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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电力行业供用电统计技术导则》编制咨询项目谈判公告

信息发布日期:2019.09.03 标签: 福建省招标 
加入日期:2019.09.03
截止日期:2019.09.10
招标业主:国网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
地 区:福建省
内 容:《全国电力行业供用电统计技术导则》编制咨询项目谈判公告 *.采购条件 采购人“*************供电公司”委托“**省营造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标代理机构”),采用公开竞争性谈判方式接受有兴趣的供应(服务)商(以下简称“参与供应(服务)商”)就《全国电力行业供用电统计技术导则》编制
 
招标公告正文

《全国电力行业供用电统计技术导则》编制咨询项目谈判公告

1.采购条件       

采购人“国网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福州供电公司”委托“福建省营造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标代理机构”),采用公开竞争性谈判方式接受有兴趣的供应(服务)商(以下简称“参与供应(服务)商”)就《全国电力行业供用电统计技术导则》编制咨询项目提交密封的有竞争性的应答文件,并参加竞争性谈判。

2.参与供应(服务)商资质业绩要求

详见附表1:采购需求一览表。

3.采购文件的获取

3.1报名方式一:国网商城招投标专区报名

凡有意参加应答者,请于北京时间2019年 09 月 03 日至2019年 09 月 05 日17:30前在国网商城招投标专区在线购买标书,售卖网址:http://z.esgcc.com.cn。(购买请先查看专区左下角---操作指南),按照相关操作流程进行操作。售卖过程中如有疑问,请致电:010-95598-1-8(工作时间9:00-11:30,14:00-17:30);负责解答应答人在国网商城在线招投标专区注册、报名和购买标书过程中的问题。

3.2报名方式二:电子邮件***

凡有意参加应答者,请于北京时间2019年 09 月 03 日至2019年 09 月05 日17:30前将营业执照扫描件(盖章)、报名登记表电子版、报名登记表扫描件(盖章)(此三样材料缺一不可)发送电子邮件***

序号

采购编号

项目名称

应答人

联系人

联系电话

***

传真

电子邮箱

(必填)

***

FZFW2019GJT080008

《全国电力行业供用电统计技术导则》编制咨询

XX公司

张三





3.3未按本采购公告获取采购文件的应答,采购人将不予受理。不提供纸质采购文件,不收取采购文件(电子文件)费用。

截止报名前2小时仍不能下载采购文件请联系:蔡女士、方女士:18750105616(上午8:30–11:30,14:30–17:30公休、节假日不予接听)

4.应答文件的递交

4.1纸质应答文件(包括报价应答文件、技术商务应答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详见采购需求一览表截标时间,地点为:福建省营造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地址:***

4.2 未送达或者逾期送达指定地点的纸质应答文件,采购人不予受理。不接受邮寄方式提交应答文件。

5.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项目的所有谈判公告、答疑内容、采购文件澄清、修改、补充通知以及其它变更通知等有关通知均在招标网(网址:http:///)与国网商城招投标专区(网址:http://z.esgcc.com.cn/)上公布

6.联系方式

招标代理机构:福建省营造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福州市台江区新港道4号福州供电公司旧大楼三层313室

邮        编:350000

联   系   人:蔡女士、方女士

电        话:18750105616

传        真:/

 

 

福建省营造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2019年09月03日


附表1:采购需求一览表

序号

采购编号

项目名称

资格业绩要求

截标时间

1

FZFW2019GJT080008

《全国电力行业供用电统计技术导则》编制咨询

(1)具备有效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或其它组织;

(2)有效的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和组织机构代码证(或三证合一的营业执照);

(3)需提供“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www.gsxt.gov.cn)”完整的“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基础信息含股东信息、主要人员信息、行政处罚信息、经营异常信息、严重违法信息等)(事业单位的无需提供);

(4)未被国家电网公司及国网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福州供电公司评为不合格的服务(供应)商;或者被评为不合格服务(供应)商,但已不在投标限制期内的;

(5)应答服务商近三年内(至公告截止日)在国内等招投标活动中未发生骗取成交,无涉及商业贿赂违法行为;

(6)能够提供 6 %增值税专用发票;

(7)单位负责人***

(8)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应答;

(9)设有分公司的单位,由分公司参与应答的,需提供总公司相应资格证书及总公司法定代表人授权函;

(10)项目负责人***

(11) 服务商须提供自2016年1月1日至本项目应答截止时间止,已完成过至少1个单项合同不少于20万元且与本项目同类的项目(需提供合同复印件,服务类项目转分包合同不认定为业绩;施工类项目劳务分包合同、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合同不认定为业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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