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牛田单元华家竹园路(六堡中路-红普路)道路工程一期(六堡中路-三官塘路)

招标文件下载
信息发布日期:2019.08.16 标签: 浙江省招标 
加入日期:2019.08.16
地 区:浙江省
内 容:建设工程施工招标 招 标 文 件 (资格后审电子招投标项目修订表) 电子技术简化(**** 清单修订)版 ***建设委员会制 二 * 一四年十一月 ****** * 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文件 (资格后审项目) 招标编号:***************** 工程名称:牛田单元华家竹园路(六堡中路-红普路)
 
招标公告正文


建设工程施工招标
招 标 文 件
(资格后审电子招投标项目修订表)
电子技术简化(2013 清单修订)版
杭州市建设委员会制
二 0 一四年十一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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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文件
(资格后审项目)
招标编号:05142120190814011
工程名称:牛田单元华家竹园路(六堡中路-红普路)道路工程一期
(六堡中路-三官塘路)
招标人: 杭州市江干区艮山东路北区块开发建设指挥部办公室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招标代理机构:浙江省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编制人员: (签字)
审核人员: (签字)
招标代理机构技术负责人***
日期:2019 年 08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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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前附表
项号 条款号 内容 说明与要求
1 1.1 工程名称
牛田单元华家竹园路(六堡中路-红普路)道路工程一
期(六堡中路-三官塘路)
2 1.1 建设地点 杭州市江干区,西起六堡中路,东至红普路。
3 1.1
建设规模
及工程类别
西起六堡中路,东至红普路,全长 1600m,标准红线宽
20m;本次实施范围为六堡中路至三官塘路段,长度为
550m,标准红线宽 20m。
4 1.1 承包方式 包工包料施工总承包
5 1.1 质量要求 符合(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标准
6 2.1 招标范围 符合(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合格标准
7 2.2 工期要求
2019 年 月 日开工, 2020 年 月 日竣
工,施工总工期: 180 日历天
本工程定额施工工期: /日历天
(如招标工期低于定额工期 70%的,招标人应当组织专
家论证,并依照审定的技术措施方案记取相应的提前竣
工增加费)
8 3.1 资金来源 国有
9 4.1 投标人资质等级
企业资质:施工总承包企业市政公用工程(新)三级 及
以上
建造师(项目经理):市政公用工程二级 级及以上
本工程投标人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0 4.2 资格审查方法 采用资格后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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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13.1 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 综合单价法

项号 条款号 内容 说明与要求
12 15.1 投标有效期
为: 90 日历天(从投标截止之日算起)
(一般不少于 60 天,但可适当延长)
13 16.1 投标担保金额
金额(人民币) : 15.0 万元
户名:杭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江干分中心
账户:3301040160006091642
开户银行: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城支行
(缴存的投标保证金必须在“杭银在线”系统与投标项目
进行匹配,只有与投标项目匹配成功的投标保证金方认可
为该项目的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匹配成功后,投标保
证金递交函自行在“杭银在线”系统打印。
14 6.1 踏勘现场 自行踏勘现场
15 17.1
投标预备会
(答疑会)
投标人在现场踏勘以及理解招标文件、施工图纸中的疑问,
可以于 2019 年 08 月 26 日 (日期)前登陆杭州建设项
目招标网(www.hzzbw.net),以不署名的形式在“投标答疑
专区”提疑。招标人将在 2019 年 08 月 30 日 17:00 时
前对投标人疑问作出统一的解答,并以招标补充文件的形
式,在杭州建设项目招标网(www.hzzbw.net)、杭州公共资
源交易网(www.hzctc.cn)上发布。在开标前,投标人须
随时关注网站的最新答疑信息。
联系电话:15858193997 ,传真:***
16 18.1 投标人的替代方案 不允许
17 20.1 投标文件份数
一份正本,另提供投标文件电子版正副各一份。(请用光盘
专用笔在光盘的封面上写明工程名称、投标人名称及投标
文件密码。)
中标后投标人另行提供纸质版投标文件副本 伍 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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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21.1
投标文件递交地点及
截止日期
收件单位:杭州市江干区艮山东路北区块开发建设指挥部
办公室
地址:***

江干区凤起东路 888 号(运河东路 200 号)杭州市公共
资源交易中心江干分中心
时间: 2019 年 09 月 06 日 09:15 。
19 25.1 开标会
地址:***

江干区凤起东路 888 号(运河东路 200 号)杭州市公共
资源交易中心江干分中心
时间: 2019 年 09 月 06 日 09:15 。
20 33.3
评标标准及
方法
按投标须知第 32.4 款 B 款,评标基准价由招标人在开标时
通过随机方式从四种方案中选取一种。
21 13.8 投标最高限价
招标控制价 1273.7315 万元,已经相关职能部门告知
性备案
(其中甲供及暂列金额共计 /万元,创标化工地增加费
3.284073 万元。)
投标最高限价即为招标控制价
风险控制价 968.8241 万元
招标控制价综合单价将在招标文件工具中公布
22 38.3 履约担保金额
投标人提供的履约担保金额为合同总价的 5 %或 /万元
招标人提供的支付担保金额为合同总价的 5%或/万元
(履约担保金额不得超过合同总价的 5%;支付担保金额不
得超过合同总价的 5%;且履约担保金额与支付担保金额须
对等)
为防止投标人低价抢标,最高限价的 76%作为风险控制价。
凡低于该风险控制价的,中标人在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同时
必须以保函形式额外提交中标价净值与风险控制价之差
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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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
的标准偏离率
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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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人回答评标委员
会质询时间
时间:投标人(法人代表或委托代理人)应在接到工作人
员电话通知时起 30 分钟(该时间填报不得超过 30 分钟)
内予以书面回复或确认,否则视为不予回复或确认,评标
委员会有权拒绝该投标文件。投标人通讯不畅通,导致不
能及时联系的,视作投标人不予回复或确认。
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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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标候选人的确定
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履行合同、
不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
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
将: 重新招标
(选择重新招标/按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
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电子招标项目说明
26 电子招标文件发放
招标人的电子招标文件,将在“杭州建设项目招标网和杭
州公共资源交易网”发布。电子文件内容与书面文件内容
具有同等的效力,发生电子文件内容与书面文件内容不一
致时,投标人应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提出,由招标人负责书
面解释。
27 电子投标文件编制
采用电子招标的项目,一般应当要求投标人提供纸质
投标文件正本一份及电子文本正副各一份(每份一张光盘,
包括技术部分、商务部分和资信标部分)。
电子投标文件资信部分、技术部分和商务部分通过投
标工具格式化后,刻录在投标人自行提供的光盘中,光盘
与纸质投标文件一同密封提交给招标人。
本项目的投标文件必须使用投标工具软件编制。投标
文件的编制和递交,应依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如未按
招标文件要求编制、递交电子投标文件,将可能导致废标,
其后果由投标人自负。投标工具的开发商可根据投标人的
要求,提供必要的培训和技术指导。
本项目采用的是 V6.4.1 版本工具软件
28 电子投标文件递交
投标人投标截止前按招标文件规定的开标地点递交一份通
过投标工具软件打印的纸质投标文件正本及电子文本正副
各一份。纸质投标文件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
29 电子招标项目开标 (1)招标人当众将投标人投标书中拆封的电子光盘文档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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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辅助评标系统,开标结束时统一设置密码,待评标时间
到且输入密码后方可在评标室打开数据进行评审。原始电
子标书作为招投标资料存档。
(2)因电子投标书编制不规范导致投标文件内容无法导入
“评标系统”的,该标书为无效标书。
(3)投标人提供的投标电子文件须与纸质投标文件一致,
不一致时,按最不利于投标人的原则处理;投标人提供的
纸质投标文件,必须是从“投标工具”内置功能打印出来
的带序列号或水印码的文本标书,否则视为废标。
(4)未尽事项根据杭建市发(2006)589号文《关于在杭
州市本级招标项目中推行电子标书和计算机辅助评标系统
的通知》及其他有关杭州市电子招投标系统推行的文件精
神执行。
30 电子招标项目评标
本项目的评标以投标人递交的电子投标文件为评标依据。
纸质投标文件仅在评标系统发生重大故障或招标人加密锁
无法完成解密导致开\评标工作无法进行情况下作为电子
投标文件的替代。除上述情况及评标委员会在评标中需要
投标人提供澄清材料以外,纸质投标文件都不作为评标的
依据。任何情况下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电子投标文件的
投标人的纸质投标文件均不被招标人接受。
一、招标文件修改
1、原招标文件:4.5 由两个或两个以上法人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
同投标时,除符合第 4.1、4.2 款的要求外,还应符合以下要求:
现修改为:4.5 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不接受
2、原招标文件:9.1 招标文件发出后,在投标截止日期____天前的任何时候,无
论出于何种原因,招标人可主动地或在解答投标人提出的澄清问题时对招标文件进行修
改;
现修改为:9.1 招标文件发出后,在投标截止日期__7__天前的任何时候,无论
出于何种原因,招标人可主动地或在解答投标人提出的澄清问题时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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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原招标文件:9.4 招标人保证招标文件澄清(答疑)纪要和招标文件修改补充
通知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____天前在相关网站上公布给所有投标人。为使投标人在编写
投标文件时有充分时间对招标文件的修改部分进行研究,招标人可以酌情延长递交投标
文件的截止日期,具体时间将在修改补充通知中明确。
现修改为:9.4 招标人保证招标文件澄清(答疑)纪要和招标文件修改补充通知在
投标截止时间至少 _7__天前在相关网站上公布给所有投标人。为使投标人在编写投标文
件时有充分时间对招标文件的修改部分进行研究,招标人可以酌情延长递交投标文件的
截止日期,具体时间将在修改补充通知中明确。
4、招标文件投标须知第 16 项投标担保修改前:
16、投标担保
16.1 投标人可在下列两种投标担保形式中任选一种,按要求提交投标担保:
(1)投标保函
依据《关于建设工程投标保证金与建筑企业信用联动的通知》文件要求,投标保证
金信用担保企业名录内的单位,可以采用第三方担保保函方式作为投标担保。
(2)投标保证金
a 银行汇票;
b 支票;
c 电汇
投标保证金通过杭州银行 “杭银在线”系统
(https://hyzx.hzbank.com.cn/hykx/logon.jsp)统一代收代退。委托代收代退的投标
保证金实行统一管理,专户统一收退。
16.2 以投标保证金形式缴纳时,投标人应向设立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统一收费
窗口提交“企业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原件。投标人必须将保证金从其企业所在地基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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账户转到招标文件制定的保证金专用账户,缴存的保证金必须在杭州银行“杭银在线”
系统与本项目进行匹配,匹配成功后才确认为本项目的投标保证金,并须自行在“杭银
在线”系统打印投标保证金递交函。
投标人应在递交投标文件时或之前以人民币提交一笔不少于本须知前附表第13项所
规定数额的投标保证金或同等投标保证金额的投标保函,并作为其投标的一部分(银行
汇票和支票以实际到账为准)。招标人可根据本须知第 16.6 条规定的条件予以没收投标
保证金或投标保函。
重新招标的项目,所有投标人需按规定重新缴纳投标保证金或投标保函。
16.3 投标人应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前自行办妥投标保证金或投标保函交纳手续。
投标保证金的交付时间以专户实际收到交纳资金为准。
保证金交纳后,须自行在“杭银在线”系统打印投标保证金递交函,作为投标人已递交依
据;投标保函交纳后,由“中心”统一收费窗口出具投标保证金递交函,作为投标人已
递交依据。
投标人须在投标文件中附投标保证金递交函和企业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的复印件。
对于未能按要求提交投标担保的投标,招标人将视为不响应招标文件而予以拒绝;
16.4 招标项目中标通知书经杭州市江干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备案后两天,该项目未
中标单位的投标保证金即可退付或办理投标保函退回手续。(投标保证金参照同期银行
活期利率计息并退息);
16.5 中标人的投标担保,在中标人按本须知第 37 条规定签订合同并按本须知第 38
条规定提交履约担保后 3 日内予以退还;
16.6 如投标人有下列任何情况发生时,投标担保将被没收:
(1)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回其投标文件;
(2)投标人拒绝按本须知第 31 条规定修正标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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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投标人无故放弃中标资格的;
(4)中标人未能在规定期限内提交履约担保或签订合同协议;
招标文件投标须知第 16 项投标担保修改后:
16、投标担保
投标人可在下列两种投标担保形式中任选一种,按要求提交投标担保:
(1)投标保函
