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郎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郎溪县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信息发布日期:2019.08.09 标签: 安徽省招标 政府招标 
加入日期:2019.08.09
截止日期:2019.09.30
地 区:安徽省
内 容: 郎政办秘〔****〕***号 ***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 审核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业经*政府研究同意
关键词: 政府
 
招标公告正文

 

                                         郎政办秘〔2019〕160号

 

郎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郎溪县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

审核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郎溪县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业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予印发实施。

 

 

                                   2019年8月1日

 

 

郎溪县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

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

审核制度实施方案

 

为了加强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提高执法能力和水平,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维护政府公信力,营造更加公开透明、规范有序、公平高效的法治环境,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实施方案的通知》(皖政办秘〔2019〕64号)和《安徽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规定》的规定,现就我县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以下简称“三项制度”),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各行政执法机关要按照“谁执法谁公示”的原则,明确公示内容的采集、传递、审核、发布职责,规范信息公示内容的标准、格式。通过政府网站及政务新媒体、办事大厅公示栏、服务窗口等平台向社会公开行政执法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涉及未成年人等不宜公开的信息,依法确需公开的,要作适当处理后公开。

(一)强化事前公开。各行政执法机关要全面准确及时主动公开行政执法主体、人员、职责、权限、依据、程序、救济渠道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等信息。编制并公开本机关的服务指南、执法流程图,明确执法事项名称、受理机构、审批机构、受理条件、办理时限等内容,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及机构职能变化情况在1个月内进行动态调整。编制和公开工作应于2019年9月30日前完成。

(二)规范事中公示。各行政执法机关要全面推行执法检查“双随机、一公开”制度。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监督检查、调查取证、采取强制措施和强制执行、送达执法文书等执法活动时,必须主动出示安徽省人民政府统一印制或国务院部门颁发并经县司法局备案的执法证件,出具行政执法文书,主动告知当事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内容。在日常巡查、现场检查等执法活动中可采取佩戴执法证件方式,公示执法身份。配备统一执法服装、执法标识的,执法时应当按规定着装、佩戴标识。2019年7月30日前,各行政执法机关要在政务服务窗口设置岗位信息公示牌,明示工作人员岗位职责、申请材料示范文本、办理进度查询方式、咨询服务、投诉举报渠道等信息。

(三)加强事后公开。各行政执法机关在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执法机关、执法对象、执法类别、执法结论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的执法决定信息要在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公开,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2019年9月30日前,各行政执法机关要建立健全执法决定信息公开发布、撤销和更新机制。建立行政执法统计年报制度,各行政执法机关每年1月31日前公开本机关上年度行政执法总体情况有关数据,并报县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

二、全面推行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行政执法机关要通过文字、音像等记录形式,对行政执法全部过程进行记录,做到执法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

(四)完善文字记录。文字记录是以纸质文件或电子文件形式对行政执法活动进行全过程记录的方式。各行政执法机关要参照省级行政执法文书格式,结合实际完善有关文书格式并报县司法局备案。

(五)规范音像记录。音像记录是通过照相机、录音机、摄像机、执法记录仪、视频监控等记录设备,实时对行政执法过程进行记录的方式。对文字记录能够全面有效记录执法行为的,可以不进行音像记录;对查封扣押财产、强制拆除等直接涉及人身自由、生命健康、重大财产权益的现场执法活动和执法办案场所,要推行全程音像记录;对现场执法、调查取证、举行听证、留置送达和公告送达等容易引发争议的行政执法过程,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音像记录。各行政执法机关要制定执法音像记录管理制度,结合本机关执法具体情况确定配备音像记录设备、建设询问室和听证室等音像记录场所。

(六)严格记录归档。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自行政执法行为终结之日起30日内将行政执法过程中形成的文字和音像记录资料,形成相应案卷。音像记录制作完成后,行政执法人员应在24小时内按要求将信息储存至本机关执法信息系统,不得自行保管。

(七)发挥记录作用。各行政执法单位要充分发挥全过程记录信息对案卷评查、执法监督、评议考核、舆情应对、行政决策和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等工作的积极作用,善于通过统计分析记录资料信息,发现行政执法薄弱环节,改进行政执法工作。2019年10月31日前,各行政执法机关要建立健全记录信息调阅监督制度,做到可实时调阅。

三、全面推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行政执法机关作出重大执法决定前,要严格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

(八)明确审核机构。各行政执法机关要明确本机关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的工作机构,保证法制审核工作有机构承担、有专人负责。原则上行政执法机关的法制审核人员不少于本单位执法人员总数的5%。法制审核人员明显不足的,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借助法律顾问协助做好本机关法制审核工作。不具备法制审核资格的人员不得从事法制审核工作。

(九)明确审核范围。凡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引发社会风险,直接关系行政相对人或者第三人重大权益,经过听证程序作出行政执法决定,以及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都要进行法制审核。各行政执法机关要结合本机关行政执法行为的类别、执法层级、所属领域、涉案金额等因素,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及机构职能变化情况,制定或修订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清单,于2019年9月30日前通过政府网站等平台向社会进行公开。

(十)明确审核内容。要严格审核行政执法主体是否合法,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行政执法程序是否合法;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合法充分;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裁量基准运用是否适当;执法是否超越执法机关法定权限;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等。法制审核机构要按照《安徽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根据不同情况,分别提出同意、纠正或者移送有权机关处理的审核意见,并说明理由。行政执法承办机构要对法制审核机构提出的存在问题的审核意见进行研究,作出相应处理后再次报送法制审核。

(十一)明确审核责任。各行政执法机关主要负责人***

四、加大组织保障力度

(十二)加强组织领导。县人民政府建立健全以司法行政、编制管理、公务员管理、信息公开、发展改革、财政、市场监管等单位参加的全面推行“三项制度”工作协调机制,指导协调、督促检查工作推进情况。各行政执法机关的主要负责人***

(十三)开展培训宣传。认真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的要求,加强对全面推行“三项制度”的宣传,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网络、新媒体等方式,全方位宣传全面推行“三项制度”的重要意义、主要做法、典型经验和实施效果,发挥示范带动作用,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合理引导社会预期,为全面推行“三项制度”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十四)加强督促检查。将“三项制度”推进情况纳入法治政府建设考评指标体系,建立督查情况通报制度,坚持鼓励先进与鞭策落后相结合,充分调动全面推行“三项制度”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对工作不力的要及时督促整改;对工作中出现问题造成不良后果的单位及人员要通报批评,依纪依法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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