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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株洲市·市辖区][公开招标][施工]郦城项目(二期)电梯采购及安装工程(第二次)

招标文件下载
信息发布日期:2019.08.28 标签: 湖南省招标 株洲市招标 
加入日期:2019.08.28
地 区:株洲市
内 容:第一章 投标须知 一、说明 *.适用范围 *.*本招标文件仅适用于第二部分第六章“招标文件前附表”(以下简称招标文件前附表)中所叙述的招标项目。 *.定义 *.* “招标人”系指依法进行货物招标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本招标项目的招标人名称、地址、电话、联系人见招标文件前附表
 
招标公告正文
第一章 投标须知
一、说明
1.适用范围
   1.1本招标文件仅适用于第二部分第六章“招标文件前附表”(以下简称招标文件前附表)中所叙述的招标项目。
2.定义
2.1 “招标人”系指依法进行货物招标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本招标项目的招标人名称、地址、电话、联系人***
2.2 “招标代理机构”系指依法设立、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并提供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组织。本招标项目的招标代理机构名称、地址、电话、联系人***
2.3 “投标人”系指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2.4“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
2.5“货物”系指投标人按招标文件要求,向招标人提供的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设备、产品(包括软件)及相关的备品备件、工具、手册及其它技术资料和材料。
2.6“服务”系指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规定,须承担的交付产品(含货物、软件及成果资料等)设计、招标、包装、运输、保险、装卸、安装施工、调试、检测、验收、培训、维修、保养、技术协助,维护、产品质保期内的免费售后服务和其它类似的义务,使产品符合招标招标单位的实际需要,并与招标项目的有关要求相一致。
3.投标人的资格要求
3.1投标人应当符合招标文件前附表中规定的资格条件要求;
3.2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
与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3.3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
4.投标费用
    4.1投标人应自行承担所有参与投标的相关费用,不论投标的结果如何,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均无义务和责任承担这些费用。
5. 授权委托
5.1 投标人代表不是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应持有授权委托书,并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6.联合体投标
6.1除招标文件前附表另有规定,本招标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6.2本章第6.1款规定投标人以联合体形式投标,除应符合本章第3.2款、第3.3款规定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l)联合体各方应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的权利义务、合同工作量比例;
(2)联合体各方均应当符合本章第3.1款规定的供应商基本资格条件;
(3)联合体各方中至少应当有一方符合本章第3.1款规定的供应商特定资格条件;
(4)联合体各方签订联合体协议书后,不得再单独参加或者与其他供应商组成新的联合体参加同一项目的招标活动。
(5)联合体牵头方应当符合本章第3.1款规定的供应商资格条件。
7.招标进口产品
7.1除招标文件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本招标项目同意进口产品参加投标。
7.2本章第7.1款规定同意购买进口产品的,不限制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国内产品参与投标竞争的。
二、招标文件
8.招标文件的构成
8.1 招标文件共八章,各部分的内容如下:
第一部分
第一章 投标须知
第二章 评标方法及标准
第三章 合同格式条款
第四章 合同协议书
第五章 投标文件的组成
第二部分
第六章 招标文件前附表
第七章 招标公告
第八章 技术规格、参数及要求
8.2本章第11.1款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8.3招标项目招标公告、变更公告(如有的话)等公告信息发布的媒体见招标文件前附表。
8.4投标人应仔细阅读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投标文件。任何对招标文件的忽略或误解不能作为投标文件存在缺陷或瑕疵的理由,其风险由投标人承担。
9.招标文件的提供期限
9.1招标文件的提供期限自开始发出之日起不得少于五个工作日。具体提供期限见招标文件前附表。
9.2供应商应持招标文件前附表规定的资料购买招标文件。
10.偏离
10.1本条所称偏离为投标文件对招标文件的偏离,即不满足、或不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偏离分为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条款偏离和对招标文件的一般商务和技术条款(参数)偏离。
10.2除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外,招标文件中用“拒绝”、“不接受”、“无效”、“不得”等文字规定或标注“★”符号的条款为实质性要求条款(即重要条款),对其中任何一条的偏离,在评标时将其视为无效投标。未用上述文字规定或符号标注的条款为非实质性要求条款(即一般条款)。
10.3“招标文件前附表”中“施工合同格式条款(前附表)”和第八章“技术规格、参数及要求”中的一般商务和技术条款(参数),在超出允许偏离的条款数(最高项数)时,在评标时将其视为无效投标。前述章节中一般商务和技术条款允许偏离的最高项数见招标文件前附表。
10.4本章第10.3款所称条款数(最高项数)的统计方法见招标文件前附表。
11.招标文件的澄清与修改
11.1招标代理机构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前附表规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十五日前,在“株洲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www.zzzyjy.cn,全文均同)发布。
11.2 如果澄清或修改发出的时间距招标文件前附表规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不足十五日,并且澄清或修改内容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将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澄清或修改内容不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招标人应当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三日前,在“株洲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www.zzzyjy.cn,全文均同)发布。
