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入日期: | 2019.08.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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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止日期: | 2019.08.22 |
招标业主: | 河北省高速公路管理局 |
招标代理: | 河北中机咨询有限公司 |
地 区: | 河北省 |
内 容: | 投 诉 人:***立志汽车救援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付灵志 公司地址:********镇下洼子汽配城 联系电话:*********** 被投诉人*:********** 单位地址:**省****跃进路*号**商务大厦**楼 联系电话:****-******** 被投诉 |
关键词: | 政府 |
投 诉 人:隆化县立志汽车救援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付灵志
公司地址:***
联系电话***
被投诉人1:河北中机咨询有限公司
单位地址:***
联系电话***
被投诉人2:河北省高速公路张承承德管理处
单位地址:***
联系电话***
相关供应商:滦平县京承宏伟业汽车修理厂
公司地址:***
本机关2019年7月8日受理隆化县立志汽车救援有限公司关于“河北省高速公路张承承德管理处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服务项目(二次)GSJY-1标段竞争性磋商”的投诉,并依法对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的相关材料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投诉人投诉事项
投诉事项1:中标供应商滦平县京承宏伟业汽车修理厂(以下简称“滦平伟业”)在磋商文件中提供了虚假材料:
(1)滦平伟业没有磋商文件要求的2013年以后购买的100吨吊车;
(2)滦平伟业提供的牌照为“津B·26719”的小型清障车属2013年前购买车辆,不满足磋商文件第三章对设备车辆的要求。
(3)滦平伟业提供的牌照为“冀A·84079”的清障车没有合法手续,属强制报废车辆。
投诉事项2:采购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对质疑作出答复。采购人只于2019年6月11日出具了一份情况说明,未说明对滦平伟业在投标文件中提供设备场地等情况验收的结果。
二、调查情况
“河北省高速公路张承承德管理处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服务项目(二次)GSJY-1标段竞争性磋商项目”2019年5月 17日开标,中标供应商为滦平县京承宏伟业汽车修理厂。2019年5月28日,隆化县立志汽车救援有限公司分别向河北省高速公路张承承德管理处、河北中机咨询有限公司提出质疑。河北省高速公路张承承德管理处、河北中机咨询有限公司分别于2019年5月29日、2019年5月31日作出质疑答复。2019年6月18日,隆化县立志汽车救援有限公司因对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经投诉补正,本机关于7月8日正式受理,本机关受理后,通知该项目暂停。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七条规定,财政部门处理投诉事项,需要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以及需要投诉人补正材料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投诉处理期限内。本机关2019年8月15日依法向河北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去函调查,2019年8月21日收到河北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回函。因此,本机关投诉处理期限相应延长,且本机关已依法向投诉人送达延期通知书。经核查:
(一)关于投诉事项1调查情况
1.磋商文件对作业车辆的要求
经核查磋商文件,第三章磋商项目需求第三条作业车辆及基本装备规定,应至少满足:
(1) 吊车1最低要求为“1辆,100吨”。
(2) 车辆应在2013年以后,不允许使用陈旧设备车辆。
(3) 响应性文件中必须提供作业车辆的证明材料:自有设备须提供与清单对应的有效车辆行驶证复印件或购车发票的复印件。租赁设备须提供与清单对应的有效车辆行驶证复印件(或购车发票的复印件)和租赁合同复印件,不按要求提供的不予认可。
2.本机关核查情况
(1)滦平伟业响应文件显示吊车1型号为110K,并附有该吊车的租赁合同及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行驶证显示的注册及发证日期为2018年1月10日,检验有效期至2020年1月,强制报废期至2048年,并且车辆所有人与租赁合同的出租方一致。
(2)河北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回函显示滦平伟业响应文件中提供的110K吊车车辆所有人信息真实。
(3)经核查滦平伟业的响应文件及张承承德管理处提供的现场核验单,滦平伟业本次投标车辆中不存在牌照为“津B·26719”或“冀A·84079”的车辆。
(二)关于投诉事项2调查情况
1.关于采购人质疑回复期限情况
采购人2019年5月29日出具《异议调查结果回复》并于当日向投诉人送达,送达回执上留有投诉人法定代表人付灵志的手写签名及手印。采购人回复期限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三条要求。
2.关于采购人现场核验情况
2019年5月29日,采购人向投诉人书面回函,内容为“我处将于6月10日前根据招标文件要求对滦平伟业投标文件所提供的设备、场地、人员等情况进行验收,如符合要求将开展下一步工作”。
采购人现场核验单显示,2019年6月6日,河北省高速公路张承承德管理处红旗养护工区、河北省高速公路管理局高速公路路政总队承德支队红旗大队、承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张承高速一大队对滦平伟业车辆信息、存放车辆场地面积、到事故现场距离进行了现场核验。
2019年6月11日,采购人将验收情况向投诉人出具情况说明,内容为“管理处2019年6月6日联合路政、交警部门对滦平伟业投标文件提供的设备、场地等情况验收,根据验收结果将开展合同签署工作”。
综上,本机关认为,关于投诉事项1,滦平伟业响应文件提供的车辆信息,符合磋商文件对作业车辆要求;关于投诉事项2,采购人在法定期限内就质疑事项进行了答复,且经本机关核查,采购人已经进行了现场验收,未发现违法违规行为。
上述事实有磋商文件、响应文件、质疑函、质疑回复函、采购人情况说明、河北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调查取证复函等证据证明。
三、投诉处理决定
投诉事项均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驳回投诉。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日内,依法向河北省人民政府或财政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河北省财政厅
2019年8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