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项目资格审查采用资格后审方式,应答人资格要求如下:
2.1应答人须具有法人资格。具有有效的“三证合一”或“五证合一”的营业执照;对于未进行“三证合一”或“五证合一”登记的,须具有有效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等。如为依法登记的个体工商户,须具有有效的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或“两证整合”的营业执照。提供上述证件的扫描件。
2.2包一应答人须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包二应答人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或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提供税务机关出具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证明材料或网上税务系统查询能显示其为一般纳税人的页面截屏扫描件,或已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扫描件。
2.3与采购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采购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本项目应答。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的两个及两个以上法人,母公司、全资子公司及其控股公司或有管理关系的公司,与本项目其他应答供应商存在相同的自然人持股股东,不得参加同一采购包或者未划分采购包的同一项目应答。提供应答人关联关系等情况申报表,同时提供《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商事主体信息最新查询结果(显示经营范围、注册资本、法人代表、股东信息等信息)的彩色截屏打印件。
2.4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参与比选。不允许任何形式的转包。提供非联合体投标及不存在任何形式的转包承诺函,格式自拟。
2.5应答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被相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停业或破产清算、财产被查封、接管、扣押或冻结的;在最近三年内(自应答截止日起向前推算)被相关行政监督部门认定存在串标、骗取中标、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的、存在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的;在最近三年内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应答资格的,被认定存在串通应答、骗取中选、弄虚作假等行为的;因违反采购人《供应商负面行为管理规定》须禁止合作的。
不存在第五章评审办法第5.3.1.2条款规定的情形:
应答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评审委员会应当否决其应答:
(1) 不按照评审委员会要求澄清、说明或者补正;
(2) 应答文件未经应答人盖章和单位负责人***
(3) 允许联合体应答的,应答联合体没有递交共同应答协议;
(4) 应答人不符合国家或者比选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
(5) 同一应答人递交两个以上不同的应答文件或者应答报价,但比选文件要求递交备选应答的除外;
(6) 应答报价低于成本或者高于比选文件设定的最高应答限价;
(7) 应答文件没有对比选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做出响应;
(8) 应答人有串通应答、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
(9) 应答人以他人名义应答;
(10) 没有按照比选文件要求提供应答担保或者所提供的应答担保有瑕疵;
(11) 应答文件载明的比选项目完成期限超过比选文件规定的期限;
(12) 明显不符合技术规格、技术标准的要求;
(13) 应答文件载明的货物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等不符合比选文件的要求;
(14) 应答文件附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条件;
(15) 不符合比选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
2.6包一应答人必须具有合法有效的二类车辆维修资质。包二应答人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具有汽车用品销售或汽车美容装潢相类似的内容。
以上资格要求所须提供的证明材料详见比选文件中的相关内容。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