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公告 [0] 泰兴市镇村生活污水治理工程PPP项目造价咨询服务招标公告 (编号:E3212830362002024002002) 本招标项目泰兴市镇村生活污水治理工程PPP项目已由泰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关于泰兴市镇村生活污水治理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批准建设,招标人(项目业主)为泰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现委托江苏海信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负责招标事宜。建设资金来自采用PPP模式筹集。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的造价咨询服务进行公开招标。 2.1项目概况 (1)建设地点:泰兴市全市域 (2)规模:本项目工程费用88691.99万元。本工程范围主要包括:12集镇建成区范围(含35个镇中村)污水管网建设、14个集镇副中心(含18个行政村)生活污水治理和141个行政村庄台的生活污水治理,改造不达标化粪池约1.43万个。 (3)计划开工日期:2019年8月 15 日 2.2招标范围 泰兴市镇村生活污水治理工程预算(含工程量清单编制)编制、施工阶段全过程造价控制、工程结算审核及后续服务。 2.3付款方式 预算编制付款方式:预算编制完成且经市审计局审计提交正式咨询报告后30天内付预算编制费的70%,余款在工程竣工后30天内一次性付清; 施工阶段全过程造价控制付款方式: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30天内付施工阶段全过程造价控制服务费的30%,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满一年后付施工阶段全过程造价控制服务费的30%,余款在工程结算审计结束后7天内一次性付清。 工程结算审核付款方式:出具工程结算审核报告后7天内付清。 3. 投标人资格要求 3.1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须具备住建部颁发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甲级]资质; 3.2投标人拟派项目负责人*** 3.3 投标人或拟派项目负责人*** (1)业绩:无要求 (2)投标人及项目负责人*** (3)投标人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结果为准。 (4)投标人不得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具体详见:苏信用办[2018]23号文。 (5)其他:项目负责人*** 3.4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4.1请投标人于 2019 年 7 月 29 日0:00起至 2019 年 8 月 3 日0:00止,每日上午 8:30 时至 12:00 时,下午15:00 时至18:00时至泰兴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515室购买招标文件等相关资料。 4.2招标文件每套售价300元,售后不退。 4.3购买招标文件时须递交下列材料 根据泰建招〔2013〕2号《泰兴市建设工程投标事务负责人*** ①法定代表人购买招标文件时另须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法人章)、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原件、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②投标事务负责人*** 注:有关投标事务负责人相关规定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格式、授权委托书格式请登陆http://zwfw.taizhou.gov.cn/ggzy/tx查询(泰建招〔2013〕2号《泰兴市建设工程投标事务负责人*** 5. 招标公告发布媒介 本次招标公告在下列媒介同时发布: 泰兴市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http://zwfw.taizhou.gov.cn/ggzy/tx) 泰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网(http://zwfw.taizhou.gov.cn/ggzy/) 江苏建设工程招标网(http://www.jszb.com.cn) 6. 联系方式*** 地址:泰兴市曾涛路162号 地址:*** 联系人:陈苏、王祥 联系人*** 电话:13914522210、13124708680 电话:*** 2019年7月26日 资格审查合格条件详见评标办法及标准 第三章 评标办法 评标办法前附表
条款号 |
评审因素 |
评审标准 |
2.1.1 |
形式评审标准 |
投标人名称 |
与营业执照、资质证书一致; |
投标函及附录签字盖章 |
有法定代表人的签章并加盖法人章 |
投标文件的编制 |
符合第五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 |
报价唯一 |
只能有一个有效报价 |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单项投标事务负责人*** |
符合泰建招〔2013〕2号“关于印发《泰兴市建设工程投标事务负责人*** |
*** |
资格评审标准 |
营业执照 |
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 |
资质证书 |
具备有效的资质证书 |
资质等级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 |
财务要求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 |
项目负责人*** |
*** |
其他要求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中第5款其他要求的规定 |
2.1.3 |
响应性评审标准 |
投标内容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3.1项规定 |
服务期 |
投标函中载明的服务期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3.2项规定 |
投标有效期 |
投标函附录中承诺的投标有效期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3.1项规定 |
投标保证金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4.1项规定 |
服务费报价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2.2.1和3.2.2.2.项规定 |
条款号 |
条款内容 |
编列内容 |
2.2.1 |
分值构成(总分100分) |
技术评审 |
跟踪审计实施方案(20分) |