16.1 目前仅接受“杭州银行在线保函”,投标人可前往杭州银行办理,办理人员:
卢经理,电话:***
(2)投标保证金
16.2 按照《杭州市公共资源交易投标保证金统一交纳和退付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交纳投标保证金。投标人必须将保证金从其企业所在地基本账户转到招标文件指定的保
证金专用账户。保证金办理咨询电话:***
16.3 投标人应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自行办妥投标保证金交纳手续。投
标保证金的交付时间以专户实际收到交纳资金时间为准;
16.4 投标保证金委托杭州银行由“杭银在线”系统统一代收代退。委托代收代退的投
标保证金实行统一管理,专户统一收退。重新招标的项目,所有投标人需按规定重新缴
纳投标保证金。所交保证金手续不得重复使用,按项目招标编号一项目一收退;
16.5 保 证 金 交 纳 后 , 缴 存 的 投 标 保 证 金 必 须 登 陆 “ 杭 银 在 线 ” 系 统
(http://www.hzbank.com.cn/)与投标项目进行匹配,只有与投标项目匹配成功的投标
保证金方认可为该项目的投标保证金。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进帐凭证上的账号、投标人
名称、开户行名称与其企业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上的账号、投标人名称、开户行名称不
一致的,视为投标人提交的投标保证金不是从企业基本账户银行转出。
投标保证金不是从企业基本账户银行转出的,视为投标保证金未按要求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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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6 投标人需提前办理企业基本账户登记确认手续。具体备案手续可登陆 https://
hyzx.hzbank.com.cn /hykx/logon.jsp,或致电 0571- 87654141 查询。为保证投标保
证金的及时退付,各投标单位务必提供正确的的企业基本存款账户信息,若有更改应及
时到杭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江干分中心提前进行备案(最新通知可登陆网站
http://www.jianggan.gov.cn/xzsp/index.htm,或关注微信“江干审管”查询);
16.7 投标人首先需进入“杭银在线”系统(http://www.hzbank.com.cn/),点击“投
标管理——我要报名”,输入项目编号或者项目名称进行查找需报名的项目。选择需要报
名的项目,点击“报名”。确认报名要素是否正确,点击“预报名”,完成选择对应的项目
编号进行保证金预报名;
16.8 进行预报名后,投标人可采用网上银行转账或柜面大小额电汇等方式提交投标
保证金。
投标人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以人民币提交一笔不少于本投标须知前附表第 13 项所
规定数额的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的一部分。招标人可根据本须知第 16.12 条规定
的条件予以没收投标保证金;
16.9 银行款项到账后,投标人需登陆“杭银在线”,点击保证金确认,匹配项目编号。
点击“匹配”,匹配成功后,选择“打印投标凭证”。作为投标保证金递交函;
16.10 招标项目中标通知书经杭州市江干区住建局备案后,该项目未中标单位的投
标保证金在 2 个工作日后,通过“杭银在线”系统直接原路退回各投标单位基本账户。
(投标保证金参照同期银行活期利率计息并退息);
16.11 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在中标人按本须知第 36 条规定签订合同并按本须知第
37 条规定提交履约担保后,2 个工作日后,通过“杭银在线”系统直接原路退回中标单位
基本账户;
16.12 如投标人有下列任何情况发生时,投标担保将被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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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回其投标文件;
(2)投标人拒绝按本须知第 31 条规定修正标价;
(3)投标人无故放弃中标资格的;
(4)中标人未能在规定期限内提交履约担保或签订合同协议。
二、评标办法
1、条款
修改前内容:
二、资格审查
评标委员会依照招标文件的规定及本条第二、第三款的资料,对投标人的投标资格
进行符合性审查。投标人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资格审查不予通过予以废标,不再进行
下一步评审:
(一)投标人不满足招标文件载明的企业资质、建造师(项目经理)资格、安全生
产许可证等条件和标准的;(包括 1、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过期,2、企业停止市场活动,
3、企业资质不符合要求,4、建造师停止市场活动,5、建造师无安全考核证书(B 证),
6、建造师安全考核证书(B 证)过期,7、建造师有在投、在建项目,或有在建工程已经
业主同意调离并在当地行业主管部门备案,但在投标文件中未附相应备案资料。8、建造
师资格不符合要求,9、注册建造师资格过期。)
(二)投标人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
(三)被有关行政监管部门通报限制投标且在限制期内的;
(四)投标报价高于投标限价的;
(五)投标人提供的纸质投标文件水印码与投标电子文件不一致的;
(六)开标前未到场刷有效企业 IC 卡或拟派建造师(项目经理)的有效二代身份证
签到,或 IC 卡身份证无法读取、识别的;
(七)不符合资格审查条件的其他情形。
市交易中心依据杭州建设信用网的数据对投标人企业资质和从业人员资格进行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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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验企业 IC 卡和注册建造师二代身份证),核对结果以书面形式提交评标委员会作为
资格审查条件第(一)、(三)项的主要依据。
资格审查条件(二)项,采用“杭银在线“系统缴纳投标保证金的,根据银行提交
的投标保证金缴纳确认汇总表进行评审;采用银行保函、保证保险、工程担保机构担保
形式缴纳的投标保证金由评标委员会根据投标担保原件进行评审。
修改后内容:
二、资格审查
评标委员会依照招标文件的规定及本条第二、第三款的资料,对投标人的投标资格
进行符合性审查。投标人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资格审查不予通过予以废标,不再进行
下一步评审:
(一)投标人不满足招标文件载明的企业资质、建造师(项目经理)资格、安全生
产许可证等条件和标准的;(包括 1、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过期,2、企业停止市场活动,
3、企业资质不符合要求,4、建造师停止市场活动,5、建造师无安全考核证书(B 证),
6、建造师安全考核证书(B 证)过期,7、建造师有在投、在建项目,或有在建工程已经
业主同意调离并在当地行业主管部门备案,但在投标文件中未附相应备案资料。8、建造
师资格不符合要求,9、注册建造师资格过期。)
(二)投标人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
(三)被有关行政监管部门通报限制投标且在限制期内的;
(四)投标报价高于投标限价的;
(五)投标人提供的纸质投标文件水印码与投标电子文件不一致的;
(六)不符合资格审查条件的其他情形。
区交易中心依据杭州建设信用网的数据对投标人企业资质和从业人员资格进行核
对(核验企业 IC 卡和注册建造师二代身份证),核对结果以书面形式提交评标委员会作
为资格审查条件第(一)、(三)项的主要依据。
资格审查条件(二)项,采用“杭银在线“系统缴纳投标保证金或保函的,根据银
行提交的投标保证金缴纳确认汇总表进行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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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条款
修改前内容:
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招标控制价是否经相关职能部门审查。招标控制价经相
关职能部门审查的,评标基准价由招标人在开标时通过随机方式从以下前三种方案中选
取一种;招标控制价未经审查的,按以下方案四规定的方式确定评标基准价。
修改后内容:
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招标控制价是否经相关职能部门审查。招标控制价经相
关职能部门审查的,本项目评标基准价由招标人在开标时通过随机方式从以下四种方案
中选取一种.
方案一:
评标基准价=投标最高限价×W+二次算术平均值×(1-W)
其中:W 由招标人在开标会上从五个数值(10%,15%,20%,25%,30%)中随机抽取
确定。
方案二:以二次算术平均值为评标基准价
方案三:评标基准价=招标控制价*K
系数 K 的浮动区间【A,B】由招标人根据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动态浮动区间
确定。招标人在浮动区间内设定 N 个浮动值(K1,K2,K3……KN),开标前随机抽取 3 次 K
值,以三次 K 值的平均值得到最终系数 K。
N≧30,K1<KN。设 C 为区间【A,B】的中值,浮动值(K1,K2,K3……KN)在【A,C】
和【C,B】区间内均匀分布,其中在【A,C】中的取值个数是在【C,B】中取值个数的 2 倍
以上。
本项目中,A=76%,B=100%, C=88.0%,N=31。
K1=76%,K2=76.6%,K3=77.2%,K4=77.8%,K5=78.4%,K6=79.0%,K7=79.6%,K8=80.2%,K9
=80.8%,K10=81.4%,K11=82.0%,K12=82.6%,K13=83.2%,K14=83.8%,K15=84.4%,K16=8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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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17=85.6%,K18=86.2%,K19=86.8%,K20=87.4%,K21=88.0%,K22=89.2%,K23=90.4%,K24=9
1.6%,K25=92.8%,K26=94%,K27=95.2%,K28=96.4%,K29=97.6%,K30=98.8%,K31=100%
方案四:
评标基准价=投标最高限价×10%+二次算术平均值×90%
二次算术平均值的计算:对所有通过资格审查的有效投标人各去除报价最高和最低
的 N 家投标单位(N=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单位家数*10%,数值四舍五入)后进行一次算术
平均;然后对第一次算术平均值以下(不含本身,不含已去除的 N 家单位)的报价进行
第二次算术平均。
上述基准价计算小数点后保留两位,基准价在后续评审过程中不作调整。
3、条款
修改前内容:六商务标评审
(现场临时宿舍取暖降温费用,施工周期在 6-9 月的施工项目,必须进行报价,施
工周期跨越其他月份的施工项目,由投标人根据我市施工现场标准化管理的要求自主报
价)
修改后内容:(现场临时宿舍取暖降温费用,施工周期在 6-9 月的施工项目,必须
进行报价,施工周期跨越其他月份的施工项目,由投标人根据我市施工现场标准化管理
的要求自主报价,本项目现场临时宿舍取暖降温费用必须报价。)
4、条款
修改前内容:
评标结束后,中标候选人应向招标人提交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企业为项目经
理缴纳的社会保险证明。中标通知书发放前,招标人负责对中标候选人项目经理社会保
险证明是否符合要求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核查。
修改后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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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标通知书发放前,招标人对中标候选人营业执照项目经理社会保险证明进行核查,
中标候选人应提供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企业为项目经理缴纳的社会保险证明。并
提供中标候选人(包括公司法人、项目负责人***
中标通知书备案时,一旦发现中标候选人企业和项目经理资格达不到招标文件及法
律法规要求的,将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5、条款
修改前内容:
十二、评标委员会应按排序推荐 1-3 名中标候选人,但有效投标不足 3 名的除外。
修改后内容:
十二、评标委员会应按排序推荐 1 名中标候选人,但有效投标不足 3 名的除外。
三、清单编制说明
1、条款:
修改前内容:/
修改后内容:
一、工程概况:
本工程名称为杭州市江干区牛田单元华家竹园路(六堡中路-红普路)
道路工程一期(六堡中路-三官塘路),包括道路工程、排水工程、标志标线、
智能交通、绿化工程。
西起六堡中路,东至红普路,全长 1600m,标准红线宽 20m;本次实施范
围为六堡中路至三官塘路段,长度为 550m。
机非混行车道做法:4cm SMA-13 沥青玛蹄脂碎石+乳化沥青粘层+8cm
AC-25C 型粗粒式沥青砼+乳化沥青透层 +15cm 5%水泥稳定碎石+20cm 5%水泥
稳定碎石+80cm 塘渣路床=127cm;
人行道结构做法:6cm 砂基透水砖+2cmM10 中粗砂+15cmC20 透水砼基层
+10cm 级配碎石+30cm 塘渣=63c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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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期要求:见招标文件。
二、编制依倨:
1、《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通用安装工
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6-2013 );《市政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
(GB50857-2013);《园林绿化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8-2013);《浙
江省市政工程预算定额》(2018 版);《浙江省建筑工程预算定额》(2018
版);《浙江省安装工程预算定额》(2018 版);《浙江省园林绿化及仿古建筑
工程预算定额》(2018 版)。
2、华汇工程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设计的牛田单元华家竹园路(六堡
中路-红普路)道路工程一期(六堡中路-三官塘路)(2019 年 7 月)及设计
回复;
3、其他相关资料。
三、编制范围
设计图纸范围内的道路工程、排水工程、标志标线、智能交通、绿化工
程。
四、工程质量:达到设计图纸及相关规范要求。
五、关于安全文明施工基本费、规费、税金等的要求:
1、安全文明施工基本费等措施费用必须充分保证。本工程环境保护费、
文明施工费、安全施工费和临时设施费等四项措施费用根据 2018 定额的取
费计价规则,之和不得低于市政土建工程(道路、排水、标志标线)7.66%;
市政安装工程(智能交通)5.63%;单独绿化为 4.04 %;计算基数为“人工
费+机械费”

2、规费报价不得低于弹性费率乘以 30%的计算值:即市政土建工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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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排水、标志标线)取费不得低于:5.63%;市政安装工程(智能交通)
取费不得低于 8.34%;单独绿化取费不得低于:9.18%;以人工费+机械费计
算基数计取。
3、根据浙建建发〔2019〕92 号及《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规则》(2018
版),税金(增值税)按 9%;
4、企业管理费报价不得低于弹性费率下限乘以 20%的计算值,即即市
政土建工程(道路、排水、标志标线)取费不得低于:2.56%;市政安装工
程(智能交通)取费不得低于 2.52%;单独绿化取费不得低于:2.68%;计算
基数为“人工费+机械费”;
7、依据杭建工[2009]312 号、杭财基[2009]833 号、杭城法[2009]99
号文件,施工现场必须安装在线监测系统,该费用由投标单位自行报价,计
入总价,今后不作调整;
8、承包人必须严格执行《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建设
工程推广应用预拌砂浆管理办法的通知》(杭政办函〔2011〕32 号),施工现
场所使用的各类砂浆报价必须按预拌砂浆计入;
六、 暂列金额:1、本工程无暂列金额;2、本工程按创建市级标化工地考
虑,创标化工地增加费暂定费用金额为 32840.73 元计入表 1-4 其他项
目清单及计价表中.
