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入日期: | 2019.08.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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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止日期: | 2019.08.27 |
地 区: | 黑龙江 |
内 容: | 鹤大高速***过境段项目施工监理招标公告 *.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鹤大高速***过境段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已由***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关于鹤大高速***过境段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黑发改交通[****]***号)文件批准建设,初步设计已由交通运输部以《关于鹤大高速***过境段 |
关键词: | 监理 |
鹤大高速佳木斯过境段项目施工监理招标公告
1.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鹤大高速佳木斯过境段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已由黑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关于鹤大高速佳木斯过境段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黑发改交通[2019]237号)文件批准建设,初步设计已由交通运输部以《关于鹤大高速佳木斯过境段工程初步设计的批复》(交公路函[2019]466号)批准,项目业主为佳木斯中交龙建投资建设有限公司,建设资金来源为交通部补助、地方政府自筹及业主自筹,招标人为黑龙江省高速公路建设局。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的施工监理进行公开招标。
2.项目概况和招标范围
2.1建设规模:
本项目路线起于佳木斯市松花江北岸的郊区万庆屯北约3公里鹤大高速K47+822.611处,路线西南向布设,在连庆屯西侧转向南行,跨越京抚公路后接A桥址,过江后在黑通村东侧转向东南,跨越友谊路、哈佳铁路后在三连村东南接哈同高速(哈同高速桩号K330+250),跨越哈同高速后继续东南向布线,在郊区草帽村北接鹤大高速(鹤大高速K72+967.802)而终。路线全长25.196公里,主要控制点为佳木斯主城区、松花江大桥桥位、现状鹤大高速。
本项目采用双向四车道高速公路标准建设,设计速度100公里/小时,路基宽26.0米,路面宽22.5米。
全线土石方数量3967.1千立方米,不良地质地段6.895公里,路面410千平方米;特大桥3124米1座(松花江特大桥:56×30米预应力简支转连续箱梁+(110+4×200+110)米单索面矮塔斜拉桥+9×30m预应力简支转连续箱梁+(41+65+41)米跨堤桥+3×30米预应力简支转连续箱梁)、大中桥1635米/13座、涵洞57道;互通式立体交叉5处(万庆(枢纽)、西发、三连、靠山(枢纽)、草帽(枢纽)),主线上跨分离式立叉桥4处,通道桥1处,车行天桥3座。路段设置服务区1处,养护工区1处(与三连收费站合建),全线新建匝道收费站2处,全线管理、养护及服务设施建筑面积5938平方米。本项目按照现行规定,设置了完善的公路安全设施和公路机电设施。
2.2建设地点:黑龙江省佳木斯市。
2.3监理服务期:
计划监理服务期:60.5个月,其中:施工准备期:0.5个月;施工期:36个月(计划开工日期:2019年9月1日,计划交工日期:2022年8月30日);验收与缺陷责任期:24个月。实际工期及服务期以签订合同为准。
2.4招标范围:本项目路基、路面、桥涵、交通安全设施、机电、绿化等工程的施工准备期、施工期、验收与缺陷责任期以及施工安全、环保的监理服务。
2.5质量要求:本项目工程质量符合《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JTG F80∕1-2017);竣(交)工验收依据交公路发[2010]65号规定,标段交工验收质量评定合格,竣工验收质量评定优良【其中:机电工程质量符合《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JTG F80/2-2004)。
2.6安全目标:在项目建设过程中杜绝重大安全责任事故,避免发生较大安全责任事故,控制一般安全责任事故,各类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死亡人数为零。
2.7标段划分:本次招标共划分为1个标段,Z1标段,本项目设置一级监理机构,即总监理工程师办公室(以下简称“总监办”),标段主要工作内容见下表
标段 |
桩号、里程 (公里) |
建筑安装工程费/工程概算投资额(万元) |
最高投标限价(万元) |
主要工作内容 |
Z1 |
K47+822.611- K72+967.802 25.196 |
189864 |
1513 |
本项目路基、路面、桥涵、交通安全设施、机电、绿化等工程的施工准备期、施工期、验收与缺陷责任期以及施工安全、环保的监理服务。 |
3.投标人资格要求
3.1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须具备国内独立法人资格,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并在人员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监理能力,且同时满足下列要求:
3.1.1资质最低要求
投标人应同时具备下列资质:
(1)投标人须具备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颁发的公路工程专业甲级监理资质。
(2)投标人须具备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颁发的公路工程专业公路机电工程专项监理资质。
参加本次招标的具有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颁发的公路工程甲级监理资质和公路工程专业公路机电工程专项监理资质的投标人应进入交通运输部“全国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http: //glxy.mot.gov.cn)”中的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资质企业名录或黑龙江省交通运输厅“黑龙江省公路水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中的监理企业名录,且投标人名称和资质与名录中的相应企业名称和资质完全一致。
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牵头人须承担全部工程(不含机电工程)施工监理服务工作并满足监理资质第(1)项要求;承担机电工程施工监理服务工作的联合体成员须承担机电工程施工监理服务工作并满足监理资质第(2)项要求。
