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入日期: | 2019.09.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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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区: | 武汉市 |
内 容: | 序号 证明事项 名称 证明 用途 设定依据(依据名称、文号及条文内容) 清理意见 取消 理由 实施基本情况 行使层级 取消后的 办理方式 年受 理量 索要 单位 开具单位 省 * * 乡 * 已缴纳社会保险证明 证明新设立的旅行社有专职导游 《中华人民**国旅游法》(****年**月*日主席令**届 |
序号 |
证明事项 名称 |
证明 用途 |
设定依据(依据名称、文号及条文内容) |
清理意见 |
取消 理由 |
实施基本情况 |
行使层级 |
取消后的 办理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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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受 理量 |
索要 单位 |
开具单位 |
省 |
市 |
县 |
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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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已缴纳社会保险证明 |
证明新设立的旅行社有专职导游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2016年11月7日主席令12届第57号) 第二十八条 设立旅行社,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为其提供旅游服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取得旅游主管部门的许可,依法办理工商登记:(一)有固定的经营场所;(二)有必要的营业设施;(三)有符合规定的注册资本;(四)有必要的经营管理人员和导游;(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十八条 旅行社应当与其聘用的导游依法订立劳动合同,自付劳动报酬,缴纳社会保险费用。 |
取消 |
社保证明只是证明旅行社和导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一种方式,并非唯一的证明方式。 |
40 |
市文化和旅游局 |
各区社保处 |
市级 |
申请新设立的旅行社提供与导游的聘用合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