11.3 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务必动态关注澄清答疑文件的发布情况。
12. 延长投标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
12.1 招标代理机构可以视招标具体情况,延长投标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但应当在本章第11.1款规定的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三日前,将变更时间在“株洲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www.zzzyjy.cn,全文均同)发布。
三、投标文件
13.投标语言
13.1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及投标人与招标代理机构就有关投标的所有来往函电均使用中文。投标人可以提交其它语言的资料,但应附有中文注释,有差异时以中文为准。
14.计量单位
14.1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5.投标文件的组成
15.1 投标文件由商务文件、技术文件两部分组成。各部分的内容如下:
   商务文件
  (1)投标函
  (2)开标一览表
  (3)投标分项价格表
  (4)保修期外备品备件供应清单及价格表
  (5)商务条款响应/偏离表
  (6)销售业绩合同
  (7)售后服务方案(要求详见投标文件格式部分)
  (8)投标保证金
  (9)投标人具备投标资格的证明文件
 技术文件
  (10)货物说明一览表
  (11)技术规格、参数响应/偏离表
  (12)投标产品主要部件检测报告
  (13)技术建议书(要求详见投标文件格式部分)
  (14)投标货物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证明文件
15.2 投标文件内容及题目的编排顺序和编号按本章第15.1款要求的结构。
15.3 本招标项目投标人无论中标与否,其投标文件不予退还。
15.4投标人如有投标优惠,涉及价格的,应当直接在开标一览表的投标报价中给出(即投标报价中己包含价格折扣);涉及商务、技术内容的,应当在商务条款响应/偏离表或技术规格、参数响应/偏离表中填写。
16.投标报价
16.1 投标人应按招标文件规定的供货及服务要求、责任范围和合同条件,以人民币进行报价。
16.2 投标人应按开标一览表和分项价格表的内容和格式要求填写各项货物及服务的分项价格和总价。投标总价中不得包含招标文件要求以外的内容,否则,在评标时不予核减。投标总价中也不得缺漏招标文件所要求的内容,否则,在评标时将其视为无效投标。
16.3除招标文件前附表允许提交备选方案外,投标人对每种货物及服务只允许有一个报价,不接受选择性报价,否则,在评标时将其视为无效投标。
16.4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不得超过招标项目预算(即上限值),如超过上限值则投标报价无效,按废标处理。招标项目预算见招标文件前附表。
16.5 投标文件中标明的价格在合同执行过程中是固定不变的,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变更。任何包含价格调整要求和条件的投标,在评标时将其视为无效投标。
16.6招标人将低于投标人有效投标总报价算术平均值 6% 确定为企业成本,低于该成本的为无效报价,在评标时将其视为无效投标。
16.7投标人的价格折扣(价格变更声明)应当直接在开标一览表的投标报价中给出。
16.8投标人应以设备基本配置加选择配置为基础对整个招标范围进行报价。包括但不限于设备设计、制造、招标、运输、装卸、保管、安装、调试、验收、培训、保修、电梯成品保护、电梯安装孔洞开孔和封堵及电梯井尺寸、原有预留预埋孔洞位置、机房预埋吊环位置调整所产生的费用,全过程的各项工作完成招标文件中所规定的其他服务项目及电梯项目配套费(包括电梯安装过程中与总包单位的配套费)和服务费。如招标文件中没有明确说明,但在整个整体设备安装和运行时不可缺少,则其应包括在招标范围内,且已包含在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中。
16.9本项目的总承包管理费按照中标价的2%计取进入投标报价(含总承包服务费和分包工程配套费),由中标人支付给总包方(招标人招标上限值已含,且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中须包含此费用)。
16.10电梯安装费用由中标人负责,如场内总承包方的转运和吊装机械设备已拆除或不具备使用条件时,其转运或吊装所发生的费用,由中标人承担,中标人不得以此为由拖延电梯的安装和交付使用期限,也不得就此向甲方提出任何形式的索赔。
17.备选方案
本招标项目不接受备选方案投标。
18.投标人的资格证明文件
18.1投标人应提交满足本章第3.1款规定的资格条件要求的证明文件,该证明文件作为投标文件的一部分。
18.2如果投标人为联合体,则应提交联合体各方资格证明文件、联合体协议。否则,在评标时将其视为无效投标。
18.3除招标文件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提供的货物及服务不是投标人制造或拥有的,则应当提供经销、或代理投标货物、或为投标货物提供售后服务的证明文件。否则,在评标时将其视为无效投标。
19.投标货物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证明文件
19.1 投标人应当提交其拟供的合同项下货物及其服务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证明文件,该证明文件作为投标文件的一部分。开标时要求提交的证书及证明原件见招标文件前附表。
19.2 投标人在货物说明一览表中应当说明货物的品牌型号、规格参数、制造商及原产地等,交货时应出具原产地证明及出厂合格证明。
19.3 上述证明文件可以是文字资料、图纸和数据,并须提供:
(1)货物主要性能和参数的详细说明;
(2)对照招标文件技术规格,逐条说明所提供货物和服务对招标文件的技术规格条文的响应与偏离。对有具体参数要求的指标,投标人应提供具体参数值。
20.投标保证金
20.1 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递交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联合体投标的,其投标保证金由牵头人递交,并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
20.2 投标人不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视为不合格投标人。
20.3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经书面报告至招标人同意退还后,到株洲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1楼办理,五日内由收款人以银行转帐方式予以退还(具体事宜请致电0731-28681387)。下附退款申请格式:
退款申请