3.1.2业绩最低要求
投标人近五年(2014年1月1日~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完成的业绩(以实际交工验收日期为准)交工验收达到合格标准且同时满足:
(一)主体工程监理业绩
1、累计独立完成过不少于75公里的高速公路路基工程施工监理;
2、累计独立完成过不少于75公里的高速公路沥青混凝土路面工程施工监理;
3、至少独立完成过1个不少于25公里的高速公路工程施工监理项目(以标段计,应同时包含路基工程、沥青混凝土路面工程,且路基、路面工程均不小于25公里)。
4、至少独立完成过1座公路或市政特大桥工程的施工监理;
(二)公路安全设施监理业绩
1、累计独立完成过不少于75公里的高速公路交通安全设施工程施工监理项目(每个业绩中应至少包含标志、标线、护栏其中一项工程内容)。
2、至少独立完成过1个不少于25公里的高速公路交通安全设施工程施工监理项目(应同时包含标志、标线、护栏工程内容)。
(三)机电工程监理业绩
1、累计独立完成过不少于75公里的高速公路机电工程施工监理项目(每个业绩中应至少包含监控、通信、收费其中一项工程内容)。
2、至少独立完成过1个不少于25公里的高速公路机电工程施工监理项目(应同时包含监控、通信、收费工程内容)。
3.1.3其他资格审查条件详见招标公告附件1。
3.2本项目施工监理接受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成员数量最多为2名。
3.3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单位,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
3.4被最高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或“信用中国(黑龙江)”网站(www.hljcredit.gov.cn)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投标人不得参加本项目投标。
3.5 投标人及其法定代表人、拟委任的总监理工程师在近三年内无行贿犯罪行为。
3.6 本次招标不接受黑龙江省交通运输厅2018年度或交通运输部2017年度公路监理企业信用评价中认定为D级信用评价等级的投标人(或任何联合体成员)提出投标申请。
3.7本次招标评标采用双信封形式的综合评估法,对投标人的资格审查采用资格后审形式。
4.招标文件的获取
4.1潜在投标人应先在“黑龙江公共资源交易网”( http://hljggzyjyw.gov.cn)进行用户注册、办理数字证书,使用数字证书登录“黑龙江公共资源交易网”上的“交易平台”,下载招标文件。下载时间为2019年8月6日00时00分至 2019年8月10日24时00分下载(北京时间,下同)。投标人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投标的,由联合体牵头人负责办理相关事宜。
有关手续请查看“黑龙江公共资源交易网”中的《关于黑龙江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用户注册及办理数字证书的说明》。
4.2招标文件每标段每套售价人民币1000元,图纸每标段每套售价人民币3000元,售后不退。潜在投标人使用数字证书通过“黑龙江公共资源交易网”在线支付下载。
5. 投标文件的递交及相关事宜
5.1 招标人不统一组织踏勘现场和召开投标预备会,由潜在投标人自行前往踏勘,踏勘发生的费用及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5.2本项目投标采用电子投标文件和纸质投标文件同时进行,投标人应在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完成电子及纸质投标文件的递交工作,并分别安排线上远程开标人员和参加现场线下开标人员。
5.3电子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为2019年8月26日9时00分,投标人应于电子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将电子投标文件上传至“黑龙江公共资源交易网”上的“交易平台”进行网上投标。在电子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后递交的网上投标文件,系统不予接收。
重要说明:投标人在交易平台只需上传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PDF版),切勿出现有关报价内容,由于投标人自身原因导致投标报价在平台泄露,投标人自行承担责任。如需填报价可用文字“报价见第二个信封”代替,上传PDF版投标文件与递交的纸质投标文件不一致的,以纸质投标文件为准。
5.4纸质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为2019年8月27日9时00分,投标人应于当日8时30分至9时00分将纸质投标文件的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第二个信封(投标报价文件)同时递交至黑龙江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哈尔滨市南岗区汉水路379号金桂大厦)开标室。同时递交一份投标保证金缴纳查询结果网页截图(盖单位公章),投标保证金缴纳不成功的、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或者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5.5第一信封开标时间:2019年8月27日9时00分(同纸质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本项目第一信封开标分为线上远程开标和现场纸质开标,并邀请所有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准时参加。
首先进行线上远程开标,投标人请根据本标段设置的时间,使用数字证书准时参加远程开标工作(投标人须高度重视线上远程开标工作,并按照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相关要求提前做好远程开标准备)。线上远程开标结束后,进行现场纸质开标。
线上远程开标作为现场纸质开标的第一项内容执行,当线上远程开标出现异常情况(如未能在规定时间内确认、解密),招标人将对开标现场所有按规定时间收到的纸质投标文件进行开标。
5.6投标人应提交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金额为:人民币30万元。投标保证金形式为电汇或银行保函,电汇形式的投标保证金必须由中国人民银行核准的投标人基本存款账户汇出,投标保证金递交截止日期同电子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其他要求详见招标文件。
