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争性磋商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上海市政府采购中心受委托,对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软件开发服务采购项目进行国内竞争性磋商采购,特邀请合格的供应商参加磋商。
一、合格的供应商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供应商。
2、根据《上海市政府采购供应商登记及诚信管理办法》已登记入库的供应商。
3、其他资格要求:
3.1 本项目不接受供应商联合体响应。3.2本项目面向大、中、小、微型等各类供应商采购。3.3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和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本项目采购预算为3522000元人民币,其中第一包协同服务平台预算为1676800元人民币,第二包公共数据平台预算为1205000元人民币,第三包临床试验管理系统预算为640200元人民币。超过各包件采购预算的报价不予接受。
二、项目概况:
1、项目名称: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软件开发服务
2、招标编号:SHXM-00-20190805-0384(代理机构内部编号:2019-11025)
3、预算编号:00-19-W02543,00-19-W02549,00-19-W02550
4、项目主要内容、数量及简要规格描述或项目基本概况介绍:
第一包协同服务平台,具体内容为建设面向医学院全体师生提供服务事项网上统一受理的服务入口,为协同服务平台提供业务运行支撑,具体包括在线支付、统一登录和消息中心;按照医学院协同办公业务需求,提供教职工公寓服务管理、院史馆外借及档案申请服务管理、基建修缮合同管理、教辅中心教室使用及试卷文印申请管理、会议室管理与预订、会议材料管理与发布、二级学院及免疫所业务管理等服务,实现在线文档创建、多人协同编辑、存储、文档访问权限管理等,创建和管理线上党建课程、学习资料、测试试题,支撑党员在线学习。 第二包公共数据平台,具体内容为围绕学生、教职工人员信息建立基础信息数据采集规范、数据交换规范、数据处理规范、数据管理规范、数据安全规范等,实现各业务系统资源整合,通过数据交换、处理、管控、治理、查询等数据处理技术完成现有和后续数据的整合入库,实现数据统一规范管理;形成以人为主体的学生、教职工基本信息库,实现全校数据的存储备份和数据安全;提供标准化数据接口,支撑公共数据平台对学生、教职工数据的交互对接和开放共享,便于多应用系统数据接入和共享。 第三包临床试验管理系统,系统分为7大技术功能模块:受试者筛选、知情同意书管理、受试者检测指标的监控、受试者的不良事件监控、试验方案的执行监控、临床试验的有效性分析和安全性分析、系统管理。。
5、交付地址:***
6、交付日期:自合同生效之日起4个月(含1个月试运行期)。
7、采购项目适用原因: 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含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
8、采购预算金额:3522000.00元(国库资金:0.00元;自筹资金:3522000.00元)
9、采购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情况:
促进中小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发展。
三、磋商文件的获取
1、合格的供应商可于 2019-08-08 16:00:00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19-08-15 16:00:00截止,登录“上海政府采购网”(http://www.zfcg.sh.gov.cn)在网上招标系统中上传如下材料:
无
2、凡愿参加竞争性磋商的合格供应商可在自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19-08-15 16:00:00的时间内下载(获取)竞争性磋商文件并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参加磋商活动。
3、获取竞争性磋商文件其他说明:
如需报名审核填写相关材料
注:响应供应商须保证所提交的响应文件、资料的内容真实、完整、有效、一致,如递交虚假的响应文件、资料或填写信息错误导致的与本项目有关的任何损失由供应商承担。
四、磋商响应截止时间和磋商时间:
1、磋商响应截止时间:2019-08-27 16:00:00。迟到或不符合规定的响应文件恕不接受。
2、磋商时间:2019年08月28日14:00
五、磋商响应文件递交地点和磋商地点
1、磋商响应文件递交地点:上海政府采购网
2、磋商地点:上海市政府采购中心会议室。届时请供应商代表持磋商时所使用的数字证书(CA证书)参加磋商。
3、磋商所需携带其他材料:
无
六、发布公告的媒介:
以上信息若有变更我们会通过“上海政府采购网”、“”通知,请供应商关注。
七、其他事项
根据上海市财政局《关于上海市政府采购信息管理平台电子招投标系统正式运行的通知》(沪财采[2014]27号)的规定,本项目采购相关活动在上海市政府采购信息管理平台(简称:电子采购平台)(网址:www.zfcg.sh.gov.cn)电子招投标系统进行。电子采购平台是由市财政局建设和维护。供应商应根据《上海市电子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和要求执行。供应商在电子采购平台的有关操作方法可以参照电子采购平台中的“在线服务”专栏的有关内容和操作要求办理。
八、联系方式
采购人: |
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 |
采购代理机构: |
上海市政府采购中心 |
地址: |
*** |
地址: |
*** |
邮编: |
200025 |
邮编: |
200082 |
联系人*** |
*** |
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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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
*** |
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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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 |
*** |
传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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