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入日期: | 2019.08.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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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区: | 四川省 |
内 容: | 比选人:**永源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 ****年*月 目录 第一章比选邀请函 * 比选邀请函 * 第二章比选须知 * 一、邀请比选须知前附表 * 二、报价须知 ** (一)说明 ** (二)报价要求 ** (三)报价文件的递交 ** 第三章李璇说明 ** 第四章报价文件格式 ** (一)邀请比选回复函 |
序 号 | 内 容 | 说明或要求 |
1 | 比选项目名称 | 泸州永源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临时热拌商品混凝站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服务项目 |
2 | 采购项目控制价 | 人民币10万元 |
3 | 比选保证金 | 5000元 |
4 | 采购服务范围 | 详见采购说明 |
5 | 参选人资格 | 1、报价人应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内注册成立的独立企业法人,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和合同义务,并具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独立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信誉要求:未处于投标禁入期内; 3、有良好的社会信誉、商业信誉,近三年没有重大违反法律规定、职业道德和职业准则的行为; 4、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
6 | 报价要求 | 总体包干价(含增值税金) |
7 | 参选文件份数 | 正本一份、副本贰份 |
8 | 付款方式 | 1、合同签订之日起3日内,支付总金额的50%作为预付款; 2、环评报告通过环保局或专家评审后,向环保局提交正式报告(报批稿)之前,支付合同剩余款项。 |
9 | 评标方式 | 综合评标法 |
10 | 比选人 邀请比选文件递交地点 邀请比选文件递交截止时间 |
比选人:泸州永源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 地点:泸州力砼实业有限公司办公室 截止时间: 2019年8月21日17点 |
报价人/代理人名称 | 成立日期 | ||||
法定代表人 | 职 务 | 公司性质 | |||
批准成立机构 | |||||
主要业务范围 | |||||
公司简介 | |||||
本项目 团队人员名录 |
报价: 元(人民币) 大写: 元(人民币) |
报价评审办法及原则
1、详见“报价须知前附表”;
2、评审方法:最低评标价法,即在全部满足邀请比选文件实质性要求前提下,依据统一的价格要素评定最低报价,以提出最低报价的比选参加人作为成交人。其成交原则是“符合比选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比选人综合考虑报价人的服务能力、业绩、服务方案等综合因素来确定是否接受报价人,但邀请比选人不承诺报价最低者将一定被接受;
3、比选人对接受的报价,将在报价截止时间起7 (天)内通知报价人,报价人接通知后与比选人签订合同,对为未被接受报价的报价人,比选人将不予通知,对未接受报价原因不予解释。
4、下列情况之一的,将作比选废除处理:
(1)对比选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
(2)出现影响比选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3)供应商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比选人不能支付的;
(4)因重大变故,比选任务取消的;
作废标处理后将重新组织比选,或向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其它方式实施。比选后,报价文件概不退还。
泸州永源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临时热拌商品混凝站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服务合同
2019年 月 日
技术服务合同
甲方:泸州永源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
乙方:
现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之规定,就甲方委托乙方编制《江阳区通滩镇魏坝采砂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事宜(以下简称“报告”),经双方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供双方共同遵守:
一、委托事项
乙方根据甲方提供的项目技术文件、施工图纸等基础资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国务院253号令《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以及相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条例、技术标准和规范,为比选人泸州永源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临时热拌商品混凝站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服务并编制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并送主管部门生态环境局审查,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件。
二、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本合同签订后,乙方应当在甲方提供环评所需基础资料和其他相关材料并收到全额预付款之日起 个工作日内,将环境影响报告编制完成并提交环保部门审查;若甲方不能按时提供乙方编制环评报告所需基础资料及项目环评相关支持性文件或项目委托监测结果未出具,乙方根据甲方提供资料或者文件的时间提交环评报告日期相应顺延。
三、基础资料提供
(一)乙方应当在本合同生效后3个工作日内给甲方提供其完成合同义务所需要甲方提供的资料清单;
(二)甲方应在收到乙方资料清单后7个工作日内按资料清单提供全部资料;
(三)评审专家和环保部门要求提供的资料和文件;
(四)乙方在编制过程中需要增加的其他资料,甲方需按时提供。
四、技术情报和资料的保密
乙方对甲方提供的有关项目资料应妥善保管,在未征得甲方同意的情况下不可泄露给第三方,在完成本合同规定的工作内容后归还甲方。
五、咨询费用及支付方式:
(一)本合同总金额为¥ (大写人民币 )。
(二)合同费用包括: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管理费、利润、增值税费、现场踏勘费、报告编制费、评审会务费、专家评审费等一切费用。
(三)付款方式:
1、本合同签订之日起3日内,甲方应向乙方支付总金额的 %作为预付款,即¥ (大写人民币 )。
2、环评报告通过环保局或专家评审后,乙方向甲方及环保局提交正式报告(报批稿)之前,甲方应向乙方支付合同余款,即¥ (大写人民币 )。
(四)收款账号
账户名:
账号:
开户银行:
六、双方权利与义务
(一)甲方权利与义务
1、甲方应积极按本协议第三条之约定和专家要求提供支撑性文件,附图、附表、附件等相关资料。
2、按本协议第五条之约定按时足额向乙方支付合同款项。
3、甲方安排至少一名专门技术人员(专人: ,电话:***
(二)乙方权利与义务
1、按时完成编制报告并报泸州市纳溪区生态环境局审批。
2、项目进项技术评审时,负责环评技术解释工作。
3、根据评审意见对环评报告进行修改。
4、为甲方项目评价审批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和配合,对甲方提供的资料保密。
5、评审会后,非乙方原因未能通过评审且项目终止,乙方有权要求甲方于项目终止后七个工作日内付清全部余款。
6、若非乙方单方原因造成本合同解除、项目无法进行或报告未能通过评审等导致本合同无法履行的情形时,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在接到乙方书面通知后七个工作日内付清全部余款。
七、违约责任
(一)若甲方不能按时提供乙方编制环评报告所需基础资料及相关支持性文件未出具,乙方提交环评报告日期相应顺延,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二)乙方所编制的报告未能达到国家环评法的相关技术要求,由乙方承担违约责任;但出现以下情况致使报告不符合要求的,由甲方承担违约责任:
1、建设项目是国家及地方产业政策中所禁止或限制的;
2、建设项目与所在地的区域规划不符;
3、建设项目所产生的污染物按现有技术经济条件无法做到达标排放要求的;
4、建设项目所在地周边公众对项目建设强烈反对;
5、建设项目所在地没有充分的环境容量接纳项目产生的污染物。
(三)非甲方原因,若乙方编制的报告未能通过环保部门的审核,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退还所收的所有合同款项。
(四)因发生不可抗力自然灾害如洪水、地震、火灾等导致项目无法进行的,本合同自动解除,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八、争议的解决办法
本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约束,双方在履行中如果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应提交项目所在地人民法院解决。
九、合同生效
(一)本协议一式肆份,甲方执贰份,乙方执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本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
(三)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以补充协议的形式进行补充。补充协议和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甲 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
乙 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