6. 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招标公告同时在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http://www.cebpubservice.com/)、黑龙江公共资源交易网(http://hljggzyjyw.gov.cn)及黑龙江省交通运输厅(http://www.hljjt.gov.cn)网站上发布。
7. 中标候选人公示
本项目同时在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http://www.cebpubservice.com)、黑龙江公共资源交易网(http://hljggzyjyw.gov.cn)、黑龙江省交通运输厅网站(http://www.hljjt.gov.cn)上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为3日,公示内容包括:
(1)中标候选人排序、名称、投标报价、对服务期的响应情况;
(2)中标候选人在投标文件中承诺的总监理工程师姓名、个人业绩、相关证书名称和编号;
(3)中标候选人在投标文件中填报的项目业绩;
(4)被否决投标的投标人名称、否决依据和原因;
(5)提出异议的渠道和方式。
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与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串通投标、以行贿谋取中标、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以及进行恶意投诉等投标不良行为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外,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还会扣减其年度信用评价分数或者降低年度信用评价等级。
8. 联系方式***
招标投标监督单位:黑龙江省交通运输厅
电话:***
招 标 人:黑龙江省高速公路建设局
地 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中山路113号
邮政编码:150001
联 系 人***
电 话:0451-55553970
传 真:0451-55553970
招标代理:北京中交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地 址:北京市朝阳区北苑路170号凯旋城3号楼0501
邮 编:100101
联 系 人***
电 话:010-51656899-862、861
项目专用电话:***
传 真:010-59273266
电子邮箱***
附件1:资格审查条件
附件2:评标办法
附件1:资格审查条件
标段 |
资格要求 |
Z1 |
1、具备国内独立法人资格,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投标人应同时具备下列资质: (1)投标人须具备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颁发的公路工程专业甲级监理资质。 (2)投标人须具备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颁发的公路工程专业公路机电工程专项监理资质。 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牵头人须承担全部工程(不含机电工程)施工监理服务工作并满足监理资质第(1)项要求;承担机电工程施工监理服务工作的联合体成员须承担机电工程施工监理服务工作并满足监理资质第(2)项要求。 |
注:
1、截止本次招标投标截止时间,联合体牵头人和拟承担机电监理工作的投标人应进入交通运输部“全国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http: //glxy.mot.gov.cn)”中的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资质企业名录,且投标人名称和资质与名录中的相应企业名称和资质完全一致。
业绩要求 |
|
Z1 |
投标人近五年(2014年1月1日~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完成的业绩(以实际交工验收日期为准)交工验收达到合格标准且同时满足: (一)主体工程监理业绩 1、累计独立完成过不少于75公里的高速公路路基工程施工监理; 2、累计独立完成过不少于75公里的高速公路沥青混凝土路面工程施工监理; 3、至少独立完成过1个不少于25公里的高速公路工程施工监理项目(以标段计,应同时包含路基工程、沥青混凝土路面工程,且路基、路面工程均不小于25公里); 4、至少独立完成过1座公路或市政特大桥工程的施工监理。 (二)公路安全设施监理业绩 1、累计独立完成过不少于75公里的高速公路交通安全设施工程施工监理项目(每个业绩中应至少包含标志、标线、护栏其中一项工程内容); 2、至少独立完成过1个不少于25公里的高速公路交通安全设施工程施工监理项目(应同时包含标志、标线、护栏工程内容)。 (三)机电工程监理业绩 1、累计独立完成过不少于75公里的高速公路机电工程施工监理项目(每个业绩中应至少包含监控、通信、收费其中一项工程内容); 2、至少独立完成过1个不少于25公里的高速公路机电工程施工监理项目(应同时包含监控、通信、收费工程内容)。 |
1、如单个业绩能同时满足上述条件要求的,则该业绩可分别予以认定。
2、业绩要求中的高速公路项目均指中国境内高速公路新建或改扩建项目(不含养护工程项目);特大桥项目指公路或市政新建或改扩建项目(不含养护工程项目)。
3、监理业绩(一)、(二)、(三)项要求在黑龙江省交通运输厅网站的“黑龙江省公路水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或交通运输部网站“全国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中能够查询,如果查询不到该业绩的信息或查询的信息与投标人提供的信息不一致,业绩审查时将不予认定。
4、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牵头人须满足业绩要求中的第(一)、(二)项要求;承担机电工程施工监理服务工作的联合体成员须满足业绩要求中的第(三)项要求。
标段 |
信 誉 要 求 |
Z1 |
投标人须满足以下要求: 1、投标人在近三年中不得在合同中违约且被驱逐出现场; 2、投标人在近三年中不得有重大质量、安全事故被有关部门处罚; 3、投标人未在“信用中国(黑龙江)”网站(www.hljcredit.gov.cn)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4、投标人不得被交通运输部2017年度或黑龙江省交通运输厅2018年度企业信用评价中认定为D级信用评价等级。 |
注:
1、近三年为2016年1月1日~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
标段:Z1
人员 |
数量 |
资格要求 |
在岗要求 |
总监理工程师 |
1人 |
