商一致后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3、本协议执行过程中的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友好协商态度加以解决。双方协商一致的,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4、本协议之订立、效力、解释、终止及争议之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之相关规定。

5、本协议正本一式   份,甲方执   份,乙方执    份,公司存档一份,工商登记机关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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