七、其他说明:
1、土石方(包括杂填土、清表、杂草、杂物、树根、农作物、建筑垃圾、
房屋基础、生活垃圾等)外运运距投标单位自行考虑,弃土地点须按杭
州市相关规定执行;
2、需要进行土方外运的工程项目,中标的施工企业须在合同签订前向招标
人提供渣土消纳的有效合同。符合杭州市建委《关于工程渣土处置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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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的通知》。
3、本工程施工中应与现状路口接顺,此项费用以“项”计入技术措施项目
中,若不报价作优惠处理,今后结算不进行调整;
4、管道交叉处理由投标单位自行考虑在相应报价中;
5、人行道中的三面坡缘石坡道结构做法同人行道,及盲道做法其工程量已
包含在人行道相应的子目内,本清单不单独列项,请投标单位在人行道
相应的项目中考虑,今后结算不做调整;
6、交叉口转弯处侧石、平石采用弧形花岗岩,立侧石倒角,由投标单位在
侧石子项中综合报价,不另单列;
7、本清单中钢筋工程量按设计图示尺寸计算,投标报价中应充分考虑图纸、
施工方案、技术规范所要求的搭接及各类损耗,今后结算按设计图示尺
寸计算;
8、各投标单位应充分考虑季节等相关因素,反季节种植增加费及因机械无
法进场内施工而产生的二次搬运等相关费用,均由投标单位考虑在报价
中,今后不作调整;
9、排水工程中,当车行道下管道覆土小于 0.7m,人行道或绿化带下管道覆
土小于 0.6m 时,采用 C25 砼包方,其费用请投标单位自行考虑计入相应
管道综合单价中;
10、 与其他专业工程交叉施工配合协调费用由投标单位在措施费中计入,
实行包干;
11、 智能交通系统的第三方检测,此费用以“项”为单位列入技术措施费
中包干,今后结算不进行调整;
12、 因受现场条件及工期等因素影响,施工期间不保证 24 小时正常供电,
因此而引起的工期及相关费用的损失由投标单位自行负责,投标单位因
自备发电机,其费用计入措施项目费;
13、 投标单位应结合当地气候条件和现场情况,将防台、防汛、排洪等措
施费计入表 1-3-C 技术措施项目清单及计价表-“其他”子项中,费用包
干;
14、 表 1-3-C 技术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表提供的项目仅供投标单位参考,
投标单位应结合自身的优化设计与施工组织方案进行措施项目报价,如
投标单位认为“表 1-3-C 技术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表”中的项目还不足
以包含所需的措施项目,也可以在“表 1-3-C 技术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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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项中自行添加,相应的金额应计入投标总价中;
15、 本工程量清单项目名称中未全部注明有关技术指标与参数,投标单位
应结合设计施工图及相关规范的有关规定,并考虑各种非不可抗力风险
因素进行报价;
16、 公共及协调费用(如交通、市容、环保、噪音、排污、治安等费用以
及因施工原因引起的相关部门应交纳费用)由投标单位自行调研作为单
项费用计入措施项目费中,否则视作优惠;
17、 以“项”为单位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及措施项目为总价子目,
合价固定包干,在招标范围内不作调整,投标人报价时应考虑设计方案
优化、施工方案调整等风险因素
18、 土工格栅工程量根据设计图纸平面计入,搭接由投标单位自行考虑计
入报价;
19、 标志标线、智能交通需满足杭州市交警支队的要求并与之匹配;
20、 土石方开挖及回填根据 13 清单计价规则,土方按综合土方,均考虑
工作面及放坡系数,清单中放坡系数按照 0.33 计入;
21、 根据设计回复确认:对应不同的井筒深度,参考《杭州市城市道路检
查井盖及雨水口设计图集》;
22、 根据设计回复确认:管底基础至管顶以上 50cm 范围内采用砂碎石回
填;
23、 根据标前会议回复确认:围墙拆除按高 2.5m,宽 24cm 计;
24、 根据设计回复确认:智能交通工程中,各个尺寸以以结构图尺寸为准;
25、 根据设计回复确认: 养护期为一年;
26、 根据设计回复确认:施工范围线外的行道树,不在本工程范围内;
27、 根据甲方回复确认:管综工程不在本次招标范围内;
28、 根据设计回复确认,道路工程红线外出入口不在本工程范围内;
29、 根据设计回复确认,路面结构范围内按路面、路基要求回填,其余沟
槽范围内全部采用砂碎石回填(除 Y0 井-出水口临时段 DN1500 排水管);
30、 根据设计回复确认,Y0 井-出水口临时段 DN1500 排水管开挖的沟槽采
用符合设计要求的土回填;
31、 根据设计回复确认,三官塘路井为现状检查井,六堡中路井为规划检
查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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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品牌推荐:
附件一 主要材料品牌表
材料名称 推荐品牌 备注
联锁型砂基透
水砖
浙江博阅、浙江仁创、浙江南琪或同档次及以上其它品牌 优等

透水混凝土 福建石全石美、福建天壹生态、江西美泰或同档次及以上其它品牌 优等

① 上述材料必须符合设计及招标人要求,投标人应在投标文件中列出所有
投标人认为需列出的材料(设备)的规格、型号、品牌、档次等,未按招标
文件的工程量清单编制说明中确定投标品牌的,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了
招标人推荐品牌以外的产品,应同时提供相当于招标人推荐品牌的证明材
料。评标时,评标专家应根据投标人的证明材料及专业水平进行谨慎评标,
对推荐品牌外的产品能否满足招标人要求作出明确说明。
② 无推荐品牌的,投标人按招标文件要求的中高档品牌报价。若投标人未
列出,在施工期间招标人可根据工程需要提出要求,投标人必须按照招标人
的要求提供材料(设备),并经甲方同意后方可施工。投标文件中,若投标
人未列出或已列出但不符合要求,甲方有权更换材料品牌,其价差由投标人
承担。
③ 如投标人未明确主材品牌时,主材所用品牌由业主指定,投标报
价不变。
四、合同专用条款
1、条款:
修改前内容: /
修改后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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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合同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 杭州市江干区艮山东路北区块开发建设指挥部办公室
承包人(全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
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牛田单元华家竹园路(六堡中路-红普路)道路工程一期(六堡中路-
三官塘路)工程施工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牛田单元华家竹园路(六堡中路-红普路)道路工程一期(六堡中路-三官塘路)。
2.工程地点:杭州市江干区,西起六堡中路,东至红普路。
3.工程立项批准文号:江发改[2017]104 号、江住建审发[2019]7 号、江住建概审[2019]7 号。
4.资金来源:国有资金 。
5.工程内容:招标文件、图纸及工程量清单范围内包含的工程内容。
群体工程应附《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附件 1)。
6.工程承包范围:
施工图范围内的所有内容,具体以提供的施工图、工程量清单及其编制说明、招标文件中明确的
内容为准,可能出现的施工图设计变更及根据发包人明确指令需在施工图范围外增加的工程量及施工
图范围内减少的工程量。
二、合同工期
计划开工日期: 年 月 日。
计划竣工日期: 年 月 日。
工期总日历天数:天。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
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
三、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符合 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合格标准。
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
1.签约合同价为:
人民币(大写):(¥:元);
其中:
(1)安全文明施工费:
人民币(大写)(¥:元);
(2)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价金额:
人民币(大写)(¥:元);
(3)专业工程暂估价金额:
人民币(大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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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暂列金额:
人民币(大写)(¥:元);
2.合同价格形式:单价合同。
五、项目经理
承包人项目经理: 。
六、合同文件构成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通知书(如果有);
(2)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
(3)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4)通用合同条款;
(5)技术标准和要求;
(6)图纸;
(7)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
(8)其他合同文件。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
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
七、承诺
1.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
支付合同价款。
2.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不进行转包及
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
3.发包人和承包人通过招投标形式签订合同的,双方理解并承诺不再就同一工程另行签订与合同
实质性内容相背离的协议。
八、词语含义
本协议书中词语含义与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的含义相同。
九、签订时间
本合同于 2019 年月日签订。
十、签订地点
本合同在杭州市江干区签订。
十一、补充协议
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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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双方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 生效。
十三、合同份数
本合同一式壹拾贰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执捌份,承包人执肆份。
发包人: (公章) 承包人: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签字或盖章)
组织机构代码:组织机构代码:
地址:江干区机场路一巷 20 号地址:
邮政编码: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高建明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孙常青委托代理人:
电话: 电话:
传真:传真:
电子信箱:电子信箱: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
账号: 账号:
第二部分 通用条款(略)
1. 一般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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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词语定义与解释
1.2 语言文字
1.3 法律
1.4 标准和规范
1.5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1.6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7 联络
1.8 严禁贿赂
1.9 化石、文物
1.10 交通运输
1.11 知识产权
1.12 保密
1.13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
2. 发包人
2.1 许可或批准
2.2 发包人代表
2.3 发包人人员
2.4 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和基础资料的提供
2.5 资金来源证明及支付担保
2.6 支付合同价款
2.7 组织竣工验收
2.8 现场统一管理协议
3. 承包人
3.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3.2 项目经理
3.3 承包人人员
3.4 承包人现场查勘
3.5 分包
3.6 工程照管与成品、半成品保护
3.7 履约担保
3.8 联合体
4. 监理人
4.1 监理人的一般规定
4.2 监理人员
4.3 监理人的指示
4.4 商定或确定
5. 工程质量
5.1 质量要求
5.2 质量保证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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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隐蔽工程检查
5.4 不合格工程的处理
5.5 质量争议检测
6. 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
6.1 安全文明施工
6.2 职业健康
6.3 环境保护
7. 工期和进度
7.1 施工组织设计
7.2 施工进度计划
7.3 开工
7.4 测量放线
7.5 工期延误
7.6 不利物质条件
7.7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7.8 暂停施工
7.9 提前竣工
8. 材料与设备
8.1 发包人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
8.2 承包人采购材料与工程设备
8.3 材料与工程设备的接收与拒收
8.4 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
8.5 禁止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8.6 样品
8.7 材料与工程设备的替代
8.8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8.9 材料与设备专用要求
9. 试验与检验
9.1 试验设备与试验人员
9.2 取样
9.3 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
9.4 现场工艺试验
10. 变更
10.1 变更的范围
10.2 变更权
10.3 变更程序
10.4 变更估价
10.5 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10.6 变更引起的工期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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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 暂估价
10.8 暂列金额
10.9 计日工
11. 价格调整
11.1 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
11.2 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
12. 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
12.1 合同价格形式
12.2 预付款
12.3 计量
12.4 工程进度款支付
12.5 支付账户
13. 验收和工程试车
13.1 分部分项工程验收
13.2 竣工验收
13.3 工程试车
13.4 提前交付单位工程的验收
13.5 施工期运行
13.6 竣工退场
14. 竣工结算
14.1 竣工结算申请
14.2 竣工结算审核
14.3 甩项竣工协议
14.4 最终结清
15. 缺陷责任与保修
15.1 工程保修的原则
15.2 缺陷责任期
15.3 质量保证金
15.4 保修
16. 违约
16.1 发包人违约
16.2 承包人违约
16.3 第三人造成的违约
17. 不可抗力
17.1 不可抗力的确认
17.2 不可抗力的通知
17.3 不可抗力后果的承担
17.4 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18. 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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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1 工程保险
18.2 工伤保险
18.3 其他保险
18.4 持续保险
18.5 保险凭证
18.6 未按约定投保的补救
18.7 通知义务
19. 索赔
19.1 承包人的索赔
19.2 对承包人索赔的处理
19.3 发包人的索赔
19.4 对发包人索赔的处理
19.5 提出索赔的期限
20. 争议解决
20.1 和解
20.2 调解
20.3 争议评审
20.4 仲裁或诉讼
20.5 争议解决条款效力
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
1. 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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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 合同
1.1.1.10 其他合同文件包括:
施工组织设计:施工组织设计是用来指导施工项目全过程各项活动的技术、经济和组织的综合性
文件。
1.1.2 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
1.1.2.1 监理人:
名称: ;
资质类别和等级: ;
联系电话***
电子信箱: / ;
通信地址:***
1.1.2.2 设计人:
名称:华汇工程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资质类别和等级:;
联系电话***
电子信箱: / ;
通信地址:***
1.1.2.3 代建人:
名称:;
资质类别和等级:;
联系电话***
电子信箱: / ;
通信地址:***
1.1.2.4 跟踪审计单位:
名称:;
资质类别和等级: ;
联系电话***
电子信箱: / ;
通信地址:***