20.00分 |
|
商务评审 |
投标报价(60分) |
60.00分 |
人员配备(10分) |
10.00分 |
企业资信(6分) |
6.00分 |
类似业绩(4分) |
4.00分 |
|
详细评审分值构成及评分标准 |
2.2.2 |
投标报价评标基准价H的确定方法 |
有效投标人<5家时,取平均值;有效投标人≥5家时,剔除20%的最低价和20%的最高价后取剩余家数的平均值。剔除时去尾取整。 |
2.2.3 |
投标报价的偏差率计算公式 |
无 |
2.2.4(1) |
施工阶段全过程造价控制实施方案评分标准(20分) |
1、评标委员会按下列评分因素和评标标准对施工阶段全过程造价控制实施方案进行评审。 2、各评委计分汇总后,去掉一个最高分和一个最低分的平均值,即为该投标人的实际得分。 |
评分因素 |
评分标准 |
主要工作方法、工作思路(4分) |
优:3-4分;良:2-3分;中:1-2分 差:0-1分;缺项:该项不得分。 |
本项目的重点、难点分析及解决方案(6分) |
优:5-6分;良:4-5分;中:2-4分 差:0-2分;缺项:该项不得分。 |
工作进度与质量保证措施(4分) |
优:3-4分;良:2-3分;中:1-2分 差:0-1分;缺项:该项不得分。 |
技术力量组织及保障措施(4分) |
优:3-4分;良:2-3分;中:1-2分 差:0-1分;缺项:该项不得分。 |
后续服务与保证措施(2分) |
优:2分;良:1.5分;中:1分 差:0-0.5分;缺项:该项不得分。 |
2.2.4(2) |
投标报价(60分) |
投标报价(60分) |
基准值得满分,其余报价与基准值相比,投标报价高于评标基准价的或低于评标基准价进行相应扣分,扣分值C的取定:每高1%扣0.5分,每低1%扣0.3分,不足1%按插入法计算。(得分保留两位小数) 其价格分计算公式如下: 价格分=60-[(|基准价-投标报价|)/基准价]×C×100 |
2.2.4(3) |
人员配备(10分) |
人员配备(10分) |
1、项目负责人*** 2、项目负责人*** 3、满足基本配备要求中的4名驻场造价人员,为住建部注册造价师的,有1人得1分;在满足基本配备要求的情况下,每增配1名住建部注册造价师的,加1分;每增配1名造价员的,加0.5分。本项最高得4分。以注册证书(或原《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和社会保险证明材料为评分依据。(提供复印件并加盖企业公章,原件备查) |
*** |
企业资信(6分) |
企业资信(6分) |
1、投标人具有在有效期内由省级工程造价管理协会评定的工程造价咨询信用等级为AAAAA级的,得3分;AAAA级的,得2分;AAA级的,得1分;其余的不得分。(提供复印件并加盖企业公章,原件备查) 2、投标人具有在有效期内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的得1分。(提供复印件并加盖企业公章,原件备查) 3、投标人具有“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称号的得2分。证书上显示有效期的,按证书上的有效期;证书上不显示有效期的,按下列原则判定:国家级3年、省级2年、省辖市级1年,以荣誉证书颁发日期或发文日期起算,如两者不一致的,以有利于投标人的日期为准。(提供复印件并加盖企业公章,原件备查) |
2.2.4(5) |
类似业绩(4分) |
类似业绩(4分) |
投标人自2016年1月1日(以咨询合同签订时间为准)以来参与市政公用工程项目造价咨询服务,单项咨询合同投资额不小于2亿元的,有1项得2分,最多得4分。 (以上须提供立项批文和咨询合同复印件并加盖企业公章,咨询合同原件备查,否则不得分) |
1. 评标方法 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要求的投标文件,按照本章第2.2款规定的评分标准进行打分,并按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得分相等时,以投标报价低的优先;投标报价也相等的,由招标人自行确定。 2. 评审标准 2.1 初步评审标准 2.1.1 形式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2 资格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3 响应性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 详细评审分值构成及评分标准 2.2.1分值构成 技术标: (1) 施工阶段全过程造价控制实施方案: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商务标: (2) 投标报价: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 人员配备: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4) 企业资信: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5) 类似业绩: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2评标基准价计算 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3投标报价的偏差率计算 投标报价的偏差率计算公式: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4评分标准 (1) 施工阶段全过程造价控制实施方案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 投标报价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 人员配备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4) 企业资信荣誉: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5) 类似业绩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 评标程序 3.1.1招标人的准备工作 (1)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向评标委员会提供评标所需的信息和数据,包括招标文件、开标记录等; (2)查询投标人及项目负责人*** (3)查询投标人是否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4)查询投标人是否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查询方式:登陆“信用中国”网站→信用服务→失信被执行人查询。 (5)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以及评标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信息和数据。 3.1.2评标委员会的准备工作 (1)评标委员会的组成及分工:评标委员会由本地随机抽取的评标专家组成。 (2)评标委员会负责人由评标委员会推选确定。评标委员会负责人*** (3) 评标委员会负责人*** 3.2.1形式性评审 评标委员会根据本章第2.1.1款列出的评审标准,对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形式性评审。 