(1)道桥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 (2)具有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监理工程师资格(道路与桥梁专业),且已在投标人处进行岗位登记; (3)持有安全、环保培训证书(若2011年1月1日之后取得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监理工程师资格可不附安全、环保培训证书); (4)10年以上现场工程监理经验,8年以上类似项目施工监理经验; (5)近5年来至少担任过1条25公里及以上高速公路项目(应同时包含路基、沥青混凝土路面及桥涵工程)的总监理工程师或驻地监理工程师(驻地办主任)。 |
无在岗项目(指目前未在其他项目上任职,或虽在其他项目上任职但本项目中标后能够从该项目撤离) |
注:
1、上述现场工程监理经验以投标文件格式“拟委任的总监理工程师资历表”中填入的“工作年限”为准;类似项目施工监理经验以投标文件格式“拟委任的总监理工程师资历表”中填入的“类似项目经验年限”为准。
2、道桥相关专业:公路、道路、桥梁、道桥、土建、土木、交通等专业。
3、类似项目是指中国境内高速公路新建或改扩建施工监理项目(不含养护工程项目)。
4、近5年:2014年1月1日~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
附件2 评标办法
评标办法前附表
条款号 |
评审因素与评审标准 |
|
1 |
评标方法 |
综合评分相等时,评标委员会依次按照以下优先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 (1)评标价低的优先; (2)最近一年(2018年度)被黑龙江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评为较高信用等级的投标人优先; (3)最近一年(2017年度)被交通运输部评为较高信用等级的投标人优先; (4)技术建议书得分较高的投标人优先。 |
2.1.1 2.1.3 |
形式评审与 响应性评审 标准 |
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评审标准: (1)投标文件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内容填写,字迹清晰可辨: a.投标函按招标文件规定填报了项目名称、标段号、补遗书编号(如有)、监理服务期限、工程质量要求及安全目标; b.承诺函内容与招标文件规定一致,未进行修改和删减; c.投标文件组成齐全完整,内容均按规定填写。 (2)投标文件上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的签字、投标人的单位章盖章齐全,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3)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提供了投标保证金: a.投标保证金金额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金额,且投标保证金有效期不少于投标有效期; b.若投标保证金采用电汇形式提交,投标人应在投标保证金递交截止时间之前,将投标保证金由投标人的基本账户转入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指定账户; c.若投标保证金采用银行保函形式提交,银行保函的格式、开具保函的银行均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且在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之前向招标人提交了银行保函原件。银行保函同时满足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相关规定。 (4)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代理人签署投标文件的,须提交授权委托书,且授权人和被授权人均在授权委托书上签名,未使用印章、签名章或其他电子制版签名代替。 (5)投标人法定代表人亲自签署投标文件的,提供了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且法定代表人在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上签名,未使用印章、签名章或其他电子制版签名代替。 (6)投标人以联合体形式投标时,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了联合体协议书,明确各方承担连带责任,并明确了联合体牵头人。 (7)同一投标人未对同一标段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 (8)投标人申请标段数量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9)投标文件中未出现有关投标报价的内容。 (10)投标文件外封套所示标段与投标文件中投标函上填写的标段号一致; (11)投标人的投标内容符合本项目招标文件所明确的招标范围的相关内容。 (12)投标文件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成期限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13)投标文件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14)投标文件未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 (15)权利义务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a.投标人应接受招标文件规定的风险划分原则,未提出新的风险划分办法; b.投标人未增加委托人的责任范围,或减少投标人义务; c.投标人未提出不同的支付办法; d.投标人对合同纠纷、事故处理办法未提出异议; e.投标人在投标活动中无欺诈行为; f.投标人未对合同条款有重要保留。 (16)投标文件正、副本份数符合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7.4项规定。 (17)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形。 |
2.1.1 2.1.3 |
形式评审与 响应性评审 标准 |
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评审标准: (1) 投标文件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内容填写,字迹清晰可辨,内容齐全完整: a.投标函按招标文件规定填报了项目名称、标段号、补遗书编号(如有)、投标价(包括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 b.已标价报价清单说明文字与招标文件规定一致,未进行实质性修改和删减; c.投标文件组成齐全完整,内容均按规定填写。 (2) 投标文件外封套所示标段与投标文件中投标函上填写的标段号一致; (3) 投标文件上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的签字、投标人的单位章盖章齐全,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4) 投标报价未超过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 (5) 投标报价的大写金额能够确定具体数值; (6) 同一投标人未对同一标段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报价; (7) 投标文件正、副本份数符合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7.4项规定。 |