1.1.3 工程和设备
1.1.3.7 作为施工现场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临时避险场所。
1.1.3.8 临时设施: /
1.1.3.9 永久占地包括: /
1.1.3.10 临时占地包括:/
1.3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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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于合同的其他规范性文件:
(1)《杭州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实施细则》
(2)《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领域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杭建工发〔2011〕
130号)
(3)《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物联网管理应用平台建设的通知》(杭建工发【2012】
426号)
(4)《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建设工程推广应用预拌砂浆管理办法的通知》(杭
政办函(2011)32号)
(5)《关于落实建筑工棚安装空调事宜的通知》(杭建工发【2011】237号)
(6)《关于进一步加强杭州市建设工程市场要素价格动态管理的指导意见》(杭建市【2011】198
号)
(7)《关于进一步明确杭州市建设工程优质工程增加费计取规定的通知》(杭建市【2012】240
号)
(8)新工艺、新技术的约定: /
(9)《杭州市建筑市场管理若干规定》(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77号)
(10)《杭州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78号)
(11)《杭州市政府投资项目概算管理办法(试行)》(杭发改投资[2013]422号)
(12)《杭州市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暂行办法》(杭财建[2013]1246号)
(13)《关于进一步明确本市政府投资项目工程结算审查费用管理相关事项的通知》(杭财基
[2014]109号)
(14)《关于明确市本级财政投资项目优质工程增加费计取规定的通知》(杭财建[2013]687号)
(15)《杭州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条例》(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0号)
(16)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后续颁布的且应适用的其他法律法规和地方性规章条例。
1.4 标准和规范
1.4.1 适用于工程的标准规范包括:(1)按通用条款执行;
1.4.2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 / ;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份数: / ;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 / 。
1.4.3 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特殊要求:本工程按现行国家相应规范施工 。
1.5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顺序为:
(1)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或项目发承包基本情况表)
(3)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
(4)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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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通用合同条款;
(6)技术标准和要求;
(7)图纸;
(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
(9)其他合同文件:
①施工组织设计;
②其他:补充协议(如果有)、询标纪要、招标文件(含招标工程量清单)及招标答疑、规范及
有关技术文件。
1.6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6.1 图纸的提供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期限:开工前 14 天内提供;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数量:施工图 捌套 ;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内容:本工程施工图及地质勘察资料。
1.6.4 承包人文件
需要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投标文件(包括表 2-3 综合单价工料机分析表、2-4 措施项目
工料机分析表 )、实施性的施工组织设计及发包人、监理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求提供的开工前所
需的所有资料;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期限为:投标文件领取中标通知书后七天内,其余正式开工前 5 天(专用条
款有特别约定的除外);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数量为:投标文件 6 套,表 2-3、表 2-4 各 3 套,开工报告一式四份,其
余两份;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形式为:纸质投标文件、电子稿投标文件,其余书面形式 ;
发包人审批承包人文件的期限: 收到承包人齐全资料后十五天内。
1.6.5 现场图纸准备
关于现场图纸准备的约定:按合同通用条款约定 。
1.7 联络
1.7.1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在 3 天内将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
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书面函件送达对方当事人。
1.7.2 发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工程现场或发包人所在地;
发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发包人代表。
承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工程现场 ;
承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项目经理 。
监理人接收文件的地点:工程现场 ;
监理人指定的接收人为:总监或总监代表 。
1.10 交通运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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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1 出入现场的权利
关于出入现场的权利的约定:发包人应根据施工需要,负责取得出入施工现场所需的批准手续和
全部权利,以及取得因施工所需修建道路、桥梁以及其他基础设施的权利,并承担相关手续费用和建
设费用。承包人应协助发包人办理修建场内外道路、桥梁以及其他基础设施的手续。
承包人应在订立合同前查勘施工现场,并根据工程规模及技术参数合理预见工程施工所需的进出
施工现场的方式、手段、路径等。因承包人未合理预见所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
担。
1.10.3 场内交通
关于场外交通和场内交通的边界的约定:以施工红线为界。
关于发包人向承包人免费提供满足工程施工需要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的约定:利用现有的场内
道路和交通设施,如需新建,承包人自行建设,并承担费用。
1.10.4 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承包方承担。
本工程的超大件: / 。
本工程的超重件: / 。
1.11 知识产权
1.11.1 关于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范以
及反映发包人关于合同要求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图纸、发
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范以及反映发包人要求的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
作权属于发包人 。
关于发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承包人可以为实现合同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
件,但不能用于与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
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
1.11.2 关于承包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 承包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的文件,
除署名权以外的著作权属于发包人,承包人可因实施工程的运行、调试、维修、改造等目的而复制、
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用于与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
关于承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为了合同以外
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
1.11.4 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所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的承担方式:(除发包
人指明外)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所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包含在合同价款内 。
1.13 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
出现工程量清单错误时,是否调整合同价格:是 ;
允许调整合同价格的工程量偏差范围:按专用条款 10.4.1 条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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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整合同价格的修正时间:竣工结算时一次性进行调整。
2. 发包人
发包人应根据工程所需配备发包人代表,同时配备 1-2 名相关人员到岗履职。
2.2 发包人代表
发包人代表:
姓名:;
身份证号: ;
职务: ;
联系电话***
电子信箱: / ;
通信地址:***
发包人对发包人代表的授权范围如下:批准开工令、工程设计变更、付款及其它重大问题、签发
停工令等。
2.4 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和基础资料的提供
2.4.1 提供施工现场
关于发包人移交施工现场的期限要求:开工日期 7 天前向承包人移交施工现场。
2.4.2 提供施工条件
关于发包人应负责提供施工所需要的条件,包括:(1)将施工用水、电力、通讯线路等施工所必
需的条件接至施工现场内;(2)保证向承包人提供正常施工所需要的进入施工现场的交通条件;(3)
协调处理施工现场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并承担相关费用;(4)
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应提供的其他设施和条件。
2.5 资金来源证明及支付担保
发包人提供资金来源证明的期限要求: / 。
发包人是否提供支付担保:是。
发包人提供支付担保的形式: 银行保函或商业保函 。
3. 承包人
3.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5)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内容:提供按《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GB/T50328-2001)
和杭州市城建档案馆进档要求整理的竣工图及施工文件及光盘 。
承包人需要提交的竣工资料套数:竣工图及施工文件陆套及光盘陆套。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费用承担:由承包人承担 。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移交时间:工程完工后 60 个工作日移交。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形式要求:按《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GB/T50328-2001)和杭州
市城建档案馆进档要求。
(6)承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按约定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费用列入投标总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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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应提供计划、报表的名称及完成时间:A、开工前 5 天提供(一式四份)总进度计划、施工组
织设计(包括外加工计划)。B、开工后每月 22 日前提供(一式四份)施工进度报表(包括形象进度、
质量情况、重大事件和存在问题及拟采取的措施等)及下月的施工进度计划。
②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及非夜间施工照明的责任和要求:由承包人负责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包
括防火、防盗、卫生防疫、动力照明用电安全及其他涉及安全保卫工作,所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③需承包人办理的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续:按有关规定办理质安监、排
污、夜间施工等手续,费用自理。
④完工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及费用承担:工程未正式办理交接手续前,成品保护由承包人完
全负责(包括所需费用),如果保护期间发生损坏,承包人须自费予以修复,直至发包人满意为止。
交接手续办清后,非质量原因引起的损坏由发包人完全负责。
⑤施工现场清洁卫生的要求:按《杭州市建筑工程施工场地文明管理规定》的要求执行,并承担
公共部位的清洁和因施工被损坏的绿化恢复费用。工程交接完成后,3 天内应清除掉现场内所有不再
需要的临时工程、设施、承包人的设备和多余材料、生活垃圾和废物,并修复因施工损坏的绿化,达
到工程师满意的状态。如承包人交工 3 天后仍不清除、修复,发包人可自行完成,发生的费用由承包
人承担。
⑥双方约定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A、合同履约期间承包人应遵守国家及当地政府发布的法令、
法规,包括交通、治安、绿化、噪音、渣土管理、污水排放、外来民工登记等规定。因承包人原因引
起的罚款等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须教育职工和民工遵纪守法,严禁打架、斗殴、赌博等违法
行为发生,由此产生的后果由承包人负责。B、施工时发生异常情况,应及时向发包人、监理单位和
总包单位报告,知情不报引起的工程损失或其他损失由承包人全权负责;
⑦承包人应处理好与周边人员与居民的关系,保证不影响周边居民的日常生活与办公活动:如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纠纷的,承包人应全权负责赔偿与善后事宜。
⑧承包人的项目经理应按时参加发包人或总承包单位组织的工作会议。施工期间应无条件配合发
包人要求,承包人在投标时必须予以充分考虑,今后不作调整。
⑨承包人负责向城建档案馆提请办理建设工程档案验收及移交,电子文件应进行数字化扫描处理
并以在线方式报送,相关费用由承包人自行考虑。
3.2 项目经理
3.2.1 项目经理:
姓名: ;
身份证号: ;
建造师执业资格等级: ;
建造师注册证书号: ;
建造师执业印章号: ;
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号: ;
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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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信箱: / ;
通信地址:***
承包人对项目经理的授权范围如下:参与项目投标和合同签订,组建项目管理班子,全面负责工
程安全、 质量、 进度、投资四大控制要素,按照施工图严格施工,确保安全生产,按期完成和交付
合格工程。
关于项目经理每月在施工现场的时间要求:每月出勤必须达到 85%以上。
承包人未提交劳动合同,以及没有为项目经理缴纳社会保险证明的违约责任:签订合同前须提供
项目经理缴纳社会保险证明。承包人不提交上述文件的,项目经理无权履行职责,发包人有权要求更
换项目经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项目经理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每缺勤一天扣除 1000 元/天;在工程总工期
中累计出勤率低于 50%的,扣除履约保证金的 15%。
3.2.3 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
(1)承包人确需更换项目经理的,继任项目经理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的约定:不低于原项
目经理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
(2)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核实后扣除履约保证
金的 15%,并报招标办备案.
