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入日期: | 2019.08.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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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区: | 湖南省 |
内 容: | *、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洋湖人才公寓项目(一、二期)已由备案编号为(****)***号、***号批复建设,建设资金为企业自筹。招标人为**恒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的设计进行公开招标。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项目名称:洋湖人才公寓项目(一、二期)设计 *.*建设地 |
1、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洋湖人才公寓项目(一、二期)已由备案编号为(2019)048号、049号批复建设,建设资金为企业自筹。招标人为长沙恒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的设计进行公开招标。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2.1项目名称:洋湖人才公寓项目(一、二期)设计
2.2建设地点:位于长沙市岳麓区洋湖片区;
2.3项目规模:本项目总用地面积70113平方米,总建筑面积约28.56万平方米,其中计容面积22万平方米,地下建筑面积6.56万平方米。建筑高度>50米。
2.4工程造价:设计费约1600万元。
2.5资金来源:企业自筹。
2.6设计周期:分地块主体结构90日历天,其它专业分阶段按甲方要求提供设计成果,见设计任务书及设计合同。
2.7质量要求:设计人应按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的技术规范、标准进行设计,按合同约定要求内内容、时间及份数向发包人交付设计文件,并对提交的设计文件的质量负责。
2.8招标范围:本工程从方案至施工图阶段设计,方案阶段包括两个方案的设计文件,扩初及施工图设计包括总图、建筑、结构(含二次钢结构)、景观、给排水、精装修设计(含二次机电)、电气、电梯、暖通、消防、人防、BIM设计、弱电(智能化)、泛光、高低压配电系统、海绵城市、绿色建筑;项目内的幕墙设计、标识标牌导视系统、地下车库停车动线系统等从方案设计至施工图设计;柴油发电机、锅炉室外储油罐油路设计;红线范围内的建筑外部场地管线综合设计;红线内项目配套工程设计;发包人书面委托的其它设计工作;地上部分停车场、道路衔接工程、综合管线等配套工程设计;本工程(含营销中心、展示区及样板房)建设全过程施工配合、报批、报建、规划验收工作;不含营销中心、展示区及样板房设计、基坑支护设计、红线外供电设计、燃气设计、顾问类(根据后期招商需求确定)。具体详见本项目设计任务书。
2.9标段划分:1个标段。
3、投标人资格要求3.1企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依法取得企业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处于有效期;湖南省外设计企业须按照湘建建【2015】190号文件要求办理省外入湘企业基本情况登记(以“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网”查询为准)或具有《省外工程建设中介服务企业入湘登记证》(处于有效期内)。
3.2企业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设计综合资质或工程设计建筑行业(建筑工程)甲级资质,资质证书处于有效期内。
3.3企业近三年内(以基本资格审查截止时间前36个月内为准)至少承担过一个及以上单项合同总建筑面积14万平方米及以上的房屋建筑项目设计入围业绩。
3.4拟任项目设计负责人***
3.5拟任本次投标的项目设计负责人***
3.6无其他明文禁止参与投标的记录。
3.7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3.8入围业绩的证明资料提供合同,入围业绩的有效时间以合同中甲方的签字时间为准。如入围业绩证明资料中无法体现项目规模的,可提供业主证明原件作为补充资料。
3.9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
4.评标办法评标办法参照《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3号)及长沙市设计项目电子标范本中的“综合评估法”。
5、投标保证金本项目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
5.1投标保证金金额:人民币壹拾万元整(¥100000.00元)。
5.2投标保证金交纳截止时间:基本资格审查截止时间前(含)。投标保证金要求在基本资格审查截止时间前(含)到达专用账户(以托管银行到账日期为准)。
5.3投标保证金交纳方式:
5.3.1.现金(银行转账、银行电汇、银行汇票)
(1)投标人采用银行转账、银行电汇、银行汇票方式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应以投标人自身名义通过其基本账户一次性足额提交到如下专用账户(投标保证金托管专户):
帐户名称:湖南新泉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交通银行长沙名城支行
帐 号:431616000018010039279
(2)投标人在提交投标保证金时应在转账票据的用途栏或备注栏中注明项目名称简称 “洋湖人才公寓项目设计”。投标人在提交投标保证金时须认真填写本单位及投标保证金托管专户的帐号、户名、金额以及所投项目名称等信息,并告知银行应录入项目名称简称“洋湖人才公寓项目设计”,因填写错误或未填写或银行录入信息错误或银行未录入信息,其可能造成的损失由投标人自行负责;
(3)投标保证金应以投标人自身名义提交,其名称应与投标单位的名称一致,不得以分支机构等其他名义提交。联合体投标的,其投标保证金由牵头人递交;
5.3.2保函(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具)
(1)由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具保函的,投标人应在本单位银行账户开户行申请办理。
(2)保函填写的受益人和投标人的全称,应与招标人和投标人名称一致。
(3)保函应采用本项目招标公告附件规定的格式文本。
(4)保函有效期起始时间应为本项目基本资格审查截止时间之前,保函有效期应与投标有效期一致。
(5)投标人应将开具的对应所投项目或标段的保函原件单独密封,在基本资格审查截止时间前与资格审查文件一同提交。
(6)投标人和保函开立人对投标保函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
(7)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负责保函原件的签收、核对和保管工作,负责填制《银行投标保函保证金提交信息公示表》,并将保函提交情况向基本资格审查会议公示。