株洲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我单位于   年   月   日,参加(            )项目,汇入投标保证金(      )元。现确定为中标单位,特申请退回此笔投标保证金。另附我单位投标保证金付款凭证复印件、开户许可证复印件、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场交易确认书复印件。特此申请!
投标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建设单位(意见加盖公章)
        年   月   日
 
 
20.4未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在中标公示期满后五个工作日内由收款人以银行转帐方式自动退还给投标人。
20.5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a) 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销其投标文件的;
b)投标人有违法违规行为的;
c) 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绝签署合同协议的或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的。
21.投标有效期
21.1投标有效期见招标文件前附表,在此期间投标文件对投标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以保证招标人有足够的时间完成评标、定标以及签订合同。投标有效期从本章第11.1款规定的投标截止之日起计算。投标有效期不足的,在评标时将其视为无效投标。
21.2 特殊情况需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代理机构可于投标有效期届满之前,要求投标人同意延长有效期,招标代理机构的要求与投标人的答复 均应为书面形式。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在原投标有效期期届满后将不再有效,但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投标人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允许修改或撤回投标文件。
22.投标文件的签署
22.1投标文件正本一份,副本份数见招标文件前附表。正本和副本的封面应注明“正本”或“副本”的字样,当正本和副本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22.2 投标文件应用不褪色的材料打印或书写,并在招标文件要求签字、盖章处盖单位章和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投标文件中的任何行间插字、涂改和增删,改动之处应加盖单位章或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确认。不按上述要求盖章和签字的,在评标时将其视为无效投标。
四、投标文件的递交
23.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23.1投标文件按正本和副本分别包装,注明“正本”或“副本”,加贴封条,并在封套的封口处加盖投标人单位章或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
23.2投标文件封套或外包装上应载明的内容见招标文件前附表。
23.3投标文件如果未按上述规定密封和标记,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拒绝接收。
23.4为方便开标唱标,投标人应将开标一览表单独密封,并在小密封袋上标明开标一览表字样,然后再装入投标文件正本密封袋中。
24.投标文件的递交
24.1 投标文件不论派人送交还是通过邮寄递交,都应在本章第11.1款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之前送到招标文件前附表指定的地点。
24.2 逾期送达或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拒绝接收。
24.3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一并递交法定代表人证明或法定代表人授权书、投标人代表或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不装入投标文件,随同投标文件分别递交)。
25.投标文件的修改和撤回
25.1在本章第11.1款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书面形式修改、补充或撤回己递交的投标文件,但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代理机构。
25.2修改、补充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修改、补充的投标文件应按本章第22、23、24项规定编制、签署、密封、标记和递交,并标明“修改、补充”字样。
25.3投标人撤回投标文件的,招标代理机构自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五日内退还已收取的投标保证金。
26.串通投标行为
26.1投标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认定其有串通投标行为,中标无效:
(1)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2)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
(3)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
(4)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
(5)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
(6)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7)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8)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
(9)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10)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11)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12)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的其他串通投标行为。
五、开标和评标
27.开标
27.1招标代理机构在本章第11.1款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本章第24.1项规定的地点组织公开开标,并邀请所有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参加。参加开标的投标人代表应持授权委托书及本人身份证原件签名以证明其出席。
27.2 开标时,公布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名称;由投标人或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招标代理机构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经确认无误后,由招标代理机构当众拆封投标文件,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本章第16.3款规定的备选方案和招标文件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并记录在案。