3.2.4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
若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经理,则扣除全部履约保证金,且发包人有权终止合同,由此
产生的损失和后果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3.3 承包人人员
3.3.1 承包人提交项目管理机构及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安排报告的期限:按通用条款执行
3.3.2 承包人需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继任人员的数量、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的约定:
继任人员的数量、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不低于原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
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均应持有相应的资格证明,监理人可以随时检查。
3.3.3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发包人对于承包人主要施工管
理人员的资格或能力有异议的,承包人应提供资料证明被质疑人员有能力完成其岗位工作或不存在发
包人所质疑的情形。发包人要求撤换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职责及义务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承包
人应当撤换。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的,核实后扣除履约保证金的 15%,并报招标办备案。
3.3.4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的批准要求:承包人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
现场每月累计不超过 15%的,应报监理人同意;离开施工现场每月累计超过 15%的,应通知监理人,
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前应指定一名有经验的人员临时代行其职
责,该人员应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资格和能力,且应征得监理人或发包人的同意。
3.3.5 承包人擅自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核实后扣除履约保证金的 15%,并报招标
办备案。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每缺少一天扣除 500 元/天/人;在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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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工期中累计出勤率低于 50%的,扣除履约保证金的 15%。
3.5 分包
3.5.1 分包的一般约定
禁止分包的工程包括: 道路工程、排水工程 。
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的范围:道路工程、排水工程、标志标线、智能交通、绿化工程。
3.5.2 分包的确定
允许分包的专业工程包括:。
其他关于分包的约定:
(1)本项目只允许对非主体设计和非主体施工、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分包人应符合国家法
律规定的企业资质等级,且资格能力应与其分包工作的标准和规模相适应。承包人应将发包人专业分
包工程的进度、资料纳入承包人统一管理。承包人应明确专业分包工程的完工时间并提交给各专业分
包单位进行工期安排(需经发包人、承包人、分包方等各方共同认可),并按时为分包单位提供工作
面。承包人应在分包单位提交工程资料后 10 天内审核、盖章完毕,承包人应做好各分包单位技术上、
交叉施工中的管理和配合协调工作。若因承包人违规分包而造成的后果由承包人全权承担,承包人向
发包人支付相应分包合同价格 10%的违约金。
(2)分包人应符合国家法律规定的企业资质等级,否则不能作为分包人。承包人不得将承包的
工程对外转包,也不得以肢解方式将承包的全部工程对外分包。各专业工程需分包时,需征得发包人
同意后才能将专业工程分包给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承包人,要求分包单位的资质、财务状况、分包协议
均需在发包人备案。
3.5.4 分包合同价款
关于分包合同价款支付的约定:按通用条款执行。
3.6 工程照管与成品、半成品保护
承包人负责照管工程及工程相关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起始时间:按通用条款执行。
3.7 履约担保
承包人是否提供履约担保: 是 。
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形式、金额及期限的: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中标价(不含预备费)的 5%
的履约保证金及相应的风险保证金(商业保函或银行保函),保函期限为工程工期加三个月。履约保
证金中,工期履约保证金 25%,质量履约保证金 35%,安全文明施工履约保证金 20%,项目管理班
子到位率履约保证金 15%,机械设备到位率履约保证金 5%。质量违约发生金额实际超出履约保证金
额,发包人有权增加履约保证金。
4. 监理人
4.1 监理人的一般规定
关于监理人的监理内容: 代表发包人对工程施工相关事项进行检查、查验、审核、验收,并签
发相关指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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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监理人的监理权限:监理人无权修改合同,且无权减轻或免除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任何责任
与义务。
关于监理人在施工现场的办公场所、生活场所的提供和费用承担的约定:监理人在施工现场的办
公场所、生活场所由承包人提供。
4.2 监理人员
总监理工程师:
姓名: ;
职务: ;
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号: ;
联系电话***
电子信箱: / ;
通信地址:***
关于监理人的其他约定: 。
4.4 商定或确定
在发包人和承包人不能通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时,发包人授权监理人对以下事项进行确定:
(1)总监理工程师应将确定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和承包人,并附详细依据;
(2)合同当事人对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没有异议的,按照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 ;
(3) 任何一方合同当事人有异议,按照第 20 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
(4)合同当事人进行商定或确定时,总监理工程师应当会同合同当事人尽量通过协商达成一致,
不能达成一致的,由总监理工程师按照合同约定审慎做出公正的确定;
5. 工程质量
5.1 质量要求
5.1.1 特殊质量标准和要求: / 。
关于工程奖项的约定: /
5.3 隐蔽工程检查
5.3.2 承包人提前通知监理人隐蔽工程检查的期限的约定:工程隐蔽部位经承包人自检确认具备
覆盖条件的,承包人应在共同检查前 48 小时书面通知监理人检查,通知中应载明隐蔽检查的内容、
时间和地点,并应附有自检记录和必要的检查资料。
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检查时,应提前 24 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
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48 小时。
6. 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
6.1 安全文明施工
6.1.1 项目安全生产的达标目标及相应事项的约定:施工现场按照《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
(JGJ59-2011)评定达到“合格”标准。
6.1.4 关于治安保卫的特别约定:承包人应?做好包括生活区在内的管辖区的治安保卫工作。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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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人应对进度施工现场的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文明施工教育,配备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具,保证工程的
施工安全和人身安全。③承包人应强化安全意识,抓好安全生产,杜绝事故发生,施工中若由承包人
引起的安全及人身事故均由承包人自行负责处理,并承担全部费用。④承包人必须严格遵守和执行中
华人民共和国以及杭州市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有关规定,严格执行 JG59-99 标准并参照通用条款第
20、21、22 条及国家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条例。1)承包人应对施工安全负责,在施工过程中要实现“五
无”、“两控制”目标,确保安全。2)承包人应配备专职安全负责人***
服从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计划生育、交通管理、环境保护等的管理规定,承包
人应该专职人员负责条款的执行,发包人有权对此进行监督、检查。4)承包人在工程施工期间,必
须配备专职用电管理员,全面负责施工用电的管理。
关于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的约定: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工程开工后 7 天内编制施工场地治
安管理计划,并制定应对突发治安事件的紧急预案。
6.1.5 文明施工
合同当事人对文明施工的要求:
(1)遵守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安全和施工噪音等管理规定,并办理相
关审批手续。
(2)承包人应采取有效措施尽量减小尘土和噪音污染,需要进行夜间作业时应经有关部门批准。
(3)其他:文明施工按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 278 号文《杭州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杭
建监总(2003)38 号关于实施《杭州市市政建设工地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
通知》及文明工地杭建监总[2011]21 号《关于打造“文明工地”创建全国文明城市活动实施方案》、
《关于下发<打造“美丽杭州”建设“两美浙江”示范区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保障方案>的通知》(杭
建城发[2015]200 号)和《关于做好打造“美丽杭州”建设“两美浙江”示范区建设工程环境整治工
作的补充通知》(杭建工发[2015]279 号)执行,否则若造成工程损失或人身伤害,由承包人承担全部
责任及费用。
工程交接完成后,3 天内承包人应当从施工现场清除承包人的全部工程设备、多余材料、垃圾和
各种临时工程,并保持施工现场清洁整齐。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可在发包人指定的地点保留承
包人履行保修期内的各项义务所需要的材料、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
承包人文明施工还需做的其他工作:
①所有现场作业人员必须统一着装,后背印有施工企业名称,夜间施工必须穿着反光背心,涉水
施工必须穿戴救生衣。
②围护要求:市政工程工地围档必须按杭建工发[2011]189号《关于市政工程围档整治美化专题
会议纪要》内容严格执行。
③施工中产生的废土等必须随挖随运,堆放时间不得超过8小时,堆放期间必须作覆盖处理,报
价中必须考虑土方短驳费用。
④合同签订后2周内,提供土方消纳处置的协议,并完成市容、环保、市政等相关部门的各项手
续的办理,并报监理及发包人备案,土方及淤泥外运时应承诺所用自卸车应为密封专用自卸车,并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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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与镇及以上政府签订的淤泥倾倒协议,
⑤必须在开工前配置不少于6人的文明施工班组24小时常态响应,该班组今后由监理单位进行考
核及统一调度。
⑥协调好设备及电气安装等配套单位的施工安排,配合做好相关的安全文明施工工作。
⑦必须配备洒水设备,施工场地进出口配置车辆冲洗设备,保证施工现场无扬尘、进出施工车辆
不产生扬尘。
(4)上述手续办理费用约定如下:由承包人承担。
6.1.6 关于安全文明施工费支付比例和支付期限的约定,按以下第(1)种方式约定:
(1)发包人应在开工后 28 天内预付安全文明施工费总额的 60%,剩余部分支付按以下第(①)
种方式约定 :
①视相关措施的落实情况与进度款同期支付 。
② 其他:/ 。
(2)其他:/ 。
7. 工期和进度
7.1 施工组织设计
7.1.1 合同当事人约定的施工组织设计应包括的其他内容:(1)施工方案; (2)施工现场平
面布置图;(3)施工进度计划和保证措施; (4)劳动力及材料供应计划;(5)施工机械设备的选用;
(6)质量保证体系及措施;(7)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8)环境保护、成本控制措施;(9)合
同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内容。(10)会议讨论。
7.1.2 施工组织设计的提交和修改
承包人提交详细施工组织设计的期限的约定:合同签订后(开工前5)天内提供详细施工组织设
计(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 。
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 发包人和监理人应
在监理人收到施工组织设计后 7 天内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
7.2 施工进度计划
7.2.2 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
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 发包人和监理人应
在收到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后 7 天内完成审核和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
7.3 开工
7.3.1 开工准备
关于承包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的期限:合同签订后(7)天内。
关于发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具备开工条件后 48 小时内。
关于承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具备开工条件后 48 小时内。
7.3.2 开工通知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监理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 120 天内发出开工通知的,承包人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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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
7.4 测量放线
7.4.1 发包人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期限:开工
日期前 7 天。
7.5 工期延误
7.5.1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7)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其他情形:
①重大设计变更引起的工期延误 ;
②其他:拆迁等原因由于发包人不能提供施工场地。
7.5.2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每延期一天,扣罚合同造价的万分