5.3.3 保证保险
(1)由保险公司开具投标保证保险的采用电子保险保单形式,投标人应登录长沙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平台(http://fwpt.csggzy.cn/)办理相关投保手续。
(2)投标人登录长沙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平台,查阅本项目招标公告,点击“我要投标”进入投标管理页面,选择“电子保险保单”,系统跳转至工保网,请投标人仔细阅读投保须知及操作流程。
(3)阅读并同意投保须知后【填写手机号码】(用于接收承保信息),点击【立即投保】等待系统审核。系统审核通过后,点击【立即支付】,跳转支付页面选择支付方式,支付成功后,系统反馈投保成功通知。
(4)项目基本资格审查时,投保情况以长沙公共资源交易管理信息平台提供的《投标保证金到账信息公示表》为准。
(5)项目基本资格审查会议开始后,投标人可以进入订单详情页面,点击“下载保单”进行保单的下载。
5.4.因投标人原因,未按要求缴纳投标保证金的,基本资格审查时否决其投标。
6.资格审查方式、时间及地点本项目资格审查方式为基本资格审查,本项目入围方式为基本资格审查合格的投标人全数入围。6.1资格审查方式:合格即入围;6.2资格审查时间及地点:基本资格审查地点:长沙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二楼,具体开标室详见二楼大屏幕(长沙市岳麓区岳华路279号岳华路与府中路交汇处)。基本资格审查申请截止时间:2019年8月20日14:30时(北京时间);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申请人或申请资料,招标人不予受理。6.3基本资格审查时间、地点和基本资格审查时到场人员及提供的资料如需变更的,则招标人将在基本资格审查至少前3个工作日在湖南湘江新区门户网、长沙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平台及湖南省招标投标监管网发布通知,不另行通知,敬请留意。6.4资格审查人员(投标人)到场核查由招标人进行验证、由行政监委进行现场监督。基本资格审查时要求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及身份证原件或其授权委托代理人持授权委托书及身份证原件、资格审查资料原件及复印件出席。招标人将拒绝接收资格审查申请人(投标人)到场不符合要求的资格审查资料。6.5投标人所提供的资格审查资料必须真实且在有效期内,若资格审查时或通过审查后发现报名单位有弄虚作假的,其资格审查不合格,已经入围的将取消入围资格,并按规定上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7.基本资格审查需提交资料7.1企业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及本人身份证(或授权委托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及本人身份证);7.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7.3企业资质证书副本;7.4企业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7.5湖南省外企业的《省外工程建设中介服务企业入湘登记证》或企业基本情况已登记的查询官网截图;7.6企业入围工程业绩证明资料;7.7拟任本项目的设计负责人的注册建筑师证和职称证;7.8拟任本次投标的项目设计负责人***8、招标文件的获取
凡资格审查合格单位凭入围通知至湖南新泉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长沙市芙蓉中路三段420号华升大厦1418室)购买招标文件,购买时间另行通知。
9、设计补偿
投标人自行承担所有准备及参与投标的有关费用。招标人不给予任何设计补偿,对未中标投标申请人不作任何解释说明。
10、发布公告的媒介本次招标公告同时在以下网站发布
《湖南省招标投标监管网》www.bidding.hunan.gov.cn
《湖南湘江新区门户网》http://hnxjxq.hunan.gov.cn
《长沙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平台》http://fwpt.csggzy.cn
11、招标人:长沙恒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联系电话***
12、本项目行政监管湖南湘江新区管理委员会住建环保局
联系电话***
附件:
投标保函(参考格式)
(受益人名称):
鉴于 (投标人名称,以下称“投标人”)于_____年___月___日参加你方作为招标人组织的 (工程名称)的招标投标,我方愿意无条件地、不可撤销就投标人履行 项目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义务,向你方出具见索即付独立保函(保证保险):
1.本保函(保证保险)最高担保金额人民币(大写) 元(¥ ) 。
2.保函(保证保险)有效期自______年____月_____日至______年____月_____日止。
3.在本保函(保证保险)有效期内,投标人存在下列未履行相关投标义务情形之一的,我方在收到你方提出的书面索赔通知以及本保函(保证保险)原件后,在10个工作日内支付累计总额不超过本保函(保证保险)第1款约定的经济补偿金。
(1)投标人拒绝按照招标文件、投标文件或中标通知书要求与你方签订合同;
(2)投标截止后,投标人要求修改、补充或撤销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或者要求更改招标文件和中标通知书的实质性内容;
(3)投标人拒绝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金额、形式提交履约担保;
(4) 投标人在投标截止后撤销投标文件,但招标文件未载明投标人在投标截止后撤销投标文件,应当由保函(保证保险)开立人支付经济补偿金的除外。
4.你方的索赔通知,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索赔通知应当列明索赔金额,由你方加盖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印章;
(2)提交索赔通知的同时出具一份书面申明,申明索赔款项并未由中标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直接或间接地支付给你方;
(3)索赔通知书必须在本保函(保证保险)有效期内邮寄或送达以下地址:***
5.本保函(保证保险)有效期届满,无论是否将保函(保证保险)原件退回我方,本保函(保证保险)自行失效。我方在本保函(保证保险)项下的保证责任解除,此后提出的要求我方履行担保责任的主张无效。
开立人: (盖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地址:***
电话:***
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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