3.2.2资格评审 评标委员会根据本章第2.1.2款列出的评审标准,对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资格评审。 3.2.3响应性评审 评标委员会根据本章第2.1.3款列出的评审标准,对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响应性评审。 3.2.5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修正的价格经投标人书面确认后具有约束力。投标人不接受修正价格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1)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2)总价金额与依据单价计算出的结果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修正总价,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四舍五入原因的除外; 3.3.6澄清、说明或补正 在初步评审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应当就投标文件中不明确的内容要求投标人进行澄清、说明或补正,澄清、说明或补正按照本章第3.4款的规定进行。 3.3.7确定初步评审合格的投标人 通过形式性评审、资格评审、响应性评审的投标文件的投标人为初步评审合格的投标人,其投标文件为有效投标文件。 3.3详细评审 初步评审合格的投标人进入详细评审。 3.3.1按本章第2.2.2规定的方法确定服务费报价评标基准价F。 评标基准价经评标委员会确认后,在本次招标中,无论出现任何情形,包括因招投标当事人质疑、投诉等,都将不改变评标基准价的结果,但评标委员会评审错误的除外。 3.3.2评标委员会按本章第2.2款规定的量化因素和分值进行打分,并计算出综合评估得分。 (1)按本章第2.2.4(1)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施工阶段全过程造价控制实施方案计算出得分; (2)按本章第2.2.4(2)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投标报价计算出得分。 (3)按本章第2.2.4(3)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人员配备计算出得分。 (4)按本章第2.2.4(4)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企业资信计算出得分; (5)按本章第2.2.4(5)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类似业绩计算出得分; 3.3.3评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3.3.4计算投标人综合评估总得分 3.4投标文件的澄清和补正 3.4.1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所提交的投标文件中不明确的内容进行书面澄清或说明。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 3.4.2 澄清、说明和补正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投标人的书面澄清、说明和补正属于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4.3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澄清、说明或补正,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 3.5推荐中标候选人 3.5.1推荐中标候选人 评标委员会在推荐中标候选人时,应遵照以下原则: (1) 评标委员会按照最终得分由高至低的次序排列,推荐1-3名中标候选人。 (2) 如果评标委员会根据本章的规定作无效标处理后,有效投标不足三个,则评标委员会可以按有效投标按最终得分由高至低的次序作为中标候选人向招标人推荐。如果因有效投标不足三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建议招标人重新招标。 3.5.2 投标人数量少于三个或者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3.5.3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交评标报告,并于评标结束后抄送有关行政监督部门。 3.6否决性条款汇总 3.6.1初步评审过程中,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作无效标处理: ⑴按照本章第2.1.1款列出的形式性评审标准,出现一项评审因素不符合评审标准的; ⑵按照本章第2.1.2款列出的资格评审标准,出现一项评审因素不符合评审标准的; ⑶按照本章第2.1.3款列出的响应性评审标准,出现一项评审因素不符合评审标准的; ⑷拒绝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的。 3.6.2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资格审查所需相关原件资料的,评标委员会作无效标处理; 3.6.3明显不符合技术规范、技术标准的要求,评标委员会作无效标处理; 3.6.4投标文件提出了不能满足招标文件要求或招标人不能接受的预算编制合同价款结算和支付办法的; 3.6.5经评标委员会认定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低于成本的,评标委员会作无效标处理; 3.6.6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作无效标处理,并视为串通投标,提请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1)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同一个人编制的; (2) 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3)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出现同一人的; (4)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内容异常一致或报价组成异常一致或者呈规律性变化的; (5)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的; (6)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⑺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以及投标文件制作过程出现了评标委员会认为其他不应当雷同的情况的。 3.6.7以他人的名义投标、串通投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或者以其他弄虚作假方式投标的; |