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入日期: | 2019.08.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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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区: | 广州市 |
内 容: | 一、采购人、采购项目名称、内容和预算金额 采购人:***文化广电旅游局 采购项目名称:文化*场综合执法法制宣传 采购内容:在地铁电视滚动播放文化*场综合执法法制宣传视频,持续*周 采购金额:**万 二、拟采购的货物或者服务的说明 (一)根据**省文化和旅游厅转发《文化和旅游部文化*场综合执法监督局关 |
一、采购人、采购项目名称、内容和预算金额
采购人:广州市文化广电旅游局
采购项目名称: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法制宣传
采购内容:在地铁电视滚动播放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法制宣传视频,持续8周
采购金额:15万
二、拟采购的货物或者服务的说明
(一)根据广东省文化和旅游厅转发《文化和旅游部文化市场综合执法监督局关于开展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法制宣传活动的通知》精神,为进一步落实普法责任制,增强文化市场经营者、消费者的法制观念,加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社会监督,我局拟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法制宣传活动。为营造氛围,确保法制宣传活动效果,需要在地铁电视等媒体进行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法制短片宣传。
(二)拟采购项目:在地铁电视滚动播放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法制宣传视频,视频规格为15秒/次,每天播放16次,持续播放时间为8周。
三、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原因及相关说明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规定,该项目属于下列第1种情形:
(1)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2)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3)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
(二)采用单一来源的理由:
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法制宣传活动是文化和旅游部文化市场综合执法监督局的工作部署,要求在国庆节前集中进行广泛宣传,时间紧、任务重、责任大。广州乐途传媒有限公司已取得广州地铁电视媒体的独家资源使用权,能够确保满足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法制宣传指定的投放周期、投放时段及投放站点等需求。同时,该公司按公益广告价格为我局提供服务。因此,为保证宣传活动开展及时、广泛、深入,需要从供应商(广州乐途传媒有限公司)进行采购。
(三)资格条件
1、供应商应具备《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
2、供应商必须是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法人,投标时提交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法人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四、拟定的唯一供应商名称、地址:
供应商名称:广州乐途传媒有限公司
地址:***
五、公示的期限:
2019年8月1日至2019年8月7日(五个工作日)。其它供应商如对公示存在异议,请在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反映。公示期间无异议,采购人将确定单一来源采购结果。
六、采购人联系地址、联系人和联系电话
采购人:广州市文化广电旅游局
地址:***
联系人***
联系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