2.1.2 |
资格评审标 准 |
(1)投标人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三证合一或五证合一可不提供)、资质证书和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 (2)投标人的资质等级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 项规定。 (3)投标人的类似项目业绩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 项规定。 (4)投标人的信誉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 项规定。 (5)投标人的主要人员资格、在岗情况符合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 项规定。 (6)投标人的其他要求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 (7)投标人不存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3项或第1.4.4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8)投标人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5项规定。 (9)以联合体形式参与投标的,联合体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2项规定。 |
续上表
条款号 |
条款内容 |
编列内容 |
2.2.1 |
分值构成 (总分100分) |
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评分分值构成: 技术建议书: 35 分 主要人员: 25 分 业绩: 25 分 履约信誉: 5分 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评分分值构成: 评标价: 10 分 |
2.2.2 |
评标基准价 计算方法 |
评标基准价的计算: 在开标现场,招标人将当场计算并宣布评标基准价。 (1)评标价的确定: 评标价=投标函文字报价 (2)评标基准价的计算: ①参加评标基准价计算的投标报价的有效范围: a.按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5.2.4项规定开标现场被宣布为不再参加评标基准价计算的投标报价不参加评标基准价计算; b.招标人最高投标限价的85%≤参加评标基准价计算的投标报价≤招标人最高投标限价的100%,不在此范围内的投标报价不参加评标基准价的计算。小于招标人最高投标限价85%的评标价仍参加评标价的得分计算。 ②当投标报价有效范围内的投标人数量≤5家时,评标基准价等于有效范围内投标报价的算术平均值;当投标报价有效范围内的投标人数量>5家时,评标基准价等于所有有效范围内投标报价去掉一个最高和一个最低报价后的算术平均值。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应对招标人计算的评标基准价进行复核,存在计算错误的应予以修正并在评标报告中作出说明。除此之外,评标基准价在整个评标期间保持不变,不随任何因素发生变化。 |
2.2.3 |
评标价的偏差率计算公式 |
偏差率=100%×(投标人评标价-评标基准价)/评标基准价 偏差率保留二位小数 |
续上表
评分因素与权重分值 |
评分标准 |
|||||
条款号 |
评分因素 |
评分因素权重分值 |
各评分因素细分项 |
分值 |
||
2.2.4(1) |
技术建议书 |
35分 |
监理大纲(或监理方案)和措施 |
15分 |
① 内容较完整、措施较好、可操作性较强9-12分(含12分); ②内容完整、措施全面、可操作性强12-15分(不含12分)。 |
|
本工程监理工作的重点与难点分析 |
10分 |
①对本工程重点难点分析较透彻,针对性较强6-8分(含8分); ②对本工程重点难点分析透彻,针对性强8-10分(不含8分)。 |
||||
对本工程的建议 |
10分 |
①针对性较强、可操作性较强6-8分(含8分); ②针对性强、可操作性强8-10分(不含8分)。 |
||||
2.2.4(2) |
主要人员 |
25分 |
总监理工程师任职资格与业绩 |
25分 |
总监理工程师满足资格审查条件得15分; 1、总监理工程师提供类似项目业绩(以标段计,且同时包含路基工程、沥青混凝土路面工程)中任职总监理工程师或驻地监理工程师(驻地办主任)的证明材料,每增加1项加4分,最多加8分。 2、总监理工程师提供公路特大桥总监理工程师或驻地监理工程师(驻地办主任)的证明材料,每增加1项加2分,最多加2分 注:类似项目指中国境内高速公路新建或改扩建施工监理项目(不含养护工程项目);特大桥项目指公路或市政新建或改扩建项目(不含养护工程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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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4(3) |
评标价 |
10分 |
评标价得分计算公式示例: (1)如果投标人的评标价>评标基准价,则评标价得分=F-偏差率×100×E1; (2)如果投标人的评标价≤评标基准价,则评标价得分=F+偏差率×100×E2。 其中:F是评标价所占的权重分值,E1是评标价每高于评标基准价一个百分点的扣分值,E2是评标价每低于评标基准价一个百分点的扣分值;E1 =1;E2=0.5。评标价最低得分为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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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4(4) |
其 他 因 素 |
业绩 |
25分 |
业绩 |
25分 |
业绩满足资格审查条件得15分; 1、满足业绩最低要求的基础上,独立完成过的不少于25公里的高速公路工程施工监理项目(以标段计,且同时包含路基工程、沥青混凝土路面工程,不含养护工程项目),每增加1个项目,加2分,最多加8分。 2、满足业绩最低要求的基础上,每增加1项独立完成的公路或市政特大桥的施工监理业绩加2分,最多加2分。 注:高速公路项目均指中国境内高速公路新建或改扩建项目(不含养护工程项目);特大桥项目指公路或市政新建或改扩建项目(不含养护工程项目)。 |
履约信誉 |
5分 |
履约信誉 |
5分 |