27.3 开标时,如唱标人宣读的内容与投标文件不一致时,投标人代表应当当场提出。未宣读的投标价格和本章第16.3款规定的备选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评标时不予承认。
27.4投标人代表、招标人代表、招标代理机构代表、监督人(如果在现场)、记录人等有关人员在开标记录上签字确认。
27.5 开标时,投标文件中开标一览表内容与投标文件中分项价格表内容不一致的,以开标一览表为准。
28.评标委员会
28.1评标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5人及5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包括招标人的代表和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
28.2评标委员会成员与投标人存在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29.评标
29.1 评标委员会按照第二章“评标方法及标准” 规定的评标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
六、中标信息公布与投标人质疑
30.中标信息公布
30.1中标人确定后,中标信息将在本章第8.3款指定的媒体上公布。
31.投标人质疑
31.1供应商对货物招标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可以向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提出询问。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将在三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31.2投标人若认为招标文件、招标过程和中标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应当在下列时间内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提出:
(1)关于招标文件的异议,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十日内提出。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三日内做出答复;做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2)关于开标过程的异议,应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应当当场做出答复,并制作记录。
(3)关于评标结果的异议,应当在评标报告被通报知晓评标结果后三日内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三日内做出答复;做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31.3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十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
(1)行政监督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投诉,并自受理投诉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做出书面处理决定;需要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内。
(2)投诉人捏造事实、伪造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的,行政监督部门应当予以驳回。
(3)行政监督部门处理投诉,有权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调查有关情况,相关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必要时,行政监督部门可以责令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4)行政监督部门的工作人员对监督检查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应当依法予以保密。
七、合同签订
32.中标结果通知
32.1 在本章第21.1款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招标代理机构将以书面形式向中标投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投标人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3.履约担保
33.1中标人在收到招标代理机构的《中标通知书》后十日内,需向招标人提交履约担保的,应按照招标文件前附表的规定提交。
33.2 中标人没有按照本章第33.1款规定提交履约担保的,视为放弃中标,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
34.签订合同
34.1 招标人应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中标通知书指定的时间、地点与中标人签订施工合同。
34.2 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均为签订合同的依据。
34.3 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中标人不得向他人分包中标项目。
35.  施工合同履行中数量的变更
35.1施工合同履行中,招标人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及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与中标人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金额的百分之十。
八、特殊情形的规定
36.如果评标委员会根据本章的规定作废标处理后,有效投标不足三个,则评标委员会可以将所有有效投标按最终得分由高至低的次序作为中标候选人向招标人推荐。如果因有效投标不足三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将由招标人重新招标。
九、其他规定
38. 政策与法规
38.1法律、法规、规章和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涉及货物招标政策功能及其他规定,见招标文件前附表。评标委员会应根据招标文件规定,优先推荐节能环保产品,优先考虑中小企业。
38.2投标人符合本章第38.1款规定,获得相应货物招标政策优惠的,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39.招标代理服务费
39.1中标人应按招标文件前附表规定交纳招标代理服务费。
40. 其他规定
40.1招标文件的其他规定见招标文件前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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