之二。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上限:最多不超过合同造价的百分之三,发包方
按施工进度计划检查,确定承包方不能按期完成,也无能力采取措施完成的,发包方有权将该工程指
定其他单位施工,其发生费用由承包方承担。
7.6 不利物质条件
不利物质条件的其他情形和有关约定:
(1)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 ;
(2)地下障碍物和污染物 ;
(3)邻近建筑物、构筑物的保护要求 ;
(4)其他 。
7.7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发包人和承包人同意以下情形视为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1)日最高气温达到 40 度及以上的天气 ;
(2)启动台风橙色及以上预警的天气 ;
(3)启动防汛预案一级响应的天气 ;
(4) 启动防冻预案一级响应的天气 ;
7.9 提前竣工的奖励
7.9.2 提前竣工的奖励: 本工程不设工期提前奖 。
8. 材料与设备
8.4 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
8.4.1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的保管费用的承担: / 。
8.6 样品
8.6.1样品的报送与封存
需要承包人报送样品的材料或工程设备,样品的种类、名称、规格、数量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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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建筑、安装材料(设备)须按本合同附件指定的品牌、系列、规格并经工程师和发包人书面
同意封样后方可订货。否则引起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因承包人报价失误或材料涨价所发生的价差,
均由承包人自行承担。未明确品牌、系列的材料,发包人对承包人提供的样品不能满足设计要求或式
样、颜色不满意或价格不合理(指市场的实际价格和承包人所报价或与承包人投标时所报价相差较
大),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调换,直至发包人满意为止,引起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且不应以此理由
要求顺延工期。
8.8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8.8.1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关于修建临时设施费用承担的约定:承包人应按合同进度计划的要求,及时配置施工设备和修建
临时设施。进入施工场地的承包人设备需经监理人核查后才能投入使用。承包人更换合同约定的承包
人设备的,应报监理人批准。
承包人应自行承担修建临时设施的费用,需要临时占地的,应由发包人办理申请手续并承担相应
费用。
9. 试验与检验
9.1 试验设备与试验人员
9.1.2 试验设备
施工现场需要配置的试验场所:按有关规定和监理人要求执行。
工现场需要配备的试验设备:按有关规定和监理人要求执行。
施工现场需要具备的其他试验条件:按有关规定和监理人要求执行。
9.3 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
试验、检测单位资质条件约定:按有关规定和监理人要求执行;
试验、检测单位选择约定: 承包人选择单位后报监理人、发包人审核,审核通过后方可确定试
验、检测单位 ;
试验、检测费用约定: 工程有关检验试验、检测、监测费用由承包人充分考虑并在工程量清单
相关子项中进行报价,不再另行计费(政府有关部门明确规定需要发包人支付的除外)。如相关检验
试验、检测、监测项目需由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检验试验、检测、监测的,则第三方检测机构须由甲
方认可后方可进行检验试验、检测、监测 。检测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CCTV、基坑、桥梁桩基、声测管
等检测项目。CCTV 等需发包人委托的检测单位由发包人委托,相应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中,检测完
成后由承包人支付。
9.4 现场工艺试验
现场工艺试验的有关约定: / 。
10. 变更
10.1 变更的范围
关于变更的范围的约定: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
10.1.1关于变更的范围的约定:按照《杭州市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暂行办法》(杭财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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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246号)中工程变更的相关规定。
10.1.2施工中发包人需对原工程设计变更,应提前14天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发出变更通知。变更
超过原设计标准或批准的建设规模时,发包人应报规划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重新审查批准,并由
原设计单位提供变更的相应图纸和说明。承包人按照招标人发出的变更通知及有关要求进行变更。
10.1.3施工中承包人不得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因承包人擅自变更设计发生的费用和由此导致
发包人的直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10.1.4承包人在施工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涉及到对设计图纸或施工组织设计的更改及对材料、设
备的换用,须经招标人同意。未经同意擅自更改或换用时,承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并赔偿发包
人的有关损失,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招标人同意采用承包人合理化建议,所发生的费用和获得的收
益,发包人承包人另行约定分担或分享。
10.1.5发包人有可能根据工程需要修改施工图或发出指令增加或减少工程量,工程量不论增减多
少,承包人均应无条件服从,对因变更增加或减少的工程量,其结算口径按本合同相应条款执行。对
变更单项材料累计金额达到规定标准时,招标人有权通过招标或进行政府采购确定材料价格及供货单
位。
10.4 变更估价
10.4.1 变更估价原则
关于变更估价的约定:
(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有相同项目的,按照相同项目单价确定;
(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同项目,但有类似项目的,参照类似项目的单价确定。
(3)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同项目及类似项目单价的,其单价的确定,按以下约定:
只有发生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有误(漏项等)和非承包人原因的设计图纸变更和经发包人确认、
签证认可的特殊事项可调整合同价款。调整方法如下:
若发生未报单价的工程量,可套用类似的投标单价,换算后结算:A、由于设计变更,清单项目
中项目特征或工程内容发生部分变更时,应以原综合单价为基础,仅就变更部分相应定额子目调整综
合单价。B、由于采用的主材发生变化,仅调整招标时主材信息价的价差,只计税金,其余不变。无
信息价的按当时发包人确认的市场价或签证价。C、如无法套用时,由承包人依据浙江省2018版预算
定额和费用定额或现行相应专业定额(人工和机械的定额消耗量不调整,主要材料单价按施工发生当
月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信息价(正本)或经招标方确认同意的市场实际采购价和按规定应计取的材料
运杂费、采保费调价),不计综合费用,不另计措施费(规费和税金除外)。D、若发生无法依据定额
进行计算的项目,由承包人在该项工程施工前按照上述所述编制原则在30天内报补充预算,并征得发
包人同意后施工。当零星工程发生签证台班数量,机械单价有投标价的执行投标价,无投标价的执行
预算定额单价,零星工日单价按发布的当季杭州市建设工程人工信息价执行。
(4)工程量清单错误和(或)设计变更导致实际完成的工程量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
列明的该项目工程量的变化幅度超过以下情况的,其单价允许调整:凡合价金额占合同总价2%及以上
的分部分项清单项目,其工程量增加或减少超过本项目工程数量15%及以上时,或者合价金额占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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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价不到2%的分部分项清单项目,但其工程量增加或减少超过本项目工程数量25%以上时,工程量偏
差超过上述变化幅度之外变动部分的相应单价调整方法按以下方式约定:按上述(3)约定。
(5)其他:①施工组织措施费、施工技术措施费在招标范围未发生变化情况下,按投标报价包
干。在招标范围发生重大变化或重大设计变更引起施工技术措施项目费增加或减少时,根据相关工程
变更依据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复意见进行相应调整,原措施费项目清单中已有的措施项目,按原
有措施费的组价方法或单价调整;原措施费项目清单中没有的措施项目,组价方法按前述第10.4.1
条约定执行。如有甩项工程,发包人将对承包人未实际投入的施工组织措施费和技术措施费按上述方
法予以扣除。
②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描述的分项工程内容均应计入综合单价报价,若承包人提供的分部分项工
程量综合单价计算表及综合单价工料机分析表没有详尽分析的,发包人将对实际未实施的分项工程予
以扣除。
③施工中如承包人遇材料因实际情况需要变更,不得降低品质,并且须经发包方、监理方、使用
人同意,材料变更应在招标文件选定的品牌、规格范围内,单价不应突破原材料投标报价。
④本工程结算造价以审计部门审核为准 。
10.5 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监理人审查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合理化建议后 7 天内审查完
毕并报送发包人,发现其中存在技术上的缺陷,应通知承包人修改。
发包人审批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报送的合理化建议后 7 天内审批完
毕。
承包人提出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奖励的方法和金额为:/ 。
10.7 暂估价
暂估价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明细详见附件 11:《暂估价一览表》。
10.7.1 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采取第 / 种方式确定。
10.7.2 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对于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采取第 / 种方式确定。
第 3 种方式: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
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的约定: / 。
10.8 暂列金额
合同当事人关于暂列金额使用的约定: / 。
11. 价格调整
11.1 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
市场价格波动是否调整合同价格的约定:是。
因市场价格波动调整合同价格,采用以下第 3 种方式对合同价格进行调整:
第 1 种方式:采用价格指数进行价格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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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各可调因子、定值和变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及其来源的约定: / ;
第 2 种方式:采用造价信息进行价格调整。
(2)关于基准价格的约定: / 。
专用合同条款①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低于基准价格的:专用合
同条款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 / %时,或材料单价跌幅以已标价工程量
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 / %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②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高于基准价格的:专用合同条款合同履
行期间材料单价跌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 / %时,材料单价涨幅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
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 / %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③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等于基准单价的:专用合同条款合同履
行期间材料单价涨跌幅以基准单价为基础超过± / %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第 3 种方式:采用政策性文件进行价格调整。
政府投资工程因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按以下第(二)种方式约定执行:
(一)按《关于进一步加强杭州市建设工程市场要素价格动态管理的指导意见》(杭建市【2018】
579 号)执行。
(二)其他:合同工期内材料价格波动及人工调整按照杭建市杭建市发〔2018〕579 号文件执行
及江住建局相关文件相关规定执行。因乙方原因拖延工期,如遇材料涨价的,其相应月份的信息价不
作为计算平均价的基数。如遇材料跌价的,其相应月份的信息价应作为计算平均价的基数。
1、风险范围及幅度的约定
(1)人工费的风险幅度( 5 %),
(2)材料价格的风险幅度( 5 %)。
2、材料价款动态调整结算方式采用以下第(3)种方式约定:
(1)按时间进度分段结算
(2)按工程形象部位(目标)分段结算
(3)竣工后一次性结算
12. 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
12.1 合同价格形式
1、本合同价款采用固定单价合同方式确定。
(1)应由承包人承担的工、料、机、投标编制期或预算书编制期的价格与合同实施期间所发生
的市场价格波动。
(2)其他:合同价款中包括的风险范围:a、投标时漏项(不包括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本身
的漏项、少计)内容;b、合同执行期内,施工临时停电、停水造成的连续 8 小时内的停工;c、合同
执行期内,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窝工;d、合同执行期内可能发生的其他费用,包括市政、市容、
卫生、环保、治安等。e、本工程的清单项目报价要求现场踏勘后根据施工图设计、清单项目特征内
容及清单计量规则和清单计价指引综合报价。施工技术规范要求和施工图设计提及,浙江省预算定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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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 版)及现行计价规范未描述到,但又是完成分项工程必须有的工作内容,均应包括在报价内。
f、本合同价款采用固定综合单价合同方式确定,工程量按实结算。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以上风险费用已在投标报价时考虑,不再另行计取。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
(1)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按本合同 11.1 第 3 种方式的约定计算 。
(2)其他: 发生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有误(漏项等)和非承包人原因的设计图纸变更和经
发包人确认、签证认可的特殊事项可调整合同价款 。
2、总价合同。
总价包含的风险范围: / 。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 / 。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 / 。