信誉满足资格审查条件得3分; 2018年度被黑龙江省交通运输厅或2017年度被交通运输部认定为监理企业AA级信用评价等级的,加2分; 2018年度被黑龙江省交通运输厅或2017年度被交通运输部认定为监理企业A级信用评价等级的,加1分; 2018年度在黑龙江省交通运输厅和2017年度在交通运输部无监理企业信用评价结果的,采用2017年度黑龙江省交通运输厅或2016年度交通运输部监理企业信用评价结果。 其他情形不加分。 注:加分项不累计,只计一次最高分,本项最高得分5分。联合体投标的,以联合体牵头人的信用评价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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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无。 |
注:
1.各评分因素得分以评标委员会各成员打分的算术平均值确定。评标委员会各成员的单项打分分值小数点后保留一位,计算过程及计算结果小数点后保留两位小数,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2.总监理工程师的个人业绩加分条件中,在满足资格审查的最低要求下,加分项不设年限要求。
3.投标人所附企业加分业绩应为近五年(2014年1月1日~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内完成的项目业绩(以实际交工日期为准),超出此时间范围的业绩不加分。
4.如单个业绩能同时满足加分条件要求的,则该业绩可分别按照加分条件的要求分别进行加分。
“评标办法正文”采用《公路工程标准施工监理招标文件》(2018版)的“评标办法正文”。
1. 评标方法
本次评标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按照本章第2.2款规定的评分标准进行打分,并按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或根据招标人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但投标报价低于其成本的除外。综合评分相等时,评标委员会应按照评标办法前附表规定的优先次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或确定中标人。
2. 评审标准
2.1 初步评审标准
2.1.1形式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2 资格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3响应性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 分值构成与评分标准
2.2.1 分值构成
(1)技术建议书: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主要人员: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评标价: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4)其他评分因素: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2 评标基准价计算
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3 评标价的偏差率计算
评标价的偏差率计算公式: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4 评分标准
(1)技术建议书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主要人员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评标价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4)其他因素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 评标程序
3.1 第一个信封初步评审
3.1.1 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提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5.1项至第3.5.5项规定的有关证明和证件的原件,以便核验。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2.1款规定的标准对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3.2第一个信封详细评审
3.2.1 评标委员会按本章第2.2款规定的量化因素和分值进行打分,并计算出各投标人的商务和技术得分。
(1)按本章第2.2.4项(1)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技术建议书部分计算出得分A;
(2)按本章第2.2.4项(2)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主要人员部分计算出得分B;
(3)按本章第2.2.4项(4)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其他部分计算出得分D。
3.2.2 投标人的商务和技术得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3.2.3 投标人的商务和技术得分=A+B+D。
3.3 第二个信封开标
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评审结束后,招标人将按照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5.1款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对通过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评审的投标文件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进行开标。
3.4 第二个信封初步评审
3.4.1 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2.1.1项、第2.1.3项规定的评审标准对投标文件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3.4.2 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修正的价格经投标人书面确认后具有约束力。投标人不接受修正价格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1)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2)总价金额与依据单价计算出的结果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修正总价,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
