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电信吉林市分公司2019年枢纽楼辅楼生活供水抢修工程设备采购项目 单一来源采购公示 中国电信吉林市分公司2019年枢纽楼辅楼生活供水抢修工程设备采购项目采购人为中国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吉林市分公司,现已具备采购条件,拟采取单一来源方式采购,现进行公示。
采购内容:
枢纽楼辅楼生活供水抢修设备。
单一来源采购供应商
吉林市大禹自控设备有限责任公司。
单一来源采购原因:
由于枢纽楼生活供水系统损坏,现大楼生活供水为瘫痪状态,一旦发生问题后果会非常严重。因为情况紧急,为保证消防安全、生产运营,采取原维护厂家进行抢修更换,建议选择吉林市大禹自控设备有限责任公司进行抢修。
项目要求:
(1)交货期/服务期:合同签订之日起一年。 (2)质量保证期:初验之日起三年。 (3)付款比例:初验款90%,尾款10%。 (4)违约条款: 1)工作进度迟延的违约责任:如果因卖方原因使得交货、检验、初验(含再次初验)、试运行(含顺延和重新计算的试运行期)、终验(含再次终验)等任一阶段工作延误的,卖方应就该等延误向买方承担违约责任。对于卖方在任一阶段工作的延误,买方有权要求卖方按照下列比率向买方支付违约金:任一阶段工作迟延的,卖方应每天按相当于合同价[1]%的标准支付违约金。迟延履行不足1天时按1天计算。因任一阶段工作迟延而使买方额外增加的各项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运输及保险费用、测试费用)由卖方承担。如卖方任一阶段工作迟延使买方遭受损失的,卖方应赔偿买方由此造成的损失。 并且,如卖方任一阶段工作迟延,其迟延违约金金额累计达到合同价的10%或迟延达[7]天时,买方有权立即单方解除本合同。该等解除并不免除卖方根据买方要求应当承担的上述违约责任。 2)迟延提供服务违约金:保修期内,如卖方未能按合同规定及时提供服务,除不可抗力原因外,每迟延一次,卖方应当支付合同总价的5%的违约金。 3)对于卖方依据本合同约定应当承担的各项违约金及损失赔偿,买方均有权依据本合同规定从应支付卖方的款项中扣除。如卖方对前述扣款事项有异议,应在接到买方通知后五日内提出。 4)除非买方解除合同,否则,卖方承担违约责任并不免除其继续履行合同的责任。 5)如买方依据本合同约定解除合同的,则卖方除应当依据本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和赔偿责任(包括支付违约金、赔偿买方由此遭受的损失等)外,卖方并应退还买方已支付的全部款项及自付款之日起至返还之日止的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息。相关的合同设备由卖方自费拆装回收。如卖方未在买方发出通知后三十日内回收,则买方可自行处理该合同设备,包括但不限于自行拆装、另地存放,卖方应承担拆卸费用、租金以及买方因此产生的所有费用。 6)如卖方提供的货物不符合合同要求或者质量、功能存在瑕疵或者买方使用卖方提供的货物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卖方应向买方支付本合同总价[ 5 ]%的违约金,并承担赔偿责任。 7)如果有人提出法律或行政程序(合称“侵权指控”),声称买方使用货物侵犯其合法权益(包括但不限于知识产权等),买方应及时通知卖方,并给予卖方必要的支持。卖方应当负责解决,并赔偿买方就此所承担的一切损失和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上述侵权指控中所产生的一切诉讼费用、调查费用、合理的律师费用、和解金额或生效法律文书中规定的赔偿金额。 如果在侵权指控的审理过程中有关机关禁止买方继续使用货物的部分或全部,卖方应采取以下措施之一: 1、使买方重新免费获得使用上述货物的权利。 2、免费更换或改造上述货物,使买方不受上述禁令限制继续使用货物。 3、其它使买方对货物拥有合法使用权,或其它弥补买方受损利益、实现合同目的的合理方式。 卖方采取上述措施不能免除卖方就买方因此遭受的损失进行赔偿的义务。 六、公示媒介和期限 本次公示在中国电信-阳光采购网外部门户网站:(https://caigou.chinatelecom.com.cn/MSS-PORTAL/account/login.do)上发布,其他媒体转载无效。 公示期:2019年9月2日至2019年9月4日,共3个工作日。 公示期间,应答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对候选供应商有异议的,请以书面形式加盖单位公章后以纸质文件或电子扫描件的方式向采购人提出。 联系电话*** 邮箱地址:*** 采购人:中国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吉林市分公司 2019年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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