3、其他价格方式: / 。
12.2 预付款
12.2.1 预付款的支付
预付款支付比例或金额: / 。
预付款支付期限: / 。
预付款扣回的方式: / 。
12.2.2 预付款担保
承包人提交预付款担保的期限: / 。
预付款担保的形式为: / 。
12.3 计量
12.3.1 计量原则
工程量计算规则:
(1) 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项目,其工程量的计算规则应按国家标准工程量计算规范及省
级行业主管部门颁布的补充规定执行。
(2)不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项目,工程量的计算规则应按省、市行业主管部门颁布的各
专业工程定额的工程量计算规则执行。
12.3.2 计量周期
关于计量周期的约定: 承包人应于每月 22 日向监理人报送上月 20 日至当月 19 日已完成的工程
量报告,并附具进度付款申请单、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资料。
12.3.3 单价合同的计量
关于单价合同计量的约定:①按月支付,承包人每月在 22 日前报上月 20 至当月 19 日完成的实
际工程量,经监理工程师、跟踪审计单位和发包人审核批准后,发包人在次月 10 日前支付不超过已
审核工程量 80%的工程款。单月核定工程进度款不超过 50 万元,不予支付工程款,顺延至次月,直
至满 50 万元后进行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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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累计支付工程款不超过已审核工程量 80%的工程款。
③工程经验收合格及审计完成后 10 日内支付至结算价的 97.5%;2.5%留作质量保证金,质量保
证金在竣工验收通过后一年后的一个月内退还 1.5%(无息),两年后的一个月内退还 1%(无息)。本
工程如在质保期内存在质量问题,发包人有权扣留质量保证金的部分或全部。
④工程款、竣工款支付须由监理方和跟踪审计签字盖章,发包方审核确认后支付。
⑤所有工程联系单必须附详细的清单、费用明细表及预算书,并附跟踪审计单位审核意见书及监
理单位、发包单位审核意见书。
上述各项费用的每笔款项支付前,承包人必须提供收款单位与本合同签订单位一致的正规、等额、
合法、有效的建安发票,否则发包人有权拒绝付款。
12.3.4 总价合同的计量
关于总价合同计量的约定: / 。
12.3.5 总价合同采用支付分解表计量支付的,是否适用第 12.3.4 项〔总价合同的计量〕约定进
行计量: / 。
12.3.6 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计量
其他价格形式的计量方式和程序: / 。
12.4 工程进度款支付
12.4.1 付款周期
关于付款周期的约定:按月支付,承包人每月在 22 日前报上月 20 至当月 19 日完成的实际工程
量,经监理工程师、跟踪审计单位和发包人审核批准后,发包人在次月 10 日前支付。
12.4.2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
关于进度付款申请单编制的约定:根据发包人相关规定,必须附详细的清单、费用明细表及预算
书,并附跟踪审计单位审核意见书、监理单位、发包单位审核意见书。
12.4.3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
(1)单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 按通用条款约定。
(2)总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 / 。
(3)其他价格形式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 / 。
12.4.4 进度款审核和支付
(1)监理人审查并报送发包人的期限: 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进度付款申请单以及相关资料后
7 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
发包人完成审批并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的期限: 发包人应在收到后 7 天内完成审批并签发进度
款支付证书。
(2)发包人支付进度款的期限: 发包人应在进度款支付证书或临时进度款支付证书签发后 14
天内完成支付 。
发包人逾期支付进度款的违约金的计算方式:发包人逾期支付进度款的,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
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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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4.6 支付分解表的编制
2、总价合同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 / 。
3、单价合同的总价项目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 同产值报表编制和审批程序 。
13. 验收和工程试车
13.1 分部分项工程验收
13.1.2 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验收时,应提前 24 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
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48 小时。
13.2 竣工验收
13.2.2 竣工验收程序
关于竣工验收程序的约定:按通用条款约定 。
发包人不按照本项约定组织竣工验收、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按通用条款执行。
13.2.5 移交、接收全部与部分工程
承包人向发包人移交工程的期限:合同当事人应当在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后 7 天内完成工程的移
交。
发包人未按本合同约定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发包人无正当理由不接收
工程的,发包人自应当接收工程之日起,承担工程照管、成品保护、保管等与工程有关的各项费用,
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另行约定发包人逾期接收工程的违约责任。
承包人未按时移交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承包人无正当理由不移交工程的,承包人应承
担工程照管、成品保护、保管等与工程有关的各项费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另行约定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不移交工程的违约责任。
13.3 工程试车
13.3.1 试车程序
工程试车内容: / 。
(1)单机无负荷试车费用由 承包人 承担;
(2)无负荷联动试车费用由 承包人 承担。
13.3.3 投料试车
关于投料试车相关事项的约定: / 。
13.6 竣工退场
13.6.1 竣工退场
承包人完成竣工退场的期限: 竣工验收后 30 日内 。
14. 竣工结算
14.1 竣工付款申请
承包人提交竣工付款申请单的期限:承包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 28 天内向发包人和监理人
提交竣工结算申请单。
工程竣工验收达到合格标准后,承包人应在 28 天内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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料。
竣工付款申请单应包括的内容:按审计部门要求。
14.2 竣工结算审核
发包人审批竣工付款申请单的期限:该工程为政府性投资项目,发包人根据国家造价管理的有关
规定以及审计部门审定的工程结算额,与承包人办理最终价款结算手续。施工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后,
应如实向发包人报送该工程的结算,发包人有权委托审计代理单位对承包人上报的工程决算造价进行
内部初审。内部审计报告经承发包人认可后,承包人必须依据内部审计报告意见相应调整结算造价后
重新上报发包人,由发包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报国家审计部门做竣工结算审计。内部审计费用原则上由
发包人支付,但如承包人上报的工程决算造价经内部审计后,工程送审造价净核减额超过 10%(不含
10%),则超过部分承包人必须按 10%比例支付结算核减追加费。内部初审调整后决算再由江干区审计
局进行竣工结算的项目,其审计费用按江干区政府江政刊办发(2009)108 号文件执行。
发包人完成竣工付款的期限:发包人应在签发竣工付款证书后的 14 天内,完成对承包人的竣工
付款。
关于竣工付款证书异议部分复核的方式和程序: 按通用条款及相关规定执行。
14.4 最终结清
14.4.1 最终结清申请单
承包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的份数:按审计部门要求。 。
承包人提交最终结算申请单的期限:承包人应在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颁发后 7 天内,按专用合同
条款约定的份数向发包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14.4.2 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
(1)发包人完成最终结清申请单的审批并颁发最终结清证书的期限: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
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后 14 天内完成审批并向承包人颁发最终结清证书。发包人逾期未完成审批,又
未提出修改意见的,视为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且自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最
终结清申请单后 15 天起视为已颁发最终结清证书。
(2)发包人完成支付的期限:发包人应在颁发最终结清证书后 7 天内完成支付。发包人逾期支
付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违约金;逾期支付超过 56 天的,按照中
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两倍支付违约金。
15. 缺陷责任期与保修
15.2 缺陷责任期
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 本工程缺陷责任期为两年。
15.3 质量保证金
关于是否扣留质量保证金的约定:工程审计结算价 2.5%留作质量保证金,质量保证金在竣工验
收通过后一年后的一个月内退还 1.5%(无息),两年后的一个月内退还 1%(无息)。本工程如在质保
期内存在质量问题,发包人有权扣留质量保证金的部分或全部。
15.3.1 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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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保证金采用以下第 2 种方式:
(1)质量保证金保函,保证金额为: / ;
(2)2.5%的工程款;
(3)其他方式: / 。
15.3.2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采取以下第 2 种方式:
(1)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逐次扣留,在此情形下,质量保证金的计算基数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
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
(2)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扣留质量保证金;
(3)其他扣留方式: / 。
关于质量保证金的补充约定: / 。
15.4 保修
15.4.1 保修责任
工程保修期为:按本工程质量保修书规定执行
15.4.3 修复通知
承包人收到保修通知并到达工程现场的合理时间:按本工程质量保修书规定执行。
16. 违约
16.1 发包人违约
16.1.1 发包人违约的情形
发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按通用合同条款约定。
16.1.2 发包人违约的责任
发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1)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前 7 天内下达开工通知的违约责任:按通用条款约定。
(2)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违约责任: 按通用条款约定 。
(3)发包人违反第 10.1 款〔变更的范围〕第(2)项约定,自行实施被取消的工作或转由他人
实施的违约责任: 按通用条款约定 。
(4)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因发包人原因导致
交货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违约责任: 按通用条款约定 。
(5)因发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造成暂停施工的违约责任: 按通用条款约定 。
(6)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违约责任: 按
通用条款约定 。
(7)其他: / 。
16.1.3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承包人按16.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约定暂停施工满28天后发包人仍不纠正其违约行为并致
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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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2 承包人违约
16.2.1 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承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 A、项目经理每月出勤未达到 85%以上; B、安全、文明施工未达到杭
州市有关规定要求,被有关部门处以通报以上处罚的; C、开工前承包人提供的项目管理班子成员须
经发包人审核同意。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
投标文件中的承诺,否则视作承包人违约;工程实施中,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
经理或技术负责人***
16.2.2 承包人违约的责任
承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A、项目经理每月出勤必须达到 85%以上,每缺少一天
扣除 1000 元/天;在工程总工期中累计出勤率低于 50%的,扣除履约保证金的 15%。B、安全、文明施
工未达到杭州市有关规定要求,被有关部门处以通报以上处罚的,每次赔偿发包人违约金 5000 至
10000 元,直至履约保证金的 20%。因承包人原因发生两起以上一般事故,甲方扣除安全文明施工履
约保证金的 30%;因承包人原因发生较大事故,甲方扣除安全文明施工履约保证金的 50%;因承包人
原因发生重大事故或两起以上较大安全事故,甲方扣除全部安全文明施工履约保证金。C、开工前承
包人提供的项目管理班子成员须经发包人审核同意。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
其他管理力量的配备不得低于投标文件中的承诺,否则视作承包人违约,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并没
收履约保证金。D、工程实施中,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或技术负责人***
作承包人违约,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16.2.3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关于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特别约定: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出现通用合同条款中第 16.2.1 项〔承包人违约的情形〕第(7)目
约定的违约情况时,或监理人发出整改通知后,承包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限内仍不纠正违约行为并致使