(3)当单价与数量相乘不等于合价时,以单价计算为准,如果单价有明显的小数点位置差错,应以标出的合价为准,同时对单价予以修正;
(4)当各子目的合价累计不等于总价时,应以各子目合价累计数为准,修正总价。
3.4.3 修正后的最终投标报价若超过最高投标限价(如有),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3.4.4 修正后的最终投标报价仅作为签订合同的一个依据,不参与评标价得分的计算。
3.5第二个信封详细评审
3.5.1 评标委员会按本章第2.2.4项(3)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评标价计算出得分C。评标价得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3.5.2 投标人综合得分=投标人的商务和技术得分+C。
3.5.3 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不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评标委员会应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并否决其投标。
3.6投标文件相关信息的核查
3.6.1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应查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对投标人的资质、业绩、主要人员资历和目前在岗情况、信用等级等信息进行核实。若投标文件载明的信息与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发布的信息不符,使得投标人的资格条件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3.6.2 评标委员会应对在评标过程中发现的投标人与投标人之间、投标人与招标人之间存在的串通投标的情形进行评审和认定。投标人存在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a.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b.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
c.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中标;
d.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
e.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a.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个人编制;
b.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c.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
d.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e.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f.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个人的账户转出。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a.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投标人;
b.招标人直接或间接向投标人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
c.招标人明示或暗示投标人压低或抬高投标报价;
d.招标人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
e.招标人明示或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
f.招标人与投标人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为。
(4)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弄虚作假的行为:
a.使用通过受让或租借等方式获取的资格、资质证书投标;
b.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
c.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业绩;
d.提供虚假的项目负责人***
e.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
f.其他弄虚作假的行为。
3.7投标文件的澄清和说明
3.7.1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明显文字或计算错误进行书面澄清或说明。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投标人不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或说明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3.7.2 澄清和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算术性错误的修正除外)。投标人的书面澄清、说明属于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7.3 评标委员会不得暗示或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澄清或说明,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
3.7.4 凡超出招标文件规定的或给委托人带来未曾要求的利益的变化、偏差或其他因素在评标时不予考虑。
3.8不得否决投标的情形
投标文件存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12.3项所列情形的,均视为细微偏差,评标委员会不得否决投标人的投标,应按照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12.4项规定的原则处理。
3.9评标结果
3.9.1 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外,评标委员会按照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并标明排序。
3.9.2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