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入日期: | 2019.08.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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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止日期: | 2019.08.01 |
地 区: | 广东省 |
内 容: | 一、采购人:***生态环境局 二、采购项目编号:******-******-**********-**** 三、采购项目名称:***生态环境局法律顾问服务 四、采购项目预算金额(元):******元 五、拟采购的货物或者服务的说明 包A:聘请律师事务所每个工作日采取“*+*”方式(即:*名注册律师 |
一、采购人:东莞市生态环境局
二、采购项目编号:441900-201902-0007001001-0011
三、采购项目名称:东莞市生态环境局法律顾问服务
四、采购项目预算金额(元):900000元
五、拟采购的货物或者服务的说明
包A:聘请律师事务所每个工作日采取“1+3”方式(即:1名注册律师带3名实习律师)驻点为我局提供生态环境执法方面的法律服务,服务内容主要涉及为生态环境执法部门提出专业法律意见、协助制定生态环境执法管理制度及工作指引、开展生态环境法律知识宣讲、配合生态环境执法部门办理重点信访案件并开展接访活动等。包B:聘请律师事务所担任我局法律顾问,安排五人专业团队为我局提供非诉事务和诉讼事务,派驻人员为我局处理相关事务。
六、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原因及相关说明:
包A: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为亚太地区规模最大律所,联合国南南合作全球智库五大创始机构之一。北京市盈科(东莞)律师事务所隶属于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系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在中国大陆的第37家分所。2016年7月成立以来,职业律师超过80人、总员工将近130人。该律所现为东莞市大朗镇房产管理规划所、茂名市茂南区城市综合管理局、茂名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提供顾问服务。团队律师目前服务过的东莞村社区近10个,服务的企业近100家。2018年10月至12月,我局聘请其为我局生态环境执法提供专业法律服务,期间,共回复法律问题43次,审查办结案件445宗、申强案件11宗,规范 “代履行”“文书送达”“行政强制” 等工作事项流程,整理“未批先建”法律法规、整理伪造、修改监测数据的证据收集要点,配合完成利剑行动清查企业移送清单分类21份、宣传典型案例10份,环境执法宣讲2次(大朗、清溪)等。 2019年上半年,北京市盈科(东莞)律师事务所共回复我局各类法律问题咨询97次,协助处理环境违法案件结案归档1756宗,配合开展环境法律法规宣传15场,协助我局制定《常见环境违法行为现场查处工作指引》,目前该所正配合我局对机构改革后的相关工作制度及流程进行草拟,跟办相关结案及申强案件等审查工作,并配合我局进行环境执法宣讲工作。包B:2016年1月至2018年12月,我局连续三年聘请广东众达律师事务所为我局提供年度法律服务,由该律所提供非诉事务和诉讼事务,并派驻人员为我局专门处理相关事务。从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1月30日,法律顾问处理法律事宜共计536宗,涉及金额合计1664376.69万元,包括:解答行政事务法律问题(非行政处罚类)共计153宗、审查行政处罚案件及提出处理建议、研究处罚程序及法律适用问题并提出意见共计56宗、草拟、修改行政复议答复书或提出答复意见、法律风险及复议程序问题咨询共计26宗、协助处理因代理行政诉讼案件产生的涉诉事项共计32宗,接受委托代理行政诉讼案件共计10宗(其中有1宗原告撤诉)审查政府采购、合同事项共计134宗、参与立法活动共计5宗,参与重大决策的决策活动共计9宗,审查规范性文件、规划文件共计29宗等。 2019年上半年,广东众达律师事务所协助我局解答行政事务法律问题(非行政处罚类)共计94宗,审查行政处罚案件及提出处理建议共计10宗,协助处理复议案件14宗,协助处理诉讼案件7宗,参与立法活动共计10宗,参与重大决策活动共计9宗,审查规范性文件、规划文件共计27宗,审查政府采购合同及文件、协助处理采购事宜共计68宗,查询更新法律法规及环保文件共计37部,成为我局人力资源和专业资源的有效补充。目前,该所除配合我局处理相关行政诉讼案件等工作外,还参与了我局立法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制定的前期工作。根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本项目属于下列第 1 种情形,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须符合下列情形之一:(1)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2) 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3) 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
七、拟定的唯一供应商名称、地址:
包号 | 供应商 | 供应商地址 |
A包 | 北京市盈科(东莞)律师事务所 | 东莞市东莞大道11号台商大厦52楼 |
B包 | 广东众达律师事务所 | 东莞市东纵大道138号盈锋广场商务楼12楼 |
八、专家论证意见:
(一)各专家对相关供应商因专利、专有技术等原因具有唯一性的具体论证意见,专家的姓名、工作单位和职称:
无
(二)专家小组综合意见:
无
九、本公示期限(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自2019 年 08 月 01 日 至 2019 年 08 月 08 日 止。
十、联系事项
(一)采购项目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采购项目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 | 地址:*** |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传真:*** | *** |
(三)采购人:东莞市生态环境局 | 地址:*** |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传真:*** | *** |
(四)财政部门:政府采购监管科 | 地址:*** |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发布人:东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发布时间:2019年08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