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因继续完成工程的需要,发包人有权使用
承包人在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临时工程、承包人文件和由承包人或以其名义编制的其他文件,合
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相应费用的承担方式。发包人继续使用的行为不免除或减轻承包人应
承担的违约责任。
发包人继续使用承包人在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临时工程、承包人文件和由承包人或以其名义编制
的其他文件的费用承担方式:由承包人承担 。
17. 不可抗力
17.1 不可抗力的确认
除通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不可抗力事件之外,视为不可抗力的其他情形:经国家或地方有关部门认
定的烈度达七级以上的地震;当地 50 年一遇以上的风、雨、雪、洪等自然灾害。得到有关部门的预
报,为预防可能带来的损害而采取的加固等预防措施和不可抗力发生后为尽力减少损失而采取的抢险
等措施,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因未采取经工程师确认的预防措施和必要的抢险措施,造成损害的,
将免除发包人承担损害的责任,由承包人承担。不可抗力产生的直接损失按合同通用条款的约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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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4 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在商定或确定发包人应支付款项后 28 天内完成款项的支付。
18. 保险
18.1 工程保险
关于工程保险的特别约定:为保证工程及甲、乙双方现场人员、机械设备、原材料的安全,相关
一切保险(包含工程强制性保险及为施工现场人员、设备、材料办理的商业保险)由投标人自行投保,
费用在本次投标报价中综合考虑。承包人须为本工程办理建设工程一切险并支付保险费用,工程费用
也已包含在总报价内。在开工前中标人需提供工程一切险参保的相应凭据,若未能投保,则招标人有
权从中标价中扣除相关费用并相应保险机构投保,工程其他人员、机械、原材料的相关保险,在工程
发生相应事故(自然灾害或其他情况造成现场人员、机械、原材料造成损失的)的情况下,中标人应
首先向保险公司办理索赔程序,如中标人未购买相应保险的,不得向招标人提出索赔申请。
18.3 其他保险
关于其他保险的约定: 承包人为建设工程和施工场地内的自有人员设备及第三方生命财产办理
保险并支付保险费用,费用已包含在总价内。施工期间所发生的一切与本工程有关的承包人的人员、
财产等意外伤害、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全部责任和费用 。
承包人是否应为其施工设备等办理财产保险:承包人应为其施工设备等办理财产保险。
18.7 通知义务
关于变更保险合同时的通知义务的约定: /。
20. 争议解决
20.3 争议评审
合同当事人是否同意将工程争议提交争议评审小组决定:否。
20.3.1 争议评审小组的确定
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确定: / 。
选定争议评审员的期限: / 。
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报酬承担方式: / 。
其他事项的约定: / 。
20.3.2 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
合同当事人关于本项的约定: / 。
20.4 仲裁或诉讼
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提交杭州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但双方
当事人特别约定下列解决方式中第 2 种方式解决争议的除外:
(1)提交 /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依法向 江干区 人民法院起诉。
21.其他补充事项的约定
21.1 本工程土方外运过程,场地内运输条件投标单位自行考虑。弃土地点(不得在区块内弃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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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运输过程交警、城管等职能部门的协调由投标单位自行办理(含在本次合同工期内)。本工程所有
土方、建筑垃圾外运,中标人必须自行联系政府规定合法弃置点,从工地清运出去,涉及运输远近和
运输过程中发生的运输费、环保费、城市卫生费、处置费等开支,投标人在报价时应充分考虑,结算
时不另调整(政策性调整除外)。
21.2 本项目土方部分工程量清单编制按现有政策及造价规定编制,政府相关部门若下发新政策
文件,本工程结算按相关文件执行。
21.3 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需按照接管部门要求完成移交及质量回访。
21.4 施工过程中,遇重大会议对项目工期或费用产生影响的,施工单位应无条件配合,相关费
用和工期按政策性文件执行,没有相关文件的另行协商。
21.5 根据“浙江无欠薪”行动有关精神和江干区相关文件要求,工程开工前,中标单位应在银行
开设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并与发包人签订《建设项目工程款和工资款分账管理协议》,
工资专户开户证明及《建设项目工程款和工资款分账管理协议》报区住建局和区人社局备案。
21.6 本工程须按杭州市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标准化样板工地实施建设。
21.7 本项目地块内现有农作物及临时构筑物若干,投标单位应自行踏勘现场,清理农作物、拆除
临时构筑物及外运费用含在相应土石方报价内,结算时不另调整。
21.8 智能交通工程的具体要求:
(1)承包人严格按照投标书中明确的品牌、规格、质量等级等要求进行采购,并提前 10 天向发
包人提供材料采购计划,材料必须经监理和发包人验收后方能用于本项目;检测系统和监视系统一定
要得到交警部门认可方可使用;投标人选用的品牌必须保证交警验收通过,发生选用品牌不兼容的事
件,招标人不承担此部分的任何费用,凡因材料没有达标或不到位而影响施工工期,造成建设方损失,
则承包人应负全责,并赔偿相应的损失;
(2)承包人根据自己的工程经验完善系统所需设备以保证整个系统的完整性,所需各项费用及
安装调试、维护保养所需费用均已包含在投标报价中;承包人必须负责与杭州市交警支队已经建成的
系统兼容,并保证本项目通过市交警部门的验收,否则无条件免费负责整改,直至通过验收并移交给
交警部门;
(3)投标单位中标后,智能交通深化设计方案需经区交警大队审批同意,投标单位承担相关费
用。
(4)投标人应是具有丰富交通监控工程经验的集成商,并应充分考虑杭州市交警监控系统所选
用的设备和产品,另外根据所选和对工程的熟悉和经验程度,须对可以细化的每项设备进行报价。选
用的品牌必须保证交警验收通过,故务必在投标报价中充分了解现场实际情况,以免发生选用品牌不
兼容的事件。招标人不承担此部分的任何费用。
21.9 标识标牌具体要求:投标时标志标线项目中标志标牌的工程名称暂按批复、规划文件规定
的名称为准;实施时按地名办最新确定的“申报地名”制作相关标志标牌,相关费用由投标人在报价
中综合考虑,结算不予调整。
21.10 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需按照接管部门要求完成移交及质量回访。工程竣工验收为总包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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围内所有单位工程验收合格。
21.11 施工过程中,遇重大会议对项目工期或费用产生影响的,施工单位应无条件配合,相关费
用和工期按政策性文件执行,没有相关文件的另行协商。
21.12 因道路周边地块开发建设需要,投标人需根据发包人进度要求进行施工并提前开通部分
路段。投标人在投标前自行踏勘现场,相关费用包含在投标报价中。
工程质量保修书
发包人(全称): 杭州市江干区艮山东路北区块开发建设指挥部办公室
承包人(全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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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包人和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经协商一致就(工
程全称)牛田单元华家竹园路(六堡中路-红普路)道路工程一期(六堡中路-三官塘路)签订工程质
量保修书。
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
外墙面的防渗漏,供热与供冷系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以及双方约定的
其他项目。具体保修的内容,双方约定如下:保修承包施工范围内所有完工工程。
二、质量保修期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
1.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为/年;
3.装修工程为/年;
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为 2 年;
5.供热与供冷系统为 / 个采暖期、供冷期;
6.住宅小区内的给排水设施、道路等配套工程为/年;
7.其他项目保修期限约定如下:本项目保修期为 2 年。
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三、缺陷责任期
工程缺陷责任期为 24 个月,缺陷责任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单位工程先于全部工
程进行验收,单位工程缺陷责任期自单位工程验收合格之日期起算。
缺陷责任期终止后,发包人应退还剩余的质量保证金。
四、质量保修责任
1.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 7 天内派人保修。承包人不
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
2.发生紧急事故需抢修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3.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立即向当地建
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并由原设计人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
人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
4.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
五、保修费用
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六、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
1.属于保修范围内的项目,承包人同意接到发包人或相关主管部门管理,通知后在本合同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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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限内派人到现场进行维修。承包人如在接到书面通知后未在期限内派人到现场维修的,视为承包人
未履行维修义务。
2.发生须紧急抢修事故,承包人接到事故通知后,应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3.保修期内发生工程质量问题的,承包人除承担保修责任外,因工程质量给发包人和业主造成
损失的,承包人承担赔偿责任,发包人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先行代承包人向业主赔偿损失,所需费用从
工程质量保证金中扣除。
4.承包人需制定专门的维修负责人在现场负责维修工作,并在工程竣工验收之前将维修负责人
姓名、联系电话、地址、传真等信息报发包人和物业管理公司记录,该工程维修负责人***
权处理现场维修工作。
5.承包人派人到现场进行维修的时间:
a.给排水、供电设施及线路出现故障,承包人须在接到通知后 4 小时内派人到现场维修,6 小
时内完成维修工作。
b.其他一般情况,承包人须在接到通知后 24 小时内派人到现场维修,48 小时内完成维修工作。
c.对于一时无法彻底修复的大修问题,承包人应在 3 天内以书面形式明确维修方案及维修期
限,报发包人代表审核同意后次日起实施。
6.在承包人人员到达之前,发包人可采取适当的应急措施,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7.遇下列特殊情况的,承包人同意发包人、业主或相关主管部门管理可以对一定金额(材料安
装类 5000 元,土建市政类 10000 元)以内的维修项目进行应急处理,先行委托其他单位进行维修,
所产生的维修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a.紧急抢修事故时,为避免损失进一步扩大;
b.直接影响到业主正常生活或威胁业主人身财产及公司财产安全时;
8.发包人或相关主管部门管理认为需召开维保工作协调会时,承包人应当准时参加,会议上提
出的问题必须当场确定解决方案,承包人对其派出与会人员的签字确认负全部责任,并应当执行会议
决定。否则,视作承包人未履行维修义务。
9.承包人未在指定期限派人维修或发生其他视为承包人未履行维修义务情形的,发包人或相关
主管部门管理有权委托第三人进行维修,所产生相关费用包括维修费、对业主补偿金等均由承包人承
担,并在工程质量保证金中扣除。
10.因工程质量问题发生工程维修费用或对第三人赔偿损失的,发包人通知承包人应承担的费用
或损失金额,承包人收到通知后 7 日内不提出具体异议的,视为承包人认可并同意承担通知书中确定
的金额。
11、工程竣工验收后,本工程移交给相关单位管理,并从移交日起,接管单位有权代为行使发包
方在本协议中关于保修养护事宜的权利和责任,即接管单位可直接通知乙方履行保修养护责任。
12、保修质量
承包人负责保修的质量,工程保修项目完成后须经业主或发包人代表验收签字方可。工程保修项
目应保证在十二个月内不出现同类问题,否则,即使保修期满也应继续维修,维修费用给予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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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同一工程质量问题承包人维修两次后,再次发生该质量问题的,相关主管部门管理有权安排自
行维修、委托其他单位维修,所产生相关费用包括维修费等均由承包人承担。
13、质量保证金的支付与返还
本工程约定的工程质量保证金为工程审计结算价款的 2.5%。审计结算完成后 10 日内支付至结
算价的 97.5%;工程审计结算价 2.5%留作质量保证金,质量保证金在竣工验收通过后一年后的一个
月内退还 1.5%(无息),两年后的一个月内退还 1%(无息)。本工程如在质保期内存在质量问题,发
包人有权扣留质量保证金的部分或全部。如质量保证金余额不足以支付工程保修及赔偿等费用,承包
人应在接到发包人通知后 15 天内将差额补齐。
工程质量保修书由发包人、承包人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共同签署,作为施工合同附件,其有效期限
至保修期满。
发包人(公章): 承包人(公章):
地 址:江干区机场路一巷 20 号 地 址: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 号: 账 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五、招标人针对本工程的特殊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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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项目需要进行土方外运,中标的施工企业须在合同签订前向招标人中提供渣土
消纳的有效合同。中标人不能及时提供的,视作无正当理由拒绝签订合同,依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杭州市建设市场主体信用管理办法》进行处罚。
2、施工中产生的废土等必须随挖随运,堆放时间不得超过 8 小时,报价中必须考虑
土方短驳费用。
3、本项目招标控制价中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为总预算价的 2.5 % ,投标报价中整
体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超过投标总报价的 5 %的,还须编制相应的安全文明施工专篇
(如未编制或方案与相应报价的不匹配的,评标委员将严格按评标办法七-(四)措施项
目报价的评价做扣分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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