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入日期: | 2019.08.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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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止日期: | 2019.08.23 |
招标业主: | 南京水利科学研究院 |
地 区: | 江苏省 |
内 容: | **苏咨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受*********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现对**楼会商中心维修改造工程进行竞争性磋商招标,欢迎合格的供应商前来投标。 项目名称:**楼会商中心维修改造工程 项目编号:SZZC-JC-******* 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陈科长 项目 |
关键词: | 改造工程 |
江苏苏咨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受南京水利科学研究院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现对13楼会商中心维修改造工程进行竞争性磋商招标,欢迎合格的供应商前来投标。
项目名称:13楼会商中心维修改造工程
项目编号:SZZC-JC-2019059
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
项目联系电话***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
采购单位:南京水利科学研究院
采购单位地址:***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
代理机构联系方式***
代理机构:江苏苏咨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代理机构联系人***
代理机构地址:***
一、采购项目的名称、数量、简要规格描述或项目基本概况介绍:
室内装修面积约300平方米,主要包括:(1)本项目内装修的方案及施工图设计;(2)大楼13楼原地面、吊顶及部分饰面拆除工程;(3)室内装饰改造出新工程(含外窗更换);(4)室内水(消防)电(强弱电)线路整修工程;(5)新增VRV空调系统1套、调整改造原VRV空调系统工程;具体合同段工作内容参见竞争性磋商文件第四章《采购项目技术、规格和数量要求等》。
二、对供应商资格要求(供应商资格条件):
1、应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条件:(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的专业技术能力;(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2、 采购人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的特定条件:(1)企业具备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二级(含)以上资质。(2)负责本工程的项目经理须具备建筑工程贰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资格,须注册在本单位,具有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参加本项目投标时没有在其他未完工项目担任项目经理,中标后至完工前也不得在其他项目担任项目经理。(3)企业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在有效年审期内。(4)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三、磋商和响应文件时间及地点等:
预算金额:110.0 万元(人民币)
谈判时间:2019年08月23日 14:30
获取磋商文件时间:2019年08月13日 09:00 至 2019年08月19日 17:00(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除外)
获取磋商文件地点:南京市中山北路285号江苏省电子大楼3楼302室
获取磋商文件方式:公开出售, 投标申请人授权代理人携带授权委托书及身份证、营业执照、企业及项目负责人***
磋商文件售价:0.03 元(人民币)
响应文件递交时间:2019年08月23日 14:00 至 2019年08月23日 14:30(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除外)
响应文件递交地点:南京市中山北路285号江苏省电子大楼13楼1306会议室
响应文件开启时间:2019年08月23日 14:30
响应文件开启地点:南京市中山北路285号江苏省电子大楼13楼1306会议室
四、其它补充事宜:
五、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
项目联系电话***
六、采购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
中小企业政策
(1)中小企业(含中型、小型、微型企业)应当符合《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 号)第二条、《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 号)第一条或《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 号)第一条的规定。
(2)对于专门面向中小企业或小型、微型企业的项目,只面向中小企业或小型、微型企业采购。对于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项目,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 6%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3)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中小企业应当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4)对于接受供应商以联合体形式参加采购活动的项目,小型、微型企业联合体应当符合《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 号)第六条的规定。联合协议中约定,小型、微型企业的协议合同金额占到联合体协议合同总金额 30%以上的,给予联合体 2%的价格扣除。
(5)中小企业依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规定的政策获取政府采购合同后,小型、微型企业不得分包或转包给大型、中型企业,中型企业不得分包或转包给大型企业。
未按要求提供相关材料的,不享受相关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