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入日期: | 2019.07.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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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业主: | 甘肃省自然资源厅 |
地 区: | 甘肃省 |
内 容: | **********省矿业权出让收益*场基准率(价)制(修)订 及矿产品价格动态监测服务项目单一来源公示 **省矿业权出让收益*场基准率(价)制(修)订及矿产品价格动态监测服务项目拟采用单一来源方式进行采购,现将有关事项公示如下: 一、采购人:******** 二、采购内容:**省矿业权出 |
甘肃省自然资源厅甘肃省矿业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率(价)制(修)订
及矿产品价格动态监测服务项目单一来源公示
甘肃省矿业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率(价)制(修)订及矿产品价格动态监测服务项目拟采用单一来源方式进行采购,现将有关事项公示如下:
一、采购人:甘肃省自然资源厅
二、采购内容:甘肃省矿业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率(价)制(修)订及矿产品价格动态监测服务(2019-2020年)
三、采购预算金额:100万元(2019年、2020年各50万元)
四、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原因:
根据原国土资源部《关于做好矿业权价款评估备案核准取消后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5号)、《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7〕29号)、《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国土资源部〔2017〕35号)、《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肃省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甘政发〔2018〕7号)的要求,为落实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维护矿产资源国家所有者权益,2018年原甘肃省国土资源厅委托省地质调查院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单一来源采购),分三批制定了甘肃省76个矿种、108个亚矿种的矿业权出让收益基准价(率) 。
按照《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国土资源部〔2017〕35号)中第八条、第十二条的要求,对矿业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基准率要根据矿产品价格变化和经济发展需要,进行适时调整,一般每两年调整一次。
为了对今后基准价调整工作提供矿产品价格变动情况的相关资料,拟对省内重点开采的铁、金、铅、锌、铜、镍等主要矿产品价格进行动态监测。初步建立主要矿产品价格动态监测体系。
全面收集省内金、铜、铅、锌等矿种地质储量为大型、矿山服务年限大于20年的矿山矿产资源及开发利用、矿业权及评估交易、矿山企业生产经营、矿产品价格等资料,结合实地调研,通过综合研究、统计测算、论证分析,对我省查明开发利用的储量规模达到大型或服务年限超过20年的矿山主要矿产矿业权出让收益进行测算,为矿业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率制定提供依据并制订金、铜、铅、锌等矿种采矿权出让收益基准率。
因该项目时间紧、任务重、且专业性较强,需要有较高科研实力的技术单位作为实施主体。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及《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公告服务项目具有特殊要求,故本项目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进行采购。经考察论证,甘肃省地质调查院是我省科研实力较强的地质勘查类事业单位,2018年甘肃省地质调查院完成了“甘肃省矿业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制订”项目,符合上述要求。因此以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确定甘肃省地质调查院为该项目承担单位。
五、拟定的唯一供应商名称:甘肃省地质调查院
六、专家组论证意见:
1、甘肃省地质调查院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拥有地质矿产、财务、矿业权评估等各方面人才(包括矿业权评估师2名,注册会计师2名),具备承担该项目的专业技术人才的优势。
2、甘肃省地质调查院2018年完成了《甘肃省矿业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制订工作,并得到了自然资源部有关部门的好评。最近几年陆续承担了“甘肃省地质志”、“甘肃省矿产志”“矿产储量统计登记数据库”、“矿业权核查”等项目,较好的完成了各项任务。
3、甘肃省地质调查院完成了“甘肃省矿业权出让收益基准价制订”等项目,掌握了大量甘肃省省内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利用、地质经济等方面的资料,为完成“甘肃省矿业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率(价)制(修)订及矿产品价格动态监测”项目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4、甘肃省地质调查院坚持规范化、标准化、流程化的制度建设思想,在组织管理、质量管理方面建立了完备的制度体系。对完成本项目各项工作提供了良好的制度保障。 5、项目的技术路线及工作方法可行,工作部署合理。
6、经费预算依据可靠,项目设计预算费用结构合理,预算结果准确。
建议采用政府集中单一来源方式确定甘肃省地质调查院作为该项目的承接主体。
专家1姓名:黄旺宏 工作单位:兰州有色设计研究院 职务/职称:教授级高工
专家2姓名:王金荣 工作单位:兰州大学 职务/职称:教授
专家3姓名:周一虹 工作单位:兰州财经大学 职务/职称:教授
七、公示期限: 自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
八、采购人联系方式***
采购人名称:甘肃省自然资源厅
地 址:***
联系人及电话:***
九、省财政监管部门联系方式***
甘肃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督处
联系电话***
地 址:***
十、任何单位或个人对该项目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有异议的,可以在公示期结束后两个工作日内将书面意见反馈给省财政厅政府采购办公室